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8-0004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8-04-0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保护 |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华环查(扣)字〔2018〕1号
华池县高原圣果沙棘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69564870XA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肖超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未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存放于华池县高原圣果沙棘开发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池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华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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