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2500001119 | 发布机构: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5-04-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华政办发〔2025〕12号 | 所属主题: | 华政办发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华池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驻华有关单位:
《华池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华池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华池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庆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庆环委办发〔2024〕8号)文件要求,结合华池县城市发展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
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快速路、市主干路、市次干路、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表1所示。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划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一般规定。
1.0类标准区域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2.1类标准区域划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功能区分类规定的区域;
(2)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功能区分类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功能区分类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1.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4.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5.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6.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表2所示。
表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表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单元。本次区划涉及总面积4.86km2,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一)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见表3。
华池县目前不规划0类声环境功能区,1-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3.54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1.31km2,占规划总面积27%;2类声环境功能区1.9km2,占规划总面积34%;3类声环境功能区0.53km2,占规划总面积11%。
表3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功能区类别 | 地理边界范围 | 面积(km2) | 所占比例(%) | 区内标志建筑物 | |
0类区 | 华池县规划范围无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需要特别安静的区域,故暂不划0类区。 | ||||
1类区 | ①北至顺程驾校-南至赵沟门-西至白路山-东至供排水公司(区划图①号区域) | 0.61 | 1.31 | 27 | 华池县体育局 |
②北至华池作业区-南至华能加气站-西至华能加气站-东至东环路(区划图②号区域) | 0.52 | 华池县人民医院 | |||
③北至王卯子小区北-南至实验小学-西至王茂子小区西-东至污水处理厂(区划图③号区域) | 0.18 | 华池县王茂子小区 | |||
2类区 | ④北至供热站北-南至芋子沟南-西至芋子沟脑-东至芋子沟口(区划图④号区域) | 0.27 | 1.7 | 34 | 供热站 |
⑤北至实验幼儿园-南至孙家下川-西至孙家下川-东实验幼儿园(区划图⑤号区域) | 0.29 | 甘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⑨北至陈家河沟口-南至张熙家-西至庄子沟沟口-东至老柳树沟1公里处 | 0.42 | 张熙家 | |||
⑩北至县幼儿园-南至湫沟梁-西至人保公司-东至自来水库 | 0.51 | 东山公园 | |||
⑪北至赵宁家-南至窑庄背山路口-西至王砭路口-冬至张川村部 | 0.21 | 张川村部 | |||
3类区
| ⑥北至污水处理厂-南至鸭儿洼桥-西至鸭儿洼桥-东至污水处理厂(区划图⑥号区域) | 0.26 | 0.53 | 11 | 恒烽中药材有限公司 |
⑦北至赵沟门桥-南至车管所-西至山水别墅区-东至赵沟门(区划图⑦号区域) | 0.13 | 白瓜子公司 | |||
⑧北至山根底北-南至山根底南-西至山根底西-东至山根底东。山根底区域(区划图⑧号区域) | 0.14 | 山根底庙 | |||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4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0.986km2,占规划总面积20%。划分情况如下表4所示:
表4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类别 | 序号 | 道路名称 | 方位 | 功能区类别 | 临街建筑是否高于3层 | 范围(距交通干线 边界线距离) |
4a
| 1 | 华庆路 | 东 | 3、2、1 | 是 | 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临街无建筑物则以: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
西 | 3、2、1 | 是 | ||||
2 | 华吴路 | 东 | 1 | 是 | ||
西 | 1 | 是 | ||||
3 | 小西沟 | 北 | 1 | 是 | ||
南 | 1 | 否 | ||||
4 | 南梁路 | 北 | 1 | 是 | ||
南 | 1 | 是 | ||||
5 | 东环路 | 东 | 1 | 否 | ||
西 | 1 | 是 |
注:1.交通干线边界线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2.临街建筑: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三)其他区域。
未列于本方案的区域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标准。如后期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后,可按其用地类型执行相应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序,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
(三)县公安、城管、交通、文化、质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全县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五)本方案由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华池分局负责解释,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华池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4版)废止。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