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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监管服务

归档时间:2025/1/13 9:09:57

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7 15:29:14 浏览次数: 【字体:

单用途预付卡在消费市场上早已屡见不鲜,“充卡吗,会员有优惠打八折”、“充1000送200”这些吸引人的充卡“广告语”是餐饮、美容、健身等各类行业的商家们为吸引客户充值消费、增加客户黏性、回拢商家现金流常见的营销手段。然而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可不是想怎么发就怎么发。上篇内容已为读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法律定义、现行监管措施、备案流程等内容。本篇内容结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围绕预付卡消费合同的约定和履行继续为读者介绍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一、预付式消费合同相关案例可视化

以“单卡、 单用途、预付卡”为关键词在Alpha案例库进行检索,截止:2022年6月15日,我们得到了500多件司法裁判案例。(提示:不能完全反映单用途预付卡司法纠纷全部信息,成果呈现仅供参考)。

(一)首先,从整体来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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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从行业分类情况来看,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三)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2天。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相关纠纷的案例总结

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非“钱货两清”的交易,客观环境、消费体验、商品或服务质量变化等各种因素将影响后续履行的过程。在商家与消费者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中,“退费”是高频词汇。对于商家来说,单用途预付卡的重要优势即在于回拢现金流,增加消费量。而发生退费事件时,将直接影响该优势的实现。

导致消费者要求“退费”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情形一:冲动型消费者在购卡后热情消散,冷静后即向商家要求退费退卡;

情形二: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并消费一段时间或数量的服务或商品后不满意而主张退费退卡;

情形三:消费者因怀孕、搬迁等原因不便继续使用预付卡,主张退费退款;

情形四:商家经营地址变更或中止、终止营业等。

情形五:会员期限已届满,而消费者未使用或未充分使用,而主张退费退款

情形六:……

消费者冷静期内提出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商家退费退卡

所谓冷静期解除,就是立法层面赋予消费者在购卡后较短的一定时期内的任意解除权,即“退费退卡”的权利。例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十五日”的冷静期、《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七日”的冷静期。司法案例中,消费者可以依据冷静期条款的规定退卡退费,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商家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 消费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商家退费退卡

消费者可以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权,提前解除合同,如出现不可抗力、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情形。消费者也可以主张退费赔损。例如,李某购买游泳馆的会员卡后,游泳馆由于租赁合同纠纷迟迟未正常营业,长期未提供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李某向游泳馆主张退费退卡。一般来说,消费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向商家主张退费,需要以发生不可抗力或商家根本违约等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为前提条件。

因消费者违约,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

现实中。许多消费者既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提出退卡退费的时间点也超出了冷静期的期限,但因种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卡退费。例如,赵某购买预付卡后,认为被告当时存在抬高原价再打折销售的行为,自己当时购卡消费的行为不划算而主张退费退卡。又或者消费者主张商家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又未能举证证明。

(1)尽管消费者没有解除权,法院判令合同解除

存在司法判例显示,这类情形下,消费者主张退费,法院认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基于信赖关系形成,具有持续性、不可替代性及人身专属性等特征”“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除外”等,判令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后商家如何退还充值费用?

A:在合同完全没有履行的情形:

因合同完全没有履行的情形,商家需退还未履行全部的费用。商家如果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准备而支出费用时,可以要求消费者补偿。

B:在合同部分履行时,余款如何返还:

消费者已经利用预付卡领受部分商品或服务,余款应当如何返存在一定争议。比如,消费者购卡后,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那么当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时,已消费项目价格按八折计算还是按原价计算呢?

本文认为,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购买预付卡,是因购卡后可以享受价格优惠、会员服务等。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时,享受价格优惠的条件消失,公平原则下,消费者已经利用预付卡领受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当按照原价计算后,商家扣除已使用的充值金额,返还预付卡余额。

(3)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支持合同解除具有合法合理性,但这类情形本质上是消费者违约。因此,消费者单方面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应当对商家损失进行赔偿,以遵循合同严守原则追求的秩序价值、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三、结合案例经验谈七点建议

商家需要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合同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章程,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单卡名称、种类、功能、使用范围;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的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

案例1.1

因商家未在合同中约定课程价款及数量,法院采用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原告耿某购买了被告某健身公司的预付卡,在消费两课时的课程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及收费回执与前期收费约定不一致,且课程不符合预期而主张退卡退费,被告认为原告单方解除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辩称案涉私教课程费为20940元,另2100元系手续费,但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课程价款及数量存在异议时,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退款23040元。


商家需针对退费的不同情形制定相应的退费约定

(1)针对冷静期解除

商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应将发票、合同、会员卡等向商家返还,因购卡所获的服务或商品应返还或折价补偿等。

(2)约定消费者违约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余款计算方式:

余款的计算方式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

例如:

【余额=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合同会员卡会籍时长天数或次数*已使用天数或次数)】

