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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史

归档时间:2025/3/17 17:38:17

第十八章国土资源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县土地使用管理,历经漫长的奴隶社会“井田制”、秦汉以后两千余年封建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占有形式。清末民初,境内土地多被封建大地主兼并,大多数农民无地耕种。1934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经过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结束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
  共和国成立后,经过50年代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土地由农民私有过渡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铲除了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集体力量的作用,开展改土治水、农田水利建设、科学种田,有效地提高了土地质量和利用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全面推行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逐步理顺土地管理体制,设立土地管理机构,对城乡土地实行依法统一管理。并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普查和中、低产田改造,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加大对土地综合治理力度。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保护等管理法规和办法。教育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观,全县土地矿产管理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一节 机  构
  

行政机构
  

  清至民国初,境内地籍由庆阳县衙户房和县行政公署户房负责。民国十三年(1924),归庆阳县建设局管理。民国十六年(1927),由庆阳县政府民政局负责土地调查、测量、登记、征收土地税等。
  1934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设土地委员会管理土地工作。1937年10月至共和国成立初,由县政府一科(民政)管理。1954年春,归民政科管理。1958年4月,庆华合县,归庆阳县民政科管理。1962年1月,华池县复立,归县农建局管理。1968年4月,由县生产指挥部管理。同年10月,改为生产组管理。次年8月,复为生产指挥部管理。1973年11月,归县计划委员会管理。1984年9月,归县城建环保局管理,内设土地管理组,有职工2人。
  1988年4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科级行政单位。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3人。1990年全县19个乡镇均配1名专职或兼职土地管理员。1991年,局机关设文秘股、地籍管理股、建设用地股、监督检察股、勘测规划室、土地执法队等6个股级事业单位。1993年后,又增设财务股、土地市场管理股和矿产管理股。1997年8月,与县矿产管理局合并(矿产局成立于1994年4月),改称“华池县土地矿产管理局”。有职工13人,其中科级干部9人。下设1个执法大队,5个基层土地矿产管理所。
  

事业机构
  

  县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大队 1991年5月成立,初称土地执法队,股级事业单位。1999年4月,改称“华池县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大队”,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人,在局机关内办公。2000年,有职工3人。
  基层土地矿产管理所(均为股级事业单位)
  柔远土地矿产管理所 1991年5月成立,原称柔远土地管理所。1997年8月,改称“柔远土地矿产管理所”。2000年,有职工8人(干部2人,工人6人)。主要负责柔远、温台、庙巷、乔河、紫坊畔等5乡镇土地矿产管理工作。
  悦乐土地矿产管理所 1991年5月成立,原称悦乐土地管理所。1997年8月,改称“悦乐土地矿产管理所”,所址设在悦乐镇北街。2000年,有职工6人(干部2人,工人4人)。主要负责悦乐、城壕、定汉、上里塬、王咀子等5乡镇土地矿产管理工作。
  五蛟土地矿产管理所 1998年6月成立,所址设在五蛟乡南街。2000年,有职工3人(干部1人,工人2人)。主要负责五蛟、李良子、白马3乡土地矿产管理工作。
  山庄土地矿产管理所 1998年6月成立,所址设在山庄乡北街。2000年,有职工3人(干部1人,工人2人)。主要负责山庄、林镇、南梁3乡土地矿产管理工作。
  元城土地矿产管理所 1999年4月成立,所址设在元城乡中街。2000年,有职工5人(干部1人,工人4人)。主要负责元城、怀安、乔川3乡土地矿产管理工作。

