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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2025/5/28 16: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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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370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0-03-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华政办发〔2020〕2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华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经县政府十八届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 24 日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文件精神,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法治华池建设,提高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职责,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四)明确审核范围

1、制定主体范围。县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均为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商洽询问答复函、请示报告、技术规范、批复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3、 合法性审核边界。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同时不得有悖于当前政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前,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政策性审查,确保文件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到合法性与政策性的协调、统一。

(五)确定审核主体。县司法局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具体负责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政府部门起草、经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统一由县司法局审核,也可由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六)规范审核程序

1、规范启动程序。各行政机关办理研究、会办、印发各类文件前,要建立事前规范性文件甄别机制,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在已履行制定程序的基础上,尚未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的,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2、规范提交材料。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以部门文件或函件的形式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及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评估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所提供依据和文件所涉及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应当现行有效。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由起草单位补齐后进行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核情形,要求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3、明确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的情形外,县司法局自接收审核材料之日起,每稿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评估、补充材料及修改期间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4、规范审核结论。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县司法局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5、完善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按照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及市司法局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纸质版十份及电子版)、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应当向接受备案的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七)明确审核职责。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规设定证明事项;是否按规定标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强化审核责任。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参加审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变相代替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县司法局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审核工作机制

(九)完善创新审核方式。县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文件内容的复杂程度、社会公众接受程度及文件实施的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因素,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疑难法律问题、内容知识专业性强的情形,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核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协会审专家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参与协审机制,切实提高审核质量。

(十)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县司法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数据化管理。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主要负责人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加强与县司法局的协调沟通,严格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乡(镇)、各部门于2020年4月底前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审核人员队伍与审核工作任务相匹配。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

(十三)强化考核监督。各乡(镇)、各部门把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通报各相关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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