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1160000075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0-11-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20年3月24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华政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省、市印发了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县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制定《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及工作主要目标。
(二)第二部分“严格落实工作措施”。主要从六个方面予以细化工作措施。一是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义,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二是明确审核范围。主要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以及合法性审核的边界。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审核范围的各种文件类型,使审核范围更加清晰。三是确定审核主体。主要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对《指导意见》中可以选择确定审核主体的内容做出统一规定: 明确县司法局承担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统一由县司法局审核,也可由专门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四是规范审核程序。主要是结合审核工作实际需要细化审核启动程序、提交材料、审核时限、审核结论及备案程序。五是明确审核职责。主要是强调了县司法局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并对审核内容做出了细化。六是强化审核责任。进一步强化合法性审核的刚性约束,明确审核机构、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健全审核工作机制”。主要从完善创新审核方式、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四)第四部分“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强化考核监督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制发《实施意见》的意义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能有效促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相关文件: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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