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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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审计局机构职责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拟定本县审计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县直有关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属地方金融机构和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县审计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审计方面的能力建设。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和部署,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理清县级审计机关职责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强化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