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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史

归档时间:2025/3/17 17:38:17

第三十一章 政  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节 公  安

机 构

县公安局 民国二十三年(1934)六月至翌年秋,庆北办事处、庆北县苏维埃政府、华池县苏维埃政府均设肃反委员会。1935年9月至1936年10月,华池战区苏维埃政府、赤庆县苏维埃政府设保卫局,局下设政治保卫队。1937年10月,保卫局改称保安科。

1949年12月,保安科改称公安局,下设秘书股、侦察股、治安股、执行股、看守所。1950年,有工作人员14人。1951年,改设侦察股(一股)、治安股(二股)、预审股(三股)、看守所,有工作人员13名。1956年公安局编员16人。1957年编员18人。1958年4月,华池县公安局并入庆阳县公安局。1962年1月,华池县公安局恢复,设秘书股、政保股、治安股、管教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公安局受到冲击,陷于瘫痪。1967年4月29日由公、检、法联合成立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6月15日正式开始办公。下设秘书、预审、治安、政保、审判检察5个股和政治处、县人民法庭、看守所、纠察队。8月15日,华池县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撤销,公安局恢复。12月24日,公安局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华池县人民武装部军管,成立华池县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7月,成立华池县保卫组。1969年8月,改保卫组为保卫部,下设秘书组、侦破组、治安组、审判组,编员24人。1973年11月,撤销保卫部,恢复成立华池县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个股和看守所。1980年,县公安局增设内保股和刑警队,局机关人员增加到30人。1987年,县公安局增设户政股。1988年,县公安局撤销内保、户政两股,增设交警队。1989年,增设政办室。1993年,增设消防股。1994年,增设法制股,交警队改称交警大队。1997年,增设机要通信股,消防股改称消防科。1998年6月13日,县委、县政府根据公安部精神,批准《华池县公安局机构改革方案》,县公安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4人,政委1人,副政委2人;下设指挥中心、政工办公室、警务督察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警察大队、消防科、看守所、交通警察大队、城关直属大队。至2000年底,县公安局(包括派出所)编员115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政委1人,副政委2人。

公安派出所 1966年11月,成立林镇公安派出所,1967年撤销。

1970年8月1日,成立山庄公安派出所。

1973年2月21日,成立城关公安派出所。

1979年9月1日,成立悦乐公安派出所。

1983年5月1日,成立元城公安派出所,编制5人。

1985年5月1日,成立林镇、五蛟、城壕、上里塬公安派出所。其中五蛟、林镇各编制3人,城壕、上里塬各编制2人。

1988年1月,上里塬公安派出所并入五蛟公安派出所,城壕公安派出所并入悦乐公安派出所,林镇公安派出所并入山庄公安派出所。

1990年,恢复上里塬公安派出所,编制3人。

1994年1月,恢复城壕、林镇公安派出所,各编制3人。

1994年5月,成立乔川、白马、王咀子、定汉4个公安派出所,各编制3人。

1995年3月,成立怀安、温台、乔河、庙巷、紫坊畔、南梁、李良子7个公安派出所,各编制3人。至2000年底,全县19个乡镇均设有公安派出所。

区、乡(公社)公安助理员(特派员) 1939年,各区政府设保安助理员,由县保安科供给,受县保安科和区政府双重领导。1949年12月,区保安助理员更名为公安助理员。1953年,区公安助理员更名为公安特派员。全县有公安特派员5人。1962年起,各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属行政干部编制,受公社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文化大革命”初期,各公社设政法干事1人。1974年改名为公安员,1978年恢复公安特派员名称。1985年全县有公安特派员14人,此后,各乡镇再未增设公安特派员。

锄奸保卫委员会 1940年,华池县在乡、村建立锄奸保卫委员会,委员会由乡保安员、自卫军连长、少先队队长、妇女救国会代表等5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当地政府维护地方治安秩序,组织群众开展锄奸反特斗争。1945年底后,逐步解体。

群众哨站 1939年,全县普遍开始建立群众哨站,每站5~6人。1942年,每站设8~10人,站长由治安主任兼任,受乡和县保安科双重领导。哨站实行昼夜放哨制度,白天2人,夜间3人。1946年,根据陇东分区专员公署指令,对哨站进行整顿。此后,华池境内仅设哨站1处。1950年初,群众哨站撤销。

治安保卫委员会(组) 共和国成立后,全县建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33个,平均每乡1个。全县建立庄头治安保卫组794个。1952年,庄头治安保卫组增加为908个。1957年,全县成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22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4个,治安保卫小组42个,共有治安保卫人员471人。1962年,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87个,成员735人;治安保卫小组215个,成员855人。1963年,本县对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设置范围进行调整,全县治安保卫委员会增加到156个,成员936人。1969年,全县治安保卫委员会(组)增加到743个,成员2780人。1974年,全县治安保卫委员会(组)保留126个,成员763人。1978年,在公社党委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对治安保卫委员会进行了全面整顿,在建立健全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报告、汇报等6项制度。1981年,公安机关采取以会带训的形式,对治安保卫会(组)成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普遍提高了治保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治安联防队 1949年12月成立县治安联防队。1952年并入县治安保卫委员会。1980年初,为适应新的治安形势,成立县城巡警交警队,编制10人,其中8人为治安联防队员。全县19个乡镇公安派出所均安排有联防队员,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参加执勤、捕捉犯罪嫌疑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至2000年底,全县有城市巡警交警队1个,联防队员(包括各派出所)35人。

治 安

政治案件侦破 1934年本县革命政权建立之后,各级治安机关和群众治保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各个时期的革命战争,盘查坏人,打击土豪劣绅;肃清反动会道门组织,肃清特务、反革命分子,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和维护社会治安。1947年至1948年,共盘查可疑人员202人,其中无路条进出边区的54人,国共双方逃兵123人,外地闲杂人员25人。1949年4月前,清查出可疑人员175人;至当年底,治保组织在巡逻中查获流窜犯罪嫌疑人员342人;县保安科(公安局)查结政治案件41起,其中敌特案件15起,歪曲共产党现行政策嫌疑案16起,解放战争中给敌方提供情报嫌疑案4起,逃亡归复6案,共涉案41人。经审理,关押教育11人,解除嫌疑16人,交群众大会批评教育14人。1950年至1957年,县公安局侦破政治案件81起,其中被敌利用案15起,歪曲现行政策案16起,反革命案10起,敌特情报案2起,敌特活动案2起,清查出国民党军官4人、行政官员3人、特务1人、土匪3人、国民党骨干1人、有政治历史问题的4人、叛徒1人、有重大问题的3人。经审理,检察院批捕的20人,继续审查的3人,剥夺政治权利交农村管制的2人,剥夺普选权利的3人,行政处理的4人,令其回家生产的1人,作其他处理的6人,其余罪行轻微的教育释放。1962年至1977年,公安局共受理政治案件36起,其中反革命案7起,反革命杀人案1起,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案2起,投敌案2起,政治嫌疑案1起,其他23起。上述案件,除1起反革命案和5起其他案件未侦破外,30起案件均作量刑处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治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下降。

