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民 政
陕甘边区时期,华池县的民政工作主要为拥护红军、褒扬烈士、抚恤伤残革命军人等项工作。此为本县民政工作之肇始。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普遍推行新的优待抚恤和拥军办法,在全力以赴运输、供应粮草、支援前线的同时,对烈、军、工属(即革命干部家属)实行代耕、包耕、帮工、援粮;对抗日军人家属在分配借贷、租地、房屋、物品等方面优先照顾,免费治病;对贫困抗属(包括友军家属)减免抗战负担,不能维持生活的给予补助和救济;广泛、持续地开展逢年过节慰劳当地驻军拥军活动,使华池成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的策源地之一。同时,努力做好伤残革命军人的抚恤、安置工作;千方百计救济和妥善安排贫困农民的生活,安置从沦陷区、国民党统治区流入本县的难民、移民。这期间,全县还认真贯彻实施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积极推行新的婚姻制度,基本消除了一夫多妻、娶妻纳妾、抢亲霸妻及娃娃亲、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共和国成立后,民政工作围绕各个时期国家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救灾救济、游民改造、婚姻登记管理、社会福利、城市低保、民事调解、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村务公开、行政管理等工作,推动全县民政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一节 机 构
从1937年开始,华池县苏维埃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均设一科(民政),主要任务是做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优待抚恤、支援前线、社会救济等工作。
1952年5月,省政府确定地、县民政机构及民政干部编制,华池县人民政府一科(民政)设5人。1954年2月,县民政部门负责的民事调解工作,交县人民法院办理。1954年春,一科改称民政科。1956年2月至9月,县民政科负责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及国际问题处理工作,交公安部门办理。
1962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下设民政局,主要职能未变。“文化大革命”初期,县民政局撤销,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代办。1973年11月,县民政局恢复。主要工作职能是救灾救济、扶贫、优抚安置、发放社会福利、行政区划管理、边界调处、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1978年11月,县民政局负责的劳动工资业务交由县劳动局办理。
1984年3月,扶贫工作从民政业务中分离,先后由县老区建设办公室、县两西建设办公室和县农业建设办公室负责。
1987年,县民政局建起了直属福利企业——华池县福利厂。此后,陆续建起了柔远裘皮制品福利厂等4户社会福利企业。
1988年6月,本县成立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县民政局设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同年9月,地名工作交民政部门办理,县民政局增加基层政权建设业务。
1989年6月,华池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与县民政局合署办公。
1990年5月,县民政局开始承办社团登记管理业务。同年底,成立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双拥”工作。1993年,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权建设。1996年,甘肃省民政厅确定在华池县开展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试点工作,县政府颁布了《华池县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和《华池县优待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试行)办法》,成立县优待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县民政局。1998年,华池县开始推行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深化村民自治工作。至年底,全县114个村委会全部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同年,本县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政府印发了《华池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并在民政局设立华池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1999年元月1日起这项制度开始实施。
至2000年底,县民政局附设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有:华池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华池县优待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华池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华池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华池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华池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华池县地名办公室、华池县烈士公园、华池县光荣院(原红军敬老院)、南梁革命纪念馆、华池县残疾人联合会。福利企业有:华池县福利厂。
第二节 优 抚
本县历代对阵亡将士家属和伤残将士的优待抚恤,多由村邻、亲友、户族间自发进行,由官府倡导、组织和直接给予优待抚恤者甚少。
南梁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人民群众自发地慰劳红军、游击队活动在本县开始兴起。1934年后,本县各级政府根据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抚政策及法规,支前拥军,褒扬烈士,优待烈士军属、抚恤伤残军人。共和国成立后,华池县保持和发扬老区的光荣传统,兴建烈士陵园,修复烈士公墓,并采取国家抚恤补助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深入开展优待、抚恤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本县根据境内驻军少、优抚对象多的特点,积极探索,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落实优抚政策,为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送温暖。1991年12月,被甘肃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县”。1993年1月,被国家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县”。1994年、1999年,又被甘肃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县”。全县双拥工作走在全区、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烈士褒扬
本县从土地革命到解放战争,先后有3360多名青年参军,相当于抗日战争后期全县总人口的10%,占全县男性青壮年总数的60%,其中有192人为革命献出生命。共和国成立后,又有一批爱国之士为保卫人民政权、建设社会主义而牺牲。至2000年底,全县在册革命烈士204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牺牲的45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22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104人,抗美援朝中牺牲的3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的9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21人。为凭吊英灵、褒扬烈士,本县树碑建馆,发证列录,追功立传。每逢清明或重大节日,组织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到烈士陵园、公墓和南梁革命纪念馆瞻仰祭扫,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
建馆 修墓 本县建有革命纪念馆1处,烈士纪念塔1座,烈士陵园1处,烈士公墓6处。
悦乐革命烈士纪念塔 位于悦乐镇中心。1950年4月,当地群众为纪念革命先烈,自愿投工献料,建立此塔。塔高8米,为砖石砌垒,方幢形建筑。塔顶呈尖形,四角各出一龙头。下檐涩内收作斗拱和花纹砖与碑身相砌。碑额书“烈士塔”。下设券洞,内镶3通石碑,正碑书“华池县革命先烈纪念塔”。塔正面刻“杀身成仁,音容宛在,舍生取义,英名永垂”。塔左、右两侧分别镌刻有“人民功臣,虽死犹荣”和“为人民解放战争牺牲的烈士永垂不朽”题词。
华池县烈士陵园 1952年建于柔远城老城街西部(今县邮政局址),1965年迁于教育路农机公司南侧,1981年再迁于柔远老城西侧麻嘴子。陵园面积8400平方米,为南北走向,大门两侧有门房和办公室,左右各有花园盆景。沿石级而上约20米处建六角亭,亭内树纪念碑1通,高3米,宽1米,为大理石质。纪念碑正面刻“华池县革命烈士纪念碑”。背面刻碑文。
