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250000037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2-08-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住房保障 |
关于房地产测绘机构及测绘成果备案事项的通告
各房地产测绘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保证房产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进一步做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对在华池县从事开展房屋测绘的机构及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机构备案资料要件
1、《华池县房产测绘机构资格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测绘机构资质证书;
4、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权证》或租赁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6、房地产测绘人员资格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不少于三人);
6、专业技术人员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7、收费依据和标准;
8、保密承诺书。
以上提交资料均需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测绘成果备案资料要件
1、《华池县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审批表》见附件2;
2.委托单位及测绘机构营业执照;
3.委托单位及测绘机构授权委托书;
4、测绘成果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地点
华池县华庆路4号房产服务中心一楼房产交易办公室。
四、咨询电话
0934-5122507
五、相关要求
1、各房产测绘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相关要件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切实维护商品房购房人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各房产测绘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对于接受委托的房产测绘项目要严格作业期限,不得无故拖延;对于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要积极配合测绘委托方提交成果备案申请,不得因测绘机构原因影响测绘委托方成果备案及后续相关业务的办理。
3、各测绘机构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者,我中心将不再采信其测绘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
华池县房产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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