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52900002348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5-05-2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华政办发〔2025〕15号 | 所属主题: | 华政办发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驻华有关单位: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领导
2.1 县教育考试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2.2 国家教育考点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3概念和分级相应
3.1 突发事件概念
3.2 突发事件分级
3.3 突发事件响应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应急处置
5.1 处置程序
5.2 处置措施
5.3 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 宣传教育
6.2 应急队伍
6.3 物资装备
6.4 技术支持
6.5 资金保障
7附则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风险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同防控等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教育考试工作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实施。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稿)》《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中,在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试卷(答案)安全保密事件、考试实施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以及网络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和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在我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三)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考生为中心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二)坚持分级负责。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处置责任链条,形成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三)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加强考前、考中、考后管理,明确考试要求,规范工作流程,通过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防范考试安全保密事件发生。
(四)坚持快速有效。建立完善风险研判、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及时处置的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五)坚持依法处置。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值班值守、舆情引导等工作,坚决杜绝因处置不当产生其他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县教育考试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副主任和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宣传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信访局、气象局、通信、供水、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高考期间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并解决高考期间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对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正常进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决定启动本预案,决策上报事件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检查落实事件处理情况。
(二)日常工作机构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招生办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综合协调、信息上报、事件核查、指导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具体处置机构
针对具体考试,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成立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突发事件专项处置小组,贯彻落实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加强请示报告,指导配合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二、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针对具体考试,承担组考任务的考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局、考试招生机构应急预案,结合考试组织具体要求,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考点主任是本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具体负责本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三章 概念和分级响应
一、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实施,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考试安全事件。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影响考试组织实施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影响考试组织实施的火灾、交通事故、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气体及化学品引起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影响考试组织实施的疫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四)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影响考试组织实施的试题泄密泄漏,试卷(答题卡)损坏丢失、印制不清、运送延误,音(视)频文件损坏,大规模集体舞弊,考场设备异常,突发网络舆情等事件。
二、突发事件分级
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和影响教育考试的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发生大规模突发事件,导致不能按时组织考试,大部分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组织实施。
(二)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发生较大规模突发事件,导致不能按时组织考试,或部分考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明显影响考试组织实施,无法预判突发事件结束时间或短期内无法有效处置。
(三)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发生局部突发事件,一定程度影响考试组织实施,但影响范围较小且短时间内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四)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发生个别突发事件,对考试组织实施没有明显影响,仅对个别考生考试产生影响。
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置的依据。具体分级应对和响应级别根据县政府公告的突发事件级别确定,或由县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市教育局和县委、政府决定。
三、突发事件响应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做好应急处置。向市教育局报告事件信息,原则上请求停考相关考试,具体响应措施按照市教育局和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向市教育局报告事件信息,原则上请求延期相关考试,具体响应措施按照市教育局和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县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指导工作,向市教育局报告事件信息,原则上请求延时相关考试,具体响应措施按照市教育局和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考点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预案,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原则上不中止相关考试。特殊情况由县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请求市教育局给予指导,按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监测预警