南梁革命纪念馆 位于南梁乡荔原堡内。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与众多革命前辈的关怀和支持下,1985年动工兴建,1986年11月7日落成,占地220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81平方米。纪念馆坐北面南,石箍古典式城门洞上建有高10余米的楼阁式2层门楼。城门左侧竖刻陈云题写的馆名。城门内平台正中建一座仿古石坊;之后为钻尖式仿木结构六角亭,亭内树中共庆阳地委、庆阳地区行署敬立的“南梁革命历史简介”碑。平台正中耸立高34.117米的南梁革命烈士纪念碑,其高度象征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于1934年11月7日。纪念碑正面镌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8个金黄色大字。碑座东西两壁及背面刻有刘志丹、谢子长、王泰吉、杨森、杨琪等608位烈士英名。纪念碑后塑有一组白色群雕。西面为修复的清音楼。与清音楼相对的是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旧址—荔原堡古庙。习仲勋题写的“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旧址”横刻于门楣正中。古庙正殿灰瓦红砖,雕梁画栋,东西两侧各为7间廊坊。正展和东西廊坊均为纪念馆展室,陈列着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题词;刘志丹、谢子长等6位烈士的生平简介,部分烈士用过的武器、马鞍和其他遗物共48件,南梁山川大地模型和陕甘边苏维埃政府部分史料原件或复制件,方毅、马文瑞、黄罗斌等39名中委、省级领导干部与当年在南梁地区战斗过的老前辈题词。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梁阎家坬子烈士公墓 位于南梁乡荔原堡村阎家坬子,安葬着民国二十三年(1934)四月被谭世麟部杀害、活埋的李青山等42名革命烈士。1986年,华池县人民政府在公墓前立石碑1座,以示纪念。
柔远东沟烈士公墓 位于距县城1.5公里的柔远东沟半山坡上,总面积6667平方米,安葬着1947年5月18日陇东独立二团与国民党军胡宗南部骑二旅四团二连在红土崾岘(今怀安乡境内)战斗中牺牲的团长马福吉及5名战士。后又有6位老红军及2名遗属埋葬于此。现共有14座坟茔。公墓周围筑有围墙。
林镇张岔烈士公墓 1952年建于林镇乡张岔村,占地1880平方米,安葬着土地革命时期牺牲的红军战士和抗日战争时期病亡的抗大七分校学员共78人。1982年,依山衬砌60米防洪渠道,筑有围墙,装有铁大门。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悦乐朱家堡子烈士公墓 位于悦乐镇悦乐村朱家堡子组,安葬着1947年5月陇东战役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共有30座坟冢。
王塬烈士公墓 位于白马乡东掌村王塬组,安葬着3位红军烈士。
五蛟清水沟烈士公墓 位于五蛟乡杨咀子村清水沟南侧半山坡上,安葬着解放战争中牺牲的18名革命烈士。
田家河革命烈士墓群 位于温台乡高河村田家河组,总面积500平方米。八路军三八五旅休养所1943年3月迁驻田家河田家老庄时,王家祥等5位军人在执行任务中牺牲,休养所便将5位烈士安葬于此,立碑纪念。现有墓冢5座。
发证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军野战部队曾给本县牺牲的部分军人的家属颁发“光荣牺牲证”。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80年,国家先后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对参战或因公牺牲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均授予“光荣纪念证”或“革命烈士证明书”。1952年,本县对历次革命时期牺牲人员始行登记,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向烈士家属颁发甘肃省统一编号、毛泽东主席签署、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印”的“光荣纪念证”。此后,颁发纪念证与追认烈士一并进行。烈士审批、发证程序为,革命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县人民政府发证。地方人员曾作多次变动:1953年至1959年由所在机关审批,并发证;1960年改由省民政厅审批,县人民政府发证;1971年6月改由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县革命委员会发证;1980年4月后,因战牺牲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因公牺牲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发证。1982年,根据民政部通知,全县开展换发、补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1984年12月基本结束。新证由县人民政府填写并盖章、乡镇召开大会颁发或由村组代发给烈士家属。全县发出“革命烈士证明书”201份。
祭扫
在革命战争年代,军队和地方干部群众,对死难烈士举行各种形式的追悼活动。1947年5月,陇东独立团团长马福吉牺牲后,该团指战员和当地群众数百人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革命烈士、荣誉军人及青年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每年清明节为追悼死难烈士纪念日。此后,本县每年清明节都组织各界群众扫墓追祭。县政府驻地扫墓规模较大,人数多达千余人。追悼活动多由各级政府主持。共和国成立后,清明节和重大节日悼念祭扫活动延续至今,从未间断。
抚 恤
牺牲病故抚恤 1934年,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参照中央苏区有关政策法令,颁布了《十大政策》,规定并实行对作战或因公牺牲的红军战士、游击队员、赤卫军战士、少年先锋队员等,均给予埋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1939年起,对抗战牺牲战士由县政府安葬,建立纪念碑,每年发给家属20元以上的抚恤金。是年全县共抚恤3人,发抚恤金60元。1940年,依据《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本县对抗日牺牲的战士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200元(边币)。1942年,抚恤金提高为每人3000元(边币),当年抚恤1人,发抚恤金3000元(边币)。1944年,每人按4石小米折价计发。1945年,抚恤金改发食粮,一次抚恤小米4石。1945年至1946年,共抚恤18人,发抚恤粮72石。1947年,因灾情严重、财政困难,对抚恤对象能维持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暂缓发给,贫苦者每人按5斗小米抚恤。当年牺牲病故给予抚恤的32人,发抚恤粮160石。1939年至1949年7月,本县共牺牲病故100人,抚恤96人,发抚恤粮48石。1949年7月后,抚恤标准调整为,牺牲病故者职务在县团级以上的每人一次性抚恤小米500公斤;营、连科级的每人一次性抚恤小米400公斤;排、战士和一般工勤人员每人一次性抚恤小米200公斤,同时发给每人埋葬补助粮200~300公斤小米。
共和国成立后,本县按照国家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编行政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的其他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1950年抚恤粮为200~600公斤;1952年为450~2400公斤;1953年改发现金为110~550元;1955年为120~650元。1961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者,按病故的标准抚恤。本县按上述规定执行。1979年,抚恤标准调整为370~700元。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本县将抚恤分为烈士、牺牲、病故3类,将烈士抚恤标准调为800~1000元。1984年4月1日以后,烈士抚恤标准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计发,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军队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1982年,本县抚恤2人,共发抚恤金900元。1983年,抚恤1人,发抚恤金450元。1985年,抚恤5人,发抚恤金2600元。从1985年1月起,将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统称“三属”)的长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定期抚恤,使国家对“三属”长期实行的“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政策调整为“国家补助为主,群众优待为辅”的方针,使“三属”的生活更有可靠保证。2000年底,全县共有“三属”2139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42人(烈士家属12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30人),年发抚恤金47580元。
