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800003326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5-11-1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华政办发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华池县人民政府十九届华池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精准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效益,带动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收益合理分配,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20〕117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21〕45号)《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池县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专户,具体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结转工作。
第四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户用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归关联受益户所有。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由县供电公司按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
(一)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燃煤标杆电价和财政补贴资金对应收入由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开税务发票,县供电公司按期将光伏扶贫电站补贴结转至县农业农村局专户。
(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由县供电公司结转到对应受益户账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由县供电公司于次年三月底前结转到对应受益户账户。
第六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应根据确权村的实际电站确权比例分配。结转机构在电站总收益中除支付土地流转费、增值税及附加税等费用外,核算不高于10%的运行管理费后(用于网络传输费、电站自用电费、人员工资、维护管理等),剩余收益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56个确权村。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受益对象为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及所属村集体,对一些技能要求较高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务,可就地就近选择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加,扩大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八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关联的56个确权村,由村委会根据光伏发电预期收益测算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规范,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村委会依据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对确定的收益分配对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各村委会在年度结束时,公示本村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归脱贫户个人所有。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实际到村收益归所属确权村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开发、小型公益事业劳务支出、小型奖励补助等,促进收益群众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收入。收益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异化补助和奖励政策,不搞平均主义。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将60%的收益资金用于确权村公益性岗位工资、小型公益事业劳务支出和小型奖励补助,40%的收益资金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具体收益分配包括四个方面: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确定村级道路维护员、环境保洁员、安全监管员、电站管护员、水政管理员、照料护理员(无亲属照料的孤寡老人及无行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等。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参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每年6000元左右。
(二)小型公益事业劳务支出。主要用于村庄环境集中整治、绿化美化、村内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维修维护等劳务支出。
(三)小型奖励补助。用于爱心帮扶、环境保护、孝善敬老、移风易俗带头人等奖励补助。
(四)村集体经济发展。由村集体负责,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条 各相关乡镇及村集体具体承担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使用、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工作。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各村集体建立光伏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和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台账。光伏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光伏扶贫电站确权村数、确权规模、确权时间等;收益分配使用台账要归档整理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公益性岗位合同、“四议两公开” 及乡镇审核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对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委托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电量、电费、电站收益和关联户收益分配数据同步上传至监测系统。县供电公司按月精准录入电站发电量、电费、补贴、收益分配等数据,各关联确权村由属地乡镇按月录入确权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及时转拨国家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发挥光伏扶贫效益。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建立部门监管、专业运维、日常管护“三位一体”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托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加强对运维单位的监管。
第十五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专业维护主体为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具体参照《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21〕45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的日常管护主体为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电站所在乡镇共同负责,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乡镇负责电站的光伏板清理、场地除草、场站设施看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专业运行维护主体为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护主体为受益户。
第十八条 县供电公司对电站线路出现的故障应及时维修到位。并安排专人对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县农业农村局和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并将发现的问题协助运营单位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