一、监测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配合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考试安全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建立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共享机制,提升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监测能力,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警
(一)确定预警等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托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风险分析评估,预判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按照上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发布预警信息。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或者上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立即以适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或提请县委、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三)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考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分类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或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在县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或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准备应急设施和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6.报请县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考点、考场以及考务组织设施设备安全。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解除预警警报。当上级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县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宣布解除预警时,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
一、处置程序
(一)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考点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委、政府及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直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教育厅报告。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发展态势、已采取措施、各方面反应等。信息内容要准确、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0分钟。
(二)前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考点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必要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试题试卷,保障人员安全。同时,迅速收集事件信息,获取、整理事件影响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三)应急处置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考点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突发事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考点要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营救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现场救援或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
2.获取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运用一切手段获取建筑物、基础设施、考试设备等损坏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现场管控。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4.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保障供应。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相关人员正常生活。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考务设备等。
6.恢复设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抢修损坏考点、考场设施设备及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
7.维护稳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点、考场重要部位、应急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
8.控制影响。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扩大事态和影响。
9.舆情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做好宣传引导,依法打击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违法行为。
10.善后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二)考试安全事件
考试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后期处置
(一)事件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特点,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县政府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和经过,查找问题和不足,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发布
全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负责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通气会、官方网站刊发、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三)奖惩与追责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宣传教育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考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考务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和风险防范教育,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考生诚信应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应急队伍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考试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主动和当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和社会应急队伍等的联系,寻求专业指导,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三、物资装备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场所(备用考点、考场、隔离考场)、物资、仪器、设备等储备保障制度,加强应急场所和物资管理,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及时供应。
四、技术支持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技术部门和企业的联系,研究开发可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五、资金保障
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日常宣传、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一、各考点应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本应急预案是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文件,由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联络表
