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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史

归档时间:2025/3/17 17:38:17

第十六章金融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货币流通源远流长,绚丽多彩。陕甘、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县内先后印制、使用过10种革命根据地货币,在中国货币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机构从无到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设施逐步实现现代化。2000年境内共有各种金融营业机构49个,遍布全县城乡各地。各项存款余额26935.1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20894.9万元。贷款对象扩展到各行业领域,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短期资金、长期开发性贷款办理规模不断扩大,各项贷款余额17,887万元。银行资金运用已渗透到各个环节,为华池各个时期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证。
  

第一节 机  构
  

  清代以前,境内金融机构无资料可考。
  民国时期,境内无官办金融机构。只有庆城“八大家”中李悌、韩振武开设的8家商铺,兼营典当、放高利贷等金融业务。李悌商号“恒义兴”在悦乐上堡子开设“恒义和”,在柔远开设“恒义富”;韩振武商号“裕茂隆”在南梁阎坬子开设“裕茂昌”,在林镇开设“裕茂魁”,在悦乐开设“裕茂隆”,在柔远开设“裕顺恒”等。
  民国二十三年(1934)二月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南梁政府)设立财政委员会,印制发行油布票兑换银元,代理金融业务。1934年11月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在今林镇乡四合台村寨子湾成立陕甘边区苏维埃银行,附设造币厂和苏币兑换处,办理兑换业务。
  1936年3月县苏维埃政府设财政部,为银行代办机构,办理货币兑换、筹集股金、发放农贷等金融业务。同年10月,区、乡相继成立合作贸易公司,兼办筹集股金、兑换货币等金融业务。1942年10月陕甘宁边区银行陇东分行在悦乐设立东华池货币交换所,兑换法币和边币,1945年后兼办金融检查业务。
  共和国成立后至1952年6月,境内金融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县支行兼办。1952年6月本县始有国家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华池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 1952年6月10日成立,内设会计、农金、人事、秘书股,职工14人。同年12月成立元城营业所(以下简称××所)。1954年8月在今李良子村成立悦乐所,9月在今悦乐镇成立温台所,10月在今荔原堡成立白马所,增设柔远流动组。1955年6月白马所改称荔原堡所,悦乐所改称李良子所,温台所改称悦乐所。1956年5月农行析出,次年5月复并入人行。1958年5月县人行并入庆阳县支行,成立柔远办事处。7月成立城壕、五蛟、上里塬、东华池、乔川、怀安、温台7所。10月上里塬、城壕、五蛟3所并入悦乐所,东华池所并入荔原堡所,温台所并入柔远办事处,乔川、怀安所并入元城所;12月李良子所并入悦乐所。1959年3月荔原堡所改称南梁所,同时营业所与信用社合并成立人民公社信用部(对外两块牌子),12月撤销信用部恢复营业所。1960年7月恢复东华池所,8月中国人民银行子午岭垦区支行在合水县西华池成立,南梁、东华池2所划归其管辖。1962年1月县人行恢复,内设人秘、会计、业务、农金股,辖悦乐、元城、南梁、东华池4所和柔远流动组,职工35人。8月恢复李良子所,东华池所并入南梁所。1964年1月县农行成立后,各营业所划归县农行,县人行内设政治办公室及秘书、信贷、会计股,并成立悦乐、南梁办事处。1965年4月办事处并入营业所,12月县农行重新并入。1966年1月成立林镇所,支行增设农金股,4月增设社队会计辅导股,12月南梁所迁至山庄改名山庄所。1968年7月县人行成立革命委员会,11月李良子所迁至五蛟改称五蛟所。1969年2月各营业所改称服务所,1971年10月成立城壕、上里塬、坪庄服务所,1972年12月恢复营业所称谓。1973年9月柔远流动组改称营业所。1974年3月成立东华池储蓄所,1975年1月改为营业所,坪庄所并入元城所,同时恢复乔川所。1976年9月成立白马、乔河、紫坊畔所,同时恢复坪庄、南梁所。1979年12月农行再次分设,15个营业所划归农行管辖,县人行内设人秘、会计出纳、信贷储蓄股。1981年信贷储蓄股分设为储蓄、工商信贷股。1982年成立中街储蓄所,1983年9月设城内储蓄所。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要求县以上人行从1984年1月1日起加挂工商银行牌子,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账目的过度办法。当年10月县工商银行正式成立,人行业务停止,其原承担的信贷职能由工行办理。1986年12月恢复县人行业务,其职能为管理监督、政策调节和服务,有职工9人。2000年末内设人秘、综合业务、会计国库、金融机构监管、合作金融机构监管、货币金银、保卫等7个股,职工32人,行长1人,副行长2人。获专业技术职称者25人,其中经济师3人。
  中国农业银行华池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 1956年5月人、农行分设,加挂县农行牌子,1957年5月并入人行。1964年1月恢复,设人秘、会计、业务、财政拨款监督股,辖元城、李良子、悦乐、南梁4所和柔远流动组,次年底并入县人行。1979年12月再次恢复,内设人秘、计划会计、农业信贷、企业信贷、信用合作股,辖南梁、林镇、东华池、山庄、城壕、上里塬、悦乐、五蛟、白马、乔川、元城、坪庄、柔远、乔河、紫坊畔15所,职工53人。1982年1月坪庄所更名为怀安所,1985年1月增设支行营业部,1986年11月增设稽核审计股。1987年9月成立南街储蓄所,12月成立老城街储蓄所。1988年4月乔河、林镇所分别并入柔远、东华池所,保留机构名称。8月增设支行监察室,9月增设存款股。年底有职工80人,获专业技术职称46人,其中经济师5人,会计师1人。1989年2月撤销乔河、林镇所,6月增设支行保卫股。1991年4月撤销乔川所,业务并入元城所,9月支行计划会计股分设,存款股更名为资金组织股。1994年4月成立城壕储蓄所,8月成立华吴路储蓄所。1996年3月紫坊畔所业务并入柔远所,1997年3月白马所对公业务并入五蛟所。1998年3月撤销紫坊畔所,7月撤销白马所,支行营业部更名为营业室。2000年9月撤销怀安、南梁、山庄、上里塬4所和城壕、华吴路储蓄所。年底县农行内设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部、计划财会部、综合办公室、稽核办公室(地分行机构,县支行人员),辖东华池、城壕、五蛟、元城、悦乐、柔远6个所,老城、南街储蓄所和支行营业室,职工68人,获专业技术职称56人,其中中级6人,助理级以下50人。
  中国建设银行华池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建行) 1976年6月成立办事处,与县财税局合署办公,职工1人。1979年5月析出,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华池县支行,内设会计、基建拨款股、营业室,职工6人。1984年实行垂直管理。1988年6月成立中街储蓄所,年末职工10人。1992年7月成立住房信贷部,次年6月接管长庆石油建行南关分理处和城壕储蓄所。1994年7月成立悦乐分理处,年末职工37人。1996年4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华池县支行”,并更换行标行徽,10月撤销悦乐分理处,业务并入支行储蓄专柜。1998年4月撤销城壕储蓄所,业务并入南关分理处。1999年撤销支行住房信贷部,业务并入会计、储蓄专柜。2000年末内设办公室、计财部、筹资信贷部,辖储蓄专柜和2个储蓄所,职工29人,获专业技术职称13人,其中中级1人,助理级及以下12人。
  中国工商银行华池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工行) 1984年10月从县人行析出,内设人秘、工商信贷、会计出纳、储蓄股,辖中街、城内储蓄所,职工30人。1988年10月成立西关、悦乐储蓄所,年末职工39人。1990年6月增设保卫股,1993年2月成立石油五大队储蓄代办所,12月改悦乐储蓄所为办事处,并成立支行中心储蓄所。1999年11月县工行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华池县分理处,归工商银行庆阳县支行管辖。2000年末内设综合办公室,职工26人,获专业技术职称13人,其中中级2人,助理级以下11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庆阳地区分行驻华池信贷组 1996年12月成立,职工5人。1998年5月撤销,其业务由县农行代办。
  华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 1984年12月成立,与县农行合署办公,对外加挂县联社牌子,有职工2人。1996年12月与县农行脱离隶属关系,在县人行监管下独立行使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管理职能,职工10人。2000年末内设业务、人事教育、审计稽核、保卫4股,辖悦乐、城壕、定汉、五蛟、李良子、上里塬、王咀子、怀安、元城、乔河、紫坊畔、柔远、山庄、南梁、林镇15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温台、乔川2个农村信用合作分社,县城商场储蓄所和联社营业部,职工95人,获专业技术职称38人,其中中级3人,助理级以下35人。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1952年在元城高沟门和柔远乡山根底建立2个信用组,入组农户63户,组织存款300元,发放贷款。1953年末全县信用组发展为13个,入组农户196户。1954年改称农村信用社,当年6月在怀安乡廖坪建立第一个信用社,年末发展到27个,即:悦乐、元城、庙巷、上里塬、枣刺砭、尚湾、白马庙、吴堡、五蛟、坪庄、黄塬、白家河、孙家川、鸭子咀、城壕、怀安、旋沟门、庙湾、温台、定汉、王沟门、玉皇庙、高河、柔远、陶岔、王咀子社,共有信用社职工54人。1955年1月成立李良子、马河、乔河、林镇、刘坪社4个信用社。同年11月孙家川、尚湾社分别并入柔远、刘坪社。1956年1月枣刺砭社并入乔河社,高河、白家河、陶岔、廖坪、五蛟社分别并入温台、城壕、鸭子咀、怀安、李良子社,2月王咀子社并入上里塬社,11月吴堡社迁至紫坊畔,改名紫坊畔社。1958年4月将原22个社合并为11个社,10月又将温台社并入柔远社,上里塬、城壕、五蛟社并入悦乐社,怀安、乔川社并入元城社,东华池社并入白马庙社,后改称南梁社,至此全县保留4个社,职工38人。1958年3月信用社与营业所合并成立人民公社信用部,大队成立信用分部,全县有南梁、元城、悦乐、柔远4个信用部,32个信用分部。1962年按公社建置相继恢复19个信用社。1965年怀安社改称坪庄社,王咀子、定汉、庙巷、温台、李良子社分别并入上里塬、城壕、柔远、悦乐、五蛟社。1969年林镇社并入南梁社,1970年恢复。1980年4月恢复王咀子、李良子、温台、庙巷、定汉社。1982年1月坪庄社更名为怀安社。1998年12月白马、庙巷社分别并入五蛟、柔远社,乔川、温台社改为信用分社。
  华池县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12月成立,隶属县人行,职工2人。1998年7月1日移交信用联社托管,有城市信用社和西关分社2个营业机构。2000年8月划归农村信用联社管辖,年末职工8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池县支公司 1952年6月成立代办处,职工4人。1953年改为县支公司,12月撤销并恢复代办处。1958年1月代办处撤销,并入庆阳县支公司。1984年3月成立县人行保险代理处,职工1人。1985年1月改为办事处,股级建制。1988年11月改为县支公司,1992~1993年先后成立悦乐、柔远、元城、东华池4个服务所。1995年末公司内设办公室、业务科,职工20人。1996年5月,公司更名为“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华池县营业所”,内设业务、综合管理科。1998年1月营业所更名为支公司,1999年4月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池县支公司名称。2000年末职工8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华池县支公司 1996年5月从原县人保支公司析出,成立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池县支公司,内设业务、综合管理科,辖悦乐、柔远、元城、东华池4个服务所,共有职工13人。1999年5月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华池县支公司。2000年末有职工17人。
  华池县邮政储蓄代办所 1987年6月设立,隶属县邮政局,2000年末有职工3人。
  悦乐邮政储蓄代办所 1995年8月设立,隶属县邮政局,2000年有职工2人。
  