第二节 土地资源调查
  

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 夏禹时,把全国分为九州,按土色、质地、水分等,将土地分为三等九级。唐武德七年(624),颁行均田十令,赋役行“租、庸、调”法。明洪武四年(1317),命通判五州检量田地,遂诏天下府、州、县编造黄册。到十九年,田土税粮省不通府、府不通县,虚伪失实及空印事起,受罪者多。明洪武二十年(1387),遣监生履亩清丈,编造鱼鳞册藏于县。万历六年(1678),推行“一条鞭法”土地税制,采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夫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庆阳州、县奉命对土地实地勘丈。据《庆阳府志》载,为免于此次土地清丈,不至于加重民赋,张锐(官职不详)曾以《请免土地起科疏》上书,冒死请谏,遂得以幸免。清顺治八年(1651),诏令重新丈量土地,编审户田,以摸清钱粮实数。顺治十五年(1685),又诏:“其地亩大小及丈量绳尺悉照旧规,不得任意盈缩……。”同治六年(1867),清廷布告清理土地条款7条。同治八年(1869),又颁清查土地条款14条。光绪二年(1876)春,庆阳府各县遵令清丈地亩,变通税则章程。民国二年(1913),甘肃省署令各县征取田产、房产验契税,进行土地调查,按产值6%遵令收税。民国十九年(1930),国民政府发布《土地陈报纲要》,境域农村开展土地陈报工作。
  革命根据地时期,1934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南梁一带开始调查清丈土地,将地主霸占的大部分土地没收,分配给原租种的农户。1946年12月,根据陇东地委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见,本县开展土地清查。1949年冬至1950年春,对土改后的土地进行全面丈量,查田定产,实行以率计征,确定农业税。根据地形、方位、土质,将土地定为三等九级,按等级分别定产。悦乐、温台区每亩平均产量一斗七升,柔远、元城区一斗三升,白马、水泛区一斗,全县平均一斗三升(折合40斤)。依清查登记土地面积,分户编造农业税土地清册,全县共有计税耕地面积34.4万亩。
  土地资源调查与区划 1981年在全县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区划工作中,由县区划办组织进行。按照国家区划委制定的《土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抽调46名技术人员组成专业调查组,采取经纬仪导线控制测量的方法,以万分之一地形图为工作底图,对原有的1043个生产队和国营农、林、牧场逐地逐块进行实地测量,共选测点5587个,对行政与土地使用界线全部上图,对县、社、队址、公路、河流、主要设施建设、名胜等均用符号标出位置。最后用《高斯投影廓坐标表》量算出理论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进行评差,依次量算出县、社、大队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在全面调查的同时,每个公社各选1个代表性的大队作耕地坡度和地块大小调查,每个大队作1~2公里大断面调查,共选绘大断面图138份。最后依据全县地形、植被、气候、土壤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对今后土地利用划分了三个区域。即北部半干旱黄绵土牧农区,南部半湿润黄绵土农区,东部湿润灰褐土水源涵养林区。对每区的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土地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开发、利用方向、措施提出了意见。这次调查从1981年7月开始,1983年12月结束,首次查清了本县土地资源家底。调查成果《华池县土地资源调查与区划》,1983年印刷单行本,1986年汇入《华池县农业区划资料汇编》一书。为全县土地开发、保护和利用提供了科学详细的基础资料,调查数据已沿用至今。
  中、低产田调查 1989年8至11月,由县区划办组成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按照甘肃省区划办提出的年亩产小于150公斤的为低产田,亩产150~300公斤的为中产田,300公斤以上为高产田的划分标准(以1987年全县粮食平均亩产为基数)。本县1988年底实有耕地73.38万亩中,中产田面积为7.42万亩,占耕地的10.1%;低产田面积65.5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9.3%。其中年平均亩产在50公斤以下耕地面积34.75万亩,占总耕地的47.4%。并分乡镇提出中、低产田的分布、成因及改造途径,完成的《华池县中低产田调查报告》,1990年10月被收入《甘肃省中低产田调查选编》一书。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1990年1月开始,1993年6月结束。调查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为依据,外业调绘及各类用地量算由省地矿局测绘队承担,县抽调技术人员配合。调查采用“全野外调绘”的方法,用长庆油田航测图片逐乡、村、组实地对照土地利用现状,按照《规程》的分类要求,区分各地类界线、境界等,标绘在航片图上。完成的成果有:华池县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华池县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华池县国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1∶10000土地权属界线接合图、县级1∶10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1∶25000~1∶5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认可书、说明书、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华池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等9项,1993年8月通过省级验收,1995年获国家土地局科技成果二等奖。
  
  

表18-2-1 

土地详查与农业区划概查全县土地利用面积增减变化表

单位:万亩

 

土地类别

1982年农业区划
概查面积

1993年土地
详查面积

与1982年概查比增
减(+-)面积

总土地面积

566.40

570.88

4.48

1.耕地

85.90

100.58

14.68

其 中

川  地

12.38

10.34

-2.04

塬  地

5.31

3.42

-1.89

山  地

68.21

86.82

18.61

基本农田

9.05

19.15

10.10

2.园地

0.16

1.20

-0.04

3.林地

102.33

155.75

53.42

其 中

天然林

89.45

144.97

55.52

人工林

12.88

10.78

-2.10

4.草地

322.09

257.29

-64.80

其 中

天然草地

318.72

241.95

-76.77

人工草地

3.37

15.34

11.97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4.19

6.00

1.81

其 中

城镇用地

0.15

0.23

0.08

居民点用地

3.71

5.49

1.78

工矿用地

0.33

0.28

-0.05

6.交通用地

4.61

2.68

-1.93

其 中

公    路

0.91

0.86

-0.05

乡村道路

3.70

1.82

-1.88

7.水   域

5.13

1.88

-3.25

其 中

河  流

4.92

0.55

-4.37

水  库

0.06

0.06

 

滩  涂

 

1.23

1.23

塘  坝

0.07

0.07

 

沟  渠

0.08

0.03

-0.05

8.未利用土地

41.99

45.50

3.51

其 中

裸  土

26.53

26.52

-0.01

地  埂

15.46

18.98

3.52


  土地变更调查 1996年8月至10月,第一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完成《华池县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报告》和各类土地变更数据分析,建立了《土地统计簿》。全县地类变更总面积19.82万亩,变更后总土地面积3871平方公里,折合580.66万亩,比1993年详查面积增加9.78万亩。原因是1994年8月,省土地局会同陕西省、宁夏区及有关地、县土地部门对本县与相邻县争议地界进行接边后,核定增加了面积。1998年10月至11月,第二次土地变更调查,全县共变更各类土地面积1.44万亩。2000年7月至10月,第三次土地变更调查,变更各类土地面积10.88万亩。全县总土地面积为3843平方公里,折合576.45万亩。减少原因为2000年7月,陕、甘边界勘定兰州协商会上,国家勘界办裁定划给陕西省志丹县28平方公里,折合4.2万亩(集中在林镇乡张岔村)。
  
  

表18-2-2 

各类土地面积变更调查表

单位:万亩

 

