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税务
华池赋税征课源远流长,自秦、汉就有了比较完整的税收制度。后经历代多次改革,对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缓和阶级矛盾曾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阶级利益的局限性,封建统治者未能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生产,而以赋税课征阻碍和破坏了生产发展。
民国初,改田赋为国税,带征附税属地方。境内征正税及附加达20多种,附加大大超过正税。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各种苛捐杂税达30多种,广大农民不堪负重,生活极度贫困。
革命根据地时期,废除国民党的一切苛捐杂税,实行轻徭薄赋政策,除开征救国公粮外,各级政府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生产自给收入,保证革命事业的最低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尤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培养税源、税种,更加完善了新时期税收机制。1950年至2000年,各项税收累计14492.05万元,增强了国家和地方财力,促进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一节 征管机构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税收由县政府二科兼办。1940年1月庆环税务分局成立后,在元城、悦乐、白马区设查验所。1941年10月华池县税务局成立,并设白马区税务所,次年设立元城税务所。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撤局设所,归庆阳县税务局管辖。1951年3月15日撤所,成立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柔远、悦乐、白马、温台、元城5处代征点。1958年庆华合县,税收业务并入庆阳县税务局。1962年1月恢复县税务局,内设人秘、税政、计会、监察股,下辖城关、李良子、元城、山庄、悦乐5个税务所和1个驻征处。1966年12月3日与财政、工商局合并,成立县财税管理站,1968年10月成立站革命委员会。1970年10月改称财税局,12月成立局革命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1972年李良子财税所更名为五蛟财税所,并新增林镇、上里塬2所。1973年11月撤销局革命领导小组,任命正、副局长。至1974年,先后成立城壕、南梁、紫坊畔、乔河、乔川5个财税所。1979年5月财税分设,恢复县税务局,内设人秘、税政、计会股,基层财税所同时改称税务所。1985年1月划归省税务局垂直管理。1986年局机关增设征管股,1987年1月增设监察室。1988年,有基层税务所14个,税干73人。1992年2月增设稽查队,1994年前季改为稽查分局。
华池县地方税务局及税务所 1994年7月25日地税国税分设,成立华池县地方税务局,隶属甘肃省庆阳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内设办公室、人教、计财、税政、征管、农税股、发票管理所。下辖稽查分局和城关、悦乐、五蛟、元城、山庄5个税务所。共有职工19人,其中,局长、副局长各1人。1998年8月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1999年1月城关税务所更名为华池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2000年末共有职工36人。
华池县国家税务局及国税所 1994年10月成立华池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国家税务总局,内设税务检查股,办公室,发票管理所,征管、计财、人监股,稽查分局(原稽查队)。14个基层税务所划归其管辖,更名为国税所。1996年10月23日,内设机构调整为人教监察、业务、计划财务股和办公室。1997年1月,撤并14个国税所,成立县国税局城区(原城关所)、悦乐、五蛟、元城、山庄5个分局(均由股级升为副科级)和发票管理所及林镇、城壕、上里塬3个代征点。同年5月撤销上里塬代征点,12月成立庆阳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华池分部和办税服务厅,均为副科级建制。1998年9月撤销城区分局和机关计财股,人员及业务分别并入稽查分局和办税服务厅,11月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2000年末共有职工50人。
第二节 税 制
清代境内田赋有本色粮、折色银、徭银、人丁银、草价银、屯地粮、屯丁银等。并实行田赋附加(羡余)。工商税有盐课、关税(内地关税)、正税(属货物税,在产地征收)、商税(属货物通过税),从价征收。杂税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田房契税)、牲畜税及其他杂税。道光二十年(1840),田赋仍为正贡,但加征的名目繁多而苛重。境内田赋本折并收,且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工商税有盐课、厘金、当税、牙贴、屠税、统捐、契税及杂捐、土贡等。咸丰八年(1858),境内厘金以土产从量征收。同治六年(1867)沿途设厘卡,各种货物每通过1卡抽厘1次,其形式有“坐厘”、“行厘”,主要征收的有百货厘、烟酒厘、土药厘、皮厘等。盐课按引征收。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按丁粮附征厘金。
民国初期,列田赋为国税,带征附税归属地方。民国四年(1915)后,地丁除保留清末的地粮和丁赋外,其他地丁附加税并入地丁正项征收,同时又增加新的地方田赋附加税。随着战乱、兵燹,地方各自为政,附加税擅自滥收浮征,多达20种。后又实行田赋预征,初为1年2征,后为1年3征。兵差,有力服役,无力交纳实物或货币的由政府代雇当差。工商税收有厘金(与清之厘金性质不同,包括坐厘、行厘、统捐、特种消费税、统税、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等)、盐税、土药善后税、烟酒税、契税、牙税、当税、营业税、屠宰税、商畜税、通行税(运输税)及各种苛捐杂税,统一折银元征收。1935年11月田赋改征法币。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1937年10月开征救国公粮,以户征收。1940年10月开征地方牲畜买卖手续费、羊只税。1941年救国公粮改按小米计算,全部征实。同年11月开征公草。以麦草为征收本位,并于当年开始驮运徭役。次年改公盐徭役为税,驮盐与交代金、代粮、代棉、代纱等,由农民自由选择。1946年开征粮食斗佣费和货物税,货物税分产地(边区产品在边区境内销售)、出境(边区产品往非边区销售)、入境(非边区产品在边区销售)税3部分。1948年改救国公粮为农业税,实行比例征收。同年5月,粮食斗佣费、地方牲畜买卖手续费85%归陕甘宁边区政府,15%归县政府收入。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统一税收,实行新税制。
农牧业税:公粮以征收小麦为主,并征收地方附加粮,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政策。1955年对马、牛、绵羊、山羊开征牧业税,均以户征收,1956年由户征转为社征,1958年转为队征,1983年又转为户征;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中央、省、县分成比例3∶3∶4,1992年4月调整为3∶1∶6;1989年开征农林特产税,上解省30%一分到底,1992年调整为按任务计算上解30%,超收部分全部留县。