第二节 货  币
  

货币种类
  

  历代货币 境内使用历代货币主要有五种。
  贝币 境内最早使用的货币是商周时期的贝。有石、海、蚌、骨、玉、铜、陶贝等,其计量单位为“朋”,10贝为1朋。
  铜币 战国时期开始使用铜币。
  刀布币:战国时期燕国的方足布、赵国的圆足布、赵国的圆首刀(也称直刀)及齐国的齐明刀等刀、布币,在县境内山庄、元城、五蛟、李良子乡曾有出土。
  环钱:齐国“镒四化”,秦国“两甾”,燕国“一化”、“明化”等,境内均有发现。
  “半两”钱:县境内元城、五蛟、李良子诸地古墓中出土过战国时期秦铸行的“秦半两”。秦统一后,铸造的新“半两”铜钱,境内行使较多。汉初主要流通“八铢”、“四铢”,亦名“五分”、“三分”。
  “五铢”钱: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废“半两”改行“五铢”钱,北地郡也曾铸造。王莽曾四改币制,先后铸行钱币37种,主要有“货泉”、“大泉五十”、“小泉直一”、“布泉”、“货布”、“大布黄千”、“契刀五百”、“小布一百”、“序布四百”、“一刀平五千”等,境内乔川、温台等地均有发现。1987在五蛟乡城壕村发现“大泉五十”盘式铜母范1方,现存庆阳地区博物馆。
  东汉初年(公元40年)复行“五铢”钱,境内亦有发现。灵帝中平二年(186年)铸行“四出五铢”,亦称“角钱”,县内各地亦有发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永安五铢”(北魏)、“大统五铢”(西魏)、“常平五铢”(北齐)、“布泉”、“五行大布”及“永通万国”(北周)等钱币,县内也有发现。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铸行标准的“五铢”钱“开皇五铢”,县内各地均有发现。
  “通宝”、“元宝”钱:唐代通宝钱币在境内使用的有10多种,尤以唐高祖四年(621)始铸的“开元通宝”钱量大。乾元三年(758)又铸“重轮乾元重宝”,一当五十,境内也有使用。史思明占据洛阳后铸行的“得壹元宝”、“顺天元宝”,境内亦有所见。唐武宗会昌五年(845)鼓铸“会昌开元”钱,境内流用的有京兆府、昌、洛、润、宣、越、蓝、梓等地所铸22种。
  五代的“天福元宝”、“汉元通宝”、“周元通宝”;十国前蜀的“通正”、“天汉”、“光天”、“乾德”、“咸康”5种元宝钱;南唐的“开元通宝”、“唐国通宝”对钱及“大唐通宝”;南汉的“乾亨通宝”等,境内亦有。境内发现宋代铜钱品种,数量最多,超过任何一个朝代。淳熙七年始钱背铸数字纪年(7~16),为世界上最早的纪年钱,也在境内有所发现。
  金代铜钱在境内发现的主要有“正隆元宝”小平钱、“大定通宝”小平钱、“泰和通宝”当十篆书钱、“阜昌元宝”篆真小平对钱;辽代的“重熙通宝”、“清宁通宝”、“咸雍通宝”、“大康元宝”、“大康通宝”、“大安元宝”、“寿昌元宝”、“乾统元宝”、“天庆元宝”;西夏的“天盛元宝”、“乾祐元宝”、“天庆元宝”、“皇建元宝”、“光定元宝”等。罕见的西夏文“福圣宝钱”、“大安宝钱”、“天庆宝钱”及高丽国(今朝鲜)“东国通宝”、安南国(今越南)“天福镇宝”铜钱也在县内发现。
  元朝铜钱境内发现仅有武宗至大二年(1309)铸汉文“至大通宝”小平钱和蒙文“大元通宝”当10钱,至正十年(1350)铸“至正通宝”当10纪值钱3种。
  明清“制钱”:明代将本朝铸钱统一规定称制钱,前朝各代钱币统称旧钱。明制钱境内行使较普遍,主要有“洪武通宝”、“永乐通宝”、“宣德通宝”、“弘治通宝”、“嘉靖通宝”、“隆庆通宝”、“万历通宝”、“泰昌通宝”、“天启通宝”、“崇祯通宝”及南明藩王钱币“弘光通宝”、“隆武通宝”、“永历通宝”等。崇祯十六年(1644)后,李自成在西安称王,改年号“永昌”,铸“永昌通宝”,张献忠大西政权铸行的“大顺通宝”,东平王孙可望铸行的“兴朝通宝”境内都有所见。
  清代,境内使用的制钱,大都由外省调入,种类繁多,版式复杂,全国通用。清初三藩吴三桂铸“利用通宝”、“昭武通宝”,吴世潘铸“洪世通宝”,耿精忠铸“裕民通宝”等,也流用于境内市面。康熙元年(1677),甘肃布政使司在巩昌府(今陇西)设宝巩局铸“康熙通宝”小平钱发行于境内,背左右分别有满文“巩”字。清代日本、朝鲜、越南铸造的铜钱也在境内与清廷制钱混合使用。主要有日本的“宽永通宝”,朝鲜的“常平通宝”,越南的“永寿通宝”、“永盛通宝”、“景兴通宝”、“景兴巨宝”、“景兴大宝”、“景兴内宝”、“景兴泉宝”、“景兴永宝”、“景兴顺宝”、“昭统通宝”、“安法元宝”、“太平通宝”、“光中通宝”、“景盛通宝”、“嘉隆通宝”、“明命通宝”、“绍治通宝”等。
  铜元:始于清光绪年间,清末甘肃未铸铜元,境内市面铜元均由外省流入。最早流入广东省仿香港铜仙机铸铜元“光绪元宝”。光绪二十九年(1903)流入福建、江苏等省局仿广东铸铜元“光绪通宝”;光绪三十二年(1096),改“光绪通宝”为“大清铜币”,全国统一形制,发行于境内。宣统年间还使用宣统三年铸“大清铜币”。
  民国期间境内外省和甘肃省铜币交错使用,品种繁杂。使用最早的是湖北武昌首铸“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使用量最多的是四川省铸行的“军政府造四川铜币”,有10、20、50、100、200文多种;其次是“河南省造”当10、20文2种,“江西铜元”10文1种,“中华铜币”、“中华民国当10铜元”等多种。甘肃铜元有“天水沙板”和陇东镇守使张兆钾在平凉私铸沙板“20文双旗纪念币”。民国十五年(1926),孔繁锦创办陇南机器局,用红铜铸造当制钱50文,100文“甘肃铜币”,境内也通用。1936年后,境内始用机制新币半、1、2分小铜元,均为辅币。嗣后,国民政府发行法币,铜元逐渐退出市面。1941年后法币贬值,铜元又在境内重新出现,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套人民币发行时,铜元方退出货币市场。
  金银币 春秋战国时期,黄金在境内就被用作货币,其形制早期为生金块,到战国时期已铸成一定形状,出现了金版和金饼。秦代规定“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境内属北地郡,黄金作为法定货币曾普遍使用。
  汉代,黄金仍为境内法定货币,单位由镒改为斤。形制上始铸麟趾、马蹄金块,呈圆形中空,马蹄状。
  境内以白银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物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到西汉时成为法定货币。汉武帝元狩四年在庆阳境内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
  魏晋至隋,境内市面的金银货币主要是金银铤、饼、笏、条等。唐宋时期,金银仍为国家法定货币,境内民间普遍使用,尤以白银最广。金代天会年间,境内货币多用白银,50两1锭,每锭对铜钱作价100贯。民间铜钱不足,多以银交易,并辅交钞相兼而行。元代白银为民间通用货币,与铜钱混用。发行纸钞的准备金也是白银。
  明代,境内使用白银更为普遍,英宗正统元年(1436),规定银锭为正式通货,田、商、盐、关税、徭役均折收银两,官俸、国库开支均用银支付,民间商品交易均以银计价,小额支付也用散碎银。银币形仍为银锭,一般50两1锭,最大重500两,还有多种小银锭。
  清初实行银两制度,市面专用银块(生银),虽然铸成锭形,仍以两计。除甘肃足纹银、山西北漕水丝银、陕西元漕银、西安十足银外,还有民间银炉铸造的多种形制的银两货币。嘉庆后外国银元开始出现于中国市场,最早见于县内市面的是西班牙“本洋”银元。道光以后境内外国银元种类增多,每枚当银1两。数量最多的是墨西哥银元,时称“鹰洋”。随之香港、日本、美国、英国、安南等国家和地区的银元相继流入境内,与清代银锭、元宝、制钱同时并用。
  清代后期,中国始自铸银元。境内市面有广东、湖北、四川、云南、江南等省铸造的“光绪元宝”、“宣统元宝”、“大清银币”及北洋政府造“龙洋”等数种。币值有1元、5角、2角、1角几种。
  民国初,境内使用的银元种类继续增加,民国三年(1914)以后,市面上最多的为袁世凯头像银元,为法定本位币,重7钱2分(银9铜1),境内广见的有中华民国三、八、九、十年4种版别。民国十六年(1927)停铸“袁头币”,改铸孙中山像“开国纪念币”,俗称“小头”币,币值1元,县内各地均有。民国二十一年(1932)后,境内始见“船洋”,有民国二十二年(1933)、二十三年(1934)2种版别。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推行纸币本位,禁止银元流通,并将白银强制收归国有,境内流通的银元及其他银质货币大都被私人窖藏,民间有少量银元仍在暗中使用。共和国成立后,人民币被确定为本位币,严禁使用金银货币,民间私藏的历代金银币由县人行收兑上缴。
  纸币 自北宋始,历代发行纸币境内均有使用。
  北宋交子和钱引 宋天圣四年(1026)发行的四川“官交子”,为境内最早使用纸币,有1、5、10贯多种,分界发行,3年1界,界满以新换旧。景祐元年(1034)始,曾发行“茶引”和名目繁多的“盐钞”,使用时间长。熙宁元年(1068),发行交子,强迫兑换民间铜铁钱,境内也曾使用。崇宁元年(1102),发行“小钞”交子,面额从100文到10贯,使用于境内。崇宁四年(1105)交子跌价,改为“钱引”,通行诸路。政和元年(1111),发行使用期限为7年的定期“陕西茶引”和铜铁钱币并用于境内。
  金代交钞 贞元二年(1154)始,境内使用金代“交钞”,面额有1、2、3、5贯及10贯大钞,100、200、300、500、700小钞,计10种,以铜钱为单位,与铜钱并用。交钞分界发行,7年为限,期满更换。大定二十九年(1189)后,废除7年厘革制,永久通行。泰和二年(1202),发行“合同交钞”,境内主要使用陕西西路发行的“三合同交钞”。贞祐年间(1213~1217),境内使用“贞祐宝券”纸币,有20~100贯面额大钞,也有200~1000贯面额特大钞。
  元代纸币 中统元年(1260),发行“中统元宝宝钞”,面额仍沿用铜钱单位,从10文至2贯,分10等,每2贯同白银1两。桑皮纸铜版印制,不分界,不定期限,不限地区、年月行使,境内也曾使用;至和二十四年(1287)后,境内使用“至元通行宝钞”,1贯当中统钞5贯,2钞并用,直至元末。
  大明宝钞 明初“大明通行宝钞”境内曾广泛行使。面额分100、200、300、400、500文及1贯6种,后增造10~50文小钞5种,每贯当铜钱1000文或白银1两,钞4贯准黄金1两;钞料为桑皮纸,1贯钞长1尺,阔6寸,为中国最大的钞票。形状上大小钞无区别。
  清代钞票 境内在顺治年间曾一度使用“钞贯”纸币,与制钱兼行,仿明钞形制,面额自10文至1贯。道光年间,新寨店“新成号”曾发行过一种钱票,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似同纸钞,被称为近代发现的甘肃古钞之王。咸丰年间,境内普遍使用“户部官票”和“大清宝钞”。咸丰四年(1854),甘肃藩司制就“甘肃司钞”,行于境内,以制钱为单位,面额500~5000文不等。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甘肃官银钱局在境内发行钱票和银票。钱票以制钱为单位,分1串文、500文两种面额;银票以兰平银为单位,有1、2两2种。辛亥革命后,甘肃官银钱局于民国三年改称甘肃官银号,在庆阳改发新票,收回旧票。新票面额有1、2、5、10两4种。
  民国纸币 境内发行使用的有中央纸币和地方纸币2类。
  辛亥革命时期境内短暂流通的纸币有:带有辛亥革命标志的钞票“中华革命军银票”、“中华民国军用钞票”、“军事用票”、“山东护国军用票”、“滇粤桂援赣联军军用票”等;北伐战争时期有:“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需券”、“陕西国民革命军金融流通券”、“中国银行兑换券”、“交通银行兑换券”等;抗日战争前后,国民政府发行“法币”、“关金”、“金圆券”3种纸币均在境内流通。
  地方政府发行的纸币有8种。民国三年(1914),甘肃官银钱号发行1、2、10两兰平银票和1串文、500文2种钱票,后又增发银元票;民国十一年(1922),陇东镇守使张兆钾在平凉发行“陇东官银号纸钞”;民国十三年(1924),甘肃省银行发行1、5、10元3种银票;民国十五年(1926)九月西北银行发行“西北银行钞票”,面额分1、5、10元3种;民国十八年(1929),甘肃农工银行在境内发行铜元券,收回银元票;民国二十年(1931),西北银行、甘肃省农工银行改组为富陇银行,原西北银行钞加盖富陇银行戳记在境内发行;1936年,甘肃平市官钱局在庆阳发行10、20、50、100枚4种铜元券,1936年至1937年增发红色5角辅币券2种;1939年甘肃省银行发行1分、5分、2角、5角、1元等5种银元兑换券。
  其他货币 境内流通使用的有铁、铅钱、镍币及谷帛等交换物。
  铁、铅钱为贱金属货币,境内数量种类比铜钱少。发现最早的为汉初“五铢”铅钱,铅、铁铸“大泉五十”和唐代“开元通宝”。北宋铁钱最多。境内主要有:“庆历重宝”、“至和重宝”、“熙宁重宝”、“元丰通宝”、“元祐通宝”、“绍圣元宝”、“元符通宝”、“圣宋元宝”、“崇宁通宝”、“崇宁重宝”、“大观通宝”、“政和通宝”、“宣和通宝”等10余种,100多个版别。铸造工艺均比较粗糙,形质不及铜钱。宋徽宗年间曾铸行夹锡钱及铁锡铅合金钱,境内均有所见。
  民国时期始发行小额镍辅币,境内行使的有“孙中山像布图镍币”,面值为5、10、20分、半元等4种。
  谷帛货币境内民间早有使用。夏商时期,先民就用谷帛充当交换媒介物。秦汉时期,政府收支部分使用金银和铜币,部分始终没有离开过谷帛,直到王莽末年、东汉晚期和三国曹魏时期,境内民间交易、税收、官俸都以谷帛为货币。两晋南北朝时期,谷帛的货币地位特别突出,几乎取代了钱币,遍及一切公私收付。北魏、北周铸行钱币时,布帛仍是通用的支付手段。
  唐宋时境内仍使用绢帛货币,其范围有时超过铜钱。北宋庆历四年,西夏李元昊向宋称臣,每年朝廷向西夏赐巨额银绢茶采等物,在茶马互市中茶盐谷帛也被作为货币使用。
  用谷帛作货币,作价困难,使用不便,加之易坏,市易亦难。到明清时期其货币性能逐渐减退,以后很少为币。
  革命根据地货币 1934年至1948年县内先后印制、使用过10种革命根据地货币。
  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兑换券 1934年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南梁政府)财政委员会用木刻板模、老粗布、桐油印制,群众称“油布票”、“苏票”。票面分为1角、2角、5角、1元4种,分别用红、蓝、黑、紫4色印刷,盖“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蓝色印鉴。制币厂设在南梁油坊沟(又说在小河沟老庄河邵凤麟家),有3名工人。发行时间在1934年10月至11月初,共印制5000元,实际发行3000元。1935年4月上旬停止发行。油布票发行量少,使用时间短,今已难觅实物,仅在中国革命博物馆有藏品2种。
  陕甘边区农民合作银行兑换券 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财经委员会于1935年初发行,用粗布蜡纸版油印之后,涂上松油晾干而成,规定每10角兑换大洋1元。11月统一使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苏维埃纸票后,即停止发行。
  陕甘省苏维埃银行银币券、铜币券 陕甘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于1935年初发行,用于环县、华池、合水、宁县、正宁、庆阳北部等根据地。银币券有1角、5角,1元3种和布质的1元1种。铜币券仅有20枚1种,11月停止发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五年制银币 陕甘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于1935年发行,主要在本县北部使用。银币背面铸有“全世界无产阶级及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字样,重26.7克,成色88%。是年11月停止发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苏维埃纸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于1935年开始发行,主要用于华池、合水、宁县、正宁等地,分纸、布两种。纸币有1分、5分,1角、2角,5元5种;布币有1角、2角,1元3种。1元布币正面印有列宁图像。1936年停止发行。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苏维埃纸票 1935年11月发行于华池、环县、宁县、合水、正宁等革命根据地。1937年由陕甘宁边区银行全部收回。
  光华商店代价券 陕甘宁边区银行领导下的延安光华商店于1938年印发,均为元以下的辅币。有2分、5分,1角、2角、5角、7角5分6种。均在环县、华池、庆阳、宁县、正宁、合水等边区境内使用。
  陕甘宁边区银行币 1941年2月边区银行发行,简称“边币”。规定在边区内只准使用边币,同时收回延安光华商店代价券。当年发行有1角、2角、5角,10元4种;1942年发行5元、100元2种;1943年发行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6种;1945年发行10元1种;1946年发行10000元、50000元小本票2种。
  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 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于1944年发行于边区的环县、华池、庆阳北部、合水、宁县东北部、正宁东部等地。规定凡纳税、交易、偿还债务等,均一律通用。每元可兑换陕甘宁边区银行币20元。当年发行20元、50元、100元、200元4种;次年发行5元、10元、20元、250元、500元5种;1946年发行1000元1种;1947年发行2000元、5000元2种。
  西北农民银行币 1948年1月发行,庆阳地区境内普遍使用。有5000元券1种,10000元券2种,50000万元券1种,年末即停止发行流通,由第一套人民币取而代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 共和国成立至2000年,县内先后发行流通5套104种,流通纪念币42套59枚(张)。
  流通币
  第一套人民币 本县于1948年12月1日起在全区率先发行,首批券别有10元、20元、50元3种,随后又发行1元、5元和100元3种。同时废除国民政府法币,禁止使用银、铜元。原流通的陕甘宁边区银行币及商业流通券即停止流通,并按1(人民币)∶2000(边币及商业流通券)的比价限期收回。至1953年12月,本县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共12种面额62种版别,最大面额为50000元,最小面额1元。
  第二套人民币 本县于1955年3月1日发行,有1分、2分、5分、1角、2角、1元、2元、3元和5元10种。1957年12月1日发行10元券和1分、2分、5分金属币,1961年3月25日发行黑色1元券,1962年4月20日发行棕色5元券,共发行16种券别。第二套人民币与第一套人民币的比值为1∶1万元。1964年4月15日,县人行开始回收前苏联代印的1963年版3、5和10元券,共收兑2.5亿元。
  第三套人民币 1962年4月20日,本县开始发行。和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比价不变。共13种券别。
  第四套人民币 共9种券别,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本县1987年4月25日首次发行50元券和5角券;1988年5月10日发行100、2、1元券和2角券;1988年9月22日发行10元券、5角券和1角券。
  第五套人民币 共4种券别,1999年10月1日,县人行发行100元纸币;2000年10月16日发行20元纸币和1元、1角金属币。
  流通纪念币
  从1984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16日止,县内共发行流通纪念币42套59枚(张)。其中金属币41套58枚,面值有0.1、1、5、10、50元5种;塑料钞1套1张,面值100元。
  