伤残抚恤 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对因公、因战伤残的革命军人及工作人员按边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条例进行抚恤。1946年以前,分一、二、三、临时4个等级。1947年改为一、二、三3个等级。1948年又改为特、一、二、三4个等级。1944年前抚恤金发现金,1945年改发粮食。抚恤标准各年不一。根据伤残程度,现金一般10~50元,粮食2~8斗。1947年因全县受灾,抚恤粮一律按1946年标准减半发给。1948年,根据边区政府通知,对1947年前的伤残军人在军政机关工作或供养的,退伍回家已安置农村的三等伤残军人未失去劳动能力尚能生活自理的,一律停发。1949年7月2日,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将伤残分荣誉军工人员、退伍伤残人员和民兵民工3类;伤残等级调整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共4等6级。抚恤金由小米代替。荣誉军工人员每年抚恤标准分别为150、100、75、60、45、30公斤;退伍伤残人员每年抚恤标准分别为360、225、200、150、125公斤,其中特等、一等另发布匹6丈,二等两年后减半发给,三等一年后每年发20公斤;伤残民兵、民工每年抚恤标准分别为325、250、175、150、125、100公斤,其中二等两年后减半发给,三等一年后每年发15公斤。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对革命伤残人员依照国家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残废等级评定,经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发给残废证明书,县民政局凭证分别按因战、因公残废等级的抚恤标准发给抚恤金。1951年7月至1952年12月,本县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了重新评级工作。1962年又普遍进行评定。1972年,对检评符合条件的29名革命伤残人员核发了《革命残废抚恤证》(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印制)。1981年,全县120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抚恤证》。1990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规定,本县开展了革命伤残人员换证工作,当年换领新证的革命伤残人员103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89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人,民兵民工2人;在乡革命伤残人员67人,在职革命伤残人员36人。截至2000年底,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93人,其中伤残军人79人;特等1人,二等甲级5人,二等乙级27人,三等甲级39人,三等乙级21人。伤残人员按国家规定,在职的享受伤残保健金,在乡的享受伤残抚恤金,由县民政局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直接拨发。1978年至2000年,全县支付伤残抚恤金878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0年后,本县对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按国家政策做过多次调整,补助对象和范围多有变化。1980年,开展定期定量补助复查、审批、发证工作,共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226人,占优抚对象总人数的12.6%,年定补费3.57万元。1985年1月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主要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1985年底,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300人,其中退伍红军老战士68人,复员军人232人。当年发补助费26363元。从1986年7月1日起,对在乡的9名8023部队退伍军人定补由每人每月6~8元提高为15元,1993年1月1日又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
本县对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实行公费医疗政策。199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27人,退伍红军老战士37人,当年支付公费医疗费1.61万元。
表27-2-1 | 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统计表 | 单位:万元、元、人 |
年份 | 乡退伍红 军战士 | 乡红军失 散人员 | 乡复员军人 | 病退回乡 退伍军人 | 农村义务 兵家属 | 合 计 | |||||||||||
人 数 | 月标准 | 金 额 | 人 数 | 月标准 | 金 额 | 人 数 | 月标准 | 金 额 | 人 数 | 月标准 | 金 额 | 人 数 | 年标准 | 金 额 | 总人数 | 总金额 | |
1980 | 314 | 4.28 | |||||||||||||||
1981 | 356 | 4.58 | |||||||||||||||
1982 | 355 | 5.18 | |||||||||||||||
1983 | 402 | 9.93 | |||||||||||||||
1984 | 316 | 6.64 | |||||||||||||||
1985 | 322 | 4.84 | |||||||||||||||
1986 | 52 | 55 | 34320 | 245 | 55680 | 30 | 15 | 5400 | 294 | 152 | 44900 | ||||||
1987 | 58 | 55 | 38280 | 240 | 19 | 55056 | 33 | 15 | 5940 | 193 | 223 | 43100 | |||||
1988 | 54 | 55 | 35640 | 73 | 30 | 26280 | 240 | 55056 | 33 | 15 | 5940 | 231 | 220 | 50800 | |||
1989 | 54 | 90 | 58320 | 76 | 35 | 31920 | 234 | 30 | 84240 | 33 | 15 | 5940 | 233 | 180 | 42000 | ||
1990 | 51 | 90 | 55080 | 79 | 35 | 33180 | 290 | 30 | 104400 | 33 | 15 | 5940 | 224 | 224 | 50200 | ||
1991 | 46 | 90 | 49680 | 68 | 40 | 32640 | 275 | 30 | 99000 | 14 | 15 | 2520 | 219 | 233 | 51000 | ||
1992 | 44 | 171 | 90288 | 53 | 40 | 25440 | 287 | 30 | 103320 | 33 | 15 | 5940 | 245 | 442 | 108400 | ||
1993 | 44 | 171 | 90288 | 60 | 40 | 28800 | 215 | 40 | 103200 | 24 | 15 | 4320 | 277 | 480 | 133000 | ||
1994 | 42 | 231 | 116424 | 55 | 50 | 33000 | 210 | 40 | 100800 | 24 | 15 | 4320 | 306 | 523 | 160000 | ||
1995 | 40 | 256 | 122880 | 51 | 60 | 36720 | 198 | 40 | 95040 | 14 | 15 | 2520 | 355 | 620 | 220000 | ||
1996 | 38 | 305 | 139080 | 47 | 75 | 42300 | 195 | 40 | 93600 | 14 | 15 | 2520 | 251 | 500 | 125500 | ||
1997 | 38 | 305 | 139080 | 46 | 75 | 41400 | 184 | 40 | 88320 | 12 | 15 | 2160 | 248 | 705 | 174840 | ||
1998 | 37 | 345 | 153180 | 44 | 85 | 44880 | 181 | 40 | 86880 | 12 | 15 | 2160 | 248 | 605 | 150040 | ||
1999 | 37 | 450 | 199800 | 44 | 95 | 50160 | 176 | 65 | 137280 | 12 | 3624 | 248 | 750 | 186000 | |||
2000 | 35 | 500 | 210000 | 43 | 115 | 59340 | 173 | 65 | 134940 | 13 | 6504 | 216 | 750 | 162000 |
烈军属优待
1934年冬,根据陕甘边区特委、苏维埃政府规定,县内红军家属均优先分得了好土地;凡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都分配给土地。1939年,《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细则》相继公布后,县优待对象主要是烈属和军属(时称抗属)。优待措施主要是募捐、代耕土地、征收优待粮等。对无地的抗属,一般优待粮1.5石。代耕面积根据抗属的劳力情况而定,无劳者全部代耕,稍有劳力者辅助代耕,有劳力者免之。1940年,华池有抗属户540户,有耕地约27000亩,群众代耕310户,代耕面积15500亩。1941年起,抗属的土地,均由代耕队代耕,秋后按地分粮。1945年9月,凡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军政人员的亲属一律停止优待。1946年,全县优待对象313户,包粮767石,供柴27550公斤,帮人工49个、牛工42个。
共和国成立后,优待形式主要为代耕土地、优待工分和优待现金等3种形式。
表27-2-2 | 1942~1945年优抚对象统计表 | 单位:人、户 |
类 别 | 1942 | 1943 | 1944 | 1945 | ||
抗 属 | 入伍 军人 | 八路军 | 293 | 293 | 325 | 530 |
