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1149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07-1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2016年 |
华池县卫计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情况
四、资产情况
五、政府采购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功能分类)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分类)
八、“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和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多发病的监测防治工作。负责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负责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管理。贯彻和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持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实施与管理。
(八)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拟定并组织实施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县域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在职医护人员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和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华池县卫计局内设机构12个股室(人秘股、行政审批股、项目规划信息财务股、医政股、中医股、疾控妇幼股、卫生应急股、宣传与科技股、家庭发展股、基层指导股、体制改革股、药材办)
(一)人秘股
职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机关各股室及所属单位工作;安排和组织综合性会议,起草综合性政务材料和重要文件材料;承办政务、文电、档案、会务提案议案办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局务会议的组织及决定的重大事项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机关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研究拟订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层专网维护
(二)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股)
职责: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拟订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普法等工作,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执法稽查、法规宣传和法律法规解释、执法监督人员培训与考核认证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配合起草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文稿;依法依规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承担各类事项进驻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后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承办 “双联”行动、精准扶贫等工作。
(三)项目规划信息财务股
职责:负责制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计划生育系统资源配置与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各级卫生计生建设项目的落实;负责全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等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卫生服务和扶贫攻坚调查,承担财务综合统计、信息分析评估和服务调查,编制财务统计年报;指导、监督卫生计生经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全面负责公立医院财务收支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机关后勤、门卫及家属院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审核乡镇卫生院账务支付和报销;配合人秘股做好公务接待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和强农惠农政策。承办项目、招商引资等业务。
(四)医政股(维护患者权益股)
职责:负责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医护人员注册的审查;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运行监管、考核、评审与评价,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负责治理过度医疗、乱收费和重复收费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采供血、血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签卡的发放管理;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护理队伍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纠纷处理、维护公众权益相关政策措施;依法调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纠纷,引导公众维护合法权益,审查全县医疗广告;协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理;协调残疾人康复、征兵体检等工作;承担卫生综合统计、数据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业务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办涉及医疗纠纷的群众来信来访、新农合、无偿献血、禁毒及职工大灶管理等相关业务。
(五)中医股
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指导开展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技术服务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组织推广普及中医药适宜技术;协调推进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组织指导中医科研、临床教学和成果推广,承担中医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工作;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和相关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健康服务股
职责: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规划免疫,制定儿童免疫规划相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和预案;建立重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警机制和预防方案;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负责落实传染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及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对传染病实施检疫检测;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与蔓延;负责组织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落实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承担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规范管理工作;组织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和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承担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队伍建设。
(七)卫生应急股
职责: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应急规划和预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发布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应急指挥系统的调度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承担应急物资储备,接收和分发境内外捐赠款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重大活动卫生保障任务;负责全系统应急值班工作。
(八)宣传与科技股
职责: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体系建设,承担舆情监测分析、科学普及、媒体采访协调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三下乡”;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业务技术培训、科研项目管理、新技术应用评估、成果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开展卫生计生人员进修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全科医生等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承办三项建设、纪检、爱国卫生等业务。
(九)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职责:组织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指导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陇家福”工程等机制的完善、管理与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负责再生育指标的审查;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基层指导股
职责:拟订全县农村(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协调推进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注册和管理,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管理服务网络;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负责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督察调查,编报进展情况反映;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指导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单位创建工作。承担计生综合统计、信息分析评估和服务调查,编制年报;负责全县人口信息系统的指导和管理,收集、审核、处理、分析、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数据和个案,出生实名登记情况的收集及比对等工作。
(十一)体制改革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改政策,提出相关措施及建议,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基础卫生服务体系综合改革等;负责医改重点指标数据监测、统计、报送、通报等工作。承办综治维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反邪教等工作。
(十二)药采办
职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草拟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编制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目录;草拟评审规则等集中采购配送规则文件并负责具体实施;统一确定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采购与零售价格、配送企业及配送范围;对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和小型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会同财政局核拨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保证全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
三、人员情况
2016年度,我单位共有编制35名,其中:行政编制19名,事业编制14名,后勤编制2名。财政供养总人数157人,其中:在职人员34人,离退休83人,遗属40人。
四、资产情况
2016年底,华池县卫计局有总资产5,749,265.32元。其中:流动资产445,828.00元,固定资产5,303,437.32元。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830,000.00元;汽车2辆,共计402,311.00元;其它固定资产4,071,126.32元。
五、政府采购
2016年度华池县卫计局政府采购总额490,670.00元,其中按采购内容:货物采购490,670.00 元按采购方式:询价采购490,670.00元。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8,664,229.5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8,664,229.50元。
(二)支出总计8,463,996.44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77,164.40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3,786,832.04元。
二、2016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8,413,996.44元,其中:基本支出 8,413,996.44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100%;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77,164.40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3,736,832.04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 8,413,996.44元(其中人员经费7,947,586.20元,公用经费466,410.24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93,977.39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83,827.39元(主要包括:燃油费56450.44元;车辆维修、维护、保险费等27376.95元);公务接待费10,150.00元(共接待10批,200人)。
2016年 “三公经费”较上年(增长)52497.39元。主要原因为:(单位职级合并(原卫生局与计生局合并)单位业务量增大)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三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三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十二、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三十三、赠与,是指对国内、外政府、组织等提供的援助、捐赠以及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四、债务利息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三十五、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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