工商税:1953年修改税法裁并税种,修订税率。当年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新开征,分国、合、私3项)、货物税(分国、私2项)、工商所得税(分国、合、私、临4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新开征,包括利息所得税)6种;征收的地方税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3种。同年12月9日停征猪羊交易税,1955年复征。1956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文化娱乐税。1957年停征契税。1958年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境内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和集市交易税。1972年3月试行工商税制度,在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试行综合税率。1973年7月,在保持原有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将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国营营运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国营食品企业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74年停征屠宰税,1979年复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82年7月1日进行新时期税制改革,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1日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等,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同时开征国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6月进行第一步利改税试办,把企业过去上交的利润用所得税的方式上交国家。当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84年9月至1985年1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国营企业调节税。1986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股份制企业奖金税。1987年2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8年8月,开征印花税,12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1月对部分税种、税目、税率、征收范围及优惠政策进行重大改革,建立和完善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全面推行增值税的新税制。改革后,国、地税务局共同征管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种;由国税局征管的有增值税、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调节基金等;由地税局征管的有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第三节 税种 税率
农牧业税
农业税 清初田赋以土地实熟面积计征。顺治七年(1650),每丁征银1.94钱。雍正五年(1727)摊丁入亩,每粮银1两,均载丁银1.687钱,屯地每亩科谷粮4.79升,科地亩草价银0.032钱,屯丁每亩征银1.85钱。乾隆十年(1745),每亩科本色粮0.493升,科折色粮1.093升(每石折银1.33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田每亩科银0.02~1.504钱,有奇不等,粮3勺~8升不等;屯田每亩科银0.0012~0.006钱不等,粮5~6升不等;草价1分~9分2厘不等;地丁连润银,每银1两,摊丁银1.593钱,有奇遇润每银1两加征银1.748钱。
民国时期,初循清制。民国四年(1915)每征银1两,征收库平银1两7钱,又按地丁银每两附收“经费”5分,共1两7钱5分。粮米每石正、杂共征1斗5升。草束有大小之分,大束18斤,小束7斤,自当年起一律按7斤征收,以当地价格收银币。民国八年(1919)取消遇润加征。民国十五年(1926)甘肃省政府规定库平银1两折银币1.5元,税率仍以银两为计算单位,每地丁正银1两,连同盈余、耗羡共折合银币2.55元;粮米仍以每正粮1石,加征耗羡1.5斗。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救国公粮以农户年人均占有粮食数量征收,人均不足300斤免征,300~450斤征收1%,451~750斤征收2%,751~1050斤征收3%,1051~1500斤征收4%,1501斤以上征收5%;收租地主每人每年不满300斤征1%,300斤以上加倍征收;佃农在总收益中扣除地租、牛租等后减半征收。1938年起征点调整为350斤,最高征收率为7%。1940年为3%~25%,1941年起征点为调为150斤税率为5%~30%。1942年税率提高为6%~30%,起征点为180斤。1943年试行累进税率,起征点为人均小米8斗(每斗16斤),小麦14斗(每斗14.5斤),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率为4%~30%。1948废除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起征点每人4斗(30斤),计征超过部分,税率23%~25%。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春,经过查田定产,实行以率计征,1950年至1957年税率为12%~15%,并随公粮征收10%地方附加粮。1958年,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地方附加粮15%。1961年税率调整为13%,地方附加比例调整为5%。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确定全县年征收任务为63万公斤,先后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和“一定五年不变”政策。1979年依省规定,对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0年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原征收额按农户承包耕地面积分摊到户征收,并实行灾情减免。
牧业税 以户绵羊30只以上起征(马每匹折绵羊8只,牛每头折3只,山羊2只折1只),从价计征,税率2.5%。1961年改按社队和农牧场年畜牧总收入200元以上计征,税率3%,200元以下免征。1990年起只征羊只税,按养羊农户上年末存栏数征收,每只税额1元。
农林特产税 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国营农、林、牧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农林特产税。税率:苹果收入为15%,梨、桃收入为12%,西瓜、黑木耳、淡水养鱼收入10%,中药材类(当归、党参、甘草、黄芪)、苗木、花卉、原木、银耳、花椒、木本油料、白瓜子、葵花子收入为8%,黄花收入为6%。起征点均为150元,一律征收现金。
耕地占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计,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征收。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
工商各税