友 军 | 21 | 21 | 16 | 16 | ||
共 计 | 314 | 314 | 341 | 546 | ||
抗属 | 户 数 | 292 | 291 | 328 | 536 | |
人 口 | 2695 | 2792 | 3102 | |||
工属 | 工作人员 | 234 | 228 | 293 | 332 | |
户 数 | 234 | 224 | 289 | 332 | ||
人 口 | 2606 | 2492 | 3009 | 3354 | ||
退伍残废军人 | 30 | 30 | 76 | 106 |
备注:抗日战争期间,只要是枪口对外,一致抗日的都叫抗属,均予照顾。
代耕土地 1950年3月,依据庆阳分区专员公署《关于认真执行优待工作的指示》,本县对有土地无劳力、畜力的烈、军属实行固定包耕;对有足够的土地,有劳力而畜力不足或不强,有劳力而无畜者,按其需工多少给予帮工。县内各乡普遍成立了7~9人的优待委员会,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进行全面登记,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优待。1952年,统一执行中央颁布的新的《代耕施行办法》,使优待更趋于合理、公平。1955年冬,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在农村除了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烈士、军属和残废、退伍军人给予必要的优待照顾外,一般工人、干部家属的优待工作,随着本人普遍享有工资待遇而较前减少。
表27-2-3 | 1942~1945年优待情况统计表 |
项 目 | 1942 | 1943 | 1944 | 1945 | ||
抗 属 | 包耕户 | 户 | 18.00 | |||
粮(石) | 67.50 | |||||
柴(斤) | 74600.00 | |||||
代耕户 | 户 | 29 | 29.00 | 23.00 | 4.00 | |
人 | 88.00 | 78.00 | ||||
地(亩) | 1152 | 780.00 | 715.00 | 128.00 | ||
帮工户 | 户 | 55.00 | ||||
人 口 | 765.00 | |||||
牛 驴 | 102.00 | |||||
退伍残废军人 | 包 耕 | 人 数 | 14.00 | 23.00 | ||
粮数(石) | 13.80 | |||||
代 耕 | 人 数 | 15 | 56.00 | 46.00 | 53.00 | |
亩 数 | 93 | 563.00 | 498.00 | 675.00 | ||
群众 救济 | 粮食(石) | 7.30 | 2.00 | |||
籽种(石) | 0.82 | 0.72 | ||||
布匹(丈) | 15.20 | 6.40 | ||||
柴(斤) | 4400.00 | 1500.00 | ||||
油(斤) | 18.50 | 7.50 | ||||
盐(斤) | 33.00 | 9.50 | ||||
钱(元) | 22750.00 | |||||
工 属 | 包耕 | 户 | 23.00 | |||
粮(石) | 81.45 | |||||
柴(斤) | 31900 | |||||
代耕 | 户 | 181 | 19 | 23 | 4.00 | |
地(亩) | 696 | 219 | 976 | 280.00 | ||
柴(斤) | 43000.00 | |||||
帮工 | 户 | 11 | 44.00 | |||
人 工 | 680.00 | |||||
畜 力 | 88.00 |
优待工分 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本县对烈军属优待由包耕、代耕和帮工改为按劳动日计算工分进行优待。1956年,全县共有烈属140户947人,军属242户1958人,复员军人348人,一、二等残废军人57人。每户优待劳动日37个,为庆阳地区最高标准。196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烈军属和残废军人优待补助暂行办法》(草案),本县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生活较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1966年,群众优待开始按“困难大的多优待、困难小的少优待、不困难的不优待”的办法执行。但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一些应享受户,因各种所谓的问题被取消资格。1974年,为进一步落实优待工作,各乡实行“春评、夏查、秋兑现”的优待工分办法,使此项工作逐步落实。
优待现金 1981年,本县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1月,甘肃省民政厅通知,要求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地区对优抚对象优待现金、粮食或实物。由生产大队(行政村)统一提留,现金优待标准为50~350元。1983年,本县统一将优待劳动日、粮食、土地改为优待现金。翌年,以村统筹改为以乡统筹。1986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优待对象为四种人,即义务兵家属、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孤老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1996年,本县试行优待金以县统筹,取得成功,当年实际统筹优待金17.9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现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超期服役1年增加10元;立功的给予100~400元的奖励。1996年至2000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104万元。
第三节 拥军支前
担架运输
土地革命时期,在红军攻打五蛟魏家疙瘩、悦乐堡、环县的曲子镇、山城堡等战斗中,本县曾派担架队、运输队转运伤员,运送物资,救护伤员。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成立支前动员委员会,负责战勤动员和组织工作。在支前动员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全县群众积极参加担架队、运输队,成为一项固定性的支前任务。担架队一般由普通民兵组成,每副担架5~6人,乡编小队(或排),区编分队,县编中队;运输队以牲畜为单位编组,凡有35公斤以上驮力的牲畜统一编组。担架队、运输队遇战时,召之即来,及时投入支前斗争。1943年,全县动员群众运送公盐1200驮,转运公粮200石、公草8000公斤。1944年,全县投入支前人工28600个,畜工33100个。1945年,全县劳力5531个,每劳负担支前义务工11个。1946年,全县出动担架208副,每副5人,共出动1175人,出动畜力1270个。1947年4月、1948年6月、1949年8月,全县3次动员民工达44.12万多个,畜工达37.44万多个,为部队转运粮草、修筑工事、抬担架搞运输。至于其他临时执勤、送信等用工无法计算。
表27-3-1 | 1945年全县支前投工统计表 | 单位:个 |
项 目 | 运送负担 | 优待负担 | 送公粮 | 送公草 | 合 计 |
人工 | 46479 | 10946 | 7360 | 500 | 65285 |
畜工 | 66591 | 2531 | 11040 | 750 | 80912 |
表27-3-2 | 1943~1945年温台区三乡二村(李家湾)支前用工统计 | 单位:个 |
项 目 | 1943 | 1944 | 1945 | 合 计 | |
交公粮(石) | 59.5 | 59.73 | 53.3 | 172.53 | |
交公草(斤) | 4526.0 | 4117.00 | 2832.0 | 11475.00 | |
交公盐(斤) | 2920.0 | 2900.00 | 1025.0 | 6845.00 | |
优待抗属 | 粮(石) | 4.3 | 4.30 | ||
柴(斤) | 88.0 | 88.00 | |||
人 工 | 99.0 | 750.00 | 31.0 | 880.00 | |
畜 工 | 64.0 | 713.00 | 9.0 | 786.00 | |
优待 军属 | 送柴人工 | 17.0 | 61.00 | 39.0 | 117.00 |
送粮人工 | 8.0 | 201.00 | 3.0 | 212.00 | |
转运 粮草 | 人 工 | 347.0 | 379.00 | 140.0 | 866.00 |
畜 工 | 413.0 | 446.00 | 274.0 | 1133.00 | |
杂工 | 人 工 | 366.0 | 441.00 | 329.0 | 1136.00 |
畜 工 | 257.0 | 212.00 | 257.0 | 726.00 |
1949年,本县先后5次组织担架队、运输队随军服务,足迹远涉平凉、宝鸡、兰州、武威、渭北、扶眉等地,行程2500余公里。在兰州战役中,本县担架队员张安德负伤,仍坚持抬担架,并接连从前线抢背下3个伤员,在第四次上阵时,触雷牺牲。1948年,第一野战军三旅奖给华池县随军担架队锦旗3面,表彰华池担架队对解放战争胜利所作出的贡献。1949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四军卫生部奖给华池担架队“巩固模范”锦旗1面。此后,华池县委、县政府对在解放战争中做出贡献的95名干部、民兵,分别给予了物质奖励、记功和表扬。
地方服务
1947年至1949年,本县人民除随军抬担架搞运输外,还在新堡至元城、新堡至柔远的两道川里,每距15公里设一个或数个招待站,为支前人畜供应开水、草料,并派专人负责招待过往军队临时休息。定汉的庙湾、温台的杜河等地设有兵站,负责接待转运部队伤病员。解放军所到各地,都有基层干部组织群众安排住房、筹备蔬菜、鸡蛋、羊肉等食品,供部队吃住休整。
军鞋供应
1936年,为支援红二、四方面军长征到达陕北,全县每家平均做军鞋1双,多者1家达20双,均不计任何报酬。抗日战争时期,全县青年妇女每人每年平均做军鞋2~3双。解放战争时期,全县妇女开展比数量、比质量、比速度的做军鞋竞赛活动。1946年秋,为中原突围回到陇东根据地的三五九旅做军鞋1000双,军鞋用布多由群众自行解决。除发动妇女群众做军鞋外,陇东分区专署还给各级干部分配做军鞋任务。当时,华池县领导李生华、张建堂、张积录、齐生瑞、罗文蔚、杜文友等均积极带头超额完成军鞋任务。同时,本县群众还捐献羊毛做棉衣、织袜子、织手套,支援前线。