项   目

1993

1996

1998

2000

总土地面积

570.88

580.66

580.66

576.45

1.耕   地

100.58

100.74

100.66

94.39

其  中

川台地

10.34

10.85

11.92

12.97

塬  地

3.42

3.58

3.98

4.12

山  地

86.82

86.31

84.76

77.30

基本农田

19.15

22.21

28.98

31.54

2.园   地

1.20

1.31

1.27

1.38

3.林   地

155.75

165.13

165.05

175.62

其  中

天然林

144.97

145.77

145.77

94.18

人工林

10.78

19.36

19.28

81.44

4.草   地

257.29

257.30

257.14

248.63

其  中

天然草地

241.95

242.79

241.83

224.51

人工草地

15.34

14.51

15.31

24.12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6.00

6.07

6.23

6.28

其  中

城镇用地

0.23

0.25

0.28

0.42

居民点用地

5.49

5.51

5.52

4.44

工矿用地

0.28

0.31

0.43

1.42

6.交通用地

2.68

2.78

2.98

3.04

其  中

公    路

0.86

0.94

1.14

1.20

乡村道路

1.82

1.84

1.84

1.84

7.水   域

1.88

1.87

1.87

1.86

其  中

河  流

0.55

0.55

0.55

0.55

水  库

0.06

0.06

0.06

0.06

滩  涂

1.17

1.16

1.16

1.15

塘  坝

0.07

0.07

0.07

0.07

沟  渠

0.03

0.03

0.03

0.03

8.未利用土地

45.50

45.46

45.46

45.25

其  中

裸  土

26.52

20.17

18.22

19.13

地  埂

18.98

25.29

27.24

26.12


  

表18-2-3

2000年各乡镇土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平方公里、万亩、亩

 

乡镇名称

总土地面积

人  均

其   中

平方公里

折合亩数

耕地

人均


全 县

3843

576.45

45.9

94.39

7.5

柔 远

219

32.83

17.4

6.89

3.7

悦 乐

171

25.66

26.7

6.12

6.4

温 台

141

21.14

39.5

3.81

7.1

城 壕

228

34.21

40.4

3.81

4.5

定 汉

235

35.23

68.2

4.34

8.4

王咀子

87

13.08

22.1

3.11

5.3

上里塬

99

14.81

24.8

3.66

6.1

李良子

115

17.33

32.6

4.07

7.7

五 蛟

198

29.78

36.5

7.01

8.6

怀 安

235

35.20

50.5

7.03

10.1

元 城

202

30.23

81.5

5.58

9.5

乔 川

280

41.99

67.2

6.38

10.2

白 马

168

25.25

54.6

5.08

10.9

庙 巷

116

17.45

57.8

3.46

11.5

乔 河

144

21.55

40.6

5.82

10.9

紫坊畔

170

25.48

46.4

6.42

7.2

山 庄

254

38.17

76.5

3.96

7.9

南 梁

221

33.13

67.9

4.49

9.2

林 镇

560

83.93

163.0

3.35

6.5


   

土壤普查
  

  第一次土壤普查 1958年秋开始,历时2年零4个月。时本县并入庆阳,县境普查土壤面积41.8万亩,主要土壤类型有黑垆土、黄绵土、胶土3个土类。受当时条件限制,未进行土地质量分析,只总结了群众认土、用土、改土的经验,制定了1959年至1962年土地利用规划。
  第二次土壤普查 1984年8月至1986年7月进行。普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47人,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以乡镇为单位,应用1∶25000分之一地形图做底图,对土壤边界线进行实地勘测和勾绘。共控制剖面3555个,采集农业化样本684个,分析化验土壤典型剖面57个。编绘全县1∶50000土壤图、土壤养分图、土壤改良利用分区图等7幅,制表82种,编印成8万余字的《华池县土壤普查报告》。
  全县土壤总面积561.24万亩,主要土壤类型有黑垆土、黄绵土、新积土、灰褐土、红土、潮土、水稻土7个土类,7个亚类、16个土属、29个土种。
  本县耕地面积较大,有机肥源缺乏,土壤有机质积累少,含氮量低,代换量小。根据抽样化验分析,全县0~20cm土壤有机质含量在0.39%~2.83%之间,平均1.04%;全氮含量在0.026%~0.143%之间,平均0.063%;速效磷含量在0.8~34ppm之间,平均为10.7ppm;速效钾含量在70~400ppm之间,平均为171ppm。总的状况是有机质低,磷缺乏,氮不足,钾丰富,氮、磷比例失调。
  
  

  表18-2-4

耕地养分平均值表

 

 

乡 镇

有机质%

全氮%

速效磷ppm

速效钾ppm

乔 川

1.17

0.063

12.0

128

元 城

0.89

0.059

11.7

179

白 马

0.99

0.057

9.0

115

怀 安

0.83

0.053

11.5

190

庙 巷

0.88

0.057

10.1

125

乔 河

1.14

0.071

11.8

28

紫坊畔

1.08

0.063

8.0

140

五 蛟

0.90

0.055

12.7

176

李良子

1.01

0.065

10.3

197

上里塬

0.97

0.061

8.9

189

王咀子

0.81

0.060

18.1

211

悦 乐

0.93

0.056

10.1

153

城 壕

1.05

0.060

8.7

175

温 台

0.98

0.058

8.7

136

柔 远

1.05

0.064

12.9

163

山 庄

1.23

0.073

9.5

202

南 梁

1.34

0.079

11.0

210

定 汉

1.48

0.082

6.0

223

林 镇

1.22

0.075

7.1

269

全 县

1.04

0.063

10.7

171


   

第三节 土地开发与保护
  

土地开垦
  

  宜农荒地开发 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本县人民积极响应毛泽东主席“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开展大生产运动。至1942年,全县共开垦荒地21.9万亩,实现粮食自给有余,支援了抗日战争,被陕甘宁边区政府树立为大生产模范县。共和国成立后,政府继续提倡、鼓励开荒。1950年至1957年,全县共开垦荒地19.3万亩。1961年后,倡导社员进行小片开荒,解决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至70年代后期,全县共开垦荒地50多万亩,对增加粮食生产总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超坡度垦耕,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加剧。1980年后,政府明令禁止,倡导退耕还林还草,开荒得到制止。
  土地复垦 从1990年开始,重点对长庆油田在境内废弃多年的井场、道路和临时基建用地分区域进行复垦。先后开发利用旧井场223处,道路84公里,临时基建堆料点55个,恢复耕地近3000亩。同时,对农民的旧宅基、废砖厂及其它闲置土地进行复垦。至2000年,经过复垦改造,累计增加耕地面积5500多亩,弥补了城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损失,连续5年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占补平衡有余。
  