货物税 清乾隆年间,县境始对烟酒课税。咸丰八年(1858)对烟酒抽收厘金。民国四年(1915)对烟酒实行公买公卖,从价征收公卖费,税率烟类16%,酒类20%。民国十一年至十六年(1922~1927),统捐税率仍沿用清制,课税货物有百货、布匹、纸张、皮毛、药材等,以240斤为1担,抽收市平银3钱;牲畜以价值分等,每头(只)价银1两,征收银0.5~2钱。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货物税分入境、出境、边产3种,定有起征点,税率最低2%,最高30%。1949年12月执行《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分生活必需品、半必需品、奢侈品3类。税率分别为2.5%~15%、20%~30%、55%~100%。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8年,应税货物共9类,主要品目有19个。
表15-3-1 | 货物税主要品目及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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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品 目 | 税 率 | 备 注 | |
新税制建 | 税制修 | |||
烟酒类 | 机制卷烟 | 乙级110 | 乙级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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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级100 | 丙级63 | ||
手工卷烟 | 丁级90 | 戊级40 | ||
熏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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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烟叶 | 40 | 40 | ||
酒 | 80 | 60 | ||
鞭炮及香表类 | 鞭炮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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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表等 | 80 | 50 | ||
饮食品类 | 饴糖 | 30 | 15 | 税制修改后未设税率者,改纳商品流通税 |
粮食 |
| 2 | ||
麦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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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类 | 草纸 | 5 | 7 | 陶瓷 |
植物油 | 10 | 12 | ||
砖瓦 | 5 | 8 | ||
石灰 | 5 | 5 | ||
纤维皮毛类 | 土布 | 4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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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皮、羊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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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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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丝织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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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及竹木类 | 原木 |
| 10 | 竹木类5% |
工商业税 1950年,按经营方式分为固定、临时、摊贩业3大类。固定工商业税分营业税和所得税2部分。营业税依总收入额计算者为1%~3%;依总收益额计算者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为6%~15%。所得税按所得金额累进计算,共分21级,最低级为所得额未满300元者,税率为5%;最高级为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临时商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比例计征,粮食、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货品为6%。1952年3月粮食、药材税率调整为6%,其他货品调整为8%。摊贩业,用民主评议方法,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1953年税制修正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所得、临时商业税3部分。营业税:工商业应纳印花税、营业税附加均并入其内计征。税率,以营业额计征者,工业1.5%~3.5%,商业2%~3.5%;按收益额计征者2%~3.5%。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和不纳货物税的货物,不分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分别按工业、商品税率交纳2次营业税。所得税:税率与原规定相同,仍为5.75%~34.5%,分21级,与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对小型工商业及摊贩业户采取简化方法,合并计算,按月交纳。对每月销售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工商业税。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其内交纳,税率6%~8%。1958年5月临时商业税率由8%提高为10%。
营业税 1984年9月改为独立税种,税目有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11个,税率分3%、5%、10%、5%~10%4种。1985年省规定起征点:商品零售月销售额300~400元,饮食业200~300元,加工修理及其他服务性业务120~200元,临时经营每次收入20元。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税目税率作了调整。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应税商品税率分别为:酒50%~55%,麦粉10%,皮毛10%~20%,原木10%。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税目分工农业产品和商品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2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有105个税目,261个品目,136种税率,最低为粮食4%,最高为乙级卷烟66%。商业零售税率一律为3%。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共有5种税率,最低为交通运输业收入2.5%,最高为代理购销、委托拍卖等业务收入7%。1970年,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实行一个企业只征一种税,使用一个税率,从3月1日起执行。
工商税 1973年1月起按行业结合大类、产品设置税目,采用比例税率,共有82个税率,不同税率17个,最高为66%,最低为3%;后根据价格政策变动,税率曾多次调整。
