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11240000235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1-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解读《华池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为帮助各乡镇、村(社区)及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华池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现就救助标准、申报流程等关键内容进行解读,便于宣传和操作执行。
一、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1.救助对象:指当年因自然灾害(如洪涝、干旱、风雹、雪灾等)导致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受灾人员。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受灾”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是确定冬春救助对象的必要条件。
2.重点保障群体(在同等受灾情况下优先救助):因灾倒房重建修缮户、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二、救助标准及测算依据
1.救助标准制定原则:参照《甘肃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体现“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
2.补助金额确定:具体补助金额由县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总量、受灾人数和分类救助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申报流程
1.户报(由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每年9月起,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提名。
2.村评(民主评议与公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申请对象是否属实、是否困难,形成初步救助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村经办人同步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填报受灾地址、受灾日期、灾种类型及需救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人群类型等并上传佐证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受灾照片等证明材料并由受灾人签名确认或村经办人代签并注明)
3.乡审(乡镇审核):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准确,并在系统提交至县经办人。一般在10月上旬完成。
4.县定(县级审批):县应急局负责对乡镇系统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最终确定救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通过系统提交上报至市级。
四、资金发放
1.制定方案:县应急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资金和本级预算,制定分类救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2.公示信息:乡镇、村(社区)对拟救助对象姓名、住址、补助金额等进行公示。
3.发放方式:通过社保卡或“一卡(折)通”发放,备注“冬春救助”字样,银行发送打款提示短信。
4.时间要求:公示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最晚确保春节前全部发放到户。
五、实物救助适用情形说明
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要在春节前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并做好物资采购和发放登记等工作。
六、监督与咨询渠道
1.公示平台:村务公开栏、民生监督平台、乡村振兴监督平台。
2.监督单位:县应急局、财政局、纪委监委、审计局。
3.投诉举报:可通过乡镇政府或县应急局反映问题,确保救助公平公正。执行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华池县应急管理局:0934-51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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