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
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
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是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签发,报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由县监察局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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