2.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3.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5.国家教育考试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措施
6.华池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舆情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7.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8.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1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领导小组成员联络表
职 能 | 责 任 领 导 | ||
姓 名 | 职 务 | 电 话 | |
总指挥 | 韩永伟 | 政府副县长 | 5121911 |
副总 指挥 | 张守银 | 县教育局局长 | 5121281 |
王 磊 |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 5121911 | |
成
员
| 张建琪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 5121366 |
王海惠 | 县委办主任、县机要和保密局局长 | 5121011 | |
白 云 | 县民政局局长 | 5121995 | |
黄金锋 | 县住建局局长 | 5121903 | |
包世兴 | 县卫健局局长 | 5121783 | |
李武锐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5122519 | |
鄂振峰 |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 5125218 | |
贺成明 | 县信访局局长 | 5128923 | |
慕万玮 | 市生态环境局华池分局局长 | 5124828 | |
李国权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5121110 | |
王 博 | 县财政局副局长 | 5368088 | |
杨智强 | 县气象局局长 | 5121851 | |
吴生明 |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5924119 | |
冯世博 |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 5121726 | |
王德瑞 | 县城管执法队队长 | 4196997 | |
王 成 | 电信公司经理 | 5121446 | |
倪俊锋 | 移动公司经理 | 13830459899 | |
周建华 | 供电公司经理 | 8547009 | |
李明娟 | 联通公司经理 | 18693437977 | |
段海龙 | 供排水公司经理 | 5121703 | |
张武岩 | 华池一中党总支书记 | 5124206 | |
王治国 | 华池一中校长 | 5124206 | |
杨国统 | 华池职专校长 | 5121600 | |
周建栋 | 县招生办主任 | 5125196 | |
附件2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措施
一、考前试题泄密事件的处置
按照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置。
二、考前试卷运送、保管环节突发事件的处置
事件 | 处置单位及程序 | 备注 | |
报告单位(人)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试卷运送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天气原因无法正常运送等 | 负责试卷押运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告。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立即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报请公安、保密等部门协助,请求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确保试卷安全。并将情况报省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情况有新的进展应随时续报。 | 若造成试题泄密,按照教育部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及程序处理。 |
试卷在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点保密室丢失 | 发现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件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安、保密部门和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立即将情况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公安、保密等部门和省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上级指示。情况有新的进展应随时续报。 | 若造成试题泄密,按照教育部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及程序处理。 |
三、答卷运送、保管环节突发事件的处置
事件 | 处置单位及程序 | 备注 | |
报告单位(人)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答卷运送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天气原因无法正常运送等 | 答卷押运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告。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立即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报请公安、保密等部门协助,请求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确保答卷安全。涉及跨省份或跨地区运送的,应报请省级考试机构协调事发地省、市级考试机构给予协助。 | 若造成答卷丢失损毁无法补救涉及多省份的情况,市领导小组应将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
答卷在评卷点丢失、损毁 | 发现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点应立即报告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报请公安、保密等部门协助处理。 | |
四、考试中发现集体舞弊情况的处置
事件 | 处置单位及程序 | ||
事发地考试招生机构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市级应急处置小组 | |
考试前发现集体舞弊征兆 | 1.立即向上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告。 2.根据上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指示,协同公安、保密等部门尽快调查核实并采取有力措施,将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造成事实行为。 3.根据进展随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续报情况并听候进一步的指示。 | 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并将情况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相关指示。情况有新的进展随时续报。 | 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集体舞弊情况发生,并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
考试中发现集体舞弊情况 | 1.立即向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告。 2.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制止集体舞弊行为,避免舞弊行为扩大;事后要启动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3.根据进展随时向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续报情况并听候进一步的指示。 | 立即将情况和处置决定报省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媒体的宣传工作。情况有新的发展随时续报。 | |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实施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措施
序号 | 事件 | 处理办法 | |||
监考员 | 考点办公室 | ||||
1 | 试题卷袋、答题卡袋分发时,发现外封塑料膜或袋口密封有异常现象 | 停止分发,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 1.立即启用备用试题卷(答题卡)袋 2.封存异常试题卷(答题卡)袋。 3.考点主任立即上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2 | 试题卷袋拆封后,发现袋内所印科目与本堂应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装入试题卷袋内,与最近的考点工作人员一同到考点办公室向考点主任报告,考生在考场静坐等候。记录因此事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 | 1.立即启用备用试题卷袋。派流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的工作。 2.原监考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思想工作 3.考点主任立即上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3 | 试题卷混装、错装、个别或部分考生的试题卷与本堂应考科目不符 | 将这些考生的试题卷收齐密封,由流动监考员交考点办公室,申请换发应考科目试题卷。 | 将错发卷密封后存考点保密室,启用备用卷,将有关监考员和上述考生立即分别隔离,下堂考试单独进行,直至失密科目开考;考点主任立即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4 | 考试前和考试中发现试卷破损、重印漏印、版面错乱、试卷缺页 | 本考场有缺考卷或余卷 | 1.记录事件发生和处理完毕的时间。 2.用本考场没有写字的缺考考生的试卷或余卷调换残错卷,残错卷书写“作废”,并装入原卷袋内。 3.考试前发现应快速处置,确保在开考铃响之前完成。 4.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5.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