增值税 1983年1月开征,采用“扣额法”计算征收,以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应税产品购进原材料、辅助燃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内的包装物等金额,余为征税增值额。1994年9月划归国税,实行价外计征办法,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同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税率和13%、零2档优惠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征收率。
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1日开征,原油每吨征收40~70元,落地原油按油田原油单位税额50%确定,重油每吨征收70元,1994年9月并入消费税。
产品税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出的新税种,工业产品共有21类,税目122个,税率3%~60%;农林水牧产品1类,税目6个,税率3%~38%。1993年停征。
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11个,21个品目,税率3%~45%(其中黄、啤酒每吨税额分别为240元、220元,汽柴油每升税额分别为0.2元、0.1元)。
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前从属于工商业税,同年9月改为独立税种,仍沿用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对个体经济试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收的办法,对合作商店试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10月1日,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基层供销社仍实行39%比例税率,对其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自1979年起由39%改为20%计征。对原来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手工业、合作商店等城镇其他应纳工商所得税的企业,从1980年10月1日起均按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企业8级累进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2种。大中型企业采用比例税率(大中小企业划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税率为15%;小型企业及县供销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所得税 1950年12月开征,按利息所得额5%比例计征。1958年9月停征,1999年11月1日复征,税率20%。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5年始征,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依1983年企业实现的利润为准,扣除由于调整产品税率、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不实行70%的办法。对企业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所得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不征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个人收入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以每月合并收入额减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再减去附加费用后的余额,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或者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税率按5%~35%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特许权使用、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实际税率最高为11.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次不超过2万元,税率20%;超过2~5万元部分,加征5成;超过5万元部分加征10成。
地方税
契税 按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转移性质分为5种。税率分别为:买卖契6%、典当3%、赠与契6%、交换契按相等价外差额3%、分割契2%。1954年7月,按房屋所有权转让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卖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分别为6%、3%、6%(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同时纳税)。
印花税 民国初期,凡票据值银元10元以上贴印花1分,人事凭证贴印花1角~4元不等。1935年印花税率分为分级、定额、比例3种。分级税率用于发货票等3目,税额低者每件贴花1分,最高6分;定额税率用于支取汇兑银钱的单据、簿折等32目,税额最低4分,最高4元;比例税率用于保险单等11目,最低10万分之1,最高4%。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印花税税目共17个,征收依性质分别按全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前者税率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二、万分之三,所得金额不满1.5元一律免贴,电影、戏剧及各种娱乐票券除外;后者税额为2分、5分、2角、5角,所载金额未满1.5元一律贴花2分。1953年后,部分税目并入商品流通、货物、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范围缩小。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复征,其税目税率:购销合同按其金额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按其收入万分之五,财产租赁合同按金额1‰(税额不足1元者按1元计算),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费万分之五,仓储保管合同按费用1‰,借款合同按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分别为万分之三和万分之五,营业账簿(按记载金额)、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按万分之五,其他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交易税 民国时期,境内商畜交易税每元征3、4、5、7、8分不等。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牲畜交易按价向买主征收30%手续费;粮食斗佣费,税率2%;1948年10月牲畜交易税率提高为5%,斗佣费提为3%。共和国成立后,交易税分为牲畜、集市交易税2种。牲畜交易税以猪、羊、牛、驴、骡、马为征课范围,税率5%,起征点为1头,就交易行为所在地以买方为纳税义务人从价征收。集市交易税课税产品和税率:活猪、羊、家畜生肉(油)3种为5%;果品、白瓜子、大麻、干辣椒(面)、花椒、蜂蜜、西瓜、各种甜瓜、旧表、旧自行车等11种为10%,起征点均为10元;通过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出售的产品,减征应纳税额的30%;对农村集体在集市上出售的产品,减征10%。