土地整理
  

  始于1953年。最初主要是修地边埂、水簸箕、沟头防护和简易梯田等。1963年起,将“逐年变平”的简易坡式梯田变为一次修平的水平梯田。1970年10月以后,在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规划,集中劳力,连片治理,规模逐年加大。至1979年,全县整修基本农田9.1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0.6%,人均1.2亩。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单户或联户整修土地,速度有所减缓。1983年,随着老区和“两西”建设项目实施,国家对本县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加大,扶持项目除农田基本建设外,还有中低产田改造、小流域治理等。1995年后,开始进行机械平田,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的办法,先后购买推土机288台,实行人机结合,以机械为主,每年春、夏、秋三季,动员40%的劳力,联村联乡,组织“大兵团作战”的办法,大规模整理土地。川塬区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治理。山区着重修“围庄田”,年整修面积均在万亩以上。2000年,全县累计整修基本农田31.5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33.7%,人均2.52亩。
  

耕地保护
  

  重点农田保护区划定 1993年9月,在4条主要川区和上里塬(涉及13个乡镇,31个行政村,143个村民小组和2个良种场),划定重点保护农田248块,面积5.5万亩,保护区内人均面积1.7亩。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1999年5月至12月,本县在划定重点农田保护区的基础上,共规划基本农田9936块(片),划定总面积60.6万亩,保护率为64.82%,人均保护面积4.8亩。城镇近郊及交通沿线生产条件好,集中连片产量高,灌溉水田、水浇地、川台地、残塬地、水平梯田和坡度小于6度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面积18.13万亩,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29.92%。主要分布于悦乐、城壕、定汉、上里塬、李良子、五蛟、怀安、山庄、林镇、南梁等10个乡镇,均为永久性保护农田,无特殊原因,不得占用。分布在中南部及北部等区域的塬边、谷掌、梁峁顶部和缓坡山旱地,坡度6~15度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面积24.18万亩,占基本农田的39.9%。在规划期内不能转为非农业用地,如有特殊需要,要逐级上报审批,并做到“占一补一”。坡度小于24度的其它山旱地,为三级基本农田,面积18.29万亩,占基本农田的30.18%。无农用地转用许可,不得转为非农地。
  划定的重点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均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与乡镇签订保护责任书。
  

第四节 土地利用规划
  

总体规划
  

  1995年7月,由县土地局编制,规划期1995年至2010年。规划内容以1993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对今后16年农业用地结构调整、控制耕地面积、重点农田保护、加快农田基本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以及合理开发林业用地、实行退耕还林草、大搞生态建设、控制非农业用地规模等,分别提出规划指标和重点开发、保护利用措施。同年12月,通过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审查验收。
  1998年2月,县土地局抽调技术人员,历时5个月,对1995年编制的《华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修编的规划基础期为1996年,规划期1997年至2010年。规划的总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得到有效控制,土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实现对耕地占补平衡有余,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每5年作为一个计划时段,分阶段提出主要规划指标和实施措施。同年10月,通过省、地规划修编领导小组主审验收。1999年1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2000年6月、12月,分别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优秀成果一等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9年5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始编制。是年12月,通过庆阳地区土地处评审验收,2000年6月,地区行署正式批准实施。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期为1999年至2010年,规划内容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规划和任务、土地利用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率的划分、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等6方面内容。提出到2010年的任务目标,即控制耕地、宅基地面积、开发未利用土地面积、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大经济作物面积等,拟定土地利用指标调整方案,划分土地利用区,制定了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土地规费
  

城镇地租
  

  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使用私有土地,通过购买和租赁取得,支付地价和地租。使用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缴纳租金或土地使用费。1956年,国家对城镇私有资本(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私人土地,一律改为征用获得。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禁止土地买卖,城镇地租不复存在。进入80年代,城镇地租再度出现。当时多为“隐形”交易,单位或个人通过出租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房屋中隐含地租,或低价租房,高价转租,从中牟取高额地租收益。1993年清理统计,县城国家机关、集体和个人出租房屋110户,含出租土地面积17175平方米,年出租总金额46.5万元。县城区中街、商场及汽车站门前临街地段,每间房屋出租费300~400元,其他地段每间100~200元,明显存有级差地租因素在内。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5年5月,县政府成立土地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价评估,管理权限范围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监督检查。1995年7月,首次对县二轻公司临街的1宗309.9平方米闲置国有土地,出让给县建设银行作为商业金融用地,成交总金额为3.45万元,使用年限为50年。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按土地总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依法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同时,放开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国有土地的合理流转。1994年3月,县政府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对原划拨国有土地出租的,按年租金的10%~15%收取出租方土地收益金。同时,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出让地块和面积逐年增加。1996年至2000年,先后对县食品公司柔远食品站、药材公司、运输公司、柔远苗圃、九窑口良种场等11个企业单位,共21宗20.8万平方米(折合311.9亩)国有土地作了评估出让,成交总金额1091.6万元,为县财政收取土地出让金327.5万元,促进了县城建设,增加了财政收入。1997年开始,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可继续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新增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出让方式供地,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通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土地有形市场,将土地的出让纳入公开、公正的市场体系。至2000年,依法按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17户,288个宗地,转让总面积9.6万平方米(折合144.7亩),转让累计总金额558.5万元。
  

