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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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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6000024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住房保障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华池县房产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建保〔2017〕61号)、《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建发〔2017〕537号)文件精神,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住房保障方式逐步由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向以租赁补贴为主转变。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有效改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申请租赁补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低收入家庭按照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为上限确定。

二、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支付能力和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确定。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庆建发〔2014〕281号)文件精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6.5元/人·平方米·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租赁补贴标准为3.9元/人·平方米·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60%计算),补贴面积为13平方米,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户。

三、准入条件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我县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中有1人(含)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四)在市场租赁住房并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我县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上线不能超过我县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线的三倍,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下线以我县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线来确定;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四)在市场租赁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我县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能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申请人参加工作5年以下,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五)在市场租赁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能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四)在市场租赁住房并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住房租赁补贴优先保障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再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新就业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

(三)经商及开办企业等具有经营性收入的;

(四)购买小汽车等贵重资产或消费水平超出中低收入家庭消费标准的;

(五)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发放程序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由县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人行、税务、公积金、南关、北关社区和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租赁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南关、北关社区和各乡镇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资格初审、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县住建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期房信息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现房信息进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财政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县公安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县民政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县人社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新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企业、合作社等工商信息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医疗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县税务局负责提供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当年税收缴纳情况;县公积金负责对我县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必须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多部门联动审核,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联合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消费、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联合初审,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提出发补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录入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由受理机关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联合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消费、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联合复审,县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复审,确定补贴方案,对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果反馈南关、北关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本人。

(三)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及租赁发票;

(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就业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八)新就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九)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退出机制

住房租赁补贴领取实行动态管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或收回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和资金:

(一)通过购买、获赠、继承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

(三)经商及开办企业等具有经营性收入的;

(四)购买小汽车等贵重资产或消费水平超出中低收入家庭消费标准的;

(五)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六)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

六、相关要求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行追责问责机制,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督查考核范围。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受理机关、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严格把关审核申请人申领资格,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严禁违规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收回骗取的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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