货币流通
  

  民国时期 币制紊乱,币值波动,物价朝夕不一,境内货币流通极不正常。民国二年(1913),甘肃省银行设分行于平凉,从事存放款、汇兑,兼事买卖金银等,纸币一时不能兑现,人民大受损失。民国十一年(1922),陇东镇守使张兆钾开设陇东官银号,银元几乎被其收尽,市场银洋现钱罕如珍宝,纸币充塞街市,张掠夺银元30万以上。十五年张败北,官银号倒闭,钱票作废,百姓甚为恐慌。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军在西峰设西北银行钞票兑换处,发行钞票,禁用四川省造黄质铜元,复因不靖,兑换处撤裁,钞票亦停流通,民间大受影响。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改革币制,加强金融控制,垄断货币发行权,禁止银元流通,实行白银国有。钞票由可兑现信用货币一变而为不可兑现纸币。后期法币泛滥,市场物价上涨3300倍,人们购物要用大口袋背钱。
  革命根据地时期 境内主要流通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印制的各类票币。1937年国共合作,国民政府法币同时流通。1940年下半年,国民政府加紧对边区实行经济封锁,陕甘宁边区政府于次年1月停止使用法币,2月发行边币。随着革命胜利,边币流通范围逐步扩大。1944年境内边币占流通货币的80%-90%。1948年广泛流通使用边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为境内现金活动中心,有计划的调节货币流通,保证了币值的稳定。1953年至2000年累计收入现金279177.1万元,支出348888.6万元。除1957、1958、1971年分别回笼11.5、8.7、1.0万元外,其余年份均为投放。共投放69731万元,年均1452.37万元。货币流通的基本规律是:上半年回笼,下半年投放;城市回笼,农村投放。
  1949年境内流通货币,除人民币外还有少量农民币、冀南币、北海币、晋察冀边币。人民币只在较大集镇流通。农村普遍使用银元交易,黑市银元猖獗,物价波动很大。当年11月,黑市银元每个由0.7万元涨到1万元,12月份涨到1.8万元。1950年禁止银元流通,本县组织稽查队查处银元黑市交易,积极推行人民币本币,及时收兑旧币,投放新币,人民币很快占领市场,物价随之稳定。货币投向主要是各项贷款,支持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急需的资金困难。
  1953年起,本县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956年基本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发展壮大,商业流通渠道开始拓宽,货币流通量有所增加。1957年,商品供应充足,商品和信用回笼现金幅度较大,当年全县银行收入现金247.4万元,支出现金235.9万元,净回笼货币11.5万元,为建国后第一个货币回笼年。
  1958年受“浮夸风”影响,银行放松信贷和现金管理,农村储蓄存款放“卫星”,存款虚增,货币投放出现失控。至1961年,4年共支出现金1649.7万元,收入现金1407.1万元,净投放242.6万元。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生产下降,商品短缺,群众生活困难,市场投放货币162.3万元,与1957年相比多投放173.8万元,年末全县货币流通量70.38万元,人均持币13元,出现了通货膨胀,经济面临困难。1962年加强现金管理,积极组织现金归库。当年收入现金208.3万元,支出343万元,净投放137.4万元,比1961年减少27.6万元,通货膨胀现象开始好转。
  1963年至1965年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3年投放货币159.1万元。1965年末全县市场货币流通量94万元,人均持币15.69元,比1962年减少7.74元,货币流通趋于正常。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金融业务受到冲击,合理的规章制度遭批判,货币管理和监督放松,投放量增加。在农村强调发展集体经济,限制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农民货币收入减少。1970年中央北方农业会议后,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银行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社队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农业贷款大幅度增加,到1976年,全县收入现金4372.2万元,支出5263.5万元,6年累计投放货币890.4万元。年底全县货币流通量67万元,人均持币量18.33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逐步改革货币管理工作,适当放宽现金使用范围,扩大集团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扶持发展粮油、杏果、白瓜子等多种经营生产,并扶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绝大多数农副产品使用现金交易,货币需要量及流通量成倍增长。加之职工普遍调高工资,增发各种补贴,实行奖金制度,银行工资性现金支出增长较快,曾一度出现信用投放失控,消费基金膨胀,货币投放数量大增,发生明显的通货膨胀。1985年全县货币净投放591.8万元,比1980年的53.58万元增加538.22万元,物价随之上涨,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5.1%,农民生活费用上涨7.6%,集市贸易价格上涨18.3%。1986年银行执行“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方针,紧缩银根,抑制膨胀,造成农副产品及粮食收购打白条子现象。1987年根据实际情况,紧中求活,适当放松,货币投放仍呈增加趋势。1988年银行现金收入3763.1万元,支出4715.2万元,净投放952.1万元(比1985年增长60.9%)。货币出现大投放现象,票子偏多,物价大幅度上涨,群众提取存款抢购商品,金融、物价再次呈现不稳。
  1989年银行实行从紧从严,紧中求活,使资金供给适应商品生产的需求,严格控制企业和职工消费需求的过快增长。当年货币投放量较上年减少508万元,下降53.3%。通货膨胀得到控制,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1990年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关键年,企业资金紧张,市场疲软,县冷冻厂正式投产,活畜收购资金需求大。银行适当放松了货币控制,增加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全年投放货币832.3万元,比上年增加391.2万元。
  1991年至1992年银行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当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政策。帮助企业清仓挖潜,清理三角债,压缩三项资金,共收入现金12185万元,支出14519.7万元,净投放货币2334.7万元。1993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货币投放坚持“保证重点,压缩一般”,有效地控制了货币投放的势头,净投放货币2584.5万元。1994年全县金融运行平稳,投放货币3499.2万元,较上年增加914.7万元,主要是职工增资,农产品、建材价格上涨,生态农业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引起货币投放增加。1995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缩小,原油销量增加,行情看好,货币流通量增加,现金收入23432.7万元,支出22951万元,净投放3967.6万元。
  1996年至1997年是县内石油会战的集中生产时期,外来井队多达33个,直接增加现金投放6000万元。商业、饮食服务业迅速发展,现金收支日益扩大,共收入现金54039.6万元,支出现金70528.5万元。银行严格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积极抑制通货膨胀,实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支持烤烟、蔬菜、苹果等重点支柱产业的发展,2年净投放货币16488.9万元。
  1988年后,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配合全县粮食生产政策,在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同时,重点支持改土兴水,良种推广,抗旱减灾等科技措施,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机遇,加大对城镇建设、县乡道路建设、邮电通信和电力建设资金投入。到2000年底共收入现金134616.3万元,支出现金167873.3万元,共投放现金33257万元,为建国以来货币投放最高时期。
  