慰问驻军
1943年春节前,本县群众冒雪前往大凤川慰问八路军,给部队送活羊55只,猪肉200.5公斤,鸡12只,现金30万元(边币)。同年1月至9月,在陇东分区开展劳军捐献运动中,华池县捐献现金3742元,还有猪肉、羊只、鸡、酒、蔬菜、毛巾、鞋袜、牙具、手套等物。1944年,华池县慰劳军队的礼品有猪肉210公斤,活羊61只,硬柴5万公斤。1945年,华池县劳军猪肉344公斤,活羊60只,蔬菜182.5公斤,木炭1万公斤,硬柴14万公斤,鞋1300双。同年扩兵时,群众欢送新兵的礼品有边币300万元,羊23只,鸡254只,布30.9丈,鞋26双,皮衣3件,猪肉12.5公斤。1946年上半年,全县人民群众慰劳军队猪肉288.5公斤,蔬菜669.5公斤,硬柴12万公斤,鞋1420双,袜子519双,鸡18只,鸡蛋252个,边币200万元。同年9月,王震将军率三五九旅中原突围抵达陇东,本县群众捐献活羊129只,鸡16只,西瓜36公斤,鞋500双,硬柴13万公斤。1949年7月,全县7个乡筹备102只羊、116只鸡、50余公斤鸡蛋、750石军粮、1650双军鞋慰问陇东根据地驻军。
表27-3-3 | 1947~1949年华池县做军鞋统计表 | 单位:市尺、双 |
项 目 | 柔远区 | 白马区 | 温台区 | 悦乐区 | 元城区 | 合 计 | ||
1947年 | 布 | 600 | 600 | 1200 | 1800 | 1800 | 6000 | |
鞋 | 1000 | 1000 | 2000 | 3000 | 3000 | 10000 | ||
1948年 | 一次 | 布 | 440 | 600 | 480 | 400 | 480 | 2400 |
鞋 | 550 | 750 | 600 | 500 | 600 | 3000 | ||
二次 | 布 | 840 | 980 | 1120 | 1260 | 1400 | 5600 | |
鞋 | 1200 | 1400 | 1600 | 1800 | 2000 | 8000 | ||
三次 | 布 | 196 | 266 | 287 | 315 | 336 | 1400 | |
鞋 | 280 | 380 | 410 | 450 | 480 | 2000 | ||
合计 | 布 | 1476 | 1846 | 1887 | 1975 | 2216 | 9400 | |
鞋 | 2030 | 2530 | 2610 | 2750 | 3080 | 13000 | ||
1949年 | 鞋 | 800 | 1150 | 1300 | 1250 | 1300 | 5800 | |
历 年 | 布 | 2076 | 2446 | 3087 | 3775 | 4016 | 15400 | |
合 计 | 鞋 | 5860 | 7210 | 8520 | 9750 | 10460 | 41800 |
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年代,华池县既是可靠后方,又是前沿阵地。1942年4月,八路军七七○团开抵华池大凤川。1943年4月,抗大七分校迁至本县东华池。1947年春,甘肃工委、陇东分区专员公署、陇东地委、陇东军分区司令部、贸易公司等机关迁驻华池县元城。随后,三边分区、关中分区和庆阳、环县、镇原、合水、曲子等县及陕甘宁边区部分机关、陇东医院以及陇东各县医院也先后迁驻在华池的元城、柔远、乔河、城壕、二将川、紫坊畔、白马(今白马乡)等地,国民党军的围攻被粉碎后,才陆续离开华池。期间,本县群众主动承担起掩护部队指战员,救护伤病员,保卫党政军机关及驻本县单位的供给和安全的任务。1947年,白马区(今南梁乡)七乡90余户人家,救护伤员1000多人。同年,国民党军刘戡部进犯南梁时,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将伤员全部转移到安全地带。在战争年代,全县群众掩护红军、解放军指战员和伤病员达万余人。仅在解放战争中,解放军过境部队和地方干部给本县群众留下的饭条,全国解放后本县用了3年多时间才清理登记完毕。
共和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县机关和各区、乡镇普遍组织慰问组,慰问驻军指战员和优抚对象。50年代,慰问活动极为隆重。县、乡组织的慰问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带领,深入部队驻地和军事机关慰问,并赠送“贺年卡”、猪肉、鸡蛋、挂面、现金等慰问品。“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活动时有时停。1974年恢复正常。1980年后,慰问活动逐步制度化。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带领,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到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红军敬老院(光荣院)慰问,赠发慰问品,征求他们对政府的意见、建议等。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陕甘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安置老弱病残复员军人是本县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大部分复员军人被安置在农村务农,由政府划给土地耕种。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困难户,由群众组织代耕、包耕;生产、生活资料缺乏的,多由当地群众调剂解决。1946年,陕甘宁边区进行精兵简政。当年,本县安置复员军人141人,其中本县籍62人、外籍79人。各级政府解决住房52处,土地386亩,锅36口,粮382石,子种2.62石,布2丈,毛毡8条。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采取发放救济款扶持发展生产、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在城镇安排工作等办法,对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进行妥善安置。1958年,在县民政局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从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84年以来,本县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先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314人。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和因战、因公受伤而被评为二、三等伤残的农村退伍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1984至2000年,全县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300人、转业志愿兵31人、农村户籍伤残军人12人;安置农村退伍军人971人,其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883人。
第五节 赈灾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
宋咸平六年(1003)八月,诏环庆路秋田被践伤者,赐粟十五斛,民被掠者赐米一斛。华池在赐。熙宁七年(1074)八月,赐环庆安抚使度僧牒,以募粟赈汉番饥。华池受赈。熙宁八年遣使赈环庆饥。宣和六年(1124)十二月,环庆、邠宁、泾原流徙,令所在赈恤。本县受赈恤。
明洪武八年(1375)七月,赈平、庆、临、巩路饥。本县灾民受赈。正统九年(1444)七月,赈平、庆、临、巩路饥。本县灾民亦受赈。万历十一年(1583)二月,赈临、巩、平、庆等府旱灾免田租。本县受赈免。崇祯六年(1633)五月,诏免庆阳田租。本县在免。
清顺治四年(1647),平凉、临巩、庆阳雹,免当年田租。本县在免。顺治十二年(1655年),平凉、庆阳、巩昌地震,凡被灾之兵丁田赋悉予放除。本县在免。康熙七年(1668)二月,赈庆阳等四府饥;三月以宁州、安化等五州县民疾病免其丁银。本县均受赈、免。康熙二十二年(1683),庆阳卫安化县旱,均免赋十之三;八月免庆阳卫安化县旱灾额赋十之三。本县在免。康熙三十六年(1697),免甘肃明年田租。本县在免。康熙三十八年(1699),免甘肃四十一年田租。本县在免。康熙五十二年(1713),庆阳府等州县所岁不登,其明年各额赋银米及薪刍悉除。本县悉除。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月,将庆阳府等州县五十六年额征银粮草束等通行蠲免,积年通欠亦兴蠲除。本县免除。
陕甘边区时期,红军、游击队常将打土豪获得的耕畜、粮食、衣物发给本县贫苦农民。1938年、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给贫苦农民发放耕牛、籽种、口粮款,扶助发展生产。1941年,本县遭雹、风灾,陕甘宁边区政府拨给华池县水泛、吴旗两区救济粮150石;8月,边区政府民政厅长刘景范来华池等地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新堡区二乡参议会全体议员主动捐款边币20余元救济灾民。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拨给华池粮22石,款1500元,救济荣誉残废军人及贫苦抗日军人家属、鳏寡孤独、老弱残废。同年,开办义仓,以行政村进行集体开荒、耕种、收储,专做救济支出。1943年,华池遭受晚霜及雹灾,灾情严重,政府拨救济粮94石,借公粮170余石,解决群众困难;并发动群众贫富互相调剂粮175.53石,籽种33石。1946年1月,因上年遭受霜冻、旱、雹、水等自然灾害,粮食减产过半,陇东分区专署拨给华池县救剂粮150石,借公粮600石,发动群众互相调剂粮236石、籽种71.6石,解决了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同年,给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无依无靠的生活困难者救济粮41.2石。
