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华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华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全规范有序运行、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财农二〔2016〕71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农二〔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专项资金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将纳入统筹范围的资金集中整合、统筹使用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设方面。
第三条 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统筹整合、精准投入;坚持突出重点、提高效益;坚持层层落实、靠实责任。
第二章 整合范围和目标
第四条 资金整合范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资金包括20项,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等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包括14项,主要有 “两州一市”扶贫专项、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山洪灾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发展资金省级配套等。
市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美丽乡村建设(配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配套)、脱贫攻坚安全饮水补助(配套)、脱贫攻坚农村道路建设补助、农民培训经费、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瓜菜产业专项资金、旱作农业补助(配套)、畜牧养殖补助、苗林产业培育补助、梯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固沟保塬项目补助、玉米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现代农业示范工程补助、水资源费、重点小城镇建设补助、农业科技专项等资金。
县级资金包括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配套资金和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五条 资金整合目标。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大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新机制,集中财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解决区域性整体脱贫,实现整县脱贫目标。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六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及贫困村实际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于本年度10月份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设规划,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涉农资金整合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区分轻重缓急,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初步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三)县财政局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整合资金坚持“应整尽整”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整合的,由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同意,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备案后,按原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四)县财政局按月统计实际到位的可统筹整合资金额度,报领导小组确定优先实施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意见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向项目主管单位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并抄送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通知下达资金指标,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调整和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在年中、年末对实施方案予以调整,并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县财政依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中具体资金分配要求,安排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整合资金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脱贫攻坚和正向激励作用,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坚持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
(一)项目法分配方式。依据经领导小组纳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中的具体项目金额由县财政将资金下达到具体实施乡镇和部门,并优先保证贫困村项目资金;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扶贫成效、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公共服务保障条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新型农民培育情况、绩效评价以及中央、省、市脱贫攻坚政策等因素,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将资金直接分配到乡(镇)村、部门;
(三)竞争性分配方式。强化以脱贫攻坚成效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将资金分配与“1236”脱贫攻坚行动目标任务挂钩,与减贫效果挂钩,与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挂钩,资金向脱贫攻坚效益好的项目和乡(镇)、部门倾斜。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时要妥善解决与各项专项资金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明确支出政策要求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围绕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建设任务,精确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严格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个人私存私放和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一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下达到具体乡镇、部门后,各乡镇和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资金预拨制。预拨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拨资金审定计划数的50%;种养业项目,预拨资金审定计划数的80%。
第十四条 严格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拨付与项目建设基本一致,坚决杜绝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原则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专账核算。报账前,项目实施单位要先进行自验,自验结束后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主管部门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等相关规定,及时填报项目报账申请单,并附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设、工程决算、实施责任书或实施合同书、正式税务发票等。对不符合规定、资料不完善的,退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单个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期内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必须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在实施结束时要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设立项目质量保证金科目,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不发生问题。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可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
(三)整合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部门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各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要根据项目规划和项目投标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项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签订后报财政局备案。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制和资产移交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库建设。优化项目库项目结构,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适时更新项目库,将符合政策,有利于脱贫攻坚工作推进的特色优势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根据领导小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按月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建立整合资金台账,统计整合资金进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绩效自评,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的申报、组织实施和初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实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专项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项目代表要深度参与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反馈,并责令资金使用乡镇、部门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行公示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乡镇及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建设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卫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目标,对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华政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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