取缔会道门 共和国建立初,华池境内仍有一贯道、哥老会等少数成员进行非法活动。1949年秋,公安机关对本县反动会道门进行摸底调查。至1952年,全县清理出非法活动的会道门成员178人,其中哥老会164人,一贯道7人,其他会道门7人。1953年,根据甘肃省公安厅取缔一贯道的指示精神,对两名罪大恶极的一贯道点传师依法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对84名道徒进行造册登记,以观后效,其他成员经教育自行退道。

刑事案件侦破 共和国成立初,本县公安机关侧重开展重积案清理和毒品(鸦片)贩卖、种植案件侦破以及打击刑事犯罪。1949年10月至1957年,全县清理积案37起,37人;查获种植大烟(鸦片)23户23人,种植面积达11.92亩,贩卖、吸食大烟案23起,收缴烟土18543.8两;侦破杀人、盗窃、贪污、抢劫、强奸、敲诈、赌博、纵火、拐骗、扰乱金融、窝藏土匪等各类刑事案件1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4人。1962年至1965年,公安机关以侦破凶杀、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刑事案件为重点,侦破强奸、伪造公章、破坏生产、盗窃、报复、藏匿枪支、杀人、投敌等刑事案件98起,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作了逮捕、刑事拘留、批评教育、遣返原籍处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案率一度下降。1969年,全县刑事发案126起,破获73起,占发案总数的57.9%,抓获犯罪嫌疑人67人。1970年起,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逐步恢复。1970年至1979年的10年中,全县刑事发案148起,破获116起,占发案总数的78.4%;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31人,逮捕21人,拘留5人,劳动教育24人,批评教育13人,免予刑事处分1人,待处理6人,给予其他处理59人,自杀2人,追回国家经济损失9690元。

1980年,本县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3次以“打流窜、挖团伙、破大案、抓现行”为主要内容的侦破工作。1982年,全县发生盗窃、抢劫、伤害、诈骗、投毒、虐待致死人命等刑事案件105起;破获98起,其中重大案件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6人,逮捕63人,拘留32人,收监7人,罚款处理6人,赔偿损失8人,批评教育15人,其他处理45人,追回经济损失3410元。

自1983年至1987年,本县连续进行了“严打”斗争的三大战役。县委书记、县长挂帅,主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前线总指挥,县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县公安局局长负责“严打”办公室具体工作,从公、检、法抽调34名干警,组成侦破、收容、预审三个小组投入“严打”统一行动。

第一个战役,1983年8月19日开始,1984年7月30日结束。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96人,其中依法逮捕68人,直接起诉6人,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14人,教育释放2人,遣送原籍1人,待处理3人,收容审查2人;摧毁犯罪团伙4个13人;收缴赃款赃物折价7072元,凶器5件,雷管2个,步枪子弹72发。第二个战役,1984年8月1日开始,1986年4月30日结束。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4人,依法逮捕、判刑47人,拘留和罚款处理18人,教育释放31人,免予起诉2人,转外地处理4人,治安处罚1人,在逃1人;彻底摧毁犯罪团伙1个5人。第三个战役,1986年5月1日开始,1987年12月30日结束。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1人,其中依法逮捕、判刑65人,行政拘留5人,免予起诉1人,取保候审5人,直接起诉1人,教育释放3人,转外地处理1人。在此期间,本县抽调214名政法、公安干警及基层干部,分别于1984年9月10日晚、9月21日晚开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打击流窜犯罪统一行动,每次行动3天时间。全县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其中依法逮捕5人(内有外省1人),收审34人(内有外地18人)。

90年代,本县刑事发案呈上升趋势,团伙作案成为刑事犯罪的新特点。1990年至2000年,全县盗窃、抢劫、诈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盗窃国家文物、贩卖假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杀人、强奸妇女、制毒、贩毒、流氓、纵火、破坏森林、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等刑事发案488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76起,团伙犯罪案件48起。在抓获的786名犯罪嫌疑人中,团伙作案的201人。经审理,依法逮捕413人,取保候审103人,治安处罚203人,依法拘留9人,待处理9人,送戒毒所戒毒1人,劳教1人,转外地处理10人,给予其他处理37人。在预审中,挖出刑事案件5起,涉案5人。受理预审案件44起84人,其中直诉5案9人,起诉39案75人。追回赃款94.07万元,追回赃物彩电2台、收录机1台、自行车34辆、电动机2台、钻床2台、大家畜9头、羊72只、木板1.65立方米、银元200个、粮票100公斤、香烟等折价25.6万元,缴获文物465件、鸦片3099克、假币5000元。

油区治安管理 长庆油田在县境内开发建设涉及17个乡镇,60多个行政村,治安管理范围包括5个油田、28个采油区块及建成的958口采油井、供水井,5条20.7万米一类原油外输管线,95.7万米各井区二、三类集输管线等附属设施。70至80年代末,主要是调处油田企业与农民之间发生的用地纠纷。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原油市场无序收购,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在石油管线上锯口打眼盗油,油区社会治安出现了新问题。石油企业与县上共同承担油区治安治理的责任。具体措施为:华池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政法委牵头,综治办、公安局、乡镇派出所配合,在重点涉油区乡镇实行“一把手”工程,全面落实县包乡、乡包矿区、村包段、户包井和定人员、定井线、定责任、定奖惩的“四包四定”管护责任制;长庆采油二厂亦抽派警力,常驻华池石油矿区,在主要采油地段和输油管线区域,建立固定亭哨,日夜流动巡逻。企地联手,每年都组织开展数次油区治安整治的专项斗争,从重打击锯口打眼、油头油霸等刑事犯罪分子。及时处治突发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石油矿区社会治安的稳定。至2000年,企地双方共出动警力8420人(次),其中县上投入警力4550人(次),开展专项整治斗争65次;破获各类涉油案件905起,处理犯罪嫌疑人2500余人,判刑302人;取缔非法收油窝点126处,土炼炉10个,查获盗油车辆254台,罚款158万元,为油田挽回经济损失达8200多万元。

预审 看守

预审 自1949年12月起,县公安局执行股负责预审工作。1951年,县公安局设预审股,专管预审。

1954年,预审工作由公、法、检三家组成的审讯组负责,采取分案包干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审讯和清查清理。案件审清后,提交公安、检察、法院联席会议研究,初步提出刑期再报党委同意后,始开庭判决。1955年,县公安局预审股改为管教股,案件预审终结后,由管教股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1962年1月,华池县公安局恢复成立后,预审工作仍由管教股负责。1965年,改管教股为预审股,预审股专管预审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审工作先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保卫部取代。1973年11月,县公安局复设预审股,预审工作走向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80年代,本县在公安人员增加的同时,预审干部增加幅度较大。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对新增加人员多次进行了预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预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1983年至1987年全县开展“严打”斗争中,预审人员做到了“快查、快审、快结”,较好地完成了任务。1990年至1996年,全县受理预审案件250起,涉案人员416人,其中特大案件22起、涉案46人,重大案件43起、涉案79人,其他案件185起、涉案291人。通过预审,移送起诉243案共395人,免予起诉1案1人,给予其他处理6案20人;追回赃款、赃物折价11.55万元;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14人。

