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项目引进联审工作暂行办法
为健全完善项目引进科学决策机制,推动华池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项目引进联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华池县项目引进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项目联审工作,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对项目进行准入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合局,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搜集审核资料、编发会议纪要、督促项目落实等工作。
第二条 联审项目主要包括购地类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购置或使用国有资产类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参与投资项目、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项目等(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项目联审重点审查拟引进项目的产业定位、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支持政策等事项。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以下简称项目引进单位)根据项目前期洽谈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需联审项目材料,并填写《华池县项目引进联审申请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安排时间组织召开项目联审会议。
第五条 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引进单位在报审前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联审材料一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性质和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县上领导、成员单位和项目引进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七条 联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引进单位汇报拟引进项目情况;
2.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提出审查意见;
3.相关领域专家提出意见建议;
4.与会县上领导发表意见;
5.会议主持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做出项目是否准入的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 联审会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后,印发与会成员单位项目引进单位遵照执行。
第九条 经联审会议审议准入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要积极开展后续洽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为项目引进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促进项目尽快签约落地。经联审会议审议不予准入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应终止项目洽谈,并向项目投资方做好解释。
第十条 联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组织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项目,可随时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提交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审议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华池县项目引进联审申请表
华池县项目引进联审申请表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
投 资 方 | ||||
项目简介 | ||||
拟落户地点 | ||||
合作方式 | ||||
投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 ||||
项目类型 | 产业类型 | |||
占地(亩)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投资总额(万元) | 预计产值 (万元) | |||
亩均投资额 | 预计亩均税收 | |||
环境 影响评价 | ||||
安全生产 条件论证 | ||||
支持政策 | ||||
项目引进单位 | 负责人签字: | (盖 章)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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