屠宰税 以羊、猪、牛、驴为主,建国后长期征收,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57年3月1日改为8%。1959年起对国营企业收购的羊、牛、猪不分省内外调拨或移送屠宰时,均由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价缴纳10%屠宰税,屠宰后不再征收屠宰税。1965年10月,对猪的屠宰税税率原来在收购环节征收的,由10%降为5%;原来在屠宰环节征收的,由8%降为4%;农民在春节前40天宰猪出售者由4%降为2%。1994年始,宰杀猪、牛、羊3种应税牲畜,按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4%。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定额征收,不分屠宰、收购,猪10元/头,羊5元/只,马、牛、驴、骡各20元/头(匹)。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3年,始对机动车辆实行弹性税额。每季税额:乘人汽车10座以下55元/辆,11座以上65元/辆,25座以上75元/辆;中吉普带拖车税额按5折计征,其他车带拖车按7折计征。载货汽车14元/吨,拖车按5折计征。1973年停征。1987年2月对县内单位和个人车辆,开征使用牌照税,税额:12座以下乘人汽车年12元/辆,13~24座年144元/辆,25座以上年180元/辆,载货汽车按净吨位年36元/吨,摩托车年36~48元/辆,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文化娱乐税 电影税率为10%,戏剧4%。农村文化娱乐企业和电影巡回放映队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营业、消费3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3税同时缴纳。其税率,纳税人在县城、悦乐镇的为5%,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为1%。
房产税 1987年2月在县城和悦乐镇开征,依照房产余值(原值一次减除10%~30%)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年度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1.2%和12%。房产部门和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
土地增值税 1989年开征,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采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在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下为30%,50%~100%以下为40%,100%~200%以下为50%,200%以上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4年10月开征,在县城和悦乐镇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按0.14元/平方米计算征收。
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课税对象为开采或收购未税原油,税额每吨8元。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以企业每年实发奖金为计税依据,年征1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2.5个月标准工资者免征,超过2.5~4个月的部分为30%,超过4~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为300%。企业职工平均每人标准工资不足50元者按50元计算。1985年7月对缴纳奖金税的范围改为: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起征点由原2.5个月标准工资提高为4个月。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改为“不足60元者按60元计算”。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6年开征,每年征收一次,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级: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5个月的部分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为300%,标准工资每月按60元计算。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开征,比照国营企业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2个月的部分为100%,2个月以上的部分为30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征收范围、对象为县内一切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率为当年收入的10%。1983年7月1日提高到15%。1983年9月改按全年数额的12.5%计征。1984年1月1日起又按15%计征。
第四节 税 收
历代税收
清代,同治年间境内柔远里年征银174两、荔原里40.9两、骆驼里61.3两、杨集里123.7两、故城里81.89两;年征粮赵百户141.8石,杜百户79.7石,吴百户235.8石,张百户46.27石。
民国时期税收额不详。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1938年本县征收救国公粮872石,1940年3434石。1941年在7天内完成征粮1000石。当年开征公草37.5万公斤。1942年始征附加粮,次年开征公盐代金。
表15-4-1 | 1943~1946年实征公粮、公草、公盐代金统计表 | 单位:万石、万公斤、万元 |
年 份 | 1943 | 1944 | 1945 | 1946 | 合 计 |
公 粮 | 0.56 | 0.50 | 0.42 | 0.48 | 1.96 |
公 草 | 25.18 | 25.04 | 18.72 | 26.06 | 95.00 |
公盐代金 | 143.50 | 65.78 | 29.80 |
| 239.10 |
说明:1.1944年公粮有代金37.24万元,1945年有125万元。
2.1945年征公草代金20.33万元。
3.代金均为流通券。
1947年征收5600石(含饲料粮),次年改救国公粮为农业税,征收6000石。1949年征收1605石。1940年本县始有地方税收入(其数量不详)。1943年始有国家税收入。1946年至1947年分别收入流通券246.1万元、2770.35万元;1948年收入农币2325.74万元。
表15-4-2 | 1942~1945年税收情况一览表 | 单位:元(边币) |
年 份 |
| 1942 | 1943 | 1944 | 1945 |
地方税收 | 实收 | 145.66 | 1985.19 | 5477.29 | 2104.43 |
解交 | 145.66 | 1985.19 | 5477.29 | 2104.33 | |
实收 |
| 1233.84 | 80863.47 | 4280.46 | |
国家税收 | |||||
解交 |
| 1233.84 | 80863.47 | 4280.46 |
共和国成立后税收
1950年至2000年各项税收累计14492.05万元。其中,农牧业4项税收累计3031.7万元(缺1950年至1952年、1958年5月至12月,1959年至1962、1973年等农业税及1958年至1962年牧业税收),工商各税累计收入11460.35万元(缺1950、1958年5月至1961年数)。
农业税收 除1987年特大旱灾全部免征外,其余各年实征粮食。
表15-4-3 | 1950~2000年农业税征粮及折款统计表 | 单位:万公斤、万元 |
