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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监管服务

归档时间:2025/1/13 9:09:57

大事!消保条例7月起施行,预付式消费条款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5 11:39:46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预付式消费,《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 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亮点解读

01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

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02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针对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是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03强化“事中告知”的义务

出现经营风险时,经营者应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做提前告知处理,并退还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即便经营者没有主观错误,合同无法履行时,消费者依然享有合同解除权。



终审:拓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