1947年,雹雨频繁,华池、环县、合水、镇原4县受灾,陕甘宁边区政府及陇东分区共发放3000万元(边币)救灾。1948年4月,华池县降晚霜,数千亩小麦绝收,加之国民党军队进犯,天灾人祸给1374户4338人生活带来严重困难。陕甘宁边区政府给本县拨救济粮61.1石,并发动群众调剂粮324石。全县给移民调剂土地35894亩,拨救济粮311石,动员群众调剂粮142石,籽种27石,农具、灶具282件。
共和国成立后,华池自然灾害甚多,尤以干旱、冰雹、洪涝、霜冻、风沙、干热风、农作物病虫害为甚。平均每年农作物受害面积约为17万亩左右,占全县总播种面积的40%;成灾面积12.5万亩左右,占受灾面积的74%。1950年,元城区38户群众因灾缺粮,区、乡干部想方设法安排18户伐木解板,4户为基建运土,12户长途运盐,4户擀毡、烧木炭,解决了吃粮问题。1952年至1954年,省、专区、县政府先后下拨以工代赈粮、以工代赈款、救济粮、救济款,帮助灾民解决困难,恢复发展生产。1955年夏,庆阳专区各县普遍发生虫害,本县组织力量大力捕杀,省上拨给华池以工代赈款9万元,扶助灾民生产自救。1962年,华池县干旱、霜冻、雹雨灾害比较严重。本县组织群众翻麦补秋1.4万亩;同时发放衣物290件,棉布26776米,棉花2154公斤,救济款3.62万元;国库给生产队借供了子种、口粮。本年底,人口外流得到制止,非正常死亡再未发生。1962年至1963年,发放救济款13.4万元,粮99万公斤,给4215户困难户救济棉布15182尺,棉衣542件,铁锅58口。1964年,本县发放救灾棉布25958米,棉花1640公斤,救济款3.09万元。1965年,本县发放救济款4.28万元。1973年至1974年,发放救济款7.5万元,粮599万公斤,给7840户25939人救济棉衣8899套,单衣8996套,被子5998床,棉布33万市尺,棉花9849.5公斤,芦席5080页。“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发放救济款情况为:1966年4.74万元,1968年1万元,1969年2万元,1970年1.5万元,1973年10.5万元,1974年45.7万元,1975年1.5万元,1976年2万元。1977年,县政府拨救灾款4.5万元。1984年以后,按照民政部规定,在解决好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前提下,用救灾款的有偿部分进行扶贫。至1995年底,华池共发放救灾扶贫资金141万元。
定期定量救济
1979年,县政府批准6户9人享受城市贫民定期定量救济。从1981年6月起,对土地革命期间参加工农红军及脱产游击队员的81名老红军、游击队员和在此期间参加地方工作的21名苏区老干部,按社会救济对象对待,享受定期定量救济。1992年,对1957年底以前入伍、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29名武警给予定期定量救济。至2000年底,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有112人,其中农村居民110人、城市居民2人。
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
1979年,本县给予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至2000年底,全县有12人享受此项救济。
表27-5-1 | 1950~2000年自然灾害及救灾情况统计表 | 单位:万亩、万公斤、万元、万人 |
年份 | 受灾 面积 | 成灾 面积 | 成灾 人口 | 死亡人口 (人) | 因灾 减产 粮食 | 回销粮 | 救灾款 | 备 注 |
1950 | ||||||||
1951 | 2.23 | 1.79 | 1.09 | 6.73 | ||||
1952 | 1.79 | 0.93 | 0.61 | 5.15 | ||||
1953 | 1.73 | 0.82 | 0.57 | 5.80 | ||||
1954 | 2.80 | 1.57 | 1.08 | 7.69 | ||||
1955 | 5.09 | 3.25 | 2.02 | 8.91 | 190 | |||
1956 | 5.16 | 4.79 | 1.42 | 10.33 | 275 | |||
1957 | 5.23 | 1.81 | 0.96 | 10.57 | 83 | |||
1958 | 3.76 | 2.15 | 1.11 | 5.38 | 560 | |||
1959 | 5.90 | 3.62 | 6.19 | 391 | ||||
1960 | 13.32 | 9.73 | 1.79 | 21.97 | 428 | |||
1961 | 9.51 | 5.15 | 1.52 | 15.64 | 302 | |||
1962 | 9.77 | 8.64 | 93.00 | 100 | 3.62 | |||
1963 | 7.40 | 5.30 | 1.45 | 123.50 | 98 | 6.86 | ||
1964 | 9.40 | 6.30 | 1.60 | 144.50 | 54 | 3.09 | ||
1965 | 11.40 | 8.90 | 3.10 | 283.50 | 93 | 4.28 | ||
1966 | 9.70 | 7.10 | 2.40 | 243.50 | 7 | 4.74 | ||
1967 | 12.90 | 9.40 | 3.50 | 60.00 | 37 | |||
1968 | 18.15 | 13.77 | 2.27 | 7.85 | 13 | 1.00 | ||
1969 | 18.15 | 5.03 | 5.10 | 180.00 | 70 | 2.00 | ||
1970 | 23.69 | 19.77 | 4.12 | 1025.00 | 45 | 1.50 | ||
1971 | 17.40 | 14.09 | 1.27 | 700.00 | 190 | |||
1972 | 24.60 | 21.66 | 3.73 | 1013.50 | 249 | |||
1973 | 33.25 | 26.45 | 6.38 | 1141.00 | 571 | 10.50 | ||
1974 | 10.26 | 4.76 | 2.01 | 200.00 | 582 | 45.70 | ||
1975 | 11.72 | 6.73 | 4.61 | 315.50 | 4 | 1.50 | ||
1976 | 24.32 | 21.89 | 6.97 | 2363.50 | 2.00 | |||
1977 | 23.63 | 19.84 | 6.42 | 936.50 | 538 | 4.50 | ||
1978 | 22.26 | 17.64 | 6.68 | 882.00 | 39 | 8.50 | ||
1979 | 24.05 | 16.80 | 5.89 | 3 | 387.00 | 134 | 8.50 | |
1980 | 21.32 | 14.58 | 4.72 | 568.95 | 333 | 2.50 | ||
1981 | 29.05 | 21.44 | 6.13 | 816.50 | 184 | 35.00 | ||
1982 | 29.50 | 23.57 | 5.10 | 2 | 1017.75 | 16.00 | ||
1983 | 16.24 | 12.12 | 2.60 | 6 | 306.66 | 396 | 24.30 | 包括10万元扶贫款 |
1984 | 23.67 | 15.95 | 4.50 | 445.81 | 49.37 | 包括32万元扶贫款 | ||
1985 | 28.22 | 22.96 | 5.61 | 749.94 | 28.00 | |||
1986 | 21.43 | 16.85 | 5.66 | 12 | 455.35 | 80.73 | ||
1987 | 34.60 | 21.47 | 7.64 | 717.87 | 61.18 | |||
1988 | 21.45 | 15.09 | 6.34 | 726.00 | 125 | 39.20 | ||
1989 | 34.60 | 21.48 | 3.14 | 3 | 510.00 | 61 | 14.05 | |
1990 | 19.04 | 12.44 | 4.54 | 5 | 1820.00 | 221 | 12.10 | |
1991 | 16.40 | 11.20 | 2.15 | 1075.00 | 112 | 15.00 | ||
1992 | 22.21 | 17.46 | 6 | 1325.00 | 235 | 36.00 | ||
1993 | 4.26 | 3.96 | 22.30 | |||||
1994 | 8.51 | 5.05 | 3 | 411.50 | 13.30 | |||
1995 | 38.30 | 21.20 | 2 | 450.00 | 25 | 77.00 | ||
1996 | 48.86 | 43.30 | 2526.30 | 71 | 62.40 | |||
1997 | 32.55 | 22.95 | 4.19 | 1476.00 | 70.00 | |||
1998 | 17.30 | 11.87 | 1.92 | 1 | 724.50 | 200 | 63.00 | |
1999 | 34.67 | 28.08 | 9.00 | 95.00 | ||||
2000 | 28.46 | 17.25 | 94.00 |
第六节 难民、移民安置
陕甘边区时期,有很多难民从邻省、邻县迁入本县南梁、林镇、山庄一带居住。当地区、乡苏维埃政府为难民分土地、耕畜,扶持他们发展生产。陕甘宁边区时期,山东、河南等地沦陷区的难民和陕西省横山、靖边、葭县、米脂、安边、定边、吴旗、志丹等地受灾农户迁居本县。陕甘宁边区政府将本县划为移民开垦区。华池县政府遵照陕甘宁边区政府1940年至1943年颁布的《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优待难民实施办法》、《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和《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等精神,对难民妥善安置。从1938年至1948年11年间,全县安置移民、难民1701户5273人(1938~1941年不详)。1938年,救济米14.75石,救济款165元。1939年,救济粮1.04石;1940年,救济粮7石。1941年,救济粮52石,救济款960元。1943年,给70户移民发放农贷款114610元(边币),买耕牛27头,买铧30页,调剂籽种1.02石;群众之间调剂耕牛20头,土地71亩。1944年,给24户(82人)难民发救济粮6.9石,支援农具7件、牛1头,发放农贷款1450万元(边币);群众互相调剂籽种、口粮18石,耕牛两头,土地429亩。1948年,县政府动员群众给难民和贫困户调剂土地25894亩,粮食180.9石,小麦籽种97石,镢头、锄、镰、铧等农具和灶具4220余件,耕牛633头,饲料2石,饲草8万斤,发放农贷款2.5亿元(边币),使4338名难民、移民吃粮、生产困难基本缓解。同年,县政府办起12个铁匠铺,专为难民、移民制造农具,积极支持难民、移民发展生产;还组织难民、移民810人到温台、悦乐2区赶麦场,赚回小麦137.81石,边币655000元,法币14490000元,布3.5丈。