年份 | 实征粮 | 折款 | 年份 | 实征粮 | 折款 | |||||
小计 | 主粮 | 附加粮 | 小计 | 主粮 | 附加粮 | |||||
1950 | 86.5 | 83.0 | 3.5 |
| 1959 | 95.0 | 90.0 | 5.0 |
| |
1951 | 141.5 | 138.0 | 3.5 |
| 1960 | 92.5 | 88.0 | 4.5 |
| |
1952 | 74.5 | 70.0 | 4.5 |
| 1961 | 59.0 | 55.5 | 3.5 |
| |
1953 | 76.0 | 71.5 | 4.5 | 11.0 | 1962 | 69.5 | 63.0 | 6.5 |
| |
1954 | 95.5 | 92.0 | 3.5 | 10.2 | 1963 | 63.5 | 59.5 | 4.0 | 13.5 | |
1955 | 67.0 | 63.0 | 5.0 | 2.3 | 1964 | 65.5 | 62.0 | 3.5 | 14.0 | |
1956 | 65.5 | 60.5 | 5.0 | 5.0 | 1965 | 56.0 | 53.0 | 3.0 | 11.8 | |
1957 | 102.0 | 98.5 | 3.5 | 10.3 | 1966 | 90.0 | 83.0 | 7.0 | 16.5 | |
1958 | 112.5 | 107.5 | 5.5 | 1.1 | 1967 | 79.0 | 72.5 | 6.5 | 17.0 | |
年份 | 实征粮 | 折款 | 年份 | 实征粮 | 折款 | |||||
小计 | 主粮 | 附加粮 | 小计 | 主粮 | 附加粮 | |||||
1968 | 75.0 | 68.5 | 6.5 | 14.2 | 1985 | 19.5000 | 17.5 | 2.0 | 4.6 | |
1969 | 77.5 | 69.5 | 8.0 | 15.6 | 1986 | 12.5000 | 12.0 | 0.5 | 5.1 | |
1970 | 69.5 | 62.5 | 7.0 | 15.8 | 1987 |
|
|
|
| |
1971 | 76.5 | 68.5 | 7.5 | 15.9 | 1988 | 22.5000 | 21.0 | 1.5 | 9.5 | |
1972 | 65.0 | 60.5 | 4.5 | 14.1 | 1989 | 27.4275 |
|
| 7.2 | |
1973 | 26.0 | 26.0 |
|
| 1990 | 27.4275 |
|
| 8.0 | |
1974 | 75.5 | 68.5 | 7.0 | 14.5 | 1991 | 27.4275 |
|
| 7.8 | |
1975 | 119.5 | 112.0 | 7.5 | 15.3 | 1992 | 27.4275 |
|
| 7.9 | |
1976 | 79.5 | 72.0 | 7.5 | 16.6 | 1993 | 27.4275 |
|
| 6.7 | |
1977 | 82.5 | 72.0 | 10.5 | 16.1 | 1994 | 27.4275 |
|
| 4.0 | |
1978 | 74.5 | 66.5 | 8.0 | 12.5 | 1995 | 27.4275 |
|
| 12.0 | |
1979 | 77.5 | 70.5 | 7.0 | 10.1 | 1996 | 27.4275 |
|
| 29.0 | |
1980 | 52.5 | 46.0 | 6.5 | 9.6 | 1997 | 27.4275 |
|
| 31.0 | |
1981 | 44.5 | 40.5 | 4.0 | 6.6 | 1998 | 27.4275 |
|
| 23.0 | |
1982 | 44.0 | 40.5 | 3.5 | 2.3 | 1999 | 27.4275 |
|
| 27.0 | |
1983 | 52.0 | 49.0 | 3.0 | 8.6 | 2000 | 27.4275 |
|
| 28.0 | |
1984 | 22.0 | 19.5 | 2.5 | 4.1 | 合计 | 2960.7000 |
|
| 515.4 |
注:1958年折款数为1~4月完成数。
牧业税收 1955年至2000年共征收305.1万元。
表15-4-4 | 1955~2000年牧业税征收表 | 单位:万元 |
年份 | 实征额 | 年份 | 实征额 | 年份 | 实征额 | 年份 | 实征额 | 年份 | 实征额 |
1955 | 0.4 | 1967 | 1.2 | 1976 | 2.0 | 1985 | 1.9 | 1994 | 12.0 |
1956 | 0.3 | 1968 | 1.2 | 1977 | 1.5 | 1986 | 1.6 | 1995 | 12.0 |
1957 | 1.5 | 1969 | 1.2 | 1978 | 1.5 | 1987 | 1.6 | 1996 | 22.0 |
1958~1961 |
| 1970 | 1.2 | 1979 | 1.4 | 1988 | 1.6 | 1997 | 35.0 |
1962 |
| 1971 | 1.5 | 1980 | 1.4 | 1989 | 1.6 | 1998 | 46.0 |
1963 | 0.5 | 1972 | 1.6 | 1981 | 1.7 | 1990 | 1.6 | 1999 | 46.0 |
1964 | 0.6 | 1973 | 1.7 | 1982 | 2.9 | 1991 | 16.0 | 2000 | 46.0 |
1965 | 0.9 | 1974 | 1.5 | 1983 | 2.6 | 1992 | 12.7 |
|
|
1966 | 1.2 | 1975 | 1.8 | 1984 | 2.4 | 1993 | 11.8 | 合计 | 305.1 |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历年累计征收2211.2万元。
表15-4-5 | 历年农林特产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表 | 单位:万元 |
年 份 | 农林特产税 | 耕地占用税 | 年 份 | 农林特产税 | 耕地占用税 |
1987 |
| 2.6 | 1995 | 85.0 | 109.0 |
1988 |
| 2.1 | 1996 | 112.0 | 168.0 |
1989 | 2.7 | 12.9 | 1997 | 128.0 | 246.0 |
1990 | 4.1 | 19.4 | 1998 | 175.0 | 155.0 |
1991 | 6.2 | 13.4 | 1999 | 227.0 | 84.0 |
1992 | 3.3 | 9.8 | 2000 | 136.0 | 266.0 |
1993 | 19.8 | 75.9 |
|
|
|
1994 | 29.0 | 119.0 | 合计 | 928.1 | 1283.1 |
工商税收 1950年至1993年共征收2963.05万元,1994年至2000年累计征收8497.3万元。
表15-4-6 | 1950~1993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 单位:万元 |
年 份 | 税收额 | 年 份 | 税收额 | 年 份 | 税收额 | 年 份 | 税收额 |
1951 | 1.70 | 1964 | 20.60 | 1974 | 40.20 | 1984 | 54.10 |
1952 | 4.30 | 1965 | 23.90 | 1975 | 40.20 | 1985 | 73.50 |
1953 | 5.01 | 1966 | 17.80 | 1976 | 41.70 | 1986 | 89.60 |
1954 | 9.64 | 1967 | 18.40 | 1977 | 44.60 | 1987 | 124.20 |
1955 | 17.05 | 1968 | 16.00 | 1978 | 44.30 | 1988 | 176.30 |
1956 | 16.92 | 1969 | 17.70 | 1979 | 46.80 | 1989 | 227.60 |
1957 | 15.30 | 1970 | 18.80 | 1980 | 43.30 | 1990 | 233.30 |
1958 | 0.73 | 1971 | 25.90 | 1981 | 47.10 | 1991 | 267.30 |
1962 | 14.10 | 1972 | 28.80 | 1982 | 51.00 | 1992 | 278.20 |
1963 | 18.70 | 1973 | 40.90 | 1983 | 51.60 | 1993 | 653.90 |
合计 | 2963.05 |
注:1958年数为1~4月数。
