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21600003324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水务局 |
| 生效日期: | 2025-12-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提升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我局组织对全县农村供水实际现状进行调研,修订《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并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市委编委《关于调整优化全市供水管理体制的通知》(庆编委发〔2023〕83号)文件精神,针对华池县农村集中供水与分散供水工程管理不规范、责任划分不清晰、运维保障不足、水费收缴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修订《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通过修订本办法,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乡镇属地负责、企业专业运营”,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
(二)政策文件。中共华池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全县供水管理体制的通知》(华编委发〔2023〕26号)——水务部门为县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水源到“水龙头”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及从水源到水厂引水管网建设的指导监管和农村人饮工程建设。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和《甘肃省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农村供水要依托城市自来水厂、城乡供水公司、水务公司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三、主要内容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共有六章。分别是总则、管理与运行、供水与用水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部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管理机制(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乡(镇)属地+企业运营),明确了发改、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乡(镇)及供水企业的具体职责,界定受益区单位及个人对供水工程的保护与举报义务。
(二)管理与运行部分。确定县级专管机构(县水利建设管理站)与供水运行管理企业的职责;建立“四方联动(乡镇联合县水务局、供水单位、村组)”水事纠纷调解机制(3日内响应、7日内妥善处理);划分产权归属(国家所有部分即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及分散蓄水池等归供水企业管理,入户工程即入户管线、水表、入户闸阀井、水龙头等及分散供水工程归农户所有);明确分级管护责任(产权属国家所有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供水运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及企业管理制度全权管理;用水户入户工程以“供水支管线与入户管线接点”为分界点,接点至用户水龙头的管线、水表等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使用及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因入户设施损坏导致自身或他人房屋塌陷、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的,由用水户(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各级各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3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的要求,同时划定工程管护、保护范围及禁止行为。
(三)供水与用水管理部分。规范供水单位(保证水量水质水压达标、按规定收费、定期检修维护、公示抢修及投诉电话等)与用水户(按时缴水费、不盗水转水、规范变更用水等)的义务;明确水费由发改部门核定,供水企业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每季度公示收缴情况;规定停水通知及冬季设施保暖要求。
(四)保障措施部分。设立县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用于集中供水工程取水设施、制水设施的维修与改造、输配水主干管网的维修及更换、水质净化设施的日常运行与耗材购置等,专款专用);明确乡镇移交工程后原管水员解聘事宜(工程移交后,原乡镇自行聘请的管水员自动解聘,解聘后续事宜,由乡镇妥善解决)。
(五)法律责任部分。界定供水企业、水行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罚标准,含行政处分、赔偿等责任。
(六)附则部分。明确《办法》由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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