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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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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217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3-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山庄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 【字体:


山庄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乡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山庄乡食品药品、农村宴席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按照县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级食药安委办公室、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乡政府及县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级食药安委办公室、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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