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繁體版
|
无障碍版
|
政务微信
关怀版

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0000000-2019-0050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9-10-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环境保护

华池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结合我县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面积大,石油资源开发历史遗留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存量大的实际,重点突出油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直接造成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现有法律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事项,通过案例实践,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推进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2.损害担责,依价赔偿。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积极磋商,依法诉讼。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主要目标

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地表景观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自然遗产地等地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四)向环境(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非法排放污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五)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农用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赔偿,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启动赔偿程序的;

(七)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赔偿权利人。华池县人民政府是华池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县政府委托,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水务、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分别开展矿产、土壤、水资源、耕地、森林、油田开发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督促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管辖和启动程序

1.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县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初审,符合启动条件的,报经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提出意见的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指导协调我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涉及跨县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县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报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符合启动条件的,经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提出意见的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3.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省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涉及各部门职能不明确的案件,报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具体的职能部门办理。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建立启动磋商程序。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凡属县政府管辖的案件,由县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县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调查的配合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司法局、农牧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

严格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办法,实行先磋商后诉讼。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单位: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政府法制办)

2.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按规定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内容进行跟踪,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法律意见,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环保局、司法局;配合单位:法院、检察院、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政府法制办)

3.完善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主动修复、委托第三机构修复、直接经济赔偿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制定符合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单位:法院;配合单位:检察院)

4.建立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研究制定华池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替代修复。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发改局)

5.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环保局、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对赔偿权利人的监督管理,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纪委监委)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符合本方案适用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提起赔偿。由县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初审,符合启动条件的,报经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提出意见的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指导协调我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国土、环保、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每年分别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提交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报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2.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3.赔偿磋商与诉讼。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4.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责任单位:县政府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2)生态修复监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修复方案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修复全过程监督。生态修复完成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责任单位:县政府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5.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县政府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改革工作。

2.案例实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1-2起生态损害案件开展实践。

3.总结推广(2019年7月至2020年):在初步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修复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环保、国土、水务、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并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积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在全县组织推广。至2020年,全县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公开透明、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华池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法院、检察院、发改局及环保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农牧、水务、林业、政府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和关键技术研究。针对我县涉石化、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环境风险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高发的特点,鼓励并推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主体、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损理赔等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切实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提高污染企业赔偿资金负担能力。针对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成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发改、科技、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牧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考核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各部门在改革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沟通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华池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华池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组  长:刘海宁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武锋   县法院副院长

朱志高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白小锋   县发改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

包世兴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张文秀   县委办副主任、督查考核局局长

孙广鹏   县公安局副政委

刘君成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  虎   县检察院民事行政部主任

杨积成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韩广水   县财政局副局长

白颜文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文炜   县环保局副局长

任生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  靖   县水务局副局长

赵志鹏   县农牧局副局长

田  成   县林业局副局长

高渊民   县卫计局副局长

王维春   县科技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设在县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文炜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法院负责指导和受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

县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活动。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或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支持项目。

县科技局负责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跟踪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遗迹及其管理的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对涉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库、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草原、渔业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进行指导和审查。

县督查考核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问效。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