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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2025/5/28 16:38:22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12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3-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法规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的主要职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 【字体: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职责包括:①发现环境污染与事故隐患或苗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放患于未然,防止事故的发生;②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监测,尽快掌握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③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全力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及损失;④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造成的危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物损失的,还可对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赔偿处理决定;⑤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有关调查材料及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提供检测技术、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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