征地管理费
  

  用地单位按征地费用总额(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的4%缴纳。农村修庄建房占用耕地的,每处缴纳土地管理费40元,占用非耕地每处缴纳20元。国家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及学校、福利院、残疾人企业免征。
  

耕地造地费
  

  1997年10月1日开始征收。征收标准:非农业建设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造地费10~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征收5~15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造地费2~10元。
  

地 价
  

  历代土地买卖官府多无“标准地价”,流行“民间地价”,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价格按租额定,习惯以农作物代缴。1945年,本县对土地租额规定:山地每垧3升,塬地每垧4~5升,川地每垧5~7升。
  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价格作出调整。政府部门建设征用农民土地:川台地每亩平均价17.1元,城区每亩最高25元,区、乡所在地每亩最低价8元。农业合作化后,禁止私人买卖土地。50年代末至60年代,县内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小,价格变动不大。“大跃进”中,集体土地曾被平调使用,1961年得到纠正。当时,川台一等地每亩26元,二等地每亩24元,山地每亩22元。70年代以后,国家建设征用地价均执行庆阳地区规定统一标准。1971年7月规定:川台地每亩243元;山地每亩108元;占用荒地无偿划拨。1982年4月、1984年8月、1987年9月、1989年3月、1992年3月先后5次作过调整。1997年10月再次调整后,本县执行标准:(1)县城规划区内:菜地43520元,水浇地26928元,川台地23300元,塬地19425元,山地12330元,林草地9864元,其它地(包括弃耕地、旧宅地,下同)5180元;(2)建制镇规划区内:水浇地14091元,川台地11840元,塬地9870元,山地6660元,其它地3291元;(3)乡规划区内:水浇地13211元,川台地11100元,塬地9250元,山地6240元,林草地5616元,其它地3087元;(4)其它区域:水浇地9960元,川台地9120元,塬地7070元,山地3840元,林草地3656元,其它地2562元。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独立工矿企业、交通、水利工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等。
  审批权限 用地不足1000亩,迁移居民50户以下者,由县政府批准;用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迁移居民50户以上、300户以下者,报甘肃省政府批准。1962年,审批权限收归省人民政府。1964年7月,下放审批权。1971年,征用5亩以上,或不足5亩,但属城郊土地或高产田,由庆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审批;5亩以下,且不属县城郊土地或高产田,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1983年征用菜地、园地3亩以上,耕地、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限额以下的,由庆阳地区行署批准。1987年1月后征用菜地1亩以下,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报庆阳地区行署备案;征用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菜地、园地1亩以上、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地区行署批准,报甘肃省政府备案;征用耕地10亩以上(菜地、园地3亩以上),其它地20亩以上,由地区行署审查,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或征用耕地和其它土地叠加达到2000亩以上,由甘肃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1999年1月,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和地、县征用土地审批权。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5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规定数额以下土地,由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补偿与安置 50年代初,征用土地一般以最近3~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特殊土地酌情处理。1956年后,征用一般耕地,补偿费以其最近3年实际产量总值为标准,当年实际产量低于常年总产量的按常年计算。特殊土地,如苗圃、果园、场地、宅基地等适当高于一般耕地。1971年7月后,征用一般土地按最近2~4年所定产量的总值进行补偿。1984年,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每亩按年产值的6倍(以小麦计算,下同),旱地、宅基地按每亩年产值的5倍予以补偿;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参照附近其它作物产值的4倍补给;征用集体林地或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补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1988年1月、1989年3月和1992年3月,先后3次对补偿标准作了调整。并对征用地面附着物赔偿价格也作了具体规定。
  1993年,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大包干。由县土地局按照建设单位提出所征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各种补偿标准计算出总的征地费用,并与建设用地单位订立协议。包干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县土地局,除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组立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结算。征地费用总额的30%先拨付给村民小组使用,70%在县政府统一规划指导下,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或安置被征地村、组农民的生活补助等。1997年10月,对1992年后执行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又作了部分调整。
  1999年1月,本县执行省上制定的新标准。(1)土地补偿费:耕地由原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提高为6~10倍;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的,按所在村同一地域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2)安置补助费:耕地由原来的10倍提高为15倍;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的,按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最高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3)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4)青苗补偿费: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表18-6-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
  

 

区 域

类 别

年产值

补 偿 费

安置补助费

合 计

倍数

款 额

倍数

款 额


县城规划区

山 地

822

5

4110

10

8220

12330

塬 地

1295

5

6475

10

12950

19425

川台地

1550

5

7750

10

15550

2330

水浇地

1683

6

10098

10

16830

26928

林草地

822

5

4110

7

5754

9864

菜 地

2720

6

16320

10

27200

43520

其它地

1295

4

5180

 

 

5180

建制镇规划区

山 地

666

5

3330

5

3330

6660

塬 地

987

5

4935

5

4935

9870

川台地

1184

5

5920

5

5920

11840

水浇地

1281

6

7686

5

6405

14091

林草地

666

5

3330

4

2664

5994

其它地

1097

3

3291

 

 

3291

乡规划区

山 地

624

5

3120

5

120

6240

塬 地

925

5

4625

5

4625

9250

川台地

1110

5

5550

5

5550

11100

水浇地

1201

6

7206

5

6005

13211

林草地

624

5

3120

4

2496

5616

其它地

1029

3

3087

 

 

3087

其他区域

山 地

480

5

2400

3

1440

3840

塬 地

707

5

3535

5

3535

7070

川台地

912

5

4560

5

4560

9120

水浇地

996

5

4980

5

4980

9960

林草地

457

5

2285

3

1371

3656

其它地

854

3

2562

 

 

