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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归档时间:2025/1/15 10:49:57

甘肃省华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11:26:00 浏览次数: 【字体:

华工商处字【2017】41号

当事人:王昆,男,汉族,现年42岁,初中文化程度,系华池县五蛟乡吴塬行政村黄台自然村人,身份证号:622823********2613,现住华池县孙家川山根底。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3日开始,在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华池县孙家川山根底,租赁华池县居民张某房屋1间,作为营业场所,非法从事厨房电器、卫生洁具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我局南街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给当事人签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让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但当事人却以生意不好和其他原因为由,在久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另据调查,截止我局立案查处之日,从事无照经营活动85天,获得违法所得80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3月28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反映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告知情况和检查情况。

证据二:2017年3月29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反映了当事人非法从事厨房电器、卫生洁具经营的开业时间,经营情况以及营业额收入和获得利润情况。

证据三:2017年5月22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反映了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2017年5月22日,经当事人签字摁印确认的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反映了其开业时间、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

本局认为: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厨房电器、卫生洁具经营活动,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据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017年5月22日,本局对该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工商告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章,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标准:(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如下指定之项交纳罚款:1、华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3、账号:2729510104000336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华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执法证号: 甘执法证字第M10040036号

执法人员: 白玉玲  执法证号:27100400001

          陈雪锋  执法证号:27100400004


2017年6月1日


终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