人民币反假
  

  境内假人民币时有发现,80年代后,假币案件增多。1998年12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民马某某,勾结庆阳县白马乡高户农民田某某等3人,窜于定汉、林镇、五蛟及合水县太白等地,先后作案5起,用购得的假币骗购羊只63只,支付假币1.4万元。破案后追回假币3.01万元,追缴赃款1.02万元。4犯于1999年6月4日被县人民法院以犯有购买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处以罚金。
  

损伤人民币兑换与销毁
  

  各行均办理损伤人民币兑换业务。从50年代发行第一套人民币起,对收回损伤券,上缴地区人行统一销毁。
  

第三节 存  款
  

  1952年末,县人行各项存款总额7.1万元。1957年为48.9万元,增长5.9倍,年均增长47.1%。1965年为111.8万元,比1957年增长1.7倍,年均增长10.9%。1976年为344.8万元,比1966年增长1.7倍,年均增长10.3%。1978年后实行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发展较快,存款大幅度上升。1988年存款总额2139.3万元,比1976年增长5.2倍,年均增长16.4%。1989年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长足发展,存款成倍增长,2000年为26935.1万元,比1988年增长11.6倍,年均增长23.5%。
  

对公存款
  

  县人行于1952年开办,当年余额6.3万元。企业、财政、机关团体、基本建设及其他等存款,大多数由县人行经办。1976年基本建设领域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存款由县建行经办;1980年起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县以下机关团体及农村存款由县农行办理;1984年县人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原办理的对公存款业务全部移交县工行办理。各行按基本分工吸收存款,但也有交叉。2000年对公存款余额为6040.2万元。
  企业存款
  私营企业存款 1952年县人行开办,当年余额0.1万元。1954年余额7万元。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停办。
  国营企业存款 包括国营工业、商业、农业企业及专用基金存款。1952年县人行先后与各企业建立存款业务,年底吸收商业企业存款0.6万元。195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的资金、现金实行计划管理,1957年末,国营工商企业存款上升到8.1万元。1972年,银行严格信贷管理,加强柜台监督,对大额资金来往一律实行转账结算,存款明显上升,1976年末余额达到65.5万元,比1970年增长2.8倍。1977年后,经过2次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内部目标责任制,先后开办了单位定期、建筑及基建企业存款业务,促进了国营企业存款快速增长,1988年末,余额达到600.3万元。1989年后,银行督促配合企业开展清仓挖潜,压缩“三项资金”,清理“三角债”,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扶持新办企业发展。到2000年,国营企业存款余额达到3757.4万元,较1988年增长6.3倍,年均增长16.5%。
  集体企业存款 县人行1965年开办,年末余额0.3万元,1976年末余额2.3万元,增长7.7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行均开办此项业务,1981年末7.4万元。1984年倡导兴办“第三产业”,集体商业企业增加,年末存款余额8.6万元。1987年起,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城镇集体企业存款量增加,1990年末余额9.7万元。1991年后统计在企业存款内。
  个体户存款 1984年各银行均开办,年末余额3.1万元。由于受利率影响,大部分个体户将存款转入个人账户,1990年余额3.9万元,1991年后停办。
  财政存款
  县人行从成立起就按国家规定代理金库业务,办理地方财政收支。按资金来源分为地方、中央金库和财政预算外存款。1953年余额0.7万元,1957年5万元,1958年至1961年间均不到1万元。1962年至1965年生产稳定发展,财政存款趋于正常,1965年末余额达到12.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存款增长缓慢,1976年余额仅13.9万元。1978年后,生产得到发展,商品流通扩大,财政收入增多,存款增加,1990年末余额220.6万元,比1976年增加15.9倍。1994年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次级划分方式变化,财政存款剧降,年末余额30.6万元。2000年,财政存款余额1270万元,占对公存款总额的21%。
  机关团体存款
  1952年开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收付通过银行办理,是年余额5.4万元。最高年份1999年为952万元。2000年下降为247.6万元,占对公存款总额的4.1%。
  农村存款
  包括乡镇企事业、集体农业和信用社转存款。1953年始有农村存款余额0.7万元,1957年13.4万元,1965年50.7万元,1976年159.2万元,1988年340.9万元,2000年末为747.1万元,占全部对公存款余额的12.4%。
  

储蓄存款
  

  县民素有勤俭储蓄的传统美德。先民早期就有以皮毛、谷物、珠宝、玉器等实物积存。货币出现后,则以存钱为主。
  1952年末储蓄存款余额0.8万元,1957年末10.8万元,占存款总额(下同)的22.1%,按总人口(下同)计算,人均2.26元。1965年20.9万元,占18.7%,人均3.49元。1976年62.8万元,占18.2%,人均7.33元。1988年1044万元,占48.8%,人均100.5元。2000年为20,894.9万元,占77.6%,人均1634.57元。
  折实存款
  1952年县人行开办,储户存入货币按当天市面物价折成实物或按银行公布的折实牌价折合成“折实存款单位”存储。到期支取时,按支取日实物价格或“折实存款单位”牌价计付,储户避免了物价波动的风险。折实计算办法有以“小麦”、“五二布”等实物计价的“单一折实”和以“雁塔布”1尺、普通面粉2斤综合计价的“折实存款单位”2种。存款期限3个月至1年,利率分3、5、7、9厘4种,1953年停办。
  保本保值定期储蓄
  1952年开办,年末余额20元。该储蓄亦称“双保定期存款”,以“折实存款单位”计算,开户时一次存入,存期至少15天。到期支取时,“折实存款单位”牌价下降,按原存货币数额支付,上涨时本金按当日牌价支付,利息按原存款货币数额计付,1953年停办。
  1988年9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均开办3、5、8年定期存款给予保值补贴(储户称为保值利息),贴补率按到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期间县人行共支付贴补利息23万元。
  定期储蓄
  1952年县人行开办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入金额最低0.05元,分3个月、6个月、1年3档,年末余额0.1万元。1958年10月停付全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只付县内储户。1959年增设2年、3年期。1965年6月1日起,只保留半年、1年期2档。1971年取消半年期,1979年4月1日整存整取定期增设半年、3年、5年3个档次,1982年增设8年期,1988年增设2年期。2000年全县定期存款余额16044.5万元。
  活期储蓄
  1952年末余额0.7万元。1956年储户302户,余额7.3万元。1965年3.8万元。1976年13.1万元。1980年银行帮助各单位建立储金会,年末余额40.2万元。1985年后,全县个体经济发展迅速,闲散资金数量增多,1988年末余额234.3万元。2000年末,余额达4850.4万元,比1988年增长20.7倍,年均增长28.7%。
  有奖储蓄
  1941年9月23日陕甘宁边区银行发行有奖储蓄奖券50万元(边币,下同),本县成立劝储团和代销处推销奖券。第一期奖券每张20元,满1年还本,奖金分10等,头奖1万元,本县实销数不详。1942年2月发行第二期有奖储蓄奖券100万元,头奖提高为3万元,2年还本。但在1年之后可持券向银行转办定期存款,并可获得利息,对购买数额较大者实行特殊奖励。至5月初,共销售1万元。1957年7月县人行及各营业所开办活期有奖储蓄,共分3个奖项,每季开奖1次,按其得奖等级计付不同比例的奖金。1等奖为平均存款余额的100%,2等奖为60%,3等奖为20%。1957年10月,开办定期有奖储蓄,共分4个奖项,最高200元,最低1元。1958年4月1日发售第二期零存整取有奖有息定期存单,并于5月1日发售第三期。1981年8月10日,举办“第二期有奖有息储蓄”活动,发行金额5万元,面额5元。1988年11月6日,县农行开办2年期定期有奖储蓄存单5000张,面额20元,以自摸奖品代息,设5个等级,头等奖1个,奖洗衣机1台,共吸收存款10万元。
  定额储蓄
  1952年县人行开办,利息按实存天数计算,当年吸收存款500元。1953年末余额9378元,1954年970元,1955年停办。1987年起本县各银行及金融机构重新开办定活两便定额储蓄。
  
  

  表16-3-1

银行历年存款余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年末存
款余额

对公存款

储蓄存款

小计

企业

财政

机关团体

其他

小计

定期

1952

7.1

6.3

0.7

 

5.4

0.2

0.8

0.1

1953

8.7

6.6

3.1

0.7

2.4

0.4

2.1

0.3

1954

15.8

10.3

2.4

2.5

5.1

0.3

5.5

0.8

1955

24.4

22.0

7.2

2.0

11.7

1.1

2.4

1.6

1956

39.8

32.8

15.8

1.6

15.1

0.3

7.0

2.0

1957

48.9

38.1

21.5

5.0

10.5

1.1

10.8

3.5

1958

22.1

10.7

8.2

0.6

1.8

0.1

11.4

5.8

1959

186.9

163.5

157.7

 

5.8

 

23.4

4.7

1960

161.3

128.6

119.1

1.2

5.9

2.4

32.7

6.5

1961

206.2

172.4

111.7

0.4

3.6

56.7

33.8

8.5

1962

148.0

125.9

95.8

19.0

9.7

1.4

22.1

11.0

1963

124.7

106.1

70.3

26.4

8.9

0.5

18.6

10.7

1964

120.5

102.9

68.3

25.1

5.1

4.4

17.6

13.9

1965

111.8

90.9

72.1

12.9

5.8

0.1

20.9

17.1

1966

129.7

105.9

86.0

13.8

5.7

0.4

23.8

19.6

1967

163.0

136.8

113.9

17.5

4.9

0.5

26.2

21.4

1968

146.6

120.9

102.2

12.1

6.2

0.4

25.7

21.1

1969

141.3

115.4

77.5

9.7

27.8

0.4

25.9

20.8

1970

111.0

82.7

64.7

8.1

9.7

0.2

28.3

23.0

1971

212.8

138.3

97.4

22.8

17.9

0.2

74.5

64.7

1972

249.3

151.4

117.9

2.7

30.3

0.5

97.9

86.0

1973

229.2

123.3

92.2

11.6

18.8

0.7

105.9

92.5

1974

300.6

194.5

140.0

6.4

47.9

0.2

106.1

91.1

1975

348.0

243.7

185.6

3.9

54.2

 

104.3

90.9

1976

344.8

282.0

238.8

13.9

29.3

 

62.8

49.7

1977

344.3

290.2

247.2

13.1

29.9

 

54.1

42.6

1978

311.0

253.5

204.8

14.8

33.9

 

57.5

45.0

1979

452.1

379.2

243.2

78.7

57.3

 

72.9

55.7

1980

377.4

284.9

188.9

37.4

54.3

4.3

92.5

52.3

1981

423.0

304.6

203.7

23.1

73.2

4.6

118.4

95.4

1982

611.0

459.8

297.9

23.0

106.4

32.5

151.2

116.5

1983

698.0

503.4

319.9

11.4

126.6

45.5

194.6

154.0

1984

993.2

719.0

541.0

48.5

64.4

65.1

274.2

213.3

1985

1565.4

1181.0

809.0

22.6

135.2

214.2

384.4

294.9

1986

1680.4

1117.7

911.4

-75.7

127.9

154.1

562.7

439.0

1987

2097.3

1300.3

1147.9

-159.9

150.6

161.7

797.0

633.6

1988

2139.3

1095.3

955.4

-116.5

87.0

169.4

1044.0

809.7

1989

2575.3

1221.4

995.3

-37.3

86.4

177.0

1353.9

1136.9

1990

3149.3

1375.6

845.8

220.6

139.4

169.8

1773.7

1464.6

1991

4645.8

1296.6

856.1

18.2

241.0

181.3

3349.2

 

1992

5747.0

1555.5

973.4

-13.7

189.6

406.2

4191.5

 

1993

7072.3

1764.2

1222.6

-4.6

318.6

227.6

5308.1

 

1994

9617.5

2396.4

1863.7

30.6

466.1

36.0

7221.1

 

1995

11949.4

2933.5

2441.6

491.4

 

0.5

9015.9

7678.3

1996

16452.6

4645.8

3891.3

509.1

 

245.4

11806.8

9241.1

1997

22253.6

7335.5

6271.2

89.7

451.6

523.0

14918.1

3140.5

1998

22194.8

5678.7

4135.6

92.0

655.0

796.1

16516.1

3432.0

1999

22310.3

4407.5

3235.6

207.9

952.0

12.0

17902.8

14189.5

2000

26935.1

6040.2

4504.5

1270.1

247.6

18.0

20894.9

16044.5

        注:1.企业存款含农村企业、国营农牧场、信用社转存款及农村社队存款。
          2.1964年前储蓄存款含农村社队和个人存款,1965年以后农村社队存款统计在企业存款内。
          3.本表1980~1990年数据来自《庆阳地区金融资料汇编》,其余年份系县人行提供。
   