2562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审批权限 农业合作化时期,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无明文规定。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兴办集体事业用地,由县人民委员会或县革命委员会审批。大队、生产队建设用地,由公社审批。1982年后,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政府《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建设占用耕地2亩以下,非耕地5亩以下,报县政府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查,报庆阳地区行署批准。1989年2月,依照庆阳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试行规定》,本县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1999年9月后,执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报庆阳地区行署批准;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办法 共和国成立初期,参照国家征用土地办法执行。80年代后,执行甘肃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建设占用耕地按年产值的最低标准3~5倍补偿,对村办或联办企业用地,按年产值分年度进行补偿。青苗赔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参照国家建设征地赔偿标准计算。本行政村内的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耕地,由村内协商调整土地解决。占用非耕地,不予补偿。
  

农村宅基地管理
  

  1947年至1950年土改后,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和原有宅基地,颁发《土地房窑所有权证》,国家保护其土地所有权。农民在自己的土地内修庄建房不办理任何手续。农业合作化后,社员的宅基地不准出租与买卖,生产队保障社员的使用权。社员申请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由大队签署意见,公社管委会批准。1987年4月,县政府规定: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由乡政府、村委会签署意见,报县城建局批准,其他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乡规划区域内用地标准为每户0.3亩,其他区域每户控制在0.4~0.5亩;山区占用非耕地可适当放宽。1988年11月,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格个人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个人修庄建房用地,实行申请、审查、批准、划拨、登记和发证制度,农村宅基地管理得到完善和规范。并规定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改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占用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局备案。规定每户标准为0.4亩,对违法占地和超面积建房户,采取加倍征收耕地占用税等办法进行处理。1999年9月,县政府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制度。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土地局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先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每户标准为0.4亩。非耕地每户为0.5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用地户在办理各项手续和缴纳税费后,方准施工。竣工后,由土管部门检查验收,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计划编制与下达 本县1986年以前,建设用地属分散、多头管理,用地无计划。1987年始,实行用地计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计划分为国家、省、地、县四级,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同。县级计划根据国家、省、地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按批准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土地需求量、上年度的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等,编制出本县当年国家、集体和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的初步数量。经与县计划部门协调、综合平衡后,联合逐级上报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地区审查批准后,列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下达到县。其中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土地主管部门统一掌握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计委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计划管理与监督 各项建设严格按照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县政府每年初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列为考核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对超出计划用地的乡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综合奖金。
  

第七节 地籍管理
  

土地申报登记
  

  国有土地申报登记 1988年11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并成立土地申报登记领导小组,共抽调20名干部,组成4个土地勘测丈量登记小组,历时9个月,完成了县城区、柔远、悦乐镇和长庆油田、林业总场等驻县单位及个人住户国有土地申报、勘测丈量登记工作。共申报国有土地709户,848宗地,申报登记面积3618597.8平方米(折合5429.7亩),占应申报面积的99.1%。经过绘制平面图,审查权属证明材料,科学分类,统一编号,统一归档,建立了国有土地地籍档案。
  乡属机关国土申报登记 1990年3月进行,全县17个乡人民政府及乡属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体户、居民,共申报国有土地195户,193宗地,申报登记面积719440.6平方米(折合1079.2亩),申报率达98.3%。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申报登记 1990年进行,全县19个乡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报登记20324户,20556宗地,5487480.6平方米(折合8231.2亩),申报率达85.6%以上。填写《华池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报登记表》41112份,土地登记卡113份,收集有关权属证明材料572份,以乡为单位,建立了农村地籍档案。
  

城镇地籍调查
  

  县城区地籍调查 1992年10月开始,经过权属调查、地籍测量、面积汇总等工作阶段,至1994年2月结束。共调查城区土地1.96平方公里、760宗地,设置控制点46个,界址点1499个,绘制地籍图26幅,宗地图760幅。
  悦乐镇地籍调查 1994年10月至12月,调查、测量建成区总面积0.8平方公里(折合1200亩),其中宗地160宗,占地面积974.8亩。绘制地籍图9幅,宗地图180幅。
  

土地确权发证
  

  国有土地确权发证 共和国成立初期,县政府发给单位《土地房屋印契纸(买契)》,作为产权的合法证明,后国有土地尚未发证。1990年3月,开始在全县乡属机关单位和个人中进行确权发证。至1991年12月,共向使用国有土地的92个乡属机关单位、103户个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加盖县政府和县长印章。1993年12月,县政府启用“华池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1994年,对县城区和建制镇内使用国有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922宗土地,颁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至2000年,县政府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142宗(包括长庆油田在县境内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确权发证 革命根据地时期,1937年9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向分得土地的农民,发放《土地所有权证》,并注明庄基和房产。1948年9月,全县土地改革后,县政府向农民统一颁发《土地证》和《房窑证》。共和国成立初,配合查田定产,全县又统一颁发《土地证》和《房窑证》。至1953年,共颁发土地所有权证8300多宗。1955年合作化后,社员建设用地再未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1988年4月,农村新建宅基地发给本人审批表1份,作为合法产权证明。1990年1月,根据甘肃省政府有关规定,本县在五蛟乡进行试点,后全面开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工作。到1991年6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2735本,占总申报数的95.3%。至2000年,共颁发证书23617本。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 1999年6月,在柔远、温台2个乡镇进行颁证试点。2000年底,除元城、乔川、白马、紫坊畔、南梁、林镇6个乡、32个行政村因与国营林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暂缓发证外,其余13个乡镇、82个行政村、林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占应发证的71.9%。
  

土地统计
  

  1988年以前,土地统计先后由县统计局、民政局、计委及城建局相继管理。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逐步建立了比较规范、统一和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
  