表15-4-7 | 1994~2000年工商税收统计 | 单位:万元 |
年 份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合计 | |
税收额 | 小计 | 571.7 | 740.6 | 1048.5 | 1362.2 | 1589.3 | 1621.0 | 1564.0 | 8497.3 |
国税 | 354.5 | 483.5 | 609.3 | 668.7 | 691.2 | 707.0 | 768.0 | 4282.2 | |
地税 | 217.2 | 257.1 | 439.2 | 693.5 | 898.1 | 914.0 | 796.0 | 4215.1 |
第五节 税务管理
农牧业税征收管理
农业税 清顺治、康熙年间,由里登记田亩、人丁报县审定开列上中下田亩、人丁、正杂本折钱粮、起运存留各项总数及各户人丁田亩和应纳税额。后改为截票法(也称串票),票上开列地丁钱粮实数,春、秋各应完数,分为10限,发给甲首,依次滚催,完1份顺截1份。票中盖印,从印字中分为2半,1半存官,1半给纳税户,不交或迟交者予以严惩。
民国时期,田赋每年从收获开始征收,3个月内为限期,过期处以滞纳金加罚征收。征收前按规定折算标准编制征册,以册列之数填造粮票(分通知、验收、收据、存根4联),发给粮户。粮户交粮前先将通知单交稽征股核算,注明应纳额,然后持单连同实物赴仓库交纳。经验收后填发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注明粮户交粮时的铜牌号,内转稽征股换取粮票收据,征收处在存根、验单、收据上注明完粮时间及数量,收据联交粮户保存。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救国公粮(农业税)由县政府统管征收,每年征收前均发布《征收条例》,详细规定征收范围、办法、税率、减免等。按每户人口、土地及当年收成逐户调查,采取群众评议的办法进行,人口少收入多者多征,反之少征,困难户免征。1940年征收范围为耕地获得的农产物、出租土地、耕牛所得的租金及农副产品之纯收入折合细粮,以每户每人年均细粮为计算标准。1943年以实际收入折粮计征,由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织评议会,评议农户土地、产量、人口、副业收入,填表登记,按户报乡、区审委会审查,区公署确定,乡政府召开村民大会公布。不服者,连同证明资料向乡人民代表大会请求重新调查评议,再不服逐级请求,由县政府裁决。1948年进行查田定产,公粮(农业税)以率计征。全县5268户,30827人,耕地面积368199亩(缺白马区一、二、三乡和悦乐区五乡数)。核定总产量(包括羊只、租子、运输纯收入折粮)42646.7石,扣除起征点,减免数,应征6297.7石,占总收获的14.8%。
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征收由县人民政府统管,粮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结算。遇灾按“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灾全减”的原则实行灾情减免。1950年由乡村组织评议委员会,按户种植面积和收益水平评议计征。1953年全县进行查田定产,全县耕地共36.11万亩,按山、川、塬地统一地等,评定产量,按常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由农业社(生产队)集体组织交纳。1983年后以户交纳、结算、减免,村、组将各户应交税额及接收地点,以通知单通知到户。灾情减免按受灾程度,经群众评议,村组审查,政府批准发给手续。对承包户建立土地分户、常产和农业税变动清册,乡设专职财政员配合村委会检查征收。
1986年乔川、元城、怀安、白马、紫坊畔、庙巷、乔河7个半农半牧乡及东部山庄、南梁、林镇、定汉4个林区乡停征农业税,全县缴纳农业税只剩8个乡镇,年征收任务27.43万公斤。
牧业税 1961年前按中等绵羊评定价格,从价计征。1962年扩大征收范围,按纳税单位当年牧业收入(包括出售和自食)计征。1990年起依农户养羊数量据实征收,动态管理。
农林特产税 1994年前由乡镇政府代征,1995年起由乡镇农财所征收。
耕地占用税 由县土地管理局代征。
工商税征收管理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对纳税者均填发完税证,征管由税务、政府工作人员及部队配合进行。采取按天、按集征收和随时查征;偷漏税者一经查出,按税率处1~5倍罚金;对缉获偷税者,从罚款内抽5%~10%奖励;检举、查获偷税有功人员,在罚金内抽3%~4%奖励。1946年货物出入境实行先登记后纳税制度。为严格控制粮油出境,除税务干部、缉私队缉查外,边境附近群众、部队、哨站、机关干部、自卫军都有缉私权(处理权仍归政府)。对牲畜买卖手续费的征收,有税局、所的地方由税局、所征收,无者由县政府派人专收;或委托区、乡政府代征,并酌量提成奖励。1948年对市场进行整顿,清理商户,办理旧存货手续。税收采取本行评议、评委会审查,然后公布于众。纳税者如有意见,可于3日内提出复议,最后确定征收额。1949年外商运货至境内出售者,进入行、栈、客店或货场查验征收。
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新税制的建立,税收征管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企业税收征管 50年代,对企业先后建立座商货票同行,建账建票,行商检查等制度。60至70年代,企业普遍建立纳税登记、鉴定、辅导、申报及检查制度。80至90年代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税务登记和发货票管理制度。1950年至1988年,查处欠漏偷税户315户,补征税52.4519万元。
市场税收征管 50年代,各集市成立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市场征管。采取划行归市,对主要产品实行入场登记、场中检查、销后纳税,主要应税货物先登记、后查验、再纳税办法。对合作店(组)及小商小贩,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建立纳税小组,采取定期、定额交纳征收;对外来商贩检查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在指定地点销售,回原地纳税;对超越核定地区或习惯性市场经营及无证商贩,按临时经营就地加成征收;对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及个体商贩,做好纳税鉴定,订立守法公约,经常进行检查。1956年至1957年对较大商贩纳入合作组织,统归企业征管。60年代对各类个体经营商贩按集定税,对上市商品按销售多少结算征收。80年代采取划行归市,定额征收。90年代,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排队,逐户建立统一账目和会计科目,个体户逐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按账定期交纳税款。每年进行一次税务登记和验证,核实营业额和纳税额,及时查处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农村税收征管 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农村私人作坊及其他零散税源,采取与区、乡政府配合,核实征收;各区、乡成立税收管理小组,对边远山区采取建立代征点或委托代征员征收,税务干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社化后,农村税收纳入公社一体化管理,实行公社总额包干征收。1964年至1966年在农村实行统一发货票制度,建立代征代管和协查护税组织及相关制度。1976年按征收项目对社队的应税产品进行纳税鉴定。1979年整顿税收纪律,健全征管制度,对农村社队企业和生产队应税项目进行普遍检查清理。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后,原农村征税规定废止,改按全民、集体有关规定对待。1986年开始,对“两户一体”采取造册登记,定期检查。对走街串户、上门交易个体户,实行城乡结合,查、挡、管,防止税收流失。1988年对乡镇、街道等集体企业进行纳税鉴定,执行《统一发货票》制度,企业按月自动报交税款;对农民联办、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登记检查,凭证生产经营,按期交税;1994年后,县地税局建立“以岗定责、以责计分,以分计奖”征管考核办法,实行城区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乡镇自行申报,集中征收;偏远山区按季申报,巡回征收。1995年至2000年累计检查纳税户1383户次,查出有问题纳税户396户,补缴税款92.8万元,加收滞纳金97元,罚款6.63万元。县国税局建立“划片分段,分类管理”责任制,城区实行征、管、查机构3分离征管模式;农村及偏远山区采取征收管理与纳税检查2分离征管模式,纳税人上门申报,巡回征收,委托代征。1994年至2000年,共检查纳税户2416户,发现有问题户1893户,补缴入库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共174.27万元。