第四节 贷  款
  

  1951年至1952年,银行贷款的重点是支持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展手工业、搞活城乡物资交流,共发放各种贷款9.49万元,余额5.3万元。
  “一五”计划实施期间,贷款以支持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心,支持农业生产合作化,发展农业集体经济;兴办工业,壮大国营经济;支持国营商业扩大商品流通,占领城乡市场,使经济建设全面起步。1957年各项贷款余额比1952年增长25.3倍,以商业贷款为多,余额49.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38.5%。
  1958年至1961年银行下放贷款权限,实行全额信贷,资金敞开供应,但贷款数量下降。1961年比1957年下降18%。1962年后,经过3年调整,经济结构渐趋合理,贷款上升。1965年各项贷款余额比1961年增长1.2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贷款投向单一,结构比例失调,数量成倍增长,使用效率不高。1976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1965年增长3.3倍,年均增长14.1%。其中,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0.5%,工业贷款占5.9%,商业贷款占60.2%,其他行业占3.4%。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全面发展,资金需求量日益增大,银行大量发放各项贷款,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和乡镇企业;支持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不断拓宽流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工业贷款打破长期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禁区,支持兴建、扩建、改建了一批项目,使工业基础有所增强。1985年已初步形成粮、油、羊、乡镇企业“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格局,年末贷款余额比1976年增长84.5%,年均增长7%。固定资产贷款从无到有,年末余额58万元。但也存在贷款增加过猛,投向不准,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此后实行紧缩政策,压缩贷款总量,调整贷款结构,1990年末贷款余额比1985年增长1.12倍,年均增长16.2%。
  1991年至2000年,各项建设事业持续发展,贷款发放增加较多。2000年各项贷款余额比1991年增长2.33倍,年均增长14.3%。
  
  

  表16-4-1

银行历年贷款余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年末存
款余额

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小计

工业

商业

农业

其他


1951

0.3

0.3

 

 

0.3

 

 

1952

5.3

5.3

 

0.1

5.0

0.2

 

1953

11.4

11.4

 

4.1

7.3

 

 

1954

36.3

36.3

0.2

27.1

9.0

 

 

1955

119.1

119.1

0.9

107.5

10.5

0.2

 

1956

125.1

125.1

1.0

93.1

31.0

 

 

1957

139.5

139.5

0.1

120.4

19.0

 

 

1958

96.1

96.1

0.4

79.2

16.5

 

 

1959

87.7

87.7

3.7

76.1

7.9

 

 

1960

114.5

114.5

7.0

95.5

12.0

 

 

1961

111.4

111.4

3.3

100.8

7.3

 

 

1962

268.0

268.0

3.3

259.6

5.1

 

 

1963

211.1

211.1

 

199.7

11.4

 

 

1964

216.7

216.7

0.2

192.9

17.3

6.3

 

1965

247.2

247.2

0.3

221.8

25.1

 

 

1966

291.3

291.3

0.5

263.9

26.9

 

 

1967

203.5

203.5

2.1

172.8

28.6

 

 

1968

185.8

185.8

1.9

151.2

32.7

 

 

1969

234.3

234.3

5.1

197.0

32.2

 

 

1970

277.4

277.4

20.8

222.3

34.3

 

 

1971

327.5

327.5

21.7

265.5

40.3

 

 

1972

433.1

433.1

28.9

311.4

92.8

 

 

1973

473.1

473.1

50.2

304.4

118.5

 

 

1974

641.8

641.8

61.3

443.4

137.1

 

 

1975

819.1

819.1

86.1

491.2

241.8

 

 

1976

1058.6

1058.6

99.4

636.6

322.6

 

 

1977

1103.9

1103.9

117.7

626.5

359.7

 

 

1978

 953.7

953.7

111.0

437.6

405.1

 

 

1979

985.9

985.9

121.8

425.8

438.3

 

 

1980

1101.0

1096.0

103.0

525.3

467.7

 

5.0

1981

1112.4

1108.9

99.4

524.5

485.0

 

3.5

1982

1298.6

1282.4

83.1

673.3

526.0

 

16.2

1983

1468.1

1421.7

79.0

801.9

539.0

1.8

46.4

1984

1325.9

1281.5

85.2

569.8

615.5

11.0

44.4

1985

1953.2

1895.2

143.4

1012.3

674.9

64.6

58.0

1986

2221.1

2130.1

187.2

1172.6

708.9

61.4

91.0

1987

2567.4

2480.4

173.4

1466.5

780.0

60.5

87.0

1988

3171.6

2960.7

273.2

1804.3

856.7

26.5

210.9

1989

3704.4

3417.5

313.9

2287.8

793.8

22.0

286.9

1990

4139.1

3811.2

380.9

2583.9

818.4

28.0

327.9

1991

5365.2

5070.3

396.9

2988.0

1543.4

142.0

294.9

1992

6693.4

6413.3

562.9

3810.8

1948.8

90.8

280.1

1993

7278.8

6998.9

613.6

4043.3

2247.7

94.3

279.9

1994

8741.7

8113.6

704.9

4677.0

2659.3

72.4

628.1

1995

9955.4

9007.2

975.0

4828.0

2661.1

543.1

948.2

1996

11969.0

10372.6

1075.8

5664.1

2971.7

661.0

1596.4

1997

14391.8

7783.7

1341.7

4562.9

1505.4

473.7

3224.8*3283.3

1998

15916.5

9923.1

1650.9

4584.5

3012.1

675.6

2040.2*3953.2

1999

17155.6

10745.3

1600.1

4870.9

3437.2

837.1

2810.6*3599.7

2000

17887.0

12995.0

2030.4

5210.7

4437.8

1316.1

3121.0*1771.0

         说明:1.工业贷款内含建筑企业及集体工业企业、物资部门贷款,商业贷款含粮、商、供及农副产品收购,个体私营商业贷款。
            2.本表1991年以后所列贷款为全县金融机构的贷款。
            3.*从1991年起银行贷款科目调整,增加逾期贷款。 
   

农业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除1961年有余额3万元外,再未办理。
  集体农业贷款
  1954年县人行开办,主要用于乡、村农业集体购买耕畜、子种、农机具,兴修农田水利等,扶持发展集体经济。1982年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贷重点转向支持农户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农业贷款随之停办。1984年全县尚欠集体农业贷款229.8万元,1985年将这些贷款按承包土地分摊给农户负担,到2000年尚有4.3万元未收清。
  农户贷款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各级政府和银行曾向县内农户发放耕畜、纺织、子种等贷款,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37年庆环专员公署给白马区(今南梁乡)2个乡发放纺织贷款340万元(边币,下同)。1940年县政府二科向军烈属发放实物农贷1万元。1944年给215户、579人发放贷款240万元,购买耕畜33头,农具143件。1947年胡宗南、马步芳军进犯陕甘宁边区,大肆烧杀抢掠,华池人民深受其害,陷于饥馑状态。陇东分行于次年在境内发放农贷19375.46万元(农币,包括实物),占该行发放总数的59.5%。其中购买耕畜40头,款3552.35万元;小型农具1072件,款8261.04万元;购买各种子种款5062.25万元;购买布匹、棉花款2500万元。1949年上半年,陇东专署给本县发放农贷6亿元,用于发展畜牧业和兑换黑羊绒。
  共和国成立初期,人行西峰镇中心办事处曾2次向本县发放农贷,帮助农民购买耕畜、子种、农具等。1952年后由县人行承办,重点用于扶持农户购买耕畜、子种、农具、肥料,发展家庭副业及解决医疗、穿衣、吃饭等困难。1980年起,农户贷款由县农行经办,主要支持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扶持农户发展粮油、畜牧、林果、加工等商品生产。此后投量逐年增加,范围由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和第三产业不断扩大。1981年至1985年累计发放743.3万元,回收527.1万元,1985年余额287.7万元。1986年至1990年累计发放1754.8万元,收回1616.7万元,余额494.1万元。1991年后仍呈上升趋势,1996年末余额2462.3万元。1997年末余额下降为1333.7万元,次后逐年上升,2000年末余额4415.3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1971年县人行开始对社队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年末余额1.1万元。1980年后改称乡镇企业贷款,由县农行经办。当年发放11.9万元,至1990年累计发放246.9万元,收回171.1万元,余额214.6万元,比1980年增长54.6%。1991年后,仍逐年上升,1995年余额523.4万元,较1990年增长1.44倍。1996年起逐年下降,2000年余额22.5万元,较1995年下降22.3倍。
  农业专项贷款
  县人行、农行根据县内不同时期经济建设需要,划出专项资金,以无息或低息优惠条件,支持专项事业和专项经营。主要有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6年县人行向357个农业合作社2771户贫下中农发放27061元,用于解决组织起来的农民缴纳生产费用股份基金困难,1957年为2509户发放29770元,当年停办;长期无息农业贷款,1962年8月县人行开办,用于解决生产队购买耕畜、大车、架子车和其他农具费用困难,1964年停办;灾区社员口粮无息贷款,1963年开始由财政安排资金,银行负责发放,帮助受灾社员购买国家救灾粮,至1979年累计发放30.4万元,年末余额7万元,1980年停止发放;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1978年至1979年,支持社队购买农业机械,共发放11.6万元。
  
  

  表16-4-2

银行历年农业贷款余额、发放、回收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年末贷
款余额

其    中

全年农
贷发放

全年农
贷回收

集体农
业贷款

农户一
般贷款

乡镇企
业贷款

专项农
业贷款

对信用
社贷款



1951

0.3

 

0.3

 

 

 

 

 

1952

5.0

 

4.9

 

 

0.1

 

 

1953

7.3

 

7.3

 

 

 

 

 

1954

9.0

5.2

3.1

 

 

0.7

 

 

1955

10.5

5.6

4.1

 

 

0.8

 

 

1956

31.0

24.3

1.1

 

2.7

2.9

 

 

1957

19.0

13.7

 

 

5.3

 

 

 

1958

16.5

8.5

 

 

5.3

2.7

 

 

1959

7.9

2.6

 

 

5.3

 

 

 

1960

12.0

6.7

 

 

5.3

 

 

 

1961

4.3

4.3

 

 

 

 

 

 

1962

5.1

1.9

 

 

3.2

 

 

 

1963

11.4

2.4

 

 

9.0

 

 

 

1964

17.3

11.7

 

 

5.6

 

 

 

1965

25.1

23.4

 

 

1.7

 

19.6

11.8

1966

26.9

25.1

 

 

1.8

 

12.1

10.3

1967

28.6

26.3

 

 

2.3

 

12.6

10.9

1968

32.7

30.4

 

 

2.3

 

14.8

10.7

1969

32.2

29.6

 

 

2.6

 

13.5

14.0

1970

34.3

31.6

 

 

2.7

 

13.4

11.3

1971

40.3

34.6

 

1.1

4.6

 

21.7

15.7

1972

92.8

73.2

 

13.6

6.0

 

76.0

23.5

1973

118.5

78.3

 

30.3

9.9

 

67.8

42.1

1974

137.1

93.0

 

33.8

10.3

 

65.1

46.5

1975

241.8

137.5

 

95.8

8.5

 

187.3

82.6

1976

322.6

206.5

 

109.0

7.1

 

158.7

77.9

1977

359.7

221.2

 

130.1

8.4

 

120.5

83.4

1978

405.1

244.1

 

144.7

16.3

 

131.5

86.1

1979

438.3

262.8

 

148.3

27.2

 

84.4

51.2

1980

467.7

303.0

24.9

138.8

 

1.0

86.0

56.6

1981

485.0

351.3

4.3

126.3

 

3.1

147.7

130.4

1982

526.0

277.7

121.2

125.0

 

2.1

136.2

95.2

1983

539.0

269.4

150.0

119.6

 

 

31.1

18.1

1984

615.5

264.0

229.8

116.5

 

5.2

179.7

103.2

1985

674.9

255.3

287.7

126.9

 

5.0

239.6

180.2

1986

708.9

253.0

303.0

147.9

 

5.0

251.3

217.3

1987

780.0

244.1

341.8

174.1

 

20.0

315.0

243.9

1988

856.7

202.2

445.4

204.9

 

4.2

393.4

316.7

1989

793.8

31.3

468.8

204.9

 

88.8

369.9

437.2

1990

818.4

20.9

494.1

214.6

 

88.8

425.2

401.6

1991

1543.4

15.1

1202.2

224.6

 

101.5

 

 

1992

1948.8

14.4

1683.8

234.6

 

16.0

 

 