县城区土地定级估价  
  

  1995年7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县城区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成立华池县土地估价委员会,制订了《华池县城区土地定级估价技术设计书》。评估范围是县城规划区:东至张湾居民住宅区,南至芋子沟门沟口,西至柔远食品站(华吴路),北至杨庄子桥头的国有和集体土地,面积1.96平方公里。根据国家土地局《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共划分了四个级别,即一级土地476.3亩,二级土地420.6亩,三级土地1125.8亩,四级土地911.3亩。按照商业、工业、住宅、综合4种用地类型,分别评定基准价格。1995年12月5日,土地定级估价成果通过省级验收。1996年7月,县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1996年8月至1999年9月,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和盘存企业闲置土地工作中,按照核定的基准价格,对县运输公司、柔远食品站等22宗国有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面积7.77万平方米,为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地产资料。1999年至2000年,在全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评估地价5宗,面积1.42万平方米,总地价为123.79万元(成本地价为49.63万元)。1999年10月,对县城区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更新修正。2000年6月,县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县城区更新后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表18-7-1

1995年县城区土地综合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 别 名 称

商业用地

137.10

97.18

76.55

60.80

住宅用地

102.01

71.72

57.28

43.53

工业用地

114.21

87.18

66.55

50.80

综合用地

117.77

85.36

66.79

51.71


  

  表18-7-2 

2000年县城区土地综合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级 别 面 积
(km2)

分 用 途 基 准 地 价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综合用地

31.75

194.0

136.0

170.0

166.67

28.04

118.0

93.0

100.0

103.67

75.08

86.0

73.0

77.0

78.67

61.15

68.0

54.0

60.0

60.66


   

地籍档案管理  
  

  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设立档案室,先后购置档案柜20栋、100节,图件柜2栋、10节,配备档案专兼职人员6人。管理的主要内容:全县土地详查、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土地确权发证、土地案件查处、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城区土地定级估价、土地宣传科技等各类档案资料。至2000年,共建立地籍档案22883卷(袋),其中永久12463卷(袋),长期10420卷(袋),图书资料150本。1991年9月,档案室晋升为省一级档案室。
  

第八节 土地执法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共和国成立以来,本县制定印发了一些具体行政措施和执行办法,对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曾起到积极作用。1950年1月,县政府发布《关于颁发土地证和房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53年12月,县政府转发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71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转发庆阳地区《关于严格贯彻国家和农村社、队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1984年8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庆油田在元城区域内油田建设占用耕地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1日,县政府下发《关于解决采油四厂基地土地遗留问题的意见》。1987年4月1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彻底清理和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的紧急通知》。1988年1月10日,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对全县农村承包土地进行小调整的决定》。1988年11月19日,县政府发布《关于严格个人宅基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7日,县政府发布《华池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5月15日,县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甘肃省统一征地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意见》。1993年7月9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重点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1993年11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镇土地隐形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1994年3月26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对农村部分农民违法占地建房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暂行办法》。1997年5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议》。1997年7月25日,县政府批转县交通局《关于华池县公路建设占地、拆迁、毁树等补偿、赔偿的暂行意见》的通知。1998年11月6日,县委、县政府印发《华池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8月2日,县委、县政府发布《关于华池县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  
  

  1987年4月至12月,本县抽调15名干部,组建4个清查小组,对1982年5月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关于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公布之后,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丈量和登记。共清查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716个,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宅基地19265户,20118宗地。1982年5月以后,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945.41亩,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337.71亩,农业和非农业户修庄建房占用607.7亩,未经批准私自违法修庄建房的584户,占地面积287.95亩;经批准后超占面积的147户,占地49.4亩。1987年7月,县政府对私占和超占面积建房户分别做出罚款处理,收回罚款1.58万元,并补办了用地手续。协调处理土地纠纷74起,填发《宅基地使用证》18411本。1996年8月至10月,开展以农民修庄建房、乡村企业经营用地和城镇国有土地非法交易为主要内容的“三清理”工作。清理出1992年以来违法用地454宗,面积158亩,其中农民修庄建房329宗,面积122亩;个体工商户占地24宗,面积7.1亩;城镇国有土地转让和出租101宗,面积28.9亩。依照政策规定进行了处理,依法退出土地12.6亩,收缴占地各项税费8.5万元。1997年4月至10月,再次进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丈量清查,查处违法占地26宗,面积9.1亩,补办用地手续27宗,7.8亩,收回耕地1.2亩,处理罚款1.5万元;土地出租187宗,面积72.4亩(国有土地出租63.4亩,集体企业3.2亩,农民5.8亩),收回土地出租收益金4.4万余元。2000年4月至11月,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年检,查处各类违法用地428宗,面积158.82亩。其中非法占地16宗,面积1.72亩;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超占面积的68宗,14.5亩;批准荒地占耕地32宗,5.3亩;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312宗,137.3亩。共补缴耕地占用税和耕地造地费4.93万元,核发土地证书398本。
  

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清理整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进入了市场,交易十分活跃,但私下转让、出租、抵押较为普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1993年6月至9月,县政府抽调工作组,对县城区、柔远、悦乐镇,自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后,土地私自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出非法转让土地105宗,面积25000平方米,转让总金额65.1万元;擅自出租土地110宗,面积17175平方米,年出租金额46.52万元。处理土地私自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隐形土地交易案件107宗,面积18591.6平方米,收缴土地收益金和各项税费3.87万元。1996年至1999年,清理整顿扩大到17个乡级所在地,先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转让191宗,面积79.2亩,出让土地33宗,面积221.7亩,土地抵押59宗,面积47.3亩,处理违法案件22宗,收缴土地出让金、出租收益金和各项税费504.17万元。2000年,查处国有土地隐形交易的单位和个人186户,出租总面积12350平方米,私下转让国有土地192宗,面积36341.6平方米,依法向出租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出租收益金5.62万元;对私自转让土地的,依法按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追缴各项税费2.19万元。
  

