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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600003323 发布机构: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5-12-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华政办发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池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市驻华各单位:

《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6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委编委《关于调整优化全市供水管理体制的通知》(庆编委发〔202383号)及华池县农村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池县行政区域内,为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及生产公益用水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与分散供水工程。其中,集中供水工程包含以机井、沟道地表水、水库为水源的单处小型、千吨万人、千人及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含农户自用小电井、集雨水窖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乡(镇)属地负责、企业专业运营”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供水管理相关任务。其中:发改部门负责城乡供水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验收和水价制定;水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水源到“水龙头”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及从水源到水厂引水管网建设的指导监管和农村人饮工程建设;住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管网的建设和城市污水管理工作;财政、国资部门负责供水企业国有资产及资本的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提升企业运营效益,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补助资金(含维修养护、日常运营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源、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改善水环境质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供水管理单位招聘的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统筹范围;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供水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水工程用电稳定,落实供水用电相关优惠电价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饮水安全行政主体责任,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水事纠纷,配合县水务局、供水单位开展水事管理、运行管护等工作;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生产、加工及供水设施设备和管网建设、维修保养、运行管理、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四条  受益区单位及个人需履行供水工程保护义务,不得实施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发现蓄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的,应及时向供水运行管理企业或县水务局举报。县执法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华池县水利建设管理站,隶属县水务局,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服务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监督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供水运行管理企业,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成立专业化维修抢险队伍,配备维修抢险车辆、物资等,做好用水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县域内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含千吨万人、千人及以下供水工程)的调水、水质净化、检测及供水运行;

(二)承担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的日常维修养护,按规定收缴水费;

(三)建立工程运行台账,记录供水水量、水质、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等信息;

(四)配合县水务局、各乡(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联合县水务局、供水单位、村组建立“四方联动”水事纠纷调解机制,明确各自在纠纷受理、调查、调解中的职责,确保水事纠纷3日内响应、7日内妥善处理;同时配合供水运行管理企业开展辖区内集中供水工程巡查、管护。

第八条  产权归属: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工程(水库、调蓄水池、抗旱应急蓄水池)、泵站工程、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含村级管网)及分散蓄水池,产权归国家所有,资产统一划归供水运行管理企业;入户工程(入户管线、水表、入户闸阀井、水龙头等),不论是国家投资建设或农户自建,其产权属农户所有。

(二)政府补助资金建设或农户自行建设的集雨水窖、小电井等,产权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护、责任到人”,具体管理范围及责任划分如下: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千人及以下供水工程):由供水运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及企业管理制度全权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损坏、供水中断或造成损失的,由供水运行管理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用水户入户工程:以“供水支管线与入户管线接点”为分界点,接点至用户水龙头的管线、水表等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使用及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因入户设施损坏导致自身或他人房屋塌陷、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的,由用水户(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含机井供水、沟道水供水、蓄水池等),需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并移交供水运行管理企业进行运营;未完成移交的,由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承担供水管理责任,直至移交完成。

第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取水口、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主体工程),需严格依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划定管护范围与保护范围,设立界碑、界桩、标识牌(注明范围、禁止行为、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严禁实施以下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违规建房、堆放废弃物;

2.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标识牌、警示牌等标识;

3.破坏供水工程设备、器材及附属设施(如水泵、消毒设备、管网等)

4.在供水专用通讯、电力线路上非法架线、接线;

5.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有害化肥农药、堆放有害垃圾,或实施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2.按照核定的价格收缴水费;

3.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做好村级管网技术服务工作;

4.建立健全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5.供水管理单位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供水投诉电话,并向供水区域公布;

6.接受各级部门、社会外界及广大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以下规定:

1.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4.不得超越水表私自旁通管道或者其他方式盗用水;

5.不得拆卸、启封、损坏计量水表和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6.变更、暂停或终止用水,应到所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7.农村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后,如有新增的用水户,需由用水户递交书面申请,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由管理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入户作业,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8.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同意后,由管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9.临时用水户(如短期施工用水):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用水用途、水量、时长、地点),经供水运行管理企业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技术人员通水作业,费用(含水费、安装费)由临时用水户承担。

10.用水户有义务对管道出现的跑、冒、滴、漏情况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以便及时维修,保证正常供水。用水户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做好防冻保暖。入户工程漏水或水表井被损坏、淹埋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必须尽快修复。

第十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  用水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水单位足额缴付水费,逾期不缴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和违约金的,管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

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

第十  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入户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停止供水时,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前向用户通知,并说明情况。

1.管理单位维修供水设备、管道、改线施工的

2.因停电、管道断裂停水的

3.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

4.因水源不足或枯水期需分时段分区域供水的。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的原则,由发改部门核算批准后执行。

十九  健全管理机制。供水管理单位需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明确水费收缴、使用、核算各环节责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管理规范有序。每季度将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各级部门、社会外界及广大用水户监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每年从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200万元,设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专项用于以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1.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设施(取水口、水泵)、制水设施(净化设备、消毒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2.输配水主干管网(干支管)的维修、更换;

3.水质净化设施的日常运行与耗材(如消毒剂)购置。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移交供水运行管理企业后,原乡镇自行聘请的管水员自动解聘,解聘后续事宜,由乡镇妥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用水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要求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未按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4.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擅自将供水用于基建或其他非生活用水,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后,未在1小时内上报县水务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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