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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51800000031 发布机构: 华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2-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华营商办发〔2022〕5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华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则》的通知

来源:华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华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则》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华池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推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顺利推进。现制定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主要职责

第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拟订、任务分解、会议筹备、调度督导、监督考核、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氛围营造等。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专项小组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标准和改革措施,推动全县营商环境任务落实。

(二)组织筹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收集、汇总、审核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的各项议题,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督查。

(三)研究分析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测评方法,对相关指标作出解读。组织开展全县营商环境考核,实时、动态、全程反映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四)依据营商环境评价和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实时、准确、系统掌握全县营商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优化提升。

(五)加强重点任务调度督导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六)开展营商环境氛围营造及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优秀案例,做好典型经验推广;对破坏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

(七)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工作,制订考核督查问责办法,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八)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实行工作调度制度。对全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实行台账管理,每月调度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典型做法、问题建议和工作打算等。

第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决定和方案,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项小组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间节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度、季度、阶段性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梳理汇总各部门、成员单位、各专项小组工作情况,形成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领导小组。

第四条  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3篇以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1篇以上;各专项小组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1篇以上,办公室及时编辑印发简报。

第五条 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专项小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好的做法,典型经验,也包括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推进不力等情况,对通报后工作推进仍不力的,采取警示提醒、约谈、问责等方式,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起草,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组长签发。对经集体审议修改后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领导小组的有关档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或者征求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报副主任、主任审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专项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单位。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起草,逐级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和主任签发,作为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

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部门、各专项小组贯彻落实,督查问效专项小组负责检查督办,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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