城镇干部职工建私房用地清查  
  

  1991年6月至1992年10月,县土地部门对1980年以来,本县党政干部、职工在建私房和住公房中,以职权抢占、超占、多占耕地建私房和超面积住房等违纪行为进行清查。查出各类违法用地108宗,占地面积15311.6平方米,涉及干部职工298人。依据庆地党发〔1991〕31号文件精神,处理干部职工108人,其中建私房超面积的58人,占地5066.7平方米;征地后闲置的37人,占地7400平方米;用机关公地建私房的13人,占地2844.9平方米。补缴征地费21679元,收取罚款14654元,退还土地389.2平方米。对抢占机关公地建私房的2名科级干部分别给予撤职和降级处分,所建私房,按总造价的40%折价归公。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设土地监督检察股,始开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当年,处理擅自占用耕地违法修庄建房18户,占地12.4亩,批准荒地而占耕地22户,多占耕地10.9亩,共计占用耕地23.3亩。1989年至1992年,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6件,违法占地面积14.7亩。1993年,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件,占地面积6.2亩。1994年至1996年,查处土地案件329件,占地面积122亩,其中耕地42.7亩,非耕地79.3亩。依法责令破墙32户,退出耕地12.6亩,处理罚款6.29万元。1997年,查处油田建设违法用地3.9亩,处理罚款7800元,补缴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和造地费3.73万元;查处油田原油污染耕地案件22件,污染面积19.2亩,处理赔款8.25万元。1999年5月,县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大队成立,专司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当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9件,面积27.41亩,收回罚款和补缴税费3.31万元。2000年,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对全县“四川一塬”和公路沿线农民建房用地进行清查,查处批准荒地却占用耕地的农民41户,耕地7.24亩;超过批准面积的79户,耕地15.49亩。追缴偷逃税费4.86万元,罚款5490元。同时,对1996年以来已查处的私自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9户农民,依法强行拆除5处,责令退出耕地4处,收回耕地1.64亩。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至2000年,县土地管理部门共受理土地权属争议187起,已调处178起,调处率为95.2%。其中调处4处重大权属争议是:1986年5月,长庆油田采油四厂基地扩建与柔远镇城关村赵沟门、芋子沟门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1988年3月,长庆油田钻井二处、采油二厂在元城、城壕、定汉等乡境内修路钻井采油与所在乡村组土地权属纠纷;1991年10月,县砖瓦厂因生产取土,厂区北山山体滑坡,造成柔远镇城关村东关村民小组的25.42亩土地被毁(其中耕地7.76亩、荒地17.6亩);1994年4月,国营林镇林场与山庄乡算帐沟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信访  
  

  至2000年,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共接待来信来访2053件,2819人(次)。已调处1967件,占95.8%。
  

土地行政复议诉讼  
  

  1988年至2000年,全县共发生土地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5件。其中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1件,起诉县土地矿产管理局1件,起诉乡政府1件,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件。
  

第九节 矿产管理
  

矿产开发
  

  国家石油企业开发利用 (见石油工业)
  县属石油企业开发利用 1993年,本县先后组建石油经销公司、振华公司和军地公司,兴办重油化工厂等5户石油经营企业,与长庆油田有关单位达成让利协议。在县内柔远、悦乐、五蛟、李良子、庙巷等乡镇恢复长庆油田边远区域废弃的低产油井37口,经过维修试压,出油井21口,日产原油33吨,按指定地点,主要销售到庆化炼油厂等厂家。同年,县政府与省地矿局、省民政厅、平凉电力局合作入股,在柔远镇城关村钻井6口,日产原油30多吨。1993年至1998年,石油开发增加财政收入80至120万元。到1999年,恢复的旧井基本枯竭,只留下5口自钻油井出油。2000年底,日产原油仅8吨。
  其它矿产开发利用 粘土是烧制砖瓦、农村糊窖的惟一矿体。至2000年,全县共兴办县、乡砖瓦厂7户,年产机砖1500万块,采用粘土1.2万立方米。砂、石矿种主要为红面砂、红砂页岩和灰砂页岩石,是修建桥涵、水渠、箍石窑的主要建筑材料。尤以东部二将川一带分布的灰砂页岩石,质坚纹细为最好。改革开放以来,90年代后,随着本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国家修路架桥、兴建水利设施及农民建房箍窑规模逐年扩大,砂、石开发利用较为普遍。至2000年,国家单位、集体和个人年建筑开发利用石料1.75万立方米,红面砂3000多立方米。华池酒厂利用悦乐镇李家湾矿泉水,年加工酿制的白酒酒质纯正、销路颇好。
  

矿产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凡在县境内开采石油等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登记许可证,方可开采。长庆油田在县境内钻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采矿区块登记范围。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油田所属的钻井二处、采油二厂等石油企业钻采原油,主要是参与油田采矿区块范围内的井位选定、建设项目选址、批准土地征用,协调解决油井钻采开发建设中与乡镇、村、组及农民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长庆油田在县境内开采石油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庆阳地区矿产管理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1997年,县土地矿产管理局成立后,依法加强对采砂、石和粘土管理,并由地区矿产部门授权,代理换发普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换证工作。1999年,对县砖瓦厂(含悦乐分厂)、柔远镇城关建材厂等7户砖瓦企业重新划定取土范围,并绘制地质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换发了采矿许可证。县内开采砂、石的集体和个体工程队,由于采矿零散,规模较小,主要采取工程队申请,由矿产管理人员到挖砂采石现场登记,确定其采矿权,实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