5 | 本考场没有缺考卷或余卷 | 本考场没有缺考卷或余卷 | 1.记录事件发生和处理完毕的时间。 2.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申请启用备用卷。 3.按规定启用备用卷。 4.残错卷书写“作废”,装入备用卷袋内,使用专用封条再次签封。 5.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及备用封签报告单》(以下简称“备用卷卡启用报告单”)和《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6.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1.按照备用卷启用要求立即启用备用卷。 2.核实因此偶发事件而影响考生作答的时间。 3.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4.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
6 | 试题卷或答题卡份数与规定的份数 (30份)不符 | 小于 30份 | 1.记录事件发生和处理完毕的时间。 2.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申请启用备用卷(备用答题卡)。 3.按规定启用备用卷(备用答题卡)。 4.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1.按规定立即启用备用卷(备用答题卡)。 2.核实因此偶发事件而影响考生作答的时间。 3.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
大于 30份 | 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多余试卷(答题卡)考试结束后须如数一同装袋交答卷装订室。 | 再次清点试卷(答题卡)数量,核查多余试卷(答题卡)是否装入原袋。 | |||
7 | 没有考生条形码、考生条形码损坏、考生条形码贴错等 | 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告知考生没有条形码不会影响评卷。 | 核实情况,由监考教师手工填写,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统一汇总。 | ||
8 | 答题卡 | 答题卡残错,无法作答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申请启用备用答题卡。 2.记录事件发生和补发备用答题卡耽误的时间。 3.由监考教师处理条形码。 4.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残错答题卡的醒目位置书写“作废”。 5.在《备用卷卡启用报告单》和《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6.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1.核实确认后,更换备用答题卡。 2.开考前,考生申请更换,核实因此而影响考生作答的时间,并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3.开考后,考生再行申请更换,不再补齐考生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4.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 | |
9 | 答题卡 | 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答题卡 | 1.如不影响考生答题,向考生说明,可以继续答题,无需更换。 2.如影响答题,告知考生换卡不增补考试时间,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 3.在补发的备用答题卡上由监考教师处理条形码。 4.在《备用卷卡启用登记表》和《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 1.核实确认后,更换备用答题卡和条形码处理工作。 2.不增补考试时间。 3.做好记录。 4.按照备用卡启用规定执行。 | |
10 | 答题卡 | 考生要求在答题卡上“打补丁” | 1.是否打补丁由考生自己决定。 2.告知考生补丁粘贴不牢固或因打补丁而影响扫描效果的,其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3.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 验收时,确保“补丁”浆糊完全干燥后,以免粘连上面或下面的答题卡。再行密封。 | |
11 | 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监考员不作回答,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在未得到通知前,维持原状。
| 将情况及时上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按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通知处理。 | ||
12 |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楚,考生提出询问 | 确有把握当众说明,但一律不准解释题意,没有把握时,不得“想当然”,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立即报告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13 | 考场内摄像头发出异响 | 监考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公室; 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 立即通知监控室停止摄像头转动,加派监考人员,待本堂考试结束后组织人员抢修,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录 | ||
14 | 屏蔽仪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工作 | 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加强考场监管。 | 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并确保不耽误考生考试。 | ||
15 | 考生因为救人、救火等特殊原因在开考15分钟以后要求进入考点(场) | 未得到考点办公室通知不得准许其进入考场 | 1.保卫人员将迟到考生带交考点办公室。 2.经考点主任和巡考员迅速研究决定可先让其参加考试,事后调查核实情况,报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16 | 考生忘带或遗失了准考证、身份证 | 1.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得到考点办公室许可后,可准予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当堂考试结束后须按照考点要求,到考点办公室补办有关证明材料后,考试成绩方可有效。 | 1.考点办公室给考生拍照留存有关证据,核实考生真实身份,若确属考生本人则允许考生参加本堂考试。 2.告知考生本堂考试完毕后持准考证、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核验其身份真实可靠后,该科成绩方为有效。 | ||
17 | 考试过程中,发现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者或人与相片对照时有疑问 | 1.允许其把本堂考试考完。 2.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3.流动监考员将考生相关证件带至考点办公室,并做好记录。 4.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核验身份。 | 核实考生真实身份,如属替考,按规定处理。 | ||
18 | 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发现考生所带的考试工具疑似作弊器材 | 1.报告考点办公室。 2.加强对该考生的监视。 3.本堂考试结束后请流动监考员带考生及其考试工具到考点办公室检查。 | 组织相关人员对疑似作弊器材进行鉴别,若没有问题,及时退还,如确系作弊器材,按相关规定处理。 | ||
19 | 考生因特殊原因需上卫生间 | 1.每次只准一人,由考场外同性别流动监考员陪同往返。 2.返回后,需再次实施安检(注意使用震动模式)。 | 流动监考员不定时的进卫生间内进行检查。 | ||
20 | 考生突然生病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需至少两名考试工作人员陪同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 1.因治疗耽误的考试时间不再延长。 2.如需离开考点进行治疗的考生,不能返回继续参加本场考试。 3.如需停考,报告考点主任,考点主任逐级上报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对停考考生的治疗给予妥善安排,并妥善做好考生思想工作。 | ||
21 | “裸考”使用的文具突然失效 | 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安排考务组提供备用文具。 | ||
22 | 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 | 按传达内容及时将文字通知板书公布。 | 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按上级要求形成文字通知,文字传达到每个考场的监考员。 | ||
