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14000014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议提案办理 |
关于增设公益诉讼资金专用账户的提案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2020年联合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的概念,资金收入、支出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主要有财政管理、法院管理、检察院管理、委托基金会管理、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等多种模式。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出台制度办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供规范依据。目前,已有多地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做法不一,管理模式也不同。由于受运行时间较短等因素制约,目前不宜急于明确某一模式,待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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