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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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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1190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7-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2016年

华池县农牧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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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情况

四、资产情况

五、政府采购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功能分类)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分类)

八、“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产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农林牧渔业和农村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草场承包、林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拟订促进全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四)指导粮食、果蔬、烟草等主要农(经)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蔬、烟草等主要农(经)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资金安排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持农业经济政策发展的财政政策、项目建议、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市场外销售、包装材料等生产经营工具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维修管理。

(七)指导全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申报审批;负责畜禽屠宰厂点检疫检验;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指导全县林业行政管理;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及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察及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全县造林绿化、各类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对苗圃及林业工作站进行管理,指导全县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木材生产、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实行管理;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林业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及全县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林业各项重点建设项目和各项资金的审计。

(九)负责农业灾情的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政策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拟订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承担农业资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五)负责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援外项目。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华池县农牧局内设机构4个股室(人秘股、计划于市场股、种植业管理股、林业管理股)。

(一)人秘股

拟定局机关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文电、公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综合考核、职称评定、职工培训、保密、信访、工青妇、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信息,负责华池农业信息网站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财务、后勤服务和接待工作;负责编报部门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承办局机关资产管理和局系统有关财政拨款业务;承办党务、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与市场股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担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农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和协调监管工作;会同有关股室拟订各类农业专项资金计划并提出分配意见;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查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全县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分析和监测;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工程创建及“农耕文化”有关工作。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监管工作;组织龙头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类农产品产销展示宣传推介活动;负责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观光休闲农业建设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三)种植业管理股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负责农业生产统计;组织农业应急管理、抗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和调拨;指导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指导全县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全县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本行业技术、人才、资金引进工作;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宣传,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四)林业管理股

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及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察及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全县造林绿化、各类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对苗圃及林业工作站进行管理,指导全县园林绿化工作;承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木材生产、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林业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及全县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承担全县各类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

设立中共华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池县监察局)派驻华池县农牧局(华池县林业局)纪检组。

三、人员情况

2016年度,我单位共有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事业编制5名,后勤编制1名。财政供养总人数27人,其中:在职人员18人,离退休9人。

四、资产情况

2016年底,华池县农牧局有总资产17,228,673.96元。其中:流动资产15,268,359.53元,固定资产1,960,314.43元。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638,914.38元;汽车1辆,共计196000元;其它固定资产1,125,400.05元。

五、政府采购

    2016年度华池县农牧局政府采购总额2,790,000.00元,其中按采购内容:货物采购2290000元、服务采购500000元;按采购方式:公开采购2290000元、询价采购500000元。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24,885,460.5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23,765,460.56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7164元),其他收入1120000元。

   (二)支出总计38684789.43元,其中:科学技术支出166,364.00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4,931.60元,节能环保支出3,790,630.00元,农林水支出34,155,699.83元,其他支出17,164.00元。

二、2016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7564789.43元,其中:基本支出 2,314,383.35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6%;项目支出35,250,406.08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 94 %。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学技术支出166,364.00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4,931.60元,节能环保支出3,790,630.00元,农林水支出33035699.83元,其他支出17,164.00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 2,297,219.35元(其中人员经费2017067.5元,公用经费280,151.75元),项目支出35,250,406.08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22200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000元(主要包括:燃油费17000元;车辆维修、维护、保险费等3000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2200元(共接待6批,60人)。

2016年 “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7800元。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次数减少。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三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三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十二、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三十三、赠与,是指对国内、外政府、组织等提供的援助、捐赠以及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四、债务利息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三十五、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附件:农牧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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