23 | 考生离开考场后,监考员发现考场缺少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在《考场记录表》中做好记录。 | 1.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2.如无法追回,及时上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24 | 监考员因突发事件不能继续坚持工作 | 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 考点主任及时安排备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如果该监考员已接触试卷,则实行隔离管理。 | ||
25 | 主监考在开启答题卡袋时割断内舌或从非拆封口开启答题卡袋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答题卡在考试结束交验收员验收完毕后装入袋内,再将开口处折叠,然后用双面胶带粘贴牢固,最后贴好回收密封条 3.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 |||
26 | 处理违规违纪考生及突发考生扰乱考试秩序事件 | 1.对违规苗头及时制止,防止演变为违规行为。 2.确有违规行为,按照《考场违规行为查处操作规范》依规查处,并做好记录。 3.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物品参加考试的,发现后立即收缴,由流动监考第一时间交考点办,考点办组织人员核查检查有无信息泄密;如出现泄密,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指示开展下一步的查处工作。 4.在《违规事实告知书》详细注明违规事实。 5.在该场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至考点办进行处理。 | 根据事实填写违规事实告知书、考场异常情况记录单,要求考生书写情况说明,向违规考生发放违规事实告知书(考生联)。 | ||
27 | 考点外围发生考生围攻监考教师及涉考人员 | 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要求带离考点,不得参加考试,并报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如果认真悔改并保证诚信参加考试的,向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备,如果事件处理导致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如符合进入考场条件的,可允许其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 再延长。 | ||
28 | 听力考试 | 声音不清楚或无声 | 1.立即记录事件发生时间。 2.要求考生停止答题,静坐等候,不准做非听力部分试题。同时,做好考生情绪安抚。 3.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4.按照考点办公室指令处理。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 1.由考点主考批准,及时启用备用听力光盘(U盘),并由考点主任及时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2.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有问题的光盘(U盘)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复查。 3.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 | |
听力设备故障 | 1.很快得到解决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处理。 2.如短时间(30分钟)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开始其他部分的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并报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 ||||
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干扰影响考试 | 1.考点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 2.待干扰消除后,重新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经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同意后,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3.如天气状况恶劣,干扰会持续较长时间,经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同意,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
29 | 其他偶发情况 | 1.立即通知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办公室。 2.在《考场记录表》中做好记录。 3.等待考点指令。 | 发生处理办法中未涉及的偶发事件,考点主任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并逐级上报,难以处置的要请示处理意见。 | ||
附件5
国家教育考试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措施
一、处置原则
(一)及时研判,准确把握
网络舆情出现后,及时分析研判,对事件予以准确定性,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二)积极发声,正面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掌控舆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化解和降低不良影响。充分利用宣传、网络、维稳等部门和教育系统的信息平台,及时推送正面引导文章,要围绕考试安全、考生服务等公众关心的话题,发布正面信息。
(三)分级应对,有序管理
根据网络舆情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大小,国家教育考试舆情划分为一般网络舆情、较大网络舆情、重大网络舆情和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针对不同等级的舆情,坚持分级应对的原则,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高效率,注重效果。
1.一般网络舆情。网民对某项政策或某个事故处理进行询问、提出质疑、表达诉求,仅有少量围观的舆情。
2.较大网络舆情。同一言论在不同网站出现,跟贴点击次数在1天内超过1000次,或者在微信、微博、博客等转发超过100次,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
3.重大网络舆情。同一言论在不同网站同时出现,点击次数在1天内超过1万次,或微信、微博、博客等转发超过300次,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
4.特别重大网络舆情。同一言论在不同网站出现,1天内点击次数超过5万次以上,或微信、微博、博客等转发超过500次以上,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围观事件的舆情。
二、应对措施
严格执行保密、宣传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应对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1.及时进行权威发布,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
2.组织相关专家或网络评论员发出正面声音,掌握舆论主导权。
3.提请有关网站对不实信息进行删除、覆盖等操作,消除不良影响。
4.对恶意炒作、涉嫌违法犯罪的,报请网络安全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三、应对程序
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通过权威发布和解疑释惑,增加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以疏代堵,积极把握网络舆论主动权。
(一)收集研判预警
通过网络搜索国家教育考试网上有害信息监控关键词及相关词:出售、提供、发现、我有今年、普通高考、高考、试题、题目、作文题、英语作文题、外语作文题、试卷、答案、参考答案、招生计划、助考、包过等,或由以上关键词组合构成的关键词意,或相关网络信息,通过分析预判其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潜在影响和风险,确定舆情的等级和影响程度,筛选出相关舆情并按以下分类报送和处置:
1.一般网络舆情。发现后通过舆情动态及时反应,由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通知相关单位依据职能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办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答复。
2.较大网络舆情。发现后及时报告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由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定性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后实施有效应对。
3.重大以上网络舆情。发现后立即电话报告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同时启动舆情应急预案,经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后组织开展应对工作。需要请其他单位配合支持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单位。
(二)监测舆情
舆情确认后,各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发展动向,直至舆情平息为止。在跟踪监测过程中发现有舆情发酵、影响面不断扩大等不良发展趋势时,要及时报告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三)会商措施
根据舆情级别,按以下程序进行会商。