看守 1937年10月,华池县保安科始设看守所。看守所无固定地址,随战争形势的变化经常移动,监室为窑洞。看守所属预审股领导。设看守员1人。

共和国成立后,看守所设在县公安局院内,为窑洞。1951年,华池县人民政府迁至柔远城,看守所随县公安局迁至县城东面半山腰。1974年,本县在原址新修看守所1处,有窑洞7孔。1983年10月1日,看守所随县公安局搬迁至柔远镇小西沟口。新修的看守所为石箍窑四合院,占地面积1540平方米,有监室9间135平方米,平均每间15平方米,设计容纳72人;监墙高6米,巡逻道150米,有哨楼2处,探照灯1个,四周照明灯10个,监墙设有电网;办公区有办公、后勤用房11间,外线电话1部,内线电话2部,囚车1辆,监控设备2台。1973年后,看守所为股级单位,隶属县公安局领导。

1998年初,华池县看守所被庆阳地区公安处检查验收为“三级看守所”。

看押教育 陕甘边区时期,华池县肃反委员会(保卫局)已有看押工作。对一些临时性的看押任务,则由肃反委员会(保卫局)承担,看押地点临时选定。陕甘宁边区时期,县警卫队担任看押和处决人犯的任务。

共和国成立后,在平时看押教育中,基本做到收押人犯凭公安机关的押票,提审人犯凭提票,释放犯人有释票,未决犯不准出监劳动。人犯入监室要进行详细检查,每月检查清理一次监所。人犯家属送物要经所长批准,值日班长检查后由看守员送入监室。未决犯或重刑犯不准家属探望。看守所还由看守员或人犯班长组织人犯学习文化和有关书籍、报刊,并组织人犯进行讨论,提高思想认识,启发他们交代余罪。1954年3月,庆阳地区公安处召开各县管教股长会议,传达全国第三次劳改会议精神后,县看守所严格按规定办事,打骂、体罚人犯的现象基本得到制止。1971年8月23日至26日,庆阳地区召开了看守管教工作会议,重申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此后,杜绝了人犯干私活的问题,制止了过去管理不严、监规制度混乱等现象。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县公安局看守所按照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预审工作意见》及庆阳地区公安处召开的预审股长、看守所长会议精神,教育看守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有关管教政策。同时,公、检、法、司法局负责人经常给人犯训话,对他们开展政策、法律、道德、前途教育,使一批人犯得到启发和感化,注意学习改造,重新做人。至2000年底,看守所给人犯订有《特殊园丁》杂志、《甘肃日报》等报刊读物。每个监室备有扑克、象棋,还允许人犯家属送有关报刊、书籍,供他们阅读学习。逢年过节,看守所组织人犯进行歌咏、拔河等竞赛活动,以此活跃人犯生活,促进人犯身心健康。

生活管理 50年代初期,人犯的生活费用由省公安厅统一下拨。1950年,人犯囚粮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公斤,每天人均约1.23公斤。人犯的灯油、学习、医药、囚衣、囚被等费用由所拨的囚粮包干开支。每周吃面条1次,其余均吃黄米。人犯膳食用具齐全,住宿有草铺,也有板床。每天按监室轮流放风晒太阳。1周1次大扫除,每半月1次卫生大检查。一般疾病能予以治疗。1979年,按照《看守所工作制度》规定,人犯的粮油、副食按当地居民标准供给。从1980年1月1日起,人犯的伙食由每人每月的11元增加为13元。1981年,加强了人犯的生活管理,过冬储备有蔬菜,每天每人保证0.25公斤到0.5公斤蔬菜,每月或逢节吃肉1次,开水满足供应。1周内接收1次人犯家属送来的熟食,基本做到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同时,还给患病人犯做病号饭,每天打扫1次监所和环境卫生,每周洗1次头和脚,每月理1次发,半月洗1次衣服,有病及时给予治疗,对确实有困难和家在外地的人犯发给棉衣和被子。1983年,甘肃省公安厅拨给华池县公安局专款1.4万元,增加了人犯给养补助、修缮了监室。1984年,看守所实行文明管理,改善人犯居住条件,调剂饭菜花样。看守所备有常用药品,小病及时用药,大病及时治疗,人犯情绪稳定,绝大多数人犯体质良好。90年代初至2000年末,看守所规定:①人犯伙食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粮18公斤,蔬菜15公斤,植物油0.25公斤,每逢年、节人均大肉0.5公斤。炊管人员要做到,饭菜清洁卫生,新鲜可口。②人犯每月理发1次,半月刮1次胡须,每月洗1次澡(盆浴),夏天在水龙头冲凉次数不限;夏季每天供开水两次,冬天开水不限。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一个半小时。③看守人员每20分钟检查一次监室,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对人犯注重思想教育。看管人员要做到对人犯像父母对待子女,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通过管教人员的细心工作,使绝大多数人犯主动交代罪行,决心改过自新。同时,杜绝了牢头狱霸等不良现象发生。

第二节 检  察

机 构

1950年1月,成立华池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20日,华池县检察署改为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58年4月,华池县并入庆阳县,华池县人民检察院随之并入庆阳县人民检察院。1962年1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68年1月22日,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部分工作人员被抽调学习或调离。检察院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代办检察院工作。1968年7月,成立华池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1969年8月改称保卫部),代行公、法、检职能。9月,检察院撤销。

1978年7月24日,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恢复。自华池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各届检察长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0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1984年3月,改股为科。1985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税务检察室(派出机构)、人秘科。1987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建制,检察长为副县级。1993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由原来的5个科室增加到7个科室,即贪污贿赂检察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9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由原来的7个科室增设到8个科室,即批捕科、贪污贿赂检察科(1998年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起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审诉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至2000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共有检察人员3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纪检委员1人,检察员14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4人,法警2人,其他工作人员6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9人,副科级12人。

刑事检察

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本县检察机关全力投入“镇反”运动。检察工作重点是检举起诉土匪、恶霸、特务和国民党、三青团骨干分子及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以及破坏土地改革的坏分子。通过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纠正了对反革命分子处理“宽大无边”的偏向。1954年,《宪法》、《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本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项工作全面开展。1955年至1957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人,不批准逮捕4人;审查起诉反革命案件8件8人。1962年至1967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0人(其中县委批准逮捕18人),不批捕46人,退回侦查2人。“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工作中止。1978年7月县检察院恢复后,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分子,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80年至1982年,县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3人,不批准逮捕的22人。1983年至1987年“严打”斗争中,县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19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0人,不批准逮捕24人,退回侦查3人;向法院起诉185人,免予起诉11人,不予起诉5人。1988年至2000年,刑事发案较前增加,县检察院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23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849人,不批捕的156人,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10人,其他处理1人,撤案7人。

