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2500000396 |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 生效日期: | 2023-05-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结对帮扶,爱心甘肃”结对关爱孤儿、困难重度残疾人和特困家庭医保倾斜政策解读
一、关爱对象
(一)孤儿。全县社会散居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全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特困家庭。全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二、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政策
对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家庭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350元/人)。 对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脱贫户等)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
对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脱贫户等)、特困家庭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
(二)医疗救助政策
1.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家庭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实行救助。
2.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脱贫户等)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分层分类救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80%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按60%比例实行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救助。
3.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脱贫户等)、特困家庭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低保户、脱贫户等)、特困家庭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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