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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归档时间:2025/1/15 10:49:57

关于2017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工作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15:25:2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工作通知》(庆市人社发〔2017〕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选拔招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条件

  (一)选拔对象

  2017年毕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华池县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选拔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5.本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需要。

  6.学习成绩合格,能如期毕业。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指标分配

招考指标待省考务办下达后,由市考务办根据各县(区)需求数及报名考生数分解下达。

三、选拔程序

  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择优选拔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5月23日至5月27日,共5天。

  2、报名地点:华池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步行街)。

  3、报名办法

(1)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办法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2)毕业生本人须持身份证、学校就业部门盖章的《甘肃省2017年选拔招募“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推荐表》(在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生源地户籍证明(户口迁出的持原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张近期2彩色免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等原件现场报名。其中,省外院校华池生源应届毕业生,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回我县参加现场报名,可委托亲友报名,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考生本人的电子照片(照片大小需小于20KB)。证件不齐全者不予报名。

 (3)报名时,毕业生或受托人本人现场填写《甘肃省2017年选拔招募“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报名信息登记表》(在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现场接受资格审查,当场采集准考证信息并拍照和导入照片。

 (4)原则上只限华池县生源应届毕业生报名,个别因婚户籍迁入我县的县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凭《甘肃省2017年选拔招募“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推荐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允许在我县报名。但录取后须将《就业报到证》按程序进行改派。

 (5)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证件及资料的,除取消本次选拔招募资格外,2018年度不得报考省、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选拔招考项目。

  (二)准考证发放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于7月2日至4日到县人社局领取准考证。县人社局将按招考条件要求再次审核报考人员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确认报考资格。

  (三)考试

  1、考试时间:2017年7月8日上午9:00-11:00。

  2、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地点为准。

  3、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总成绩为100分。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科技、人文和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不委托任何单位(机构)举办任何考前辅导班。

4、应试证件:考生必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原件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应试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办临时身份证。

(四)初选、体检、公示
  根据分配的招考指标和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选拔人员名单。招考指标末位考试成绩出现并列时,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人选或向市考务办提出并列人员一并录取的申请,经市考务办研究报省考务办同意后一并录取。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公示后,报市考务办进行复核。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空缺指标经市考务办核准后,按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依次递补。

(五)培训、上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录用文件下发后,根据《甘肃省“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甘人社通〔2016〕425号)文件规定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安排上岗,开展工作,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政策待遇。
  
(六)经费保障
  组织选拔招考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费用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不向考生收取。

咨询电话:0934-5121113      0934-5953853

 

                             2017年5月22日  


终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