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行为告诫书
全区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经营者:
为严格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卡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提醒告诫如下:
1.主动登记备案。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应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许可,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登录甘肃预付码监管平台备案,并按规定执行全额资金存管制度。
2. 规范签订合同。经营者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利用章程、协议、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
3.自觉履约践诺。经营者需按照事先约定或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4.杜绝虚假宣传。不得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方式骗取消费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5.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6. 保护个人隐私。不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办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需妥善保管,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各经营者需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规企业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将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恶意欺诈、卷款“跑路”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西峰区商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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