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0128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03-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法规 |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的主要职责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职责包括:①发现环境污染与事故隐患或苗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放患于未然,防止事故的发生;②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监测,尽快掌握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③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全力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及损失;④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造成的危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物损失的,还可对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赔偿处理决定;⑤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有关调查材料及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提供检测技术、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