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1325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07-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16年 |
华池县民政局2016年决算情况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情况
四、资产情况
五、政府采购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功能分类)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分类)
八、“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城镇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承担全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组织、协调、实施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掌握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争取上级救灾款物的下拨;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4、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5、负责建立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基本医疗救助;指导各乡镇、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6、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意见和建议;负责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7、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社团活动;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
8、负责社会福利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9、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执行殡葬法规政策,规范丧葬用品市场,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负责公用墓地的管理,倡导移风易俗。
10、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
二、机构设置
华池县民政局内设机构4个股室,即减灾股、双拥优抚安置股、社会福利股、人秘股,主要负责自然灾害核查申报、退伍军人抚恤安置、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日常业务等工作。
三、人员情况
2016年度,我单位共有编制22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13名,后勤编制1名。财政供养总人数73人,其中:在职人员42人,离退休31人。
四、资产情况
2016年底,华池县民政局有总资产11934496.03元。其中:流动资产9547424.03元,固定资产2387072元。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971838元;汽车2辆,共计468406元;其它固定资产946828元。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28840951.2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840951.22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4042000.00元)。
(二)支出总计33204155.76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95029.03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975462.48元,其他支出5733664.25元。
二、2016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3204155.76元,其中:基本支出 28022155.76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84.39%;项目支出5182000.00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 15.61 %。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95029.03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975462.48元,其他支出5733664.25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26330491.51元(其中人员经费25262101.34元,公用经费1068390.17元),项目支出1140000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38000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8000元(主要包括:燃油费38000元;2016年 “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256800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无购置救灾车辆。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三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三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十二、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三十三、赠与,是指对国内、外政府、组织等提供的援助、捐赠以及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四、债务利息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三十五、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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