1.一般网络舆情。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单位组织会商,研判舆情潜在风险,提出应对意见并进行回应。
2.较大网络舆情。由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回应方式,报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审定后实施。
3.重大以上舆情。由市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舆情研判会,根据舆情反映的事件性质和研判结果,研究提出舆情处理措施,拟定应对方案。由市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负责应对方案的具体实施。
(四)回应舆情
根据舆情级别和涉事原因,按照“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口径一致、准确及时”的原则,采取跟帖答复、专家访谈、网络评论、举办新闻发布会或通报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
1.对与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可研究提出回应意见,及时跟帖回复。
2.对反映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问题情况属实的,或有一定根据的批评性舆情,要以解决反映的问题为重点,直面问题,勇担责任,及时跟帖回应,表明态度,主动道歉,公开处理结果,理顺和稳定公众情绪,扭转不利舆论导向。
3.对带有举报性质,但线索不明晰的舆情,相关单位要及时回应,跟踪深挖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解决问题的预期,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
4.对内容严重失实、恶意中伤、严重误导社会认知的有害信息,要力争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实真相,公开辟谣,澄清事实,提请有关网站对不实信息或谣言进行删除、覆盖等操作,消除不良影响。
5.对蓄意破坏、恶意反复炒作,可能引发舆情发酵的信息,要及时澄清事实真相,舒缓社会公众的情绪。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平息事态。
(五)后续处理
1.一般网络舆情。应直接与网站或首发信息人沟通,了解其发布原由,及时化解有关矛盾,促成其主动删帖。
2.对于重大的恶意网络负面信息,请当地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清除;对于恶意诋毁的信息,应利用法律手段,发表法律声明,强调追究法律责任,敦促删除不实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
3.总结评估。舆情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针对舆情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整个舆情事件的处置情况、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协调有关部门,利用舆情监测中心支持平台,安排专门力量,在考试前后及考试期间持续关注和收集境内外舆情,根据关键词搜索各网站的有害信息,并对网上有害信息进行研判,及时梳理热点、焦点问题,建立舆情及网络有害信息一日一报、重大舆情及网络有害信息实时报告工作制度。
(二)针对网上有害信息,坚持“先删后查”和“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以打促防”原则,将问题解决在初发期和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打击,严防有害信息扩散,维护考试公平秩序。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主动与宣传部门沟通,统一口径,适度、客观、准确报道,避免炒作。
(四)加强负面舆情管控。把已经出现的,将来有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逐一梳理出来,商请有关部门处置,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于其中具有蛊惑性、煽动性以及反动性的言论、信息,更要及时发现,第一时间处置,不留发酵空间,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危害。
(五)积极防范、妥善应对招生录取关键节点突发事件。国家教育考试后到招生录取结束期间,针对关键时间节点,如计划公布、分数线公布、志愿填报、录取结果发布等,都涉及到考生切身利益,应及时准确公开发布。各级招委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口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置。
(六)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安排部署好本地考试招生舆情工作,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查到底,追责问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执纪的刚性,为公平招生保驾护航。
附件6
华池县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舆情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发现、快速研判和有效处置我县普通高考舆情事件,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净化涉考舆论环境,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舆情处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韩永伟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海惠 县委办主任、县机要和保密局局长
张建琪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守银 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刘生祥 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大队长
郝 波 县委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主任
王 磊 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曹亚平 县教育局副局长
周建栋 县招生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县招生办周建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舆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把握舆论导向,调控舆情热度,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发声定调、澄清事实、化解疑虑、疏导情绪,掌握舆论主导权。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县领导小组审定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报道;发生考试突发性重大问题时,及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手段,引导新闻媒体对有关事件正面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考生、家长对领导小组决策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协调处理不服从大局、擅自或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
2.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组织协调考试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和处置工作,防止涉考有害信息在互联网散布、传播或恶意炒作。
3.县机要和保密局: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生考试突发重大问题时,及时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协助做好泄密案件的认定及查处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舆情处置的联络、协调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示,详细记录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对事件处置提供人力、财力保障。
5.县公安局:负责考试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查处工作。抽调警力,依法严厉、快速打击涉案犯罪嫌疑人并做好安全保卫。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对有害信息进行快速处理。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二、网络舆情及有害信息等级分类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考前网上出现真题,或相似度较高、数量较多、疑似泄密且涉及多个市(州)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题或答案。
Ⅱ级(重大)是指考前网上出现真题,或相似度较高、数 量较多、仅涉及本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题或答案。
Ⅲ级(较大)是指网上出现涉及我市的团伙助考或替考信息、虚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涉考的不实、不良报道或信息,在网上扩散较广、负面影响较大。
Ⅳ级(一般)是指网上出现涉及我县的散布销售作弊器材信息、贩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涉考的不实、不良报道或信息,在网上扩散不大。
三、舆情处置准备