1993

2247.7

12.1

2011.0

224.6

 

 

 

 

1994

2650.3

 

2344.1

270.2

 

36.0

 

 

1995

2662.1

 

2115.7

523.4

 

23.0

 

 

1996

2971.7

 

2462.6

509.1

 

 

 

 

1997

1505.4

 

1333.7

171.7

 

 

 

 

1998

3012.1

 

2849.4

162.7

 

 

 

 

1999

3437.2

 

3293.9

143.3

 

 

 

 

2000

4437.8

 

4415.3

22.5

 

 

 

 

                    说明:本表所列数据由县人行提供,1991年后含信用联社贷款数据。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
  县人行1952年始贷款支持资金力量不足的农村信用社扩大业务,解决贫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1980年起由县农行办理。1996年起仍归县人行办理,至2000年,总计发放385.9万元。
   

国营工商业贷款
  

  国营工业贷款
  1954年始发放,主要用于县内小型企业购置原料及零配件,当年贷出30万元,年末余额0.2万元。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国营工业发展较快,用于企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贷款上升。1986年至1990年县工行共发放1865.6万元,收回1700.4万元。1990年末余额277.7万元。1996年末余额1020万元,增长2.1倍,年均增长25.4%。1997年至2000年年均增长速度为16.6%,年末余额1882.4万元。
  商业贷款(含集体商业贷款)
  县人行1954年开办,当年末余额0.8万元。1957年末49.9万元。1958年对国营商业实行进货贷款、销货还款,存贷合一的办法,年末余额51.3万元。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解决。1962年恢复定额管理办法,并开始对医药公司和其他国营商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97.8万元。1965年末余额下降为75万元。1966年银行开始对农机公司贷款,年末余额113.3万元。1967年商业经营活动受“文化大革命”干扰,银行贷款余额逐年下降,是年末余额33.8万元。1973年6月开始对百货、五交化、食品、医药、烟酒等三级批发站和零售企业贷款实行定额资金管理,贷款逐年上升,1979末余额达226.2万元。1982年改进商业信贷资金供应办法,实行按资金周转发放贷款,促进其降低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当年百货公司百元销售额占用流动资金35.1元,比上年下降5.5%,节约资金17.3万元。2000年末余额5210.7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余额4348万元。
  
  

  表16-4-3

银行历年国营商业贷款余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年末
余额

其  中

年份

年末
余额

其  中

粮食

商业

供销

粮食

商业

供销



1951

 

 

 

 

1976

636.6

302.2

233.2

101.2

1952

0.1

 

 

 0.1

1977

626.5

210.4

287.8

128.3

1953

4.1

 

 

4.1

1978

437.6

102.6

258.0

77.0

1954

27.1

3.4

0.8

22.9

1979

425.8

114.1

226.2

85.5

1955

107.5

35.6

 

71.9

1980

525.3

128.8

247.1

149.4

1956

93.1

2.3

33.0

57.8

1981

524.5

163.2

253.2

108.1

1957

120.4

32.2

50.7

37.5

1982

673.3

295.1

245.9

132.3

1958

79.2

 

51.6

27.6

1983

801.9

446.4

216.2

119.0

1959

76.1

 

57.4

18.7

1984

569.8

90.9

281.1

197.8

1960

95.5

 

68.3

27.2

1985

1012.3

91.9

392.2

528.2

1961

100.8

 

34.2

66.6

1986

1172.6

64.2

486.0

622.4

1962

259.6

61.2

97.8

100.6

1987

1466.5

115.5

597.7

753.3

1963

199.7

43.9

77.0

78.8

1988

1804.3

154.0

705.9

944.4

1964

192.9

44.5

77.8

70.6

1989

2287.8

182.7

820.1

1285.0

1965

221.8

45.8

75.0

101.0

1990

2583.9

254.0

734.2

1595.7

1966

263.9

49.1

113.3

101.5

1991

2988.0

 

 

 

1967

172.8

62.5

33.8

76.5

1992

3810.8

 

 

 

1968

151.2

71.5

25.7

54.0

1993

4043.3

 

 

 

1969

197.0

83.5

36.1

77.4

1994

4677.0

 

 

 

1970

222.3

69.9

59.9

92.5

1995

4828.0

 

 

 

1971

265.5

84.5

102.4

78.6

1996

5664.1

 

 

 

1972

311.4

59.0

139.2

113.2

1997

4562.9

 

 

 

1973

304.4

52.5

147.1

104.8

1998

4584.5

 

 

 

1974

443.4

131.8

198.9

112.7

1999

4870.9

 

 

 

1975

491.9

198.7

173.7

118.8

2000

5210.7

 

 

 

                      说明:1.粮食贷款包括预购定金,商业贷款包括医药、农机及其他商业贷款,供销贷款包括农副产品收购贷款。
                         2.1991年起粮食、供销、商业贷款只设商业贷款和个体工商业贷款2个科目。
  
  粮食贷款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县人行从当年12月开始发放贷款,至次年3月共扶持粮食部门收购粮食41.8万公斤,年末贷款余额3.4万元。1957年始发放粮油预购定金贷款。1973年粮食受灾减产,银行除继续支持粮油收购外,还发放贷款支持调入粮食,保证城乡供应。1978年7月1日起对粮食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由4.2‰降为2.1‰。1979年开始发放议价粮油贷款。1980年至1990年累计发放3154.9万元,收回3679.5万元,年末余额254万元。1991年后列入商业贷款内。
  供销合作企业贷款
  1952年6月县人行开始发放,年末余额0.1万元。主要用于甘草、羊绒毛等畜产品收购。1956年后,主要支持增加商品库存,扩大业务范围,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1966年以后,重点支持组织购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收购农副产品。1980年起由县农行经办,除继续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外,开始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1985年对收购农副产品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共放贷款880.6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286.4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发放6944.3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999.4万元;累计收回4605.9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收回3123.5万元;年末余额1595.7万元,其中农行占99.2%,工行占0.8%(1991~2000年含商业贷款内)。
   

集体工业贷款
  

  1956年县人行开始发放工业及手工业贷款,当年余额为0.1万元。1965年改为集体工业贷款,主要是支持企业维修、生产各种中小型农具。1975年始发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帮助城镇集体企业开展技术革新,增加生产设备,提高生产能力,增加经济收入。1984年改由县工行经办,当年发放1.5万元。1985年发放23.4万元,用于扶持小五金、食品、服装等行业生产。1988年控制信贷规模,贷款向一、二类集体工业倾斜,对三类企业的优质产品也予以照顾。当年发放贷款52万元,支持建筑、建材、食品加工等行业购进原材料,开展技术革新,年末贷款余额35万元。1990年发放10万元,年末余额45万元。1991年至2000年列入工业贷款内。
  

私营工商业贷款
  

  1952年末始有余额0.1万元。1956年末余额0.8万元,当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停办该项业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商业重新兴起,县人行恢复该项贷款,当年发放0.1万元,支持个体工商业户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981年人行、农行发放贷款1.9万元,年末余额0.6万元。1984年放宽个体工商业贷款额度和条件,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发放5万元以下的小额设备贷款,帮助翻修铺面,购置汽车、拖拉机等,支持发展城乡经济。当年县农行、工行共发放贷款34.2万元,年末余额51.5万元。1985年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农行、工行共发放贷款66.4万元,年末余额62.1万元。1987年至1989年控制个体工商业贷款,共发放34.3万元,1990年末余额4.1万元。1991年至1994年余额逐年上升,1994年末为50.5万元;1995年开始下降,2000年末无余额。
  

基本建设单位贷款
  

  1976年以来县建行累计发放1480.8万元,2000年末余额946万元。主要建设项目有:1985年35千伏农电线路改造工程20万元;1988年悦乐灌区水利工程40万元;1992年县冷冻厂35.5万元;1997年县重油化工厂基建工程及设备购置160万元,县老龄委夕阳红大楼基建工程30万元;1998年县招待所西楼基建工程150万元;1999年至2000年为县城145户职工发放住房贷款282.8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贷款
  

  主要为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县建行自1977年至2000年累计发放739万元。
  

  表16-4-4

建行历年基本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贷款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基本建设
单位贷款

建筑施工
企业贷款

年 份

基本建设
单位贷款

建筑施工
企业贷款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1976

8.0

8.0

 

 

1980

 

8.0

3.0

2.0

1977

 

8.0

2.0

2.0

1981

 

8.0

2.0

2.0

1978

 

8.0

2.0

2.0

1982

 

8.0

5.0

2.0

1979

 

8.0

2.0

2.0

1983

 

8.0

10.0

2.0

 

年 份

基本建设
单位贷款

建筑施工
企业贷款

年 份

基本建设
单位贷款

建筑施工
企业贷款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发放额

年末
余额


1984

21.5

18.0

15.0

17.5

1993

 64.4

98.8

42.0

72.0

1985

34.0

34.0

32.0

22.0

1994

54.0

154.0

48.0

80.0

1986

26.0

36.5

29.0

32.0

1995

48.0

184.0

50.0

84.0

1987

58.0

41.5

43.0

32.0

1996

56.0

294.0

55.0

84.0

1988

74.0

45.9

35.0

35.0

1997

240.0

484.0

60.0

74.0

1989

43.5

56.6

24.0

38.0

1998

22.0

734.0

41.0

58.0

1990

52.5

82.5

34.0

38.0

1999

150.0

836.0

51.0

58.0

1991

43.0

82.5

48.0

58.0

2000

230.0

946.0

48.0

48.0

1992

57.9

98.8

58.0

72.0

合计

1480.8

 

739.0

 


   

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
  

  县农行1980年开始发放,1996年后转为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止2000年末共发放1925.6万元,其中无息29.6万元,贴息559万元,不贴息1337万元。贷款用途:机械平田950万元,规模养殖309万元,日光温室建设120万元,温饱工程建设76万元,农副产品加工21万元,小额信贷210万元,购买推土机156万元,其他扶贫项目83.6万元。
  

对商业银行贷款
  

  县人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先后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资金困难,发放再贷款予以支持。种类有:年度性贷款,1992年发放农行156万元,工行28万元,两行全部用于收购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季节性贷款,1988年至1993年累计给农行、工行发放3138万元,1993年余额1187万元。1994年至1998年累计向农行、工行及信用社发放1515万元,均为当年发放当年收回,主要用于专业银行支持春耕生产和商业企业收购大宗农副产品。1999年向农村信用社发放300万元,用于支持农业生产;日拆性贷款,1997年向建设银行发放100万元,期限20天,用于解决结算头寸不足。
  

人民银行专项贷款
  

  1983年开办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贷款,支持新建、扩建生产项目。主要有支持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属政策性扶贫贷款,利息优惠。1983年至1996年先后向悦乐造纸厂、食品厂、酒厂,县农机厂、冷冻厂、副食品加工厂发放该项贷款288万元,扶持新建项目2个,改造项目2个,至1996年末余额284万元。1997年,支边贷款业务移交农行代理地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
  

其他贷款
  

  1952年始有其他贷款余额0.1万元。1983年后每年均有余额,最高年份2000年为1316.1万元,最低年份1983年为1.8万元。
  

贷款豁免与核销
  

  1964年县农行对1961年前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对19个生产队集体贷款0.45万元,52户社员个人贷款0.26万元,贷款利息0.23万元,共计0.94万元宣布豁免。同时对1个公社、5个生产队集体贷款2.565万元,76户社员个人贷款3.12万元,共计5.685万元宣布豁免。1992年至1998年县农行核销贷款180万元。主要有:原人民公社在1970年至1979年办的农机厂(站)、砖瓦厂等17户745195元;部分大队办的加工厂、砖瓦厂、林场、良种场等25户8.6万元;悦乐滤材厂、县矿蜡厂、商贸公司等集体企业5户59.21万元;因天灾人祸及死亡绝户农户146户37.64万元。
  