经济检察

本县检察机关对经济类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检察监督始于50年代。1950年县检察署成立后,积极参加了“三反”、“五反”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查处了一批经济案件。1954年后,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贪污、盗窃、侵吞、非法占有公有财产以及破坏粮食政策、勾结奸商营私舞弊案件列为自行侦查的业务范围。县检察院按编制的25%配备侦查人员,使经济检察工作得到加强。1981年,县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15起,立案侦查9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5人,向法院起诉6人。1982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济案件11起1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700元。1983年至2000年,本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2件,立案侦查51件,逮捕犯罪嫌疑人22人,向法院起诉35人,判处徒刑2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7.26万元。

控告申诉检察

1950年,本县检察机关开始受理人民来信、来访,办理信访案件。此后,逐步建立健全了登记、批办、转办、检察、催办、回复报结、统计、立卷、归档、总结等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1961年至1962年,根据有关干部、群众的申诉,对1957年至1959年间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了甄别平反。1979年至1981年,县检察院通过办理信访案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和平反。1981年至2000年,本县检察机关先后受理控告申诉案件531件,自办39件,转办222件,存查270件。

第三节 审  判

机 构

1934年,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及华池县、庆北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根据地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均由肃反委员会、保卫局(队)代行办理。1936年,根据1935年中共中央下寺湾会议精神,华池县、赤庆县苏维埃政府成立了裁判部。裁判部设部长、裁判员、书记员(由县政府秘书兼)。1937年10月,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裁判部改称裁判处,裁判处设裁判员1人。1940年,华池县设立由县长、县委书记、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裁判员等5人组成的裁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1943年,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华池县裁判处更名为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设裁判员1人。各区设立3~5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乡上设1名仲裁员,调解处理部分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4月,县裁判员改称审判员。同年,县裁判委员会取消,重大案件由政府委员会讨论决定。区、乡仲裁员亦被取消。1949年3月,华池县司法处改为华池县人民法院,“华池县人民法院”木质方印和条戳,于同年12月8日正式启用。

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审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1950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在各个机关人员上作定员定额的决议”精神,华池县人民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看守员、法警在县公安局警卫队中临时调用。1951年3月,看守所、监狱劳改队兼受司法部门指导,并建有提押、释放等制度。1952年1月,县法院始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53年12月22日,县法院成立巡回法庭,抽调县法院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各区建立收案站。巡回法庭负责巡回审理辖区内全部民事案件及部分轻微刑事案件。1954年1月,县法院设立人民接待站,配备专职接待员,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代写诉状,代录口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1955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县法院成为独立的审判机关。1958年,华池县并入庆阳县,在华池设庆阳县人民法院柔远人民法庭。1962年1月,恢复华池县人民法院。1965年后季,成立悦乐人民法庭,后撤销。

“文化大革命”中,华池县人民法院一度被军管,曾先后用过“华池县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人民法庭”、“中国人民解放军华池县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印章。1973年2月21日,华池县人民法院恢复,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5月4日,成立元城人民法庭。12月18日,公、检、法军管会撤销。12月23日,成立华池县人民法院党组,院长任党组书记,副院长任副书记。1974年2月15日,恢复悦乐人民法庭,受理城壕、悦乐、五蛟、上里塬4个公社刑事、民事案件。1976年10月至1978年12月,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地委任命。1979年7月13日,成立山庄人民法庭,受理山庄、紫坊畔、南梁、林镇4个公社及石油农场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当年底,县法院共有干警15人,其中正、副院长各1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5人,秘书1人,法警2人。1980年,县人民法院干警增至19人。1981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庭长、秘书等5人组成。1982年4月,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法庭,编制3人。11月,增设柔远人民法庭、五蛟人民法庭、上里塬人民法庭。1984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档案室、信访室6个机构;下设柔远、悦乐、山庄、五蛟、元城、上里塬6个基层人民法庭。1987年1月,华池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民法院院长,为副县级。同年,县法院先后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庭。至此,县人民法院共设14个庭室(含基层6个法庭),共有干警36人,其中干部35人,副县级1人,正、副科级17人。1991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1994年5月,经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设城壕、乔河、林镇人民法庭。8月,县人民法院设执行中心和经济调解中心,中心主任分别由执行庭和经济庭庭长兼任。1995年8月,县人民法院设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法警队。至2000年底,县人民法院设党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政工科、告审庭、民事庭、行政庭、经济庭、执行庭、法警队和柔远、悦乐、上里塬、五蛟、元城、山庄、乔河、城壕、林镇9个基层人民法庭。编制75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办公室主任、正副庭长、法警大队长11人,审判员4人,助理审判员8人,书记员10人,法警1人,其他工作人员、检查员5人;9个基层法庭有工作人员32人。

刑事审判

陕甘边区时期,华池、庆北、赤安、赤庆等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设肃反委员会(保卫局),实施刑事审判,对建立和保卫革命政权起了积极作用。陕甘宁边区时期,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下设的裁判部、裁判处、司法处等审判机关,从保卫边区、坚持抗战的需要出发,重点查办审理了叛变投敌、汉奸、特务以及土匪、盗窃、烟毒、赌博、杀人、抢劫、破坏边区法令等各类刑事案件。1938年至1949年,华池县审判机关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91件。

共和国成立初,华池县的刑事审判围绕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粮食统购统销等中心工作开展。1949年10月至1954年,全县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46件,审理结案404件,未结142件。其中1951年受理的99件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占10.42%,烟毒案件占17.71%,赌博案件占14.58%,窃盗案件占9.37%,杀人、破坏经济建设、伤害人身自由、侵权、妨害婚姻家庭等案件占47.92%。通过查办案件,重点惩治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分子,为巩固新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1955年,随着《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刑事审判中依法办案、公开审判、回避、陪审、合议、辩护等5项审判制度全面推行。当年,县法院审判刑事案件70件,其中陪审案件14件。县法院为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和“镇反”工作,还组成公、检、法参加的9人工作组,以白马(今南梁)、元城2区为重点,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此期间,受理反革命案件4起,其他刑事案件28起。其中检察院起诉2案2人,公安局起诉19案19人,法院直接受理11案21人,经审理判处徒刑35人,作其他处理7人。1956年,县法院共受理刑事案48件,其中反革命案3件,吸食贩卖烟毒案7件,侵犯人权案3件,破坏军婚案2件,过失杀人案2件,破坏森林案7件,买卖婚姻案2件,赌博案5件,抗拒劳改案8件,盗窃和其他纠纷案9件;审结46件,未结2件。审判坚持“正确、合法、及时”的原则,使全县“镇反”、“肃反”及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工作进展顺利,社会治安状况得到明显好转。

1957年,“反右派”运动开始后,县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64件,其中反革命、不法地主分子破坏案占3.65%,破坏农业社案占37.8%。在受理案件中,检察院起诉案75件,法院受理自诉案89件。年终审判144件,判处人犯185人。这一时期,审判工作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错捕、错判了一批人。后在1962年,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错捕、错判的人分别得到反平。

