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过错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组织处理;
(四)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对单位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员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或者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
(三)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影响发生或扩大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不配合或抗拒组织调查处理,或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发生或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的,由监察局提出意见,并由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有关责任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十二条 追究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当由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l2个月。
第十三条 乡镇、县直部门工作人员不服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决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申请复核或不经复核,直接向人事部门或监察局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池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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