第七节 社会福利
“五保户”分散供养
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人员的生活,主要靠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报酬和政府发动群众互助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维持。1956年,本县对上述人员逐步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幼儿保教)。“五保”的方法和形式不一,有的补助劳动日,有的直接发给生活补助款和实物。1959年至1961年困难时期,“五保户”供养靠生产队发给基本口粮和政府救济。1983年,本县对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全县有“五保户”80户89人,年供给折合金额10522元。1994年,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本县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五保户”集中供养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华池境内的“五保户”曾由公社敬老院集中供养。1959年公社敬老院自行解散。本县从1985年开始兴建农村敬老院。县民政局先后投资70余万元,在南梁、山庄、林镇、紫坊畔、李良子、乔川、白马、城壕、五蛟、庙巷、怀安、王咀子、上里塬、定汉、悦乐、乔河等16个乡镇修建16所敬老院,收养农村丧夫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孤老残等“五保户”人口。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14人。到2000年底,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65人,供给供养金额6.7万元,人年均生活费用1031元。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为了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县政府于1988年成立华池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县民政局设华池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开始销售社会福利彩票。1996年,华池县组织200万元大奖组社会福利彩票售销活动,共销售彩票147.69万元。到2000年,全县累计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64万元,累计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县留部分)40万元;投资50万元(包括省募委投资)兴办社会福利项目11个,上缴赈灾专项资金5万元。
残疾人事业
根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本县各类残疾人总数为6067人。为了推进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管理,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本县于1989年6月组建华池县残疾人联合会。同年11月,成立华池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1991年3月在县人民医院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和小儿麻痹矫治手术;6月在城关小学开设聋儿语训班。1994年3月,成立华池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1998年5月,又成立了华池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华池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华池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
第八节 婚姻管理
本县历代男女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买卖婚姻普遍,娃娃亲、换亲、童养媳等盛行,婚姻悲剧屡见不鲜,男子随意休妻、寡妇不得改嫁、重男轻女、虐待妇女现象极其严重。陕甘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贯彻边区政府制定的婚姻法规,推行新的婚姻制度。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积极宣传执行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制度被彻底废除,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婚姻登记机关
陕甘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的婚姻登记管理,由各区、乡政府办理。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本县的婚姻登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办理。1955年6月,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登记机关由县、区下放到乡。1958年,农村改由人民公社登记,县城机关由县民政局登记。1986年3月,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婚姻登记工作统交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县民政局办理的业务交柔远镇人民政府。至2000年底,全县有婚姻登记机关19个(2镇17乡),婚姻登记人员19人。
婚姻登记
陕甘边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本县境内登记结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同意,无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强迫,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在三代以内无亲族血缘关系,身体无花柳、麻风、神经等病症。登记离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红军、抗日军人妻子要求离婚的,须征得红军、抗日军人的同意。符合结婚、离婚条件的,发给由本县按规定样式统—印制的结婚、离婚证书。1950年后,本县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年龄介绍证明信和无违犯《婚姻法》第二、第五条的保证书(即保证无包办婚、重婚以及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问题),经审查无疑,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各执1份),复婚者另发复婚证书。审查目的是制止包办婚、强迫婚、早婚等。对登记离婚的当事人,须持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民事调解成立书;如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者,则须将协议制成文书,并有2人以上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对于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婚姻,属于童养媳、纳妾、包办婚以及虐待妻子者,一经核实,即办理离婚登记,发给证书。对边区政府时期和共和国成立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注重调解。1955年后,申请登记结婚者除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有关证明外,还须填写统一印制的结婚申请书,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详细审查,防止重婚、包办婚、早婚等问题发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办理离婚登记。1980年后,本县依据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者给予鼓励。同时,依据第二部《婚姻法》,对结婚登记审查工作作了改进,即申请结婚者必须持有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确系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违反禁止结婚的条件。1986年,民政部再次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后,本县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申请结(离)婚当事人的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是否有禁止结婚的情况。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本县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结(离)婚当事人的户籍及年龄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是否有禁止结婚情况。1996年11月,本县实现无违法婚姻登记,被甘肃省民政厅授予“婚姻登记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婚姻证件