第五节 社会信用
  

民间借贷
  

  高利借贷
  大加一债 民国时期普遍流行,月息一般10分,也有5~6分者。1年在本金的基础上加倍,甚至更多。
  本对利债 民国元年(1912)后流行,借期3年,月息3分。所谓“1月3分利,3年是个本对利”说的就是这种债。民间在羊只借养时也采取这种办法,即无羊农户借养债主繁殖母羊10只,放养3年期满还羊20只。也有4年本对利者,民间称分羊,至今仍盛行。
  驴打滚债 又称“滚雪球债”、“阎王债”。民国年间普遍流行,利息高,期限长,到期不能归还,即滚利入本,复利计算,逐月继续加收。这种债务使许多贫民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民谣“穷人头上两把刀,租子重,利钱高,夹在中间吃不消”,“交不完的租子,还不完的债”,说的就是这种债务。
  财本债 地主富豪为谋财诱债,以土地为主要财产作抵押放债,到期借债者无力归还本息,其抵押物就由债主变卖或收为己有。庆城大地主“恒义兴”、“裕茂隆”等利用放财本债吞并土地,使二将川、白马庙川、荔原堡川一带90%的土地为2家所有。民国十四年(1925),南梁1农民因父母患病无钱医治,“裕茂隆”乘机将其30多亩土地当去,再租给其耕种,年租5石5斗,耕种3年所产粮食还不够交地租,土地就这样被霸占。至民国二十二年(1933),元城、悦乐、南梁、林镇几道川大部分土地被霸占,当地农民十有八九沦为佃户和雇工。
  预抵债 又称青苗探买。民国后期,国民党发动内战,经济凋敝萎缩,商品流通不畅。县内集市甚少,每年春夏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用钱,城里商人乘机下乡探买青苗,以农产品为抵押,先贷现金,后还实物,贫苦农民为解燃眉之急,只得以未成熟的青苗换取粮食或现金。1942年闹春荒,小麦市价每斗7元,贫苦农民不敢问津,只得忍痛将青苗预抵,富商乘机探买,每斗只付3.5元,从中牟利。
  稞子账 民国初期,境内粮食借贷极为盛行,普遍春借小麦1斗,夏还斗2升,最高还有加5者。有的借秋还夏,多为春借秋粮1斗,麦后还麦1斗。
  印子钱(账) 债主以高利放出,限借债者分期偿还,每次还债时在折子(或契约)上加盖1印。后来变成放账时就将利息计算折收。以放账100元为例,若月息10分,只付本90元,而契约仍订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利贷活动被限制、取缔,极少残留者也转入暗地活动。对群众之间互通有无的自由借贷一直允许存在,并予保护引导,成为国家信用的补充。
  无息或微息借贷
  属天灾、人祸、婚丧、嫁娶、修庄、治病等临时性急需的互助互济行为。面广量大,期限长短不一,数额不等,有粮、钱、物等,绝大多数不计利息,不立契约,不请担保,至今盛行。另一种属于民间融资,1978年后城乡经济发展很快,县城和农村交通沿线的重点集镇借贷活跃。一些专业户、联营户、个体工商户临时资金急需,多靠民间融资解决,利息一般为月息三至五分,也有更高一些者。
  

国家债券
  

  1941年4月本县发行“陕甘宁边区建设救国公债”22万元。年息7.5%,偿还期限10年。至9月上旬实际认购7.3万元,交金库3.8万元。债券可向政府、税局、银行、金库、公营商店及合作社交款、纳税、还债、入股、兑现金。直到1958年银行仍凭券收兑本期公债。
  共和国成立后,县内先后认购的国家债券有: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至1958年华池认购过5次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其中1954年认购1.9万元,期限8年,年息4%,券别分1、2、5、10、50万元5种。自1955年起分8次中签偿还,第1、2年各还5%,第3、4年各还10%,第5、6年各还15%,第7、8年各还20%,未中签者可凭债券上的年度息票到银行领取利息。1955年发行的国家建设公债券别比上年多100元1种,期限10年,年息4%,认购数目不详。1956年至1957年分别认购0.98万元和2.2万元,期限10年,年息4%,券面均为1、2、5、10、50、100元6种。1958年认购数目不详。
  国库券 从1981年起,华池每年销售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止2000年末共销20期,销售总额1485.4万元。每期销售对象、年息、期限、方式、办理机构、还本付息方式、券别、债券可否上市和银行账务核算方法等均有不同变化。
  期票 1960年11月本县对1958年刮“共产风”过程中,平调生产队和个人的土地、房屋、劳力及各种财物进行清理退赔。除兑现一部分现金外,其余以期票退赔,共发行期票29.84万元。1963年提前兑付,至1967年共兑付收回28.51万元,占发行总额的95.5%,无偿收回1.12万元,占3.7%,其余0.23万元于1970年由县人行负责以现金全额兑付。至1981年尚未兑付收回539元,占发行总额的0.18%。1985年移交县工行一直挂账至今。
  集资券 甘肃省社会主义建设集资券:1962年地区人行代发行,票面分1、5、10、15元及100元5种,分配本县6000元,售出1714元,所辖单位库存232元,交回上级行1655元。1964年代理退本付息182.12元。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券:1985年省政府发行,面额分10、100、1000元3种,年息7.5%,期限分3、5年2种,本县共销售4.54万元,其中县工行经销2.16万元,农行经销2.38万元。金融债券:1985年县工行代理地区发行8万元,当年销售2.16万元,次年销售5.84万元,所筹资金全部上划地区工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县工行、建行分别销售3万元和1.5万元,期限3年,年息10.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县建行销售3.23万元,期限2年,年息9.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保值公债:1989年县工行、建行分别销售23.48万元和1万元,期限3年,年息14.14%,所筹资金各自上划上级管辖行。财政债券:1990年至1991年县人行代理地区人行向城市信用社发售凭证式财政债券0.7万元,期限为5年,其中1990年0.5万元,年息10%;1991年0.2万元,年息9%。
  

第六节 信用合作
  

  1936年10月始发动群众集资入股,兴办银贸合一的合作社,筹集资金,开展贸易,兑换边币。1938年入股社员1962人,股金15万元(边币,下同)。后改称消费合作社。1942年实行“民办公助”,有县联社及元城、悦乐、柔远、白马4个区社,干部15人,股金23.19万元。1943年合作社发展为7个(新增白马区二乡及温台区社),股金242.6万元。1944年末,合作社干部43人,股金41935.33万元,后逐步发展为建国后的供销合作社。1952年起兴办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逐步发展成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开办城市信用合作业务。
  

农村信用合作业务
  

  股金 1954年6月实行每人1股,每股1~3元,每户至少1股政策,动员群众参加信用社,年末27个社有股金0.2万元,入社社员1599户,占总农户的20%。1957年有股金2.7万元,入社农户占总户的38%。
  1958年后,受“左”倾思想影响,信用合作事业停滞不前。当年实行人民公社化,股金下降为0.5万元,入股社员仅占总农户的3%。1959年信用社改称信用部,下放生产大队管理,停止扩股,至1978年全县仅有股金7.1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用社管理体制逐步完善。1984年清理原有股金,落实股权,换发新证,兑现历年拖欠股息0.53万元;清理出死亡绝户126户,股金额393元。新扩股1.7万元,股金额达到8.8万元,入股社员13875户,占总农户的81%。
  1985年后信用社经营活力日益增强,股金额逐年增加,1995年末达到25万元。1996年8月对股权进一步核实认定,广泛动员群众入股,2000年末股金额达到239.3万元。其中社员股166.3万元,入股社员16583户,占总农户的70%;职工股43万元,职工70人全部入股;各信用社向联社共入股30万元,其中悦乐、元城各3万元,城壕、定汉、五蛟、李良子、上里塬、王咀子、怀安、乔河、柔远、林镇、南梁各2万元,山庄、紫坊畔各1万元。
  
  

  表16-6-1

农村信用社历年社员股及股息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股金

股息

年份

股金

股息

年份

股金

股息

1954

0.2

 

1970

7.1

1.7

1986

10.1

2.1

1955

1.6

 

1971

7.1

2.0

1987

11.6

2.8

1956

2.3

 

1972

7.1

2.1

1988

13.4

4.1

1957

2.7

 

1973

7.1

1.4

1989

13.5

5.4

1958

5.0

 

1974

7.1

1.4

1990

14.3

6.5

1959

7.1

 

1975

7.1

1.6

1991

29.3

7.7

1960

7.1

 

1976

7.1

1.8

1992

25.4

10.8

1961

7.1

 

1977

7.1

2.2

1993

30.6

6.0

1962

7.1

 

1978

7.1

-

1994

27.7

 

1963

7.2

 

1979

7.1

-

1995

25.0

 

1964

7.2

 

1980

7.1

0.3

1996

23.6

1.5

1965

7.1

 

1981

7.1

0.7

1997

38.6

1.3

1966

7.1

1.2

1982

7.1

1.1

1998

67.8

 

1967

7.1

1.3

1983

7.1

1.5

1999

73.9

 

1968

7.1

1.4

1984

8.8

1.1

2000

239.3

9.4

1969

7.1

1.6

1985

9.4

1.5

 

 

 


  存款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就组织存款,帮助穷苦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支援边区经济建设。共和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逐步开办个人储蓄和集体存款业务。1952年上门动员群众参储,年末存款户63户,款300元,1957年增至18.7万元。1958年在信用社工作也要“大跃进”,存款放“卫星”的口号下,大搞实物存款,把社员农具、牲畜、家具、食物等折价算作存款,使业务受到影响。当年实物存款余额117万元,只作虚数上报,不纳入账内核算,而实际存款余额比上年下降4.3万元。此后储蓄余额一直处于下降趋势,1962年末9.1万元,至今仍有实物存款余额遗留问题未能解决。1963年进行整顿,恢复增建信用站,改进服务措施,存款有所回升,1965年末余额41.6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曾一度涣散。1969年各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信用社交其管理,形成机构撤并,人员平调下放,资金外流,业务受到影响。1976年地区人行召开“大力筹集资金,支援农业学大寨”现场会,掀起储蓄存款新高潮,当年存款达到172.6万元。1978年以后,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农民经济收入普遍有所增加,国家又不断提高利率,各项存款逐年增加,1988年末余额509万元,其中储蓄存款502万元,人均48.34元。农村信用站业务也迅速发展,1991年存款5万元以上信用站3个,乔河社张岔信用站存款达28万元,成为全县存款最多的信用站。2000年全县信用社存款达到4380.3万元,农民户均1849元,人均404.83元。
  贷款 1952年始发放,主要扶持贫苦农民购买耕畜、农具、口粮、治病等,解决生产生活燃眉之急。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以扶持集体增加生产设备,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为主,少量用于扶持社员发展家庭副业生产。1980年后,转向千家万户为主,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专业户购买化肥、农药、子种、地膜、农业机械等。同时落实脱贫措施,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进行种、养、加专业化生产以及打窖、打井、兴修基本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
  


    表16-6-2

农村信用社历年存、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各项
存款
余额

其中
农村
储蓄

各项
贷款
余额

其中
农户
贷款

年 份

各项
存款
余额

其中
农村
储蓄

各项
贷款
余额

其中
农户
贷款

年 份

各项
存款
余额

其中
农村
储蓄

各项
贷款
余额

其中
农户
贷款

1954

1.0

1.0

1.2

1.2

1970

48.3

15.5

15.1

9.8

1986

394.9

315.3

253.2

236.4

1955

3.9

3.9

4.2

4.2

1971

72.7

15.7

16.2

11.6

1987

495.3

411.1

301.9

288.7

1956

9.9

8.9

12.1

2.1

1972

74.9

20.7

24.0

12.5

1988

579.4

502.2

318.2

308.6

1957

18.7

12.1

4.4

2.3

1973

65.1

22.3

26.2

13.2

1989

611.1

545.4

346.8

342.2

1958

14.4

8.4

16.0

6.2

1974

92.2

21.1

27.4

14.1

1990

751.0

650.6

517.6

513.5

1959

8.7

5.9

10.1

2.1

1975

128.2

24.4

29.8

13.4

1991

1007.1

927.5

717.3

684.1

1960

9.1

7.3

6.4

4.1

1976

172.6

34.2

36.7

12.5

1992

1241.2

1117.1

1021.6

958.9

1961

29.6

20.0

4.5

2.7

1977

148.5

44.7

39.0

13.5

1993

1552.2

1370.4

1200.5

943.8

1962

24.0

21.5

3.8

2.4

1978

131.0

48.2

39.9

15.0

1994

1876.6

1780.1

1494.1

1144.7

1963

31.1

17.9

3.2

2.5

1979

149.0

57.3

32.6

13.6

1995

2251.2

2152.0

1804.9

1596.2

1964

42.4

23.1

2.5

2.4

1980

129.5

57.0

44.9

19.0

1996

2732.4

2531.9

1953.5

1746.1

1965

41.6

20.1

5.2

3.3

1981

133.5

77.6

66.9

48.0

1997

3300.0

3095.4

2233.5

1997.6

1966

49.0

16.7

7.9

5.8

1982

199.8

98.5

77.6

62.4

1998

3882.2

3587.4

2592.6

2351.5

1967

60.8

17.2

9.4

8.0

1983

230.1

126.9

93.4

92.4

1999

4305.3

3980.7

2896.8

2896.8

1968

55.1

16.2

8.8

7.3

1984

304.5

178.4

143.0

128.3

2000

4380.3

4023.8

4010.8

4010.8

1969

52.1

16.6

93.3

9.0

1985

321.1

230.9

198.5

167.4

 