1962年,县人民法院,总结了“大跃进”期间以“一员顶三员”、“一长顶三长”,提请、起诉、审判三道程序一遍过,“一竿子插到底”的经验教训,重新依照法定的原则和审判程序办理刑事案件,恢复和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审判工作。1964年至1965年,根据中央“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发动群众揭发、核实、监督、改造、打击犯罪,使刑事犯罪逐渐减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工作程序被打乱,一些必要的审判制度被取消,冤、假、错案大量出现。“文化大革命”中,全县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225件。“文化大革命”后的第一次复查中,纠正平反和改判冤、假、错案104件104人,占判处案件总数的46.2%。其中改判无罪的39人,免于刑事处分的26人,部分改判的39人。第二次复查中,对申诉的40人,改判、平反17人。第三次复查中,对申诉的6件6人,平反4件4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县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1979年至2000年,县法院在治安整顿、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斗争、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以及社会治安、油区治理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中,受理各种刑事案件923件1397人。经依法审理,审结908件,其中杀人案7件、抢劫案41件、强奸案24件、纵火案1件、盗窃案287件、奸淫幼女案4件、破坏军婚案1件、重婚案9件、诈骗案13件、贪污案33件、赌博案9件、流氓案18件、破坏集体生产案5件、挪用公款案5件、拐卖妇女案1件、砍伐森林案14件、贩毒案3件、侮辱他人案2件、偷税案4件、伤害案119件、其他各类刑事案308件,共判处人犯1359人。

民事审判

1934年至1936年秋,在华池境内成立的华池、庆北、赤安、赤庆4县苏维埃政府均设裁判组织,从保护农民分得的土地、生产资料和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人民利益出发,承担辖区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1937年10月,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民事审判工作得到了广泛开展。一方面,通过发挥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仲裁员的作用,处理民间纠纷,减少诉讼;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利用调解和判决的司法手段处理大量的土地、婚姻、债务等民事案件。1938年,县裁判处调解、判决土地纠纷案10件,婚姻案12件,债务案1件。1939年,调解、判决土地纠纷案件4件,婚姻案1件,债务案1件。1943年,县司法处贯彻“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深入实地依靠群众办案,并将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陇东分区专员公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本县调解处理的封捧儿婚姻案,成为当时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典型案例。1945年,县司法处判决土地纠纷案3件,调解2件;判决婚姻案1件,调解1件;判决窑房纠纷案2件;调解债务案1件。1947年至1949年因处于解放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工作时断时续。

共和国成立后,民事审判工作成为县法院一项重要审判职能。1949年10月至1954年,县法院结合土地改革、查田定产和贯彻《婚姻法》等项工作,先后受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各类民事案件167件,审结166件;调解民事纠纷443件、轻微民事案314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97件。1955年至1957年,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婚姻法》的实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减少。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规范,辩护、合议、回避、审判监督等项制度逐步健全。1962年至1966年5月,县法院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指导方针,受理民事案件201件,审结194件;调解各类民事纠纷2475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撤销,基层调解委员会解散,县内民事案件受理数逐年减少。1970年,全县受理民事案件2件,为共和国诞生后本县受理民事案件最少的一年。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民事案件受理数量开始增多。当年受理民事案件28件,群众来信来访62件。同年,全县成立调解委员会111个,调解小组573个,调解人员2496人。调解组织办理调处民事纠纷1098件,相当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39倍。1974年至1977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16件,群众来信185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1978年至2000年底,共受理民事案件4429件,审理结案4190件;群众来信来访3860件,处理3750件。

经济审判与行政审判

1982年4月,华池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之后,经济审判工作在全县展开。至200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188件,审结1144件。1987年6月,华池县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配备庭长、助理审判员各1人。至2000年底,共受理行政案件41件,审结41件。

案件复查

60年代初,华池县人民法院复查纠正了“大跃进”期间的冤假错案,对一些在认定事实、定罪量刑上确有错误的刑事案件再审后进行了改判。“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监督工作基本中止。1978年落实政策、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开始后,审判监督工作全面恢复。县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案错案和历史案件、历史老案进行了全面复查。

复查“大跃进”时期案件 1962年,县人民法院同有关部门对“大跃进”时期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1958年至1961年上半年,全县捕判各类刑事案犯200名,其中已判决142人,定管制分子58人。经对其中需要复查的95人的复查,其中原判正确的39人,占复查人数的41.05%;有各种问题的56人,占复查人数的58.95%。在有问题的56人中,错捕错判的13人,占复查人数的13.68%;量刑畸重的8人,占复查人数的8.42%;两可之间的20人,占复查人数的21.05%;事实不清的15人,占复查人数的15.79%。对上述56人,按法律程序重新报批,无罪释放13人,改判减刑8人,改判教育释放20人;摘掉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15人。同时,给2人恢复党籍;给2人安置工作,补发工资。对清理出的老、弱、残、病的12名犯人,采取保外就医4人,提前释放5人,监外执行1人,教育释放1人,改判释放1人。

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 1978年全国第八次、全省第七次司法工作会议之后,县人民法院从有关单位选调干部,增强办案力量,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225件政治、刑事案件全部复查。经复查,平反、改判104件(其中改判无罪39件,免刑26件,部分改判39件),占应复查案件的46.2%;维持原判121件,占应复查案件的53.8%。其中,对57件政治案件复查后,平反、改判46件(其中改判无罪23件,免予刑事处分8件,部分改判15件),占此类案件的80.7%;维持原判11件,占19.3%。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29件申诉案也作了复查,平反、改判13件(其中改判无罪8件,免予刑事处分4件,减刑1件),占应复查案的44.8%;维持原判16件。并对已复查过而又多次申诉、缠诉的33件案件进行了重新复查。复查后,平反、改判12件,维持原判21件。

复查历史案件 1978年9月至1979年10月,县法院对1957年和再次申诉、缠诉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1957年,由县法院判处的各类案件152件17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14人,判处管制37人,训诫及给予其他处理的20人)。经复查(含1962年复查改判数),平反、改判50人(其中改判无罪6人,特赦9人,免予刑事处罚9人,部分改判6人,撤销管制20人),占判处总数的32.8%。同时,对复查后再次申诉的40人经复查后,平反纠正17人;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死刑的33人进行复查后,改变定性1人,维持原判3人;对“文化大革命”后受理的6案复查后,改判纠正4人,维持原判2人。

复查历史老案 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本县成立复查领导小组和9人案件复查小组,从1986年10月开始了历史老案复查工作。这次复查,将1958年至1961年判处的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21件刑事案件(其中反革命案23件,破坏农业社案34件,坏分子案36件,盗窃和宰杀牲畜案16件,其他12件)列入复查范围。复查后,维持原判84件,改变定性8件,改判无罪29件。在维持原判案件中,有反革命案23件30人,破坏农业社案21件21人,坏分子案14件14人,三年困难时期与生活有关的盗窃和宰杀牲畜案15件,其他案11件。在改变定性案件中有破坏农业社案2件2人,破坏分子案5件5人,其他案1件1人。在改判无罪案件中,有破坏农业社案11件11人,坏分子案17件17人,三年困难时期与生活有关的盗窃和宰杀牲畜案1件1人。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改判的案件及时委托当地法院或法庭进行宣判;对个别找不到人的改判案件,将材料附卷并作以说明;对有申请而未作改动的案件,也及时答复申诉人。