【余额=合同金额-(按照已消费项目原价计算得出的已消费总金额)】

(3)消费者违约责任条款

为什么有的商家主张消费者按照违约金条款承担责任得到法院支持而有的商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文认为,一是可能约定的过于“霸道”,严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无论合同情形,甲方(消费者)一旦要求退费,乙方(商家)有权拒绝并要求甲方按照预付卡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一是虽然合同约定的消费者违约责任条款较为公平合理,但商家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文本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

预付卡协议在司法案例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已明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综合司法裁判案例及当前的监管措施,建议商家在设置单卡协议及章程应当公平合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如“最终解释权归属发卡企业所有”、“购卡后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退卡”、“消费者不得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不仅无效,也可能导致发卡人遭受行政处罚。

案例3.1

因预付卡背面有“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商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1年4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使用预付卡,该预付卡背面有“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字样。该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3.2

“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费等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2018年4月28日,戴某在某学校报名英语培训课程,填写的报名规则载明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费等规定。同日,该学校向戴某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一张,内容为:“VIP1对1 100课时 店庆充值3万元 送2000元课程+2000元礼物”。2018年5月2日,戴某向环球雅思学校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报名规则上载明的条款系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戴某在订立合同的十五天内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故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被告全额返还交付的预付教育培训费30000元。


商家需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提示注意的方式有很多,例如文本格式的加粗加大、颜色区别、在该类条款旁设置专门签字确认区域等。同时条款的内容应意思清楚,避免意思模糊、存在歧义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等情形,如消费者对条款的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商家需要履行解释说明义务,必要时要求消费者对解释内容签字确认。对于重要的条款,例如合同中关于起止日期的约定、课时数、金额等内容均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手动填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被认定为预先设立并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案例4.1

商家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判令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潘某购买被告某健身公司的会员卡,并签订《会员协议》。《会员协议》会员签名处下方载明“本人已拜读并完全接受(正反面)的各项条款,并在上面签名确认”。该段文字经加黑加粗处理,同时“……第四十三条:因会员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而请求退会的,须经本中心事先书面同意,存在实物产品赠送的先扣除赠送实物产品(手环、储值卡、离子水、CEP等)等价金额后并按照如下规定扣除实际使用金额及违约金:……3、违约金:按照协议金额的25%收取。”该条款经加黑加粗处理。后原告单方面主张解除《会员协议》,退还剩余费用。被告依据该类条款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法院认为会员签名处下方已有文字提示签字方阅读协议正反面的内容,且被告对该文字及上述条款均作了加黑加粗处理,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法院在判令退还的费用中扣除了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商家需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并保存履约证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家需遵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则,同时注重保存记录履行义务的证明。同时,应如实记录乙方会员卡使用情况,提供乙方本人会员卡数据查询。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后,可能长达两年未使用,尽管消费者自身未对自身合同权利的行使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商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这种情形下也应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告知。如商家搬迁,不应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相关变更信息及补偿方案,不能达成一致的,商家需要根据会员卡实际使用情况,按照余额计算公式退还预付费余额……

合同签订后,商家需做好合同管理,避免合同遗失、破损、污渍等

商家发行的预付卡可能数量庞大,对应的消费者数量也众多。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付款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双方并不是“一拍两散”的关系,而是要“共同经历”后续长期、持续的履行过程。而这一过程伴随着众多不确定因素。一些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并在期限结束后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义务的履行,而将合同抛之脑后。实际上,诉讼风险即使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依然可能潜伏。根据检索的司法案例,即使约定的期限已经解除,消费者在期限内仍有余额未使用的,仍可能主张退费并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否被法院支持存在不同案例)。

案例6.1

因合同中消费者签名处模糊,消费者主张非本人签名被法院支持

原告贡某购买健身会员使用课时11节后,认为被告私教服务态度不认真,提供的健身服务未能使原告达到预期的目标。要求退款余款,并诉至法院。被告同意不再提供私教健身服务,并主张依据双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约定,退款费用中应当扣除违约金部分,但被告提供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原告的签名处模糊不清,原告认为非本人所签字。法院认为被告虽抗辩因原告单方面违约,应在双方解除合同后退还的健身服务费中扣除违约金部分,但被告未就该节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金数额或损失金额,如被告确有相应损失,可待今后另行向原告主张,并判令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连锁企业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加盟店是否可发行预付卡等事宜

市场中,许多发卡售卡商家是连锁企业或旗下的加盟/直营店铺。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作为被特许人,使用被授权使用的品牌商标,招揽消费者,其发行预付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加盟门店一般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当详细了解门店性质和法律关系,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明确法律主体、更好地维护权益。而对于特许人来说,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首先应当明确,被特许人是否能以自身名义发行、销售预付卡及违反规定时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涉及预付卡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加强指导、监督,并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预付卡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赔偿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才能更好维护品牌形象。

四、本文小结

薄薄的会员卡片背后仍有许多关于它的争议和讨论。本文在阅读大量与预付卡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归纳总结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高频问题“退费”的主要类型,并从商家的视角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七条建议,希冀为发行销售预付卡的商家提供一定帮助。


终审:拓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