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088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11-0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华池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健全和靠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促使各级各方面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应工作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庆阳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华池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责任清单。
第二条 县、乡镇党委,县、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直部门,县检察院、县法院,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依据本清单认真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三条 县委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委会议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1次,并按照上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确定一名党委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决定全县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事故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政治坚定、作风务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
(六)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八)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九)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十)县委党校(南梁干部学院)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一)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专题学习会议1次,并按照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全额保障县、乡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六)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及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定编定岗,及时调整充实安监人员,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九)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乡镇党委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推进落实。坚持党委会议每季度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1次。
(二)落实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三)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研究解决本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及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治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五)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第六条 乡镇政府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保障工作落实。
(四)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委托权限履行委托执法职责。
(七)编制和完善本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组织本级并参与配合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节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条 县委主要领导
(一)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每年主持党委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不得少于2次。
(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每年深入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四)每年主持党委常委会议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不少于2次。
(五)支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县委联系安全生产领导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联系、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年调研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四)协助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委其他常委(不含在同级政府任职的常委)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分管、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协调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协调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开展分管、协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
(四)所分管、协调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主要领导
(一)与党委主要领导同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全年督促、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四)检查督促政府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全额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
(一)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协助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
(二)协助政府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全年检查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6次。
(五)组织协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六)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其他班子成员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全年检查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6次。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按照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主要领导
(一)按照“党政同责”要求,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两个月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
(四)组织参加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
(一)与党委主要领导同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四)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
(五)制定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其它负责人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全年不少于6次。
(三)分管、协调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
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直部门(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
(一)负责县委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转办、催办工作。
(二)承担县委、县委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
(三)负责县委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监督。
(二)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内容,参与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
(二)协助县委做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在领导班子建设中注重相关专业人员的选配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县委宣传部
(一)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三)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四)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县委政法委
(一)负责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推动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二)加强综治宣传,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综治、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编办
(一)审核拟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达到机构健全,编制合理。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纳入县直各有关监管行业部门及群团组织的“三定”方案。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县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转办、催办工作。
(二)承担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筹备工作。
(四)负责县政府有关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全县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二)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县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教体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与师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为主的校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局
(一)负责科技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工信局
(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除外)。
(二)负责轻工在内的全县工业企业(含个体户)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安监站作用,积极开展工信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负责有关工业、信息化企业和悦乐工业园区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县安委办报告;参与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牵头处置本行业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局
(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活动。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协助有关行业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进行处置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查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局
(一)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人社局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储备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对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砖瓦、采石采砂为主的非煤矿山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环保局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水源保护区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
(一)负责建筑业、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热、供气、排水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村住房及危旧房改造建设安全。
(六)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七)将安全生产、管道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和大型固定广告的安全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房管局
(一)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四)负责邮政寄递行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包括水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负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农牧局
(一)负责种植业和渔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种子、肥料、农膜、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种植业领域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鲜食农产品生产主体产品储存库(含涉氨冷藏库,不含果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林业局
(一)负责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县商务局
(一)负责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物流企业及物流园区(其中运输环节由运管部门监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文广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卫计局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精神和麻醉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协调、组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工商局
(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对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质监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组织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安监局
(一)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六)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县食药监局
(一)负责食品药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 县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石化办
(一)负责全县石油产能建设开发及第二采油厂、第十采油厂和长实集团输油管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石油开发项目组落实安全标准化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督促石油开发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安全设施、职业危害“三同时”纳入项目建设管理;
(三)督促油田开发单位严格落实各类油田施工队伍在县安监部门落实安全许可报审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或未到安监等部门报审登记的一律不办理开工或审查手续;
(四)督促石油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安全应急管理职责,配合安监等有关部门对石油开发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石油开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条 县信息中心
(一)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时公开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一条 县应急办
(一)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事后评估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县业余体校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经营性高风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水保局
(一)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含淤地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指导本系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四条 县农机局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监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维修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五条 县畜牧局
(一)负责畜牧业(含兽医)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家畜(禽)定点屠宰和肉类冷藏、加工、养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地震局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防震减灾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七条 县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二)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八条 县运管局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机动车维修、车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九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三)负责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监督解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
(一)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指导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
(三)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一条 县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妇联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妇女教育培训和宣传文化活动内容,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二)调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三条 团县委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紧急应对能力。
(二)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四条 武警华池中队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六十五条 华池供电公司
(一)承担全县供电安全、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六条 县人武部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的部署,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民兵队伍,请示协调部队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城管局
(一)维护县城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路灯、宣传栏、拱门等所有公用设施和大型固定广告的安全监管,包括灯光管护、维修和保养,广场灯光、喷泉、音响等设施的开关及安全运行维护。
(三)负责县城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及日常防火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八条 县直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人民团体,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没有明确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许可)、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节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直部门(单位)
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六十九条 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本系统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安排、同考核、同推进,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或审定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支持、督促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六)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参与或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县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6次。
第七十一条 县直部门(单位)其它负责人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年对分管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第七十二条 县直其他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章 县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及其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县检察院、县中级人民法院安全生产
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十三条 县检察院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案件。
(二)参与县政府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法院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二)依法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节 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全生产
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十五条 县检察院负责人
对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职责负领导责任,按照职责参与或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法院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县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落实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清单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厂长)
(一)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人员,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查处。
(十一)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接受工会、 股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党组织书记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二)组织党员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锋引领作用。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优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评比、考核内容。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主席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履行监督领导责任。
(二)发挥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会的议事日程及工作计划,协助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组织拟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职业卫生防控措施。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协助、配合或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
(一)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对照该清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各乡镇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督促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责任清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责任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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