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230000134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2-07-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移送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件移送书
案 由 | 庞某某、杨某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庞某某、杨某某 | 统一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新堡行政村****号 | 邮政编码 | 745600 | |||
责任人 | 庞某某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622823***0037 | 联系电话 | 139***853 | |
责任人 | 杨某某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622827***2931 | 联系电话 | 180***000 | |
调查人员 | 杨建鹏、白大伟 | 承办部门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华池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2年5月31日,杨某某在未核实庞某某是否具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将14具废弃油罐以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庞某某,其中2具油罐装(沾)有油泥等危险废物8.835吨。庞某某收到废弃油罐后,在华池县鑫晟塑料建材模板有限公司院内进行切割,切割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人员死亡1名、重伤3名、轻伤1名。杨某某、庞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杨某某涉嫌共同犯罪。 | |||||
移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七项,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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