典型案例

                                 马专员审理婚姻纠纷案       

温台区四乡封家塬村封彦贵将女儿封芝琴(乳名捧儿),自幼许给张湾村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封彦贵嫌张家贫穷,教唆捧儿与张家解除婚约,并暗中以法币1400元、银元48个为彩礼,又将捧儿另许城壕南塬张宪炽之子为妻。张金才得知告发,经华池县司法处判决,将后次婚约撤销。1943年2月,捧儿到亲戚家吃酒席,经人介绍与柏儿见面,表示同意和柏儿结婚。同年3月,封彦贵又将捧儿以法币8000元、银元20个、哔叽布4匹为彩礼,许给庆阳县新堡区朱寿昌为妻。捧儿不同意。张金才得知后,伙同本户族多人,深夜闯入封家把捧儿抢回,给儿子完婚。第二天,封彦贵到华池县司法处控告张家“强抢民女”。司法处未作深入调查,即判决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捧儿和柏儿婚姻无效。宣判后,封、张两家都不服判决,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这时,适逢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便亲自受理了封捧儿的上诉案。封捧儿向马专员诉说了原委。马专员向区、乡干部和群众了解了情况,征求了意见,而捧儿坚持要与柏儿结婚。马专员查清真相后,协同县司法处工作人员在村公所召开群众大会,传来当事人,公开审判,审明了封彦贵贪财屡卖女儿、张姓纠众抢亲的事实。经征求捧儿、柏儿对婚姻的意见及在场群众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后,宣判捧儿和柏儿的婚姻有效;张金才纠众黑夜抢亲,对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妨碍极大,科处劳役;封彦贵把女儿当货物几次出卖,科处苦役,以示惩戒。群众认为这一判决合情合理,称颂“马青天”为妇女争取自由婚姻、正确处理婚姻案件立了范例。

 枪毙谭世麟       

谭世麟,男,汉族,死年72岁,庆阳县庆阳城人。民国三年(1914)加入中国国民党。曾先后任团佐缉察队长、商团长及警佐教练官。民国十五年(1926),任冯玉祥部六旅三营及独立营营长。民国十七年(1928)任陇东剿共司令及甘肃暂编第六旅旅长兼陇东民团司令,后为冯玉祥部三十六师师长。1935年任庆阳、合水等8县保安司令,后任庆阳县保安大队长。

谭世麟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率部在本县悦乐一次用铡刀铡死无辜群众32人。民国二十三年(1934)四月,在本县南梁用铡刀杀害共产党员、南梁地区第一个农民联合会—金岔沟农民联合会主任白养珍,土地委员会干部曹思忠,修械所工人李青山等6人;在阎家坬子等地活埋共产党员、地方干部、游击队员和群众42人;在本县元城一次铡死无辜群众4人,刀杀6人,斧头砍死2人。同年,在配合国民党军仇子康团进剿陕甘边苏区时,挖了刘志丹的祖坟,将其祖母尸骨焚化,并杀死其家属、户族、亲戚20余人,活埋干部群众17人。1936年,谭世麟率部在元城一带抢去群众马百余匹,诈去张有珠银元3000元。1947年6月,庆阳城东北塬头敌岗楼起火,谭世麟为了报复,将俘去的游击队员陈斌等8人残杀。1949年9月5日,谭世麟被逮捕。1950年3月5日下午3时,在柔远城召开700多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判处罪大恶极的谭世麟死刑,就地执行。

 郭彦亭杀害雇工偿命       

1951年11月21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在柔远城召开5000人大会,公开审判了郭彦亭杀害雇工王世万的罪行。

杀人犯郭彦亭,男,1919年生,本县一区七乡人。曾在华池县公安队当战士,1947年逃跑回家以后不务农耕,到处游逛。1950年1月17日雇志丹县王世万为长工,年工资糜子3石、粗布衣服2件、黑羊皮袄1件、布鞋2双,并商定上工时交一部分,中期交一部分,工满交齐。王世万一直做到5月份,郭犯未付分文工资。王世万不愿再做下去。经别人说合,郭答应给王增加棉、单裤各一件,并马上付一半工资。可此后,郭犯不但不付工资,反把王世万大骂一顿。至10月初,郭犯所欠王世万糜子1石1斗6升、银元9个,遂生赖账杀人之心。10月13日,郭犯将王世万哄骗至山里放羊,天快黑时用斧头砍死,把尸体丢弃山沟。经检验,头部砍伤7处,证据确凿。郭犯亦供认不讳。为保障人民生命权益,经呈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杀人犯郭彦亭死刑,执行枪决。

 毛女吐真情 淫妇奸夫落法网       

悦乐区一乡三村农民李秀儿作风败坏,1949年与王占福通奸,同谋杀害本夫赵彦才,将赵诳至3丈高的崖上推下,因崖下蒿草茂盛,赵侥幸活命。同年后季,李秀儿和路九奎通奸,又同谋药杀丈夫赵彦才,未遂。1950年10月,李秀儿与同村李殿明勾搭成奸,乡政府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李秀儿三次向李殿明出谋杀害本夫,李殿明表示同意。二人商定1953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夜晚行事。为了掩人耳目,李殿明当日先去悦乐,晚间潜回赵彦才家,手执李秀儿早已准备好的铡背,趁赵彦才睡熟之机,用力打击赵之头部,致使赵头骨碎裂,当即死亡。二犯将尸体拉出,唯恐不死,李殿明又将赵睾丸揪出,在头部又打了两铡背。为了掩盖罪行,二犯给死者穿好衣服,抬至河对岸的鱼儿背,从6丈多高的石崖上抛下,制造失足摔死假象。第二天,李秀儿以赵彦才失足落崖而死,办理丧事。赵有13岁女儿毛女,对二犯罪行暗中目睹,向程村长诉说了真情。程即汇报上级,将二犯捕获归案。经审理,证据确凿。1954年10月18日,在五蛟城壕召开公判大会,判处二犯死刑,执行枪决。

 表嫂报案 表弟伏法       

罪犯杨占虎,男,汉族,1966年生,华池县柔远镇张川村农民。1986年4月因流氓罪,1990年8月因盗窃罪,先后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免予刑事处分。

杨占虎于1990年10月给其表兄李九龙家拉运石料期间,与表嫂私通。后赖在李家不走。1991年6月5日晚,杨占虎寻衅滋事,与李九龙争吵。李拿起一把斧头砍打杨,杨用铁锨打落斧头,将李压倒在地,拾起斧头向李九龙头、面、胸部连续砍击。李妻跑出大门喊人时,被杨拉回关入窑内。杨又拿一把宽刃镢头朝李九龙颈、背、腰部猛剁,致李死亡。然后胁迫李妻共同掩埋了尸体,清除了作案现场和凶器上的血迹。次日,李妻设法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杨犯被抓获。