陕甘宁边区时期,结(离)婚证书由本县按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共和国成立后,本县使用甘肃省统一印制的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
表27-8-1 | 1978~2000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 单位:对 |
年 份 | 结 婚 登 记 | 离 婚 登 记 | ||
准予登记 | 其中复婚 | 准予离婚 | 转法院办理 | |
1978 | 583 | 3 | 23 | 5 |
1979 | 485 | 12 | 3 | |
1980 | 1148 | 7 | 11 | |
1981 | 702 | 43 | ||
1982 | 951 | 2 | 17 | 19 |
1983 | 956 | 7 | 6 | 12 |
1984 | 684 | 7 | 13 | |
1985 | 821 | 3 | 10 | 33 |
1986 | 1026 | 3 | 8 | |
1987 | 1098 | 2 | 17 | |
1988 | 927 | 21 | ||
1989 | 628 | 2 | 8 | |
1990 | 798 | 3 | ||
1991 | 752 | 6 | ||
1992 | 643 | 12 | ||
1993 | 756 | 1 | 6 | |
1994 | 681 | 7 | ||
1995 | 695 | 74 | ||
1996 | 685 | 7 | ||
1997 | 712 | 2 | 9 | |
1998 | 715 | 2 | 12 | |
1999 | 729 | 9 | ||
2000 | 748 | 8 |
第九节 边界勘定
边界勘测
为了稳定现行区域,避免边界争议,按照省、地安排,本县从1991年开始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1991年9月10日至11月23日,华池县与庆阳县勘界工作人员,经实地踏勘、调绘图纸、核对界线、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全长99.1公里的庆(阳)华(池)边界线正式确定,并埋设了界桩。1992年1月13日至6月2日,本县与环县、合水县互相配合,正式勘定了环(县)华(池)、合(水)华(池)边界线,总长227.7公里,其中环(县)华(池)边界线长127.1公里、合(水)华(池)边界线长100.6公里。199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境内19个乡镇19条边界线全部勘定,全长631.8公里。1998年1月至12月31日,本县与陕西省定边、吴旗、志丹县共同勘界,使甘陕省界华池段除与志丹县的27公里(2000年11月勘定)外,其余185.8公里全部勘定,其中定(边)华(池)边界线23.5公里、吴(旗)华(池)边界线117.3公里、志(丹)华(池)边界线45公里。
华池县与志丹县边界纠纷调处
60年代中期,因群众生活困难,陕西省横山、绥德、米脂、吴旗、志丹等地的农户逐渐进入本县林镇乡张岔一带,因此引起华池县与陕西省志丹县省界边沿纠纷,经双方省、地、县、乡多次协商,终因意见不一,未能解决。
争议形成 张岔地区地界争议,东从上沟庄起,经白马坡、油坊台至杜家畔,共8.5万亩,其中森林面积4.86万亩,木材蓄积量17.13万立方米。1961年,为管好子午岭森林资源,华池县统一部署,将张岔地区农户全部迁出,一部分迁入本县林镇川区,一部分迁回原籍河南、陕北等地。60年代中期,陕北自然灾害严重,群众生活困难,横山、绥德、米脂、吴旗、志丹等地农户逐渐迁入此地,先借沟放牧,后开荒毁林,耕种定居。志丹县义正乡进而组织远耕队、远牧群在此地修建住宅,开办牧场,本县护林人员多次劝阻、交涉无济于事。1970年,陕甘两省召开子午岭森林联防会议期间,华池县提出解决这一问题。1971年7月6日,两县各派代表进行协商,志丹方面提出,县界从上沟庄起,经白马坡、油坊台至杜家畔划定,因而引起争议,这次协商未能解决,尔后纠纷迭起。1981年,双方再次协商,仍无结果,纠纷继续。两次协商之后,志丹方面违背会议产生的有关规定,先后向张岔地区派远耕队16个,由志丹县麻台林场出面乱砍滥伐林木,计木材83.2立方米,并招收“黑户”进驻此地。
争议协商 1960年,甘肃省平凉专区(时庆阳专区并入平凉)与陕西省延安专区就边界纠纷进行商谈。关于南梁地段,甘肃平凉方面汇报情况后,双方认为这段地界两旁都住有群众,一直团结得很好,没有发生过边界纠纷,所以双方认为边界是清楚的。会议未解决争议,会后陕西方面亦未答复,边界纠纷不断。1971年7月6日至11日,志丹、华池两县在华池县林镇乡王街子召开争议协商座谈会。会上,志丹方面提出西起小疙瘩崾岘,经盖畔沟、油坊台、前乌鸦寺、白马坡、许庄与毛庄之间,此线以北划归志丹县的划界方案,问题未得到解决。但通过协商,产生了《志丹、华池两县关于解决边界问题座谈的暂行规定》,旨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但在会后不久,志丹方面在争议区增加牧场,新派远耕队开荒、砍树,本县经多次劝阻,无济于事。1977年,省、地、县逐级将情况反映国家林业部、民政部。林业部、民政部联合向陕、甘两省革委会发出了《请协商解决华池、志丹地界争议函》。函中明确指出:“在边界争议未解决前,双方应立即停止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树木,维持现状。”此后,开荒、砍树有所收敛。1981年12月11日至17日,庆阳、延安两地区在西峰召开边界争议协商座谈会,讨论解决华池与志丹等4县边界争议纠纷。双方异议,问题未能解决。
争议地界归属佐证 在志丹、华池交界的庙岔前台上,存有明万历二十一年(1589)重修盘龙寺时的石碑1块,碑文明确记载,此处为延安、庆阳二府保安、安化二县驻扎荔原二里交界处。
《庆阳县志》记载:从明朝以来,豹子川一带(含张岔地区)归安化县管理,民国二年(1913)安化县改为庆阳县,归庆阳县管辖。1934年,南梁政府成立后,豹子川地区(含张岔地区)属华池县白马区七乡四村和八乡三村管理。现存有1947年华池县长签署、发给张岔地区元峁湾住户郑福林三兄弟的土地证1份,白马区八乡三村(即张岔)等1949年农户花名册和1952年农贷花名册各1份。60年代以来,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关规定,华池县有计划地将林区群众迁到非林区居住,并组织公安、民政、林业等部门多次对外省流入“黑户”进行清理遣送。现张岔地区由国营华池林业总场豹子川林场管护。国家测绘总局于1969年航测的1∶5万地形图,林业部森林调查五大队森林规划图,国家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地图,陕西、甘肃两省行政区划图及两省测绘的志丹、富县、合水、华池4县行政区划图,均表明张岔地区为华池县辖地。
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在民政部勘界工作办公室的协调下,2000年7月11日至14日在兰州对陕甘两省勘界遗留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志丹与华池的边界问题,并在实地核界的同时,完成埋桩、测绘工作。陕甘两省依据达成的协议,拟定了协议书,经陕甘两省主管副省长签字并呈报国务院。至此,实现了陕甘两省边界线全线贯通。《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志丹与华池段。行政界线勘定后,双方群众的原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管理、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持现状;两侧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分别由陕西省乔北林业局……和甘肃省……豹子川林场经营管理。两省毗邻林场之间,以两省行政区域界限为经营边界,各国有林业局(林场)经营范围内的群众生产、生活用地维持目前现状,不得扩大;禁止毁林开荒,农民种植的人工林按‘谁造谁有’的原则,林权归农民所有,林地仍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依法加强管理。”
第十节 地名管理
华池县地名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兼管,业务上接受甘肃省边界地名处的指导,负责本县的地名管理工作和调查、搜集、整理、审定本县的地名资料工作。根据甘肃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本县按照《全省地名普查实施细则》,从1980年11月至1982年3月开展了地名普查工作。经过普查,全县共普查行政区划名称、驻地和居民地名称、独立存在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名称、革命纪念地与古迹和其他人工建筑名称、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及其他名称3579条,另收附录3种,填写地名普查表287张,地名卡片342张,标绘县、乡地名图1张。1983年6月,编印了《甘肃省华池县地名资料汇编》一书。1993年4月1日至6月20日,按照甘肃省统一安排,华池县进行了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共收录各类标准地名3765条,补查398条。其中,村委会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驻地名称和居民地名称2919条;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809条;独立存在的重要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工建筑名称28条;革命纪念地、古迹名称9条。填写地名补查表30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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