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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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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114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7-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2016年

华池县人社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情况

四、资产情况

五、政府采购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功能分类)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分类)

八、“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

(二) 建立覆盖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负责全县职业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四)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五)负责人力资源的监督管理,落实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企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

(七)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机构设置

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资福利改革办公室、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下属城乡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

三、人员情况

2016年度,我单位共有编制16名,其中:行政编制11名,事业编制4名,后勤编制1名。财政供养总人数29人,其中:在职人员29人,离退休4人。

四、资产情况

2016年底,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总资产1,107,333.00元。其中:流动资产500000元,固定资产607,333.00元。固定资产主要为:汽车1辆,共计271,150.00元;其它固定资产336,183.00元。

五、政府采购

    2016年度华池县华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采购总额175,562.00元,其中按采购内容:货物采购175,562.00元;按采购方式:公开采购175,562.00元。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3020182.1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3020182.11元。

   (二)支出总计3021373.97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20395.29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0978.68元。

二、2016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021373.97元,其中:基本支出 3021373.97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100%。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20395.29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0978.68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 3021373.97元(其中人员经费2453221.2元,公用经费568152.77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30357.46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8997.46元(燃油费12188元,维户费16789.46元);公务接待费1360元(接待上级工作组2次,13人)。

2016年 “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1433.57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公务用车改革导致公车用行维护费用减少。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预算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三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三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十二、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三十三、赠与,是指对国内、外政府、组织等提供的援助、捐赠以及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四、债务利息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三十五、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部门决算和 “三公”经费决算表

附件:人社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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