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池县消费扶贫奖补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华池县消费扶贫奖补办法(试行)》(华政办发〔2020〕41号)5月18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于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款,原华政办发〔2020〕41号文件废止,现将新修订的《华池县消费扶贫奖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华池县消费扶贫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农特产品销售步伐,提升品牌创建意识,引导鼓励销售主体开展消费扶贫,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津援办发〔2020〕5号)及《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援办〔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在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围绕全县小杂粮、中药材、黄花菜、牛羊、山珍、香菇等产业,在华池县境内开展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并有带贫机制和带贫花名,带动贫困人口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奖补对象必须依法设立且其产品通过扶贫产品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当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第四条 奖补对象达到奖补条件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销售印证资料。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补资金从天津市北辰区东西部协作援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奖补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奖补类别及标准:
(一)线上销售奖补。奖补对象当年通过线上销售华池县农特产品20万元以上(以销售发票或者网络结算为准,下同)奖补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再奖补2000元,最高奖补5万元。
(二)线下销售奖补。奖补对象当年通过线下销售华池县农特产品实行销售额梯度奖补:销售额在1万-100万(含)的部分按2%给予奖补;销售额在100万-200万(含)的部分按3%给予奖补;销售额在200万-300万(含)的部分按4%给予奖补;销售额在300万以上的部分按5%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5万元。
(三)产品宣传推介奖补。对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外省市扶贫产品展销活动的奖补对象,每次对有实际销售额的实行定额奖补2000元。
(四)产品品牌培育奖补。对被认定的扶贫产品企业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补贴,其中:绿色食品认证补贴1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补贴2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补贴2万元。
第五章 奖补流程
第七条 各奖补对象要在当年10月底前,填写《华池县东西部扶贫协作消费扶贫奖补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扶贫办出具的带贫证明、销售发票、开户银行账号、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申报奖补项目要求的佐证资料。
第八条 对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补资金,并纳入奖补黑名单。
第九条 县商务局对奖补对象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形成初审意见,并汇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条 评审结果通过华池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按华池县东西部协作扶贫资金支付程序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奖补对象申请销售奖补,按最高奖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总体上为天津市北辰区东西部协作2020年度援助资金中安排的消费扶贫奖补资金,奖补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按先申报先奖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发放完毕后,所缺奖补资金在下年度申请县级扶贫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池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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