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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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及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迎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委、县政府指定的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市集中供热发展整体规划、建设管理和重大供热事故应急、调处;协助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参与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三)承担建立全县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组织上报县级行业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绿色建筑指标。

(四)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组织县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及其资质的管理。

(五)负责拟定全县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制度,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旧房改造;指导和监督检室 查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及其资质、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指导全县房地产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征收的计划编报、下达与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征收单位及其资质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销售许可;指导和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住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拟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拟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

(十二)监督国家和省市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执行全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制订全县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后勤保障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和落实人防指挥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和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

(十四)负责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验收。

(十五)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普法依法治理、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查处违反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建设法规等行为;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建系统干部职工以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依法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依照权限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和任免工作。

(十八)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