 

 

 

 


  代理业务 1956年后,代理银行发放灾区社员口粮无息贷款7.6万元,代理民政部门平均每年发放救灾救济款12万元。1984年代理国家银行发放贴息贷款16万元,收回银行贷款28万元,其他单位委托、信托业务9万元。1995年后,有9个信用社代理地方财政拨款和收支业务。1998年代理业务量3528万元,其中收入1800万元,支出1728万元;2000年2173.3万元,其中收入1085万元,支出1088.3万元。
  经营效益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55年以前,业务较小,资金薄弱,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健全。1957年22个信用社全部亏损,亏损额0.7万元。1958年31个信用社中,8个盈余,盈余额0.1万元;23个亏损,亏损额0.5万元。1962年进行整顿,恢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干部实行工资待遇,口粮供应,调动了干部工作积极性,业务扩大,赢利增加。1965年14个社有10个社盈余0.7万元,4个社亏损0.1万元。1974年全部盈余,盈余额0.5万元,1977年盈余1.7万元。1978年后,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内部活力增强,经济核算加强,经济效益提高,盈余额上升。1988年18个社盈余3.7万元,1个社亏损0.3万元。1989年后经营效益明显下降,亏损社增加,亏损额上升。1995年20个社全部亏损,亏损额72.9万元。1998年至2000年受利率调整影响,连续3年亏损。
   

城市信用合作业务
  

  自有资金 1988年12月,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动员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入股,筹集资金。股金分集体、个人2种,实行记名式,并发给《股金证》,每股50~100元,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和企业法人社员所持股金最高限额分别不得超过信用社股金总额的2%、3%和的5%。股金所有权归社员,可以转让,继承和买卖,并享有优先贷款和管理社务的权利;股金不分集体个人年息为7.2%,每年按股付息分红,但分红额不得超过股金额15%。1998年对57户股户的股金进行了清理核对、转让工作,落实了股权,换发了新证。
  存款 城市信用社成立之初,资金薄弱,面向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广泛宣传,上门服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年末吸收各项存款2.2万元。1989年后业务不断扩大,存款直线上升,1996年末余额1110.3万元,其中储蓄存款431.5万元,比建社当年分别增长504倍和718倍。1997年后呈下降趋势,200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630.2万元,比1996年下降43.2%。
  贷款 主要面向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城镇居民,均为短期流动资金和临时性周转金,放款原则是“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建社13年来共发放贷款2272.7万元,2000年末余额351.4万元。
  经营效益 城市信用社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策。1988年至1989年盈余2.62万元,1992年盈余3.5万元,1993年至1998年各年盈余千元左右。1999年至2000年亏损。
  
  

  表16-6-3

城市信用社各项业务统计表

单位:万元户

 

年份

各项存
款余额

其中:
储蓄

各项贷款

股金

股户

盈亏
(+.-)

当年发放

年末余额


1988

2.2

0.6

0.5

0.5

1.0

12

 

1989

23.0

12.0

106.4

38.7

1.9

18

+2.62

1990

32.8

29.2

42.5

43.1

3.7

41

+0.12

1991

54.9

42.6

89.3

92.5

3.7

41

 

1992

92.9

76.4

86.2

99.9

4.0

41

+3.50

1993

124.9

109.2

108.1

99.8

11.0

57

 

1994

300.8

237.5

154.8

173.0

33.3

52

+0.06

1995

735.3

342.0

660.5

335.0

45.7

54

+0.02

1996

1110.3

431.5

387.3

454.5

78.3

59

+0.12

1997

1050.1

529.9

192.7

433.5

124.0

51

+0.14

1998

725.0

557.0

170.4

366.0

63.5

43

+0.08

1999

717.4

580.5

151.0

350.6

63.3

42

-12.30

2000

630.2

547.0

123.0

351.4

63.3

42

-4.40


   

第七节 保  险
  

  1952年6月开办,1958年10月业务停办。1984年9月恢复,至2000年,开办险种60多个,承保各种风险金额7.2亿元,累计保费收入2332.2万元,处理赔案3268件,支付赔款457.5万元。
  

保险种类
  

  财产保险
  1952年至1958年主要有城市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农村牲畜保险、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保险。1984年9月先后开办的有:
  机动车辆车损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984年9月3日开办,累计承保金额3.7亿多元,收入保费861.9万元。
  企业财产保险 1987年重新开办,至2000年共收保费35.2万元。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1988年县人保公司开办,至2000年共办理329笔,承保金额534.1万元,保费收入12.6万元。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县人保公司1988年开办,至2000年投保9995户,承保金额9058.4万元,收入保费26.9万元。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县人保公司1991年开办,2000年投保999户,保险金额787万元。
  责任保险 县人保公司1999年开办,至2000年投保17人,保险金额1550.18万元,收入保费5.3万元。
  人身保险
  1985年开办,先后办理险种有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返还性寿险等5大类30多种。2000年保费收入300.1万元,业务覆盖遍及全县机关单位和城乡居民。
  

保险理赔
  

  1985年至2000年县财、寿保险公司共受理赔案3268件,支出赔款457.5万元;其中财产保险398.9万元,人身保险58.6万元。平均赔付率19.62%,其中财产险39.02%,人身险4.47%。赔付率最高的险种是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共理赔1816件,占赔案总数的50.1%,赔款支出373.3万元,赔付率43.4%。其次是企业财产保险,赔付率29.8%;家庭财产保险赔付率16.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赔率较小,仅有6.8%。人身保险共受理赔案1350件,占赔案总数的41.3%,赔付率最小。
  

  表16-7-1

保险费收入、赔案及赔款支出一览表

单位:万元、件

 

年份

保险费
收入

其  中

赔案
件数

赔款
支出

其  中

赔付率
%

财产险

人身险

财产险

人身险












1985

2.9

2.8

0.1

 

0.3

0.3

 

10.34

 

 

 

 

 

 

 

 

 

1986

6.4

5.8

0.6

 

1.9

1.9

 

29.69

 

 

 

 

 

 

 

 

 

1987

7.9

6.6

1.3

 

5.7

5.7

 

72.15

 

 

 

 

 

 

 

 

 

1988

13.5

10.5

3.0

 

5.3

5.3

 

39.26

 

 

 

 

 

 

 

 

 

1989

25.3

17.6

7.7

34

6.4

6.4

 

25.30

 

 

 

 

 

 

 

 

 

1990

34.9

22.1

12.8

53

8.5

7.9

0.6

24.36

 

 

 

 

 

 

 

 

 

1991

45.1

21.2

23.9

94

15.5

13.3

2.2

34.36

 

 

 

 

 

 

 

 

 

1992

72.6

23.7

48.9

108

12.3

10.2

2.1

16.94

 

 

 

 

 

 

 

 

 

1993

90.2

39.8

50.4

149

23.9

19.7

4.2

26.50

 

 

 

 

 

 

 

 

 

1994

155.2

65.8

89.4

254

31.5

25.8

5.7

20.30

 

 

 

 

 

 

 

 

 

1995

150.1

79.6

70.5

159

36.1

34.5

1.6

24.05

 

 

 

 

 

 

 

 

 

1996

200.9

100.4

100.5

240

31.8

25.6

6.2

15.83

 

 

 

 

 

 

 

 

 

1997

260.5

130.5

130.0

281

49.4

42.6

6.8

18.96

 

 

 

 

 

 

 

 

 

1998

351.4

151.4

200.0

502

71.2

59.9

11.3

20.26

 

 

 

 

 

 

 

 

 

1999

431.6

160.8

270.8

717

73.8

64.6

9.2

17.10

 

 

 

 

 

 

 

 

 

2000

483.7

183.6

300.1

677

102.1

85.2

16.9

21.11

 

 

 

 

 

 

 

 

 

合计

2332.2

1022.2

1310.0

3268

457.5

398.9

58.6

19.62

 

 

 

 

 

 

 

 

 


   

第八节 金融管理
  

行政管理
  

  1955年前,县支行及金融机构由省人行审批,县以下金融机构由地区人行审批。1956年至1979年由县政府审批管理。1980年银行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设置、撤并由省人行审批。1984年后,县人行逐步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境内金融机构撤并、设置等事宜由地区人行审批。1990年县人行设立金融稽核股,具体经办境内金融机构管理业务,负责上报各商业银行机构更名、迁址、设置、撤并等有关资料及各种报表,由地区人行授权对境内金融代办机构审批。当年对44户各类各级金融机构普查登记,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97年对境内金融机构进行规范整顿,撤并县建行住房信贷部,对县农行擅设的华吴路、城壕储蓄所进行罚款处理,并按程序上报补办审批手续。同时对各商业银行、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换发《营业许可证》和《法人许可证》。
  1998年行政管理由机构管理向合规性管理转变,逐步建立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体,以金融机构自律为基础,以行业约束和社会监管为补充的现代化管理体系。
  

业务管理
  

  计划管理 1952年县人行开始编制信贷、现金收支计划。1953年至1957年信贷、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按季逐级编报。1958年至1965年对信贷计划内容作了增减调整,按总额分项目进行管理,取消逐级按季编报计划的办法,只编年度计划。“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管理流于形式。1972年10月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县人行按月、季向地区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1980年起按年编制综合信贷、现金收支计划。1985年开始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县人行编制全县综合信贷计划,各商业行筹措资金实现计划,信贷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1988年县人行分全县综合、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四个层次编制信贷计划,并分别下达贷款规模,逐步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纳入全县综合信贷计划管理的轨道。
  资金管理
  信贷资金管理统收统支 1952年至1957年信贷资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县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全部上缴上级行,各项贷款由上级行按季核批下达指标。1958年后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改变存款上缴,贷款要指标做法。县人行根据上级行按季下达的存贷款指标,吸收存款多则可多放贷款。农业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将已有贷款余额加新增指标85%固定,作为农贷款基金,包干使用。1962年起实行指标管理,县人行按上级行下达指标放贷,各项贷款实行分项分口管理,不得相互挪用。1973年实行季度指标管理,各项贷款指标按季发放,季末作废。1974年又改为年度指标管理,工、商贷款不得互相挪用。农村信贷于1977年实行包干管理,农村存款与收回农贷挂钩。县以下仍实行存贷两条线的指标管理。1980年实行信贷资金“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管理,地区人行核定华池257万元差额,各行在不突破核定数额前提下,多存可以多贷,县以下仍实行指标管理。1985年后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并将资金存入人民银行后支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不足,除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外,还可互相拆借。
  缴存存款管理 1985年实行,明确划分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资金,各项财政性存款和货币发行属于县人行资金。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各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缴存县人行。1998年3月改缴存款准备金制度,除农村信用社外,各商业银行按法人考核,不再向县人行缴存。
  现金管理
  1952年县人行始对全县机关团体、部队、合作社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动员各单位在银行开户,组织现金归行,核定各单位库存限额,合理节约使用现金。至1954年全县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有26个,基本实行了转账结算。1962年重新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采购实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严禁各单位坐支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编制季度分月现金计划,银行按计划支付;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堵塞漏洞,防止套取现金。“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7年11月,县人行相继恢复了检查单位现金库存、核定限额等管理制度。1985年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对单位同个体户、承包户之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的现金汇款进行审查,制止不合理现金支付和个体户大量携现金采购的问题。1988年县人、农、工、建各行组织开展现金使用情况大检查,重新核定了企业单位库存限额,纠正了一些单位超限额库存,互相借用现金等问题。各行普遍建立健全了现金支付审批、支取大额现金登记、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金检查等制度,现金管理工作转入正轨。1997年县人行实行“双线控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及时建立现金支付台账,按期报送大额提现备案报表。
  金银管理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取缔银洋交易活动,禁止银元上市交易。1950年县政府组织打击白元投机活动,加强缉私工作,10元以上没收,10元以下酌情兑换,对银炉首饰业采取“逐渐紧缩限制”方针,1951年后季,市场银元已很少见到。1952年县人行开始收兑金银,至1957年收兑金额851.25元。1961年物价不稳,银元黑市买卖抬头,价格高于银行收兑价6~8倍,最高达12倍,银行广泛宣传金银管理政策,加强检查,对黑市买卖金银非法活动坚决取缔。1962年至1965年收兑金银金额1649.85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乡大搞“破四旧”和“经济大扫除”(即发动群众深挖有钱人埋藏的金银元宝)活动,群众交售金银数量增加,当年银行收兑金额751.45元;1967年收兑白银125克,银元391枚;1968年收兑纯金40克,白银1040.7克,其价款转为存款处理,上缴财政银元452枚,作为实物代管的金13.5克,银9.35克,银元492枚;1969年收兑白银33.32克,银元18枚;1983年后,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保护公民个人持有合法所得金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计价使用金银,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管理步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