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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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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02400002251 发布机构: 华池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局
生效日期: 2025-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华池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华池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等部分组成,从参保人享受待遇年龄开始,支付终生,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基本保障制度,我县自2011年7月开始实施。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华池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意义: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减轻子女赡养负担;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参保登记

1、线下申请: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也可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线上申请: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如电子社保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众号、甘肃政务服务网及网上办事大厅等。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40005000元14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补贴

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补缴以前年度的保险费或今后补缴当前年度保险费均不享受缴费补贴。只有按时缴纳当前年度保险费,根据缴费档次不同享有相应的缴费补贴(见下表)

2025年华池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

缴费档次(元)

补助标准

计入个人账户

总额(元)

省(元)

(元)

300

30

5

335

400

30

5

435

500

60

10

570

600

60

10

670

700

60

10

770

800

60

10

870

900

60

10

970

1000

60

10

1070

1500

60

15

1575

2000

60

20

2080

2500

90

25

2615

3000

90

30

3120

4000

120

40

4160

5000

150

50

5200

、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31日为当年度的缴费时间(若有特殊情况,会及时补发通知或公告)

说明:当年年满60周岁需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年满60周岁的月份之前缴费,只有提前足额缴费,才能在到龄次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缴费的,只能在足额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前月份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七、缴费方式

1)银行柜面:缴费人携带身份证在全范围内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网点柜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2)“掌”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安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银联云闪付手机APP进行缴费,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城市服务进行缴费

3)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我要缴费→身份信息填写→参保信息确认(养老/医疗)→缴费信息提交(选择日常缴费缴纳当年,选择特殊缴费可缴纳已生成单据的补缴及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开具项可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电子票据)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公众号:生活缴费养老保险完善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档次、缴费年份、险种类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查询确认缴费信息并付款;

(说明:如果输入身份证后弹出的姓名与本人不符,说明基础信息有误,要及时到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更改后方可缴费)

八、补缴政策:政策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可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省级财政级财政补贴。

1符合参保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不缴费,退役回原籍后再缴费参保。

2符合参保条件的服刑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殊群体代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计划生育“两证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然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档次保险费。

十、重复参保: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重复参保人员不再办理退保手续,仅做中断参保,年满60周岁后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十一、转移接续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众号、甘肃政务服务网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2、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3、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二、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的前1个月,由本人持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及时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养老金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

1.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次月起按现行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按规定继承。

2.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从监外执行或假释次月起可继续发养老金。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从次月起继续按现行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三、待遇标准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资助+利息收入)÷139(计发系数)。

2019年1月起,省政府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2019年4月起,政府对年满65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人/月;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3元。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通过“甘肃人社认证”APP及时完成自助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待其待遇资格补认证后,从补认证次月恢复待遇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待遇。因死亡多领或领取多份养老金的,本人及家属需退回,以欺诈、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础养老金

华池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

执行时间


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

年度

月份

年龄

中央

省级

市级

总额

2020

1-6

60岁-64岁

88

15

10

5

118

65周岁及以上

88

15

10

7

120

7-12月

60岁-64岁

93

15

10

5

123

65周岁及以上

93

15

10

7

125

2021

1-12月

60岁-64岁

93

20

10

5

128

65周岁及以上

93

20

10

7

130

2022

1-6

60岁-64岁

93

20

10

5

128

65周岁及以上

93

20

10

7

130

7-12月

60岁-64岁

98

20

10

5

133

65周岁及以上

98

20

10

7

135

 

2023

 

1-6月

60岁-64岁

98

20

10

5

133

65周岁及以上

98

20

10

7

135

7-12月

60岁-64岁

103

20

10

5

138

65周岁及以上

103

20

10

7

140

2024

1-4月

60岁-64岁

103

20

10

5

138

65周岁及以上

103

20

10

7

140

5-6月

60岁-64岁

103

20

10

23

156

65周岁及以上

103

20

10

25

158

7-9月

60岁-64岁

123

20

10

23

176

65周岁及以上

123

20

10

25

178

10-12月

60岁-64岁

123

25

10

23

181

65周岁及以上

123

25

10

25

183

2025

1-4月

60岁-64岁

123

25

10

23

181

65周岁及以上

123

25

10

25

183

5-6月

60岁-64岁

123

25

10

28

186

2025

5-6月

65周岁及以上

123

25

10

30

188

7-9月

60岁-64岁

143

25

10

28

206

65周岁及以上

143

25

10

30

208

 

、注销退费: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需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缴费本息+政府补贴本息+集体补助本息),已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2015年1月1日起,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制度,凡是参加了华池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都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当前发放标准为(143+25)*12=2016元。

    十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征地面积和比例以及人数的确定,以政府土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日为准(基准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计算方法:征收土地亩数÷原有承包地亩数×基准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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