1.落实24小时舆情监测。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利用舆情监测技术平台,安排专门力量,考试前后持续关注和收集境内外舆情信息,根据关键词搜索各网站的有害信息,分类研判,及时梳理热点、焦点问题,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联络会商机制。6月1日至15日,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联络,重要事项积极会商,及时共享信息,研判、应对舆情,发挥协同作战优势。
3.实行“零报告”制度。考试前后,每天下午15:00前向相应领导小组及市上报告当天舆情监测及处置结果。一般性信息采取一天一报,危害性较大的信息即时上报,可以先口头、先处置、后书面。
四、处置程序
有害信息处置坚持属地原则,对超出本县范围的舆情,要在尽力控制舆情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市教育局,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处置工作,请求协助处置;信息源是本县的,按以下程序处置:
1.监测发现。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监测发现涉考舆情或相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县委网信办第一时间开展前期处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网络舆情及有害信息等级,报告主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专责工作组,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引导舆论。必要时,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要统一口径,通过官方媒体发布通报。
2.有效处置。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负责全面收集舆情专题信息,监测发展趋势;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专家或网络评论员发出正面声音,掌握舆论主导权;县教育局负责做好举报人或信息发布人的解释疏导,及时消除误解;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负责对有关网站、媒体平台的不实信息进行清理,消除不良影响,对恶意炒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3.动态跟踪。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指定专人对舆情处置后续情况动态跟踪,分析研判舆情走向,落实跟进处置措施,必要时直接予以清除,杜绝涉考有害信息持续传播,坚决防止舆情二次爆发。
4.总结评估。在网络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及时总结反思,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舆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舆情应急处置水平。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由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更新各成员及联络人联系方式,确保舆情相关工作联络畅通、及时。
2.人员保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可根据舆情处置工作需要进行增减。现有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动替补。
3.技术保障。处置工作相关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及技术指导工作由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县公安局网监支队负责保障。
六、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舆情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7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应急处置措施
考试期间,我县考区发生暴雨、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时,由县国家教育考试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等级分类
突发自然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突发自然灾害
考试期间,在我县考区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试卷保密室、考点及考场损坏严重,无法按时组织考试。
(二)Ⅱ级(重大)突发自然灾害
考试期间,在我县考区突发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从而导致试卷运送延误、毁坏,或影响考点及考生安全,应急处置后可以按时组织考试。
(三)Ⅲ级(较重)突发自然灾害
考试期间,在我县考区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考点网络、电力中断,考点设施破坏等因素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应急处置后可以继续组织考试。
(四)Ⅳ级(一般)突发自然灾害
考试期间,在我县考区突发自然灾害有可能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应急处置后可以继续组织考试。
二、应急响应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不同等级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自然灾害为Ⅳ级(一般)时,事发地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当突发自然灾害达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时,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三、处置措施
(一)Ⅰ级(特别重大)处置措施
1.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无法组织。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评估突发自然灾害破坏程度,终止考前准备或者中断考试,立即上报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延期考试。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评估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报告县委政府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出延期考试决定并报告市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的进一步决策和部署,宣布事发地国家教育考试延期举行。
2.考试组织过程中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评估突发自然灾害破坏程度,立即停止考试,疏导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有序撤离考点,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并做好试题试卷安全管理。同时立即上报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延期考试。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评估突发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报告县委、政府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出延期考试决定并报告市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的进一步决策和部署,宣布事发地国家教育考试延期举行。
(二)Ⅱ级(重大)处置措施
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评估突发自然灾害破坏程度,立即上报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事发地在县委、政府领导下,开展道路抢修、考点环境恢复、试卷运送、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救治及食宿安排等工作。经应急处置后,确无安全隐患,经县招委会报市招委会批准,考试可以如期或延时举行。
1.突发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影响国家教育考试试卷接运。突发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影响试卷正常运送时,涉事单位第一时间逐级报告,由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并根据抢修进度确定试卷运送备用方案,组织公安、保密等部门就近开展试卷转运工作,确保考前试卷安全运送到事发地考点。
2.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出行。突发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出行时,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排洪、清淤和清障等道路抢通工作,组织大型车辆统一接送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
