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2500000395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2-08-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华政办发〔2022〕55号 | 所属主题: | 华政办发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庆医保发〔2022〕6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新生儿)。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非本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按相同标准缴费,与我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筹资和资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级财政补助107.2元,市级财政补助1.2元,县级财政补助13.6元。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县居民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收缴2023年度参保费,按照每人350元标准征缴。
(三)资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认定名单,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元。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90元。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50元。
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在过渡期内逐步下调,2022年资助标准为100元。
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当月参保、次月资助”要求,确保身份明确的资助对象“应享尽享”。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资助对象,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户籍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要定期比对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人员数据,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给予参保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保补助不再退还。
三、征缴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已分解下达各乡镇(见附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足额、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四、缴费方式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流程,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持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簿进行参保登记(城镇居民在华池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登记),再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信用社、农行、兰州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等)网点柜台进行线下缴费,也可以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点击微信—支付—城市服务—甘肃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居民医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线上缴费。
往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续缴费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网点进行线下缴费,也可以通过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线上缴费。
五、特殊缴费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实现100%参保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医保部门要定期与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比对参保人员数据,动态调整名单,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家庭新增人口中未参保成员实时办理参保缴费。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大中专学生入学后应在学籍地积极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在校期间参保的学生毕业后待遇享受到年底。
(三)新生儿。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各乡(镇)要重视做好新生儿的保费征收工作,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四)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五)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征缴工作的主体作用,迅速开展工作。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推进计划,统筹谋划调度,紧盯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各级责任,跟踪问效,推动落实。要积极组织村、组(社区)干部进村(社)入户上门服务和动员参保。
(三)全力以赴,完成任务。要全面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全县参保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为避免漏保、重复参保等问题的发生,对于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居住、上学等人员,只需提供其在常住地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再要求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异地参保和无法参保人员的统计备案工作,完善参保及相关资料并留档存查。特别要及时与民政、乡村振兴、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接,全面准确掌握特困供养(孤儿)、低保、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信息,继续建立健全乡、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参保资助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确保参保率达到100%。
(四)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医保、税务、民政、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强化部门间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衔接、数据资源共享,稳妥有序抓好工作落实。医保部门要加强工作进展调度,落实周统计、月通报,并及时解决参保缴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农村低收入人群对象基础信息;税务部门要不断优化缴费流程,方便群众参保缴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和缴费调整政策的宣传引导,要结合近年来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升、经办服务管理手段提质等实际,全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特别是讲清参保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讲清医保制度对帮助个人看病具有重要作用,避免因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降低参保积极性。要在参保费征缴过程中,切实用群众听得见、听得懂、愿意听的方式,强化对健康教育、分级诊疗、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结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备案结算等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防病意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及驻村工作队的作用,进村入户上门宣传政策,动员参保。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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