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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0000014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惠企政策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工业园区,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行《庆阳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庆政办发〔2021〕42号)同步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3日                             

 

庆阳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数据信息产业,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

1.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实到资本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形成市县(区)年度财力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对本地新注册企业前三年缴纳增值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的30%,由财政奖励企业。(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4.对本市注册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百强,市、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5.支持在本市注册的IDC企业采用模块化(含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及相关软件)方式建设数据中心,对单机架功率在6kW以上、PUE小于1.2,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投产后每年直接产生及支撑业务带动产值不低于60万元的数据中心项目,对每一个模块化机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二、税费减免

6.经认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7.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三、科技研发

8.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进入全市前5名的,按照支出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三年内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市科技局牵头,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9.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的,按照平台总投入的15%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0.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在本市设立的数字经济领域科研分支机构、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平台总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四、人才支持

11.落实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数字经济企业聘用的部分高管、特殊人才,合同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给予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注册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1人,5亿元以上奖励3人,10亿元以上奖励5人,最高奖励10人)。(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2.落实“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确保持卡人在社保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免费旅游、安家补助、就医保障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3.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数字经济实训基地,根据相应规模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至20万元奖励。(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4.支持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积极申报享受国家、省级人才计划(项目)扶持。(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5.开通庆阳—西安、庆阳—郑州“人才专列”,柔性引进一批数字经济领域“候鸟型专家”和“星期天工程师”,方便各地人才来庆工作,吸引高端人才参与庆阳“东数西算”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五、用地用房

16.保障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及示范项目用地需求,“东数西算”产业园区项目用地起始价为36万元左右,按照亩均产值(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和效益(税收25万元)进行奖补,奖补后每亩控制在20万元左右,其他县不高于10万元。(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7.对引进和培育的数字经济企业实行合理使用面积内办公用房三年零房租。“东数西算”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办公设施。盘活现有闲置办公场所供数字经济企业使用。(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工信局、“东数西算”园区管委会、庆阳云创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六、金融支持

18.发挥融资性担保职能作用,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提供股权融资、数据资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方式,满足数字经济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庆阳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19.支持本地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直接融资,对首发上市企业(含新三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七、电力保障

20.将“东数西算”产业园区用电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IDC企业纳入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新能源、水电等低价优质电源与其达成交易,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绿电企业以优惠价格为数据中心直供绿色电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庆阳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1.每年发放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的“算力券”,对IDC企业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依据企业用电产生的算力规模,以“算力券”的形式进行奖补,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用于生产的到户电价超出0.36元/千瓦时的部分金额。(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庆阳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八、算力消纳

22.积极引进大模型智算企业,推动东数西算、东数西训、东数西渲、算力交易等新型场景落地。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市大数据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庆阳云创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3.鼓励有实力的数据要素流通企业,参与组建(或主导运营)市级数据产业发展集团,在保障数据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市场化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按照数据交易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奖补。(市大数据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庆阳云创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4.对于在本市注册的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使用庆阳数据中心算力服务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5.鼓励在本市落地的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积极参与算力服务、数字经济、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的规范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参与制定规范标准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企业(团体)领跑者”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九、监管服务

26.审批全程包办,由市数字经济招商项目落地协调工作专班,提前介入指导、共同会商审定、协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办理,坚决兑现“企业定了干、手续政府办”的承诺,拿地到开建最多70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7.按照审慎包容监管原则,对新设立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给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落实)

28.对引进的具有全局带动作用的数字经济产业链头部企业,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落实)

附则

1.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庆阳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企业。

2.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为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在我市缴纳税费留成部分,总体奖励规模控制在税收留成额度之内。

3.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奖励,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单一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市县(区)财力。

4.市级各牵头部门对照《若干政策》所列事项,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5.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6.本政策为试行政策,根据实际执行效果可作适时修订。


Word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3〕88号.doc

PDF版本下载:庆政办发〔2023〕8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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