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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10:35: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规范华池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原则是:有效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分工、明确责任,简便高效。

第二条 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的目标是:

(一)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公开体制机制;

(三)加强政务公开管理,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要  求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考评体系。

第四条 遵守“专人专岗、权威平台发布”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设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华池县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六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三章  目录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调整政务公开目录清单: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八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由政务公开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  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