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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1800003327 发布机构: 华池县农业农村局
生效日期: 2025-1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华池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华池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精准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效益,带动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收益合理分配,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20〕117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21〕45号)《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包括5章20条:

第一章总则,共计2条。第一条将《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村级光伏扶贫重点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21)46号)文件变更为《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增加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二章收益分配,共计6条。第三条、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账户变更为县农业农村局设立专户;第七条将边缘易致贫户变更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将对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变更为对一些技能要求较高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务,可就地就近选择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加;第八条将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规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式和使用计划变更为将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规范,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计4条。第九条将按照《华池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华政办发(2018)32号)文件要求去掉;第十条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由相关乡镇负责,按照《华池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华扶发(2020)42号)文件要求执行去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变更为县农业农村局;将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章运行维护,共计6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县乡村振兴局变更为县农业农村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甘肃花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章附则,共计2条。第十九条将县乡村振兴局变更为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增加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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