3.突发自然灾害影响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运送到考点。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准确判断,考前天气情况可能影响到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运送的,要根据实际,提前将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运送到考点,并安排协调保密、公安部门抽调保密人员、公安干警和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保管,运送保管全过程要进行录像,并对录像资料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4.突发自然灾害影响国家教育考试无法准时开始。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最短时限内排除隐患或障碍,如发现无法在考试前完成时,要及时上报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延时考试。经批准后,确定延考时间,并严格按照延考规定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三)Ⅲ级(较重)处置措施
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评估突发自然灾害破坏程度,排查考点周边安全隐患,迅速修复损坏的考点设施,必要时可启用备用考点,将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转移,统一安置、统一管理、确保考试如期正常进行。
(四)Ⅳ级(一般)处置措施
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联系气象部门,密切关注考试期间天气变化,对有可能发生的极端自然灾害提前预警。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做好突发自然灾害防范工作。及时排查考点周边安全隐患,对考点网络和电力供应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做好考点备用网络和电力启动方案,必要时可将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转移,启用备用考点、统一安置,统一管理,确保考试如期正常进行。
附件8
华池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考试期间,我县考区突发地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时,由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等级分类
突发地震应急事件包括地震灾害事件和有感地震事件。
(一)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等4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Ⅱ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Ⅲ级(较重)地震灾害事件。较重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较重地震灾害事件。
4.Ⅳ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二)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3.5≤M≤4.9级地震,能够感觉到的、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一定财产损失或容易引起考生恐慌,对考试有一定影响的地震。
二、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地震灾害为Ⅳ级(一般)和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时,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当地震灾害为Ⅲ级(较重)时,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直接向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政府报告;当地震灾害达到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标准时,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向市教育局报告。
三、处置措施
(一)有强烈地震灾害预报的。由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招委会宣布暂停或取消考试,各考点接到上级地震预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及时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抗震工作。
1.考点学校在考前要对各类建筑物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改,对各类建筑设施进行检测和鉴定,对确定为危房的校舍进行封闭和加固维修,为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创造安全的考试环境。
2.各考点学校提前制定人员疏散方案、疏散路线、疏散场地环境平面图等,并组织开展紧急避震疏散演练。
3.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做好抢险救灾人员集结、资金筹措、物资装备等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师生考试、生活正常秩序。
(二)考前因地震灾害影响,考试无法组织的。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评估地震灾害破坏程度,立即上报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延期考试。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评估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延期考试决定并上报市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决策和部署,宣布事发地国家教育考试延期举行。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地震灾害,影响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
1.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迅速评估地震灾害破坏程度,立即停止考试,疏导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有序撤离考点,及时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自救互救,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
2.立即上报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延期考试。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评估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延期考试决定。根据市教育局决策和部署,宣布事发地国家教育考试延期举行。
(四)临考前发生有感地震,需延迟考试时间的。事发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及时报告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示市教育局同意后可延迟考试。
(五)考试过程中发生有感地震。由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以是否危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为标准,与县级督查、巡视人员共同协商,及时作出是否疏散的判断。
1.做出疏散的决策后,考点必须统一指挥,按照提前约定的统一提示命令,由考点主任发出信号(如鸣钟等)并记录时间,指挥考务和监考人员按事先安排演练的撤离顺序,通过疏散通道,组织考生以考场为单位疏散到预先设定的临时避震区域内,所有监考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在组织考生完全撤离后方可撤离。
2.撤离时该考场主考负责监督考场秩序,另一名监考教师组织考生撤离,在考点的统一调度下,听从楼层巡视的指挥,按照预定的路线和考场顺序撤离到避震区域。监考教师在确认考场所有考生都撤离后方可撤离考场。疏散考生时,严防考生跳窗、跳楼、踩踏等事件的发生。
3.撤离时考生和监考不得将试卷和答题卡、草稿纸等物品带出考场;严禁考生离开考点,严禁考生在避险场所交谈考试内容。
(六)地震过后可继续考试的。各楼层巡视返回规定的岗位,在经过上级批准同意后,各考场考点主任和监考组织考生入场继续参加考试,并适当延长、补足考试时间。如震级较大,考场出现险情时,立即中断考试。
1.由各考场两名监考教师回收、核对试卷和答题卡,严防试卷丢失和泄密,该科目考试结束且试卷收集整理完毕,考生方可离开考点。同时,县级招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将遇震疏散考生并继续入场考试或中断考试情况逐级上报。
2.按照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进行处理。在30分钟以内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时,授权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权处置。
3.因地震原因,在未经考点主任同意集体疏散的情况下,个别考生自行离开考场、但在楼层巡视监控范围内,并认定没有违规行为的,经楼层巡视写出书面说明征得考点主任签字同意后,可允许其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得延长考试时间。除此条件之外,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按违规处理。
4.监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不听从考点主任指挥,擅离职守的按违规处理。
5.严禁在考场内外造谣滋事,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防震为由松懈考风考纪,严格管理疏散号设备并责任到人,严禁无故托延考试时间,甚至人为制造地震混乱。坚决做到不传谣、不信谣,对不能坚守岗位并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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