1991年8月28日,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犯杨占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占虎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柔远城执行枪决。

 金库被盗 案犯伏法       

罪犯水文杰,又名水文选,男,汉族,1971年生,甘肃省静宁县人,任中国人民银行华池县支行出纳员。1988年因盗窃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0年刑满释放。

罪犯高芳军,男,汉族,1969年生,甘肃省宁县和盛镇西高村农民。1988年因盗窃罪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9年刑满释放。

水文杰、高芳军1988年劳改期间结为把兄弟。刑满释放后,水文杰隐瞒前科,被录用为中国人民银行华池县支行干部。高芳军知情后,即向水打问金库情况,萌发盗窃歹念。1992年5月27日,高芳军因盗窃,在被押解途中脱逃。次日窜到水文杰单位,水为其打开手铐。高提出盗窃金库,水文杰答应伺机作案。6月10日,水文杰代管金库钥匙。6月15日高潜入银行,二人商定当晚行窃。水清理焚毁二人来往信件,消除查证线索。当晚9时许,水文杰以替代值班为由支走守库员罗某,诱骗另一守库员何某与其饮酒,致使何某酒后熟睡。翌日凌晨1时许,水文杰关闭了报警器,让高芳军在楼上房间望风,水文杰从保卫发行股办公室窃取另一套金库钥匙,开门进入金库,打开钞柜,盗取人民币17.5万元及价值7600元的30枚对金牌,并将全部赃款装入提包,由高芳军携带提包翻出大门逃跑。水文杰察看四周无动静后,越门追上高芳军同行逃窜。1992年6月21日,高芳军在西峰市被抓获,缴获赃款12370.50元及用赃款所购物品。根据高芳军交代,从其亲属处起获赃款128495.10元,对金牌16枚,以及用赃款所购物品。6月22日,水文杰在逃窜途中被公安机关在山西大同火车站抓获,缴获赃款29300元,对金牌13.5枚。二犯盗窃金库现金和对金牌总价值18.26万元,破案中追回赃款、赃物共计178853.90元,其余3746.10元已被挥霍。

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7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罪犯水文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罪犯高芳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水文杰、高芳军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柔远城走马梁半山腰执行枪决。

第四节 司  法

陕甘宁边区时期,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先后设立的裁判处、裁判委员会、司法处,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共和国成立后,由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代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80年代初,本县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项工作逐步开展。

机 构

华池县司法局 1980年11月1日,成立县司法科,隶属华池县人民政府,设科长、副科长。1981年6月22日,县司法科更名为华池县司法局。至2000年底,局机关编制11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党支部书记1人。内设临时机构3个,即华池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华池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华池县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具体业务由司法局代办。全县19个乡镇普遍建立有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司法调解中心;全县114个行政村和1个县城居委会全部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

庆阳振华律师事务所 1954年,随着《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定了辩护制度,县法院始聘请义务辩护人7人。1958年后,义务辩护人聘请终止。1979年,恢复辩护制度。1981年4月,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属县司法局管理。1988年3月,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华池县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服务机构,设主任1人,律师1人,工作人员2人。1996年3月21日,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司法厅、庆阳地区司法处有关文件精神,华池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庆阳振华律师事务所,仍为法律服务机构,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属县司法局管理。至2000年底,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有四级律师2人,律师助理1人,律师工作者1人。

华池县公证处 1981年8月3日成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属县司法局管理。至2000年底,设副主任2人;有四级公证员3人,公证工作人员1人。

法制宣传

1934年,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及华池、庆北、赤安、赤庆等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苏区各项法律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动员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揭露各种犯罪活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1937年以后,陕甘宁边区相继颁发了禁烟、禁赌、放足、婚姻、防奸防特和保卫红色政权等法规、条例。本县各级干部走乡串户,向群众宣传法规、条例精神,教育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公布后,本县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制裁,废除了纳妾和童养媳等封建陋习。男女结婚实行双方到政府登记。经过两年多宣传教育,本县群众普遍允许子女自由恋爱和寡妇改嫁自主。1939年8月,《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脚条例》公布后,本县掀起了禁止妇女缠足、提倡放脚的宣传活动,使放脚逐步为全县妇女所接受。1944年,陕甘宁边区《人民防奸公约》公布后,全县农村普遍建立了3~5人的治安小组,每逢集日上街宣传,使防奸防特成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为保卫革命政权起了积极作用。国民党特务杨哲卿受西安中统特务机关派遣,先在华池县某小学任教,后混入华池县司法处进行特务活动。经群众检举揭发,后被枪决。

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对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1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利用机关、学校组织宣传队,采取编排节目、书写标语、编写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学习宣传,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法治意识,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1966年至1973年,由于遭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本县公、检、法机构瘫痪,法制宣传基本停顿。1973年公、检、法机构恢复后,法制宣传逐步恢复。1974年,本县司法部门针对青少年犯罪突出的情况,在全县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各中、小学增设了法制教育课,由司法干部、教师、公社领导组成法制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自编教材,定期授课。经过教育,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下降。各机关、农村大队也建立了法制宣传组织,举办短期法制学习班和长期政治夜校,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律常识,并定期总结,同时开展评选遵纪守法模范家庭和个人的活动。

1978年至1979年,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本县统一部署,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在社、队层层培训骨干,深入机关、农村开展宣传。至1979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县举办新法学习班30多期,参加学习的干部、群众达10万人(次)。1980年县司法行政机关成立,法制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县委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在乡村及部分机关聘请义务宣传员,形成了县、社、队三级宣传网络,由原来的突击性宣传发展为经常性宣传。1985年,全县中、小学增设法制课、县委党校、企事业单位举办法制业余学习班,定期邀请司法干部授课。同年,县委、县政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精神和《全区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要求,成立了中共华池县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司法局办理具体业务,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在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领导下,本县自1986年到2000年底顺利实施了三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一五”普法(1986年至1990年):主要对象是60岁以下、12岁以上的公民,其中干部和青少年为普法教育重点。学习内容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过组织学习和宣传,使全县完成了历史上的一次全民性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二五”普法(1991年至1995年):在“一五”普法基础上的一次更广泛、更深入的全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活动。1995年12月,华池县被评为“二五”普法全国先进县,受到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表彰奖励。“三五”普法(1996年至2000年):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宪法》及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在普法教育期间,本县先后购买发放法律知识教材6377套,印发法制宣传材料(小册子)46570份(本),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4期,参加法制宣传干部940人(次)。办法制宣传墙(板)报2634期,书写标语74385条,开展广播讲座466次。在县城、乡镇街道悬挂横幅349幅,法律咨询6299人(次),利用城乡集日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活动1011次,接待宣传群众85万多人(次),辅导干部法律知识43次8288人。从1991年开始,本县每年组织一次在职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8%以上,考试及格率达100%。1999年,县司法局开通“148”法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服务。“三五”普法验收结束后,华池县被评为全省“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县,白马乡、华池一中、温台乡张桥村被评为庆阳地区“三五”普法先进集体。

