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150000219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华政办发〔2021〕81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切实加强全县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三季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度暨“冬防”工作推进会议和全市电煤保供专班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散煤市场规范管理,保障今冬明春取暖用煤环保达标且价格稳控,严防涉煤大气污染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本职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企业提高政治站位,认清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各级各部门关于“冬防”煤炭保供、散煤治理和经营监管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健全推进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全面落实保供稳价、散煤治理等关键措施,抓好煤炭配送体系和煤炭经营监管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成立由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华池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在“冬防”期间定期开展全县散煤市场督查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工作。通过对辖区内优质煤炭配送体系运营、经营企业资质证照、煤炭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相关台账运行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煤炭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使其严格自律、守法经营、保障煤质、完善档案,保障我县优质煤炭供应。联合检查工作自2021年11月10日开始,各有关部门请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12时前上报参与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信息,随时做好检查准备。
三、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执行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75号)《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督促各煤炭经营单位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煤质抽检工作,并准确把握和执行煤炭质量标准,不得将商品煤标准和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混淆。物价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价格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囤积居奇、恶意跟风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从严处理。承担社会义务,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煤炭经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相关有关职权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从严监督辖区内煤炭经营单位的煤炭经营行为,配合联合检查工作组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煤炭保供、散煤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解决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履职缺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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