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繁體版
|
无障碍版
|
政务微信
关怀版

华池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归档时间:2025/5/28 16:38:22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021000013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0-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1年—2026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华池县烟草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 “放管服”改革和本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华池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高效便民、优化布局的原则;

(四)帮残扶弱、利于稳定的原则;

(五)便于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明确工商登记后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得擅自设置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原则。

第三章   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的规划,华池县卷烟零售业态划分为七大类。

(一)食杂店  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多位于各种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以及农村地区;

2.营业面积一般在18-60平方米以内;

3.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4.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

(二)便利店  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多位于商业中心区、居民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等公共活动区附近;

2.营业面积一般在30-200平方米左右;

3.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

4.服务时间16小时以上;

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

(三)超市  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多位于县商业中心、居民区、交通要道、城郊接合部附近;

2.营业面积一般在200-6000平方米之间,大型综合超市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

3.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烟草制品采取柜台销售方式);

4.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

5.服务时间不低于12小时;

6.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

(四)商场  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多为市、区(县)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

2.营业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多在6000至20000平方米之间;

3.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4.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

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五)烟酒商店  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多位于市、区(县)商业中心、居民区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2.大多在40-200平方米左右;

3.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4.服务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

5.管理信息化程度不一、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

(六)娱乐服务类  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多位于市、区(县)商业区以及城郊接合部;

2.营业面积不等;

3.多以商品部、吧台售卖为主,也可点单购买;

4.服务时间一般在下午及夜间;

5.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七)其他类  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或服务形式,并不能归入上述6类业态的其他零售业态。其基本特点为:

1.以经营传统食品为主的零售专业店,如土(水)特产、水果、干货店等;

2.其他零售专业店,除烟酒、食品之外,零售其他某一类商品的专业店,如文具、书报、农具等;

3.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如政府、部队、监狱内部供应等。

第六条  华池县辖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

华池县现辖区6镇,9乡,11.9万人口,按照我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水平等,核定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目前我县辖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持证户672户。

第四章   合理布局总体要求

第七条  对申请承诺制办理条件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对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承诺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地址、门牌,有卷烟陈列展示柜,并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四)符合华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间距不低于40米;(二)城区次干道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城区背街小巷、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间距不低于60米;

(四)农村村舍间距不低于80米;

(五)公路沿线间距不低于100米;

(六)华池县乡、镇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1、各镇所在地街道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40米;

2、各乡街道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45米。

3、华池县各乡、镇村部所在地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厂区、大专院校、大型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五章   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第十条  下列情形按一店一证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在建工地;

(二)部队营区、监狱;

(三)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四) 位于城区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

(五)位于城区及乡镇街道且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其他区域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商业、娱乐服务场所;

(六)设置了便民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正规加油(气)站。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照顾: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城区及周边因土地流转形成的失地农民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凡持华池县户籍的残疾人、伤残军人、军烈属、复转军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军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特困户、低保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二)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提供政府解决下岗人员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规模,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向华池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且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按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华池县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不受合理化布局的距离限制。

(一)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二)因政府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

(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情形。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理发店、化妆品店、修理店、花店、干洗店、药店、服装店、打字复印店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校园大门周边(以学校大门为起点半径,实际最近通行线路为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县城城区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幼儿园门口,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院内及距离学校门口(以学校大门为起点半径,实际最近通行线路为准)100米内。

2.各乡镇街道、农村及村部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幼儿园学校门口,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院内及距离学校门口(以学校大门为起点半径,实际最近通行线路为准)50米内。

3.县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内或者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门口100米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4.各乡镇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幼儿园内或者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门口50米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九)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十)自动售货机;

(十一)小型私人加油站(无安全措施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二)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十三)流动性摊点、停车场车、报刊亭等;

(十四)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地点;

(十五)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划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十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当邀请最近卷烟零售户到场见证间距测量,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后,对新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的,根据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办理,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合理布局相关术语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街道是指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主道路沿边最近一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二)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 

(三)本规定所称繁华商业区、主干道、次干道等,由华池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予以界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各街、镇政府所辖相关区域未纳入繁华商业区、主干道、次干道,也不属于公路沿线或农村村社的,应当参照背街小巷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新建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所在地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住宅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若不是商业门面,但实际改装为经营场所的,应具备商业门面的特征,且消费者可自由出入,经营场所应与住所无相互连接的门,进、出口单独分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沿线应以国道、省道或区间公路为准,除此之外的其他公路应纳入农村村社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商业、娱乐服务场所应为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主要包括:酒楼、饭店、度假村、餐馆、旅馆、茶楼(馆)、歌舞厅(KTV、会所)、酒(水)吧、足浴城、洗浴中心、游戏室、网吧、农家乐、健身房等。

第二十三条  《华池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根据全县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华池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2020-2025)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华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限为五年。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