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华池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华池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立即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公开权利人或者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公开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正,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公开权利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监察局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公开权利人。
第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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