调 解

华池境内,调解源自民间,年代久远;官方调解始于民国,盛于当代。

共和国成立前,华池境内多为民间调解。各区、乡、村、家族中都有办事公道、深孚众望的中老年人为乡邻、户族释解矛盾。这种民间调解分为家族调解、村邻调解。但因其处于自然状态,故有宗法色彩,深受封建道德束缚。陕甘宁边区时期,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对民事纠纷调解日渐重视。自1940年起,华池县、区、乡普遍建立起调解委员会。1943年6月,《陕甘宁边区民事案件调解条例》和《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下发后,本县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时,调解工作主要有:一是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打架斗殴、伤害、妨害风化、妨害公务、妨害动员工作等;二是处理民事案件,有土地、债务、婚姻家务等。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等。调解后发给当事人双方和解书,其内容包括调解事由、方式、当事人姓名、签字、调解年月日、地点等。1949年1月后,按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华池县一个报告批复的精神,本县调解工作坚持做到:(1)双方自愿,不许有任何强迫;(2)要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4)适当照顾经济情况、贫穷程度合理解决;(5)调解是指民事案。这5条调解工作原则的执行,使调解工作更加受到群众信赖和拥护。

1949年10月至1954年,本县各区、乡、村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至1954年,全县有区级调解委员会5个,每个调委会由5人组成,区长兼调委会主任;乡级调解委员会33个,每个调委会由7人组成,乡长兼调委会主任;村级调解小组由9~11人组成,村长兼任组长;街道调委会1个,由5人组成。全县共有调解人员1459人。这个阶段,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的宣传实施,人民群众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改变,城乡群众找组织处理纠纷的明显增多。1951年至1954年,全县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434件。同时,县人民法院对于重大纠纷与当事人有永久利害关系的问题经调解处理后,在调解书中逐条列清,作为永久法律依据;重要纠纷则发给调解笔录,并予登记备案。1954年至1960年,结合普选和民主建设、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各区、乡(公社)对原有调解组织进行了改建、重建和整顿加强,并正式定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46个,同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所有调解组织受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领导。这一阶段的调解工作,主要是配合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本县注意发挥乡级以下调解组织的作用,全县农业合作社、生产大队调委会调处各类纠纷826件。结合开展调解工作,还在机关、农村、家庭订立了爱国公约和遵法守纪公约。1960年,公社调解组织撤销,只保留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3~7人组成,调解人员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贫下中农组成。1960年至1966年,调解工作主要围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中心工作进行。1967年至1971年,县内各级调解组织瘫痪,工作停顿。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各级调解组织随之恢复,调解工作逐步展开。1978年8月,遵照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县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公社发生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全县发生的各类纠纷较前减少,法院同期受理的民事案件有所下降。1981年起,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原则》的重新公布,调解组织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是年,全县19个公社、118个生产大队、1043个生产队,均成立了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形成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调解网”。1982年,本县对各级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加强。之后,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社会治安整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1983年,全县调处民事纠纷658件,是法院同期受案数的7倍。1983年至1985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100件,防止了民事纠纷的发生。1985年后,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司法助理员包乡、调解主任包村、调解员包户的层层承包责任制。1999年,本县培训调解人员2490人,订立调解有关制度625条。1987年至1990年,共帮教失足青年438人,改过自新的336人,占失足人数的76.7%。1995年和1997年,本县举办违法人员学习培训班52期,参加人员603人。

  表31-4-1民事纠纷调处统计表单位:件
年份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表法律顾问参与非抗诉案件
198129  1
1982119  6
1983187  10
1984168 27
1985135 31
1986128234
1987203149
1988257192
198930175102
1990401310123
1991451311112
199247111071
1993431310103
199456061286
199594141983
1996118141798
1997132172282
1998121202283
1999197153664
2000135242665
合 计117523320412482

律 师

1979年前,本县律师业务均由司法机关或义务辩护人代理。1981年,华池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后,恢复了法庭辩护制度,开展了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参与非诉讼事件处理等项业务,除法律咨询外,其他业务均按规定收费。

法律咨询 1981年华池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开展了法律咨询业务。至2000年底,律师事务所通过开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书写大幅标语等形式,或利用集日向群众宣传各类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同时,不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和答复了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律师事务所成立至2000年底,共接待咨询人员3万余人(次),解答各类法律问题10万余条(次)。

代写法律文书 律师事务所代写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刑事、行政、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撤回书、执行申请书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代写的申诉书等。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此项业务量呈现递增趋势。1981年至2000年,律师事务所代写法律文书1165件。

刑事辩护 1981年,律师顾问处成立后,开始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业务。律师受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或由法院指定后,先签订辩护合同或协议,后阅卷立案、会见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参与庭审调查和出庭依法辩护。至2000年底,法律顾问处(事务所)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承担全县刑事辩护任务,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233件,其中依法建议从轻处罚163件,减轻处罚24件,无罪辩护8件。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率达到83%。

民事代理 80年代,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代理案件19件;90年代办理民事代理案件185件。律师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率达80%以上。

法律顾问 自1984年开始,庆阳振华律师事务所(顾问处)先后为华池县印刷厂、汽车修配厂、物资公司、医药公司、建筑公司、砖瓦厂和华池县农业支行、华池县工商支行、华池县建设支行、信用联社、百货公司、糖酒公司、华池县重油化工厂、县妇联、县总工会等124家国营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为华池县物资公司追回长期拖欠货款20多万元,为华池县重油化工厂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

非诉讼案件办理 此项业务属国内非诉讼事件。方式是先与当事人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再明确代理事项的权限和时限。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办理此项业务25件。1986年至2000年办理此项业务57件,共收费1464元,避免经济损失25万元。

  表31-4-21981~2000年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业务统计表单位:件
年份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表法律顾问参与非抗诉案件
198129  1
1982119  6
1983187  10
1984168 27
1985135 31
1986128234
1987203149
1988257192
198930175102
1990401310123
1991451311112
199247111071
1993431310103
199456061286
199594141983
1996118141798
1997132172282
1998121202283
1999197153664
2000135242665
合 计117523320412482

公 证

在古代,华池民间彼此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已以私证形式出现。当时,形成的契约文书虽未经过官方机关,但被民间所公认,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民国时期,本县公证业务多由官方办理。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公证工作长期处于民间私证状态。1981年华池县公证处成立后,承担全县公证业务。1982年,办理经济合同、权利义务公证各1件。1983年,办理权利义务公证77件。1984年,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0件。1985年,办理经济合同公证507件,权利义务公证3件。1986年至2000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11568件,平均每年771件。其中办理经济类合同公证6400件,民事权利义务公证1568件。同时,接待来访1680人(次),调处公证后合同纠纷50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处理来信86件,办理公证事项涉及金额达2亿多元。

终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