|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900003314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25-12-1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华政发〔2025〕31号 | 所属主题: | 华政发 |
华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华池县2026年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驻华有关单位:
《华池县2026年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华池县2026年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土地收储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我县2026年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
一、编制原则
(一)符合规划。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华池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依据,所有储备土地均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二)规模适度。土地储备规模取决于一定时期内的土地需求量和该地区土地储备资金的支持量。综合考虑我县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结合我县前三年平均供应储备土地量,合理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县城及各乡镇重大项目建设,积极配合,统筹兼顾,大力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储备土地主要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及商服用地,兼顾其他用地需求。
二、储备计划
(一)2026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2026年计划储备土地6宗19.7202公顷。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1宗0.9438公顷、居住用地1宗1.7064公顷、工矿用地4宗17.07公顷。
(二)2025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2025年度末结转并调整储备土地32宗124.8873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宗25.717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3宗5.2224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5宗28.924公顷、居住用地4宗4.4809公顷、工矿用地16宗58.8571公顷、特殊用地1宗1.6852公顷。
(三)202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1、202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026年度计划供应储备土地41宗490.4624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4宗26.7285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6宗29.8678公顷,居住用地2宗1.9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宗1.3552公顷,公用设施用地3宗3.6244公顷、工矿用地24宗45.2453公顷,特殊用地1宗1.6852公顷。
2、2026年度土地弹性供应计划
为增加县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灵活性,计划将14宗74.8214公顷土地作为2026年度弹性供应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居住用地2宗1.260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宗25.4190公顷,公用设施用地1宗1.0003公顷、工矿用地6宗35.3273公顷,特殊用地1宗1.6852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2宗10.1292公顷。
(四)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要求,县财政应按权责足额保障土地储备资金,经预算:2025年度储备计划所列项目,征地成本拟需27175.94万元,包含:征地补偿、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开垦费等,储备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根据收储地块的具体情况可作适当增减调整,不在计划范围内的地块,若条件成熟,可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年中进行调整收储,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建立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收储申请。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和增补。
(三)做好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调度力度,保障土地收储资金。同时,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收储土地出让力度,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对已出让宗地尽快进行结算,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对列入计划的收储项目,出具规划红线和规划条件,确保未收先控,实现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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