票证管理
发货票管理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自印发货票,加盖本字号(厂)印章及填开人印章,贴足印花,自行注销;市场出售的应税货物,由出售人写便条,贴足印花,自行画差注销,可作为正式发票。税务稽查人员随时检查,专管员抽查。
1951年私营工商业自印的发货票,贴足印花,一律以三湾滚印注销(不准画差)。商贩到货后,向税务机关登记,加盖查验章方为有效,否则按漏报处理。农村上市农副产品,由区乡人民政府开具自产自销证明。
1952年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自行设计印制发货票;私营工商业使用县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座商发货票”和“摊贩发货票”,盖税务局方形发票印章。机关单位在市场购买应税货物,需到税务机关加盖印讫章;否则,发生漏税由购货单位补纳税款。
1957年,对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合作店组)由县税务局印制套有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货票。1963年国营商业、供销社、手工业等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自印发货票。除零售外,批发企业自印发货票需统一加盖税务验讫章方有效。农村公社、大队、生产队、城镇街道办企业、个体手工业、小商贩、临时商业户均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发货票,按规定范围使用。建筑房屋、购买原木等应税材料及物品,均由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货票。
1975年2月1日起,使用地区财税局统一印制的《庆阳地区统一发货票》,对本县原印发货票清理销毁。同年8月1日,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和各种运输工具,一律使用县税务局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印制的统一发货票。
1976年起,手工业合作社、集体建筑企业、街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合作商店等使用县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并建立领用、缴销等制度。工商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购货或委托加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单位提供服(劳)务时,均需向对方取得合法发货票后方可付款,严禁用白条、收款收据等代替发货票作为记账凭证。外地企业来本县销售产品或从事服务性业务的,需持批准单位证明,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手续,开立当地统一发货票。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出售允许上市的自产物品,或经批准临时经营其他服(劳)务业务的,需持公社证明,到当地财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并按需要由财税部门代开统一发货票。
1986年9月起,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制发票,票面套印县税务局监制章,实行专人管理。对购买发票者,要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领用证齐全,实行限量控制。1994年7月税务机构分设后,发票管理以国税局为主,地税局使用发票需在国税局购领登记,设专人领用保管。1995年底,开始使用新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
税收票证管理 共和国成立初期,各种完税照证及验讫戳包括印花税在内多达40余种,且不统一。1950年4月各种税专用交款书分“5联”、“4联”2种,各种完税证为“3联”1种,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1954年改由省局设计印制,县领用发票,派专人负责,按月结算,并建立定期查库制度。
1961年至1965年,地区税务局组织各县每年开展一次票证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文化大革命”中,检查工作停止,1977年恢复。1987年税收票证由通用型改为专用型一税一票,票证种类成倍增加。票证管理严把“领发、审核、缴销、保管”4关,并经常进行检查。1990年经省税务局批准,销毁旧工商税收完税证2.16万份,批发扣税专用凭证0.48万份。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1997年起在城区各征管单位开始使用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和缴款书。1998年3月1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利润监交 以国营企业按计划实现的利润为主要监交对象,1963年始指定专人兼办。“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设专人管理。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停止。监交企业有国营工业、商业、食品、粮食、邮电、物资供销等。监交项目为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多余流动资金等。按计划实际结算解缴的有百货公司、药材公司、物资公司等;按实现利润解缴,季、年度结算的有商业、城市服务等;对供销合作社按预算数解缴,决算实现后结算。实施期间共监交国营企业利润32.05万元,基本折旧基金19.33万元,固定资产变价及资金占用费等21.08万元。办理报批企业弥补亏损额8.5万元。
税务监察
共和国成立初,税务检查包括对内检查税务干部违纪违法,对外检查纳税户偷、漏税。1952年本县查出违反税收政策大小问题4起。“三反”运动中,查出有贪污问题税务干部5人,共贪污税款55元,并作了相应处理。1953年检查改为监察,工作内容只对内,不对外,当年一税务干部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13.1元,被开除公职。
1992年处理税务干部3人,其中1名挪用税款、扣押纳税人商品等问题,屡教不改,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出税务系统;1名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2411.68元,免予起诉;1名贪污税款3373.98元,贪污纳税保证金10000元,受贿1000元,共计金额14373.98元,判刑5年。
1994年至2000年共查处群众举报和上级转来违纪案件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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