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0-2017-0025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03-0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池县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巩固退耕成果,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第367号令)和国务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任务申报、下达,年度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批复,检查验收,政策兑现,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负总责,县政府负责县发改、林业、国土、财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县、乡人民政府逐级落实退耕还林目标任务,签订责任书。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 “双轨”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质量标准,将工程任务落实情况和建设质量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推行奖惩制度。 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工程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三)严格范围,稳步推进。依据二轮土地承包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的非基本农田耕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的规模和进度。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政府要组织发改、林业、国土、财政等部门,做好全县退耕还林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和资金下达工作;乡镇要做好符合条件农户退耕还林的申报、地块确认、面积丈量、合同签订、汇总上报并配合好工程实施;林业部门要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及工程实施、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和乡镇提供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相关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将25度以上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非基本农田落到图斑,提供详细的全要素土地构成图,确保建设任务地类符合国家要求。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六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依据国土部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的耕地落实到相关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上,具体地块严格控制在以下两类范围: (一)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年)》中一级水功能区的保护区、保留区起止范围内迎水面的15-25度坡耕地情况,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退耕还林需求。 第七条 全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总体方案由林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共同编制,经发改、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已批复的《华池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2014-2020年)》组织好年度任务申报工作。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林业、农牧、国土、财政等部门向市发改部门申报年度任务。市上年度退耕还林任务下达后,县上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解到乡镇,乡镇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地块和农户。 第九条 县上有关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任务时,应根据已批复的《华池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2014-2020)》、国土部门提供的坡耕地数据、乡镇积极性、立地条件、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坚持整村整乡推进,避免任务下达过于分散,不利于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十条 县林业部门应根据任务下达和分解情况及时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报市级林业部门审核,取得审核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抄送市级、省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三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外业工作由国土、林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完成。 工程任务下达后,实施乡镇应会同国土部门依据二轮土地承包证、第二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图,落实退耕还林村、组、地块、农户。因调查结果区划界定地类不准确,但经实地调查符合新一轮退耕条件的地块,由国土部门确认可纳入设计范围。严禁将集体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原退耕地、村组机动耕地和往年造林地等耕地面积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经确认退耕还林的地块由林业部门用1:10000-1:25000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现地测绘,对退耕还林小班面积、栽植树种、栽植模式等因子进行设计。退耕还林设计、兑现面积均为水平面积。 第十二条 现地设计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二轮土地承包证等农户土地权属证明将设计的小班面积丈量落实到户,国土、林业部门要对土地丈量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退耕面积真实。 实地丈量面积大,二轮土地承包证上登记面积小的,由所在村委会、乡农经站、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县林业部门依据乡镇现地核定的退耕还林地块、丈量的面积和拟退耕农户花名,编制乡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文本,林业部门完成作业设计后送国土部门会审,取得同意实施函后,报市林业局批复实施。 第十四条 分户面积经乡、村、组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附件栏备注,与合同装订,审核人员要审核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对合同的真伪、合法性负全责。 第十五条 凡涉及大户承包退耕的,需提供原农户土地承包证、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与原农户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和合同到期后林木归属问题,审核认定后,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面积原则上不能大于流转的原土地承包人承包面积,严禁将集体耕地转包后纳入退耕还林。 第十六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严格执行《甘肃省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规范》,由县林业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市级林业部门采取现地抽查和内业审查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批。 (一)现地抽查:由市级林业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实施单位的设计文件,以乡镇为单位,以村为单元抽取,全面检查退耕还林对象是否符合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地类区划、林种、树种配置是否合理、现地面积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内业审查: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图表是否齐全,具体以《甘肃省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规范》为准。 第十七条 经市级林业部门审核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和批复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县林业部门按照原程序编制变更作业设计,必须注明变更原因、附原小班图、原小班计划变更图、新择地块小班图、变更小班前后对照表(含农户),变更后作业设计应以原来设计年度、乡镇命名,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经批复后,由林业部门会同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推行专业承包队造林机制,按照已批复的作业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林业部门要给每个工队派出技术人员全程指导整地、栽植工作,确保达到设计标准。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栽植用苗应优先采用当地苗木,坚持就近调苗、就近栽植的原则,选用根系健壮,无病虫害,无失水的优质苗木,确保栽植成活率。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分为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 县级自查验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当年的县级自查验收,由林业、国土部门会同实施乡镇依据年度作业设计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逐小班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每位退耕农户的面积、验收结果、兑现资金在乡镇、村、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上级核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林权证。退耕还林第三年和第五年的县级自查验收,由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县级自查验收结果要继续进行村组、乡镇公示,自查验收报告报市级、省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耕还林后,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林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耕户或造林工队按原设计限期补植或重造,补植或重造所需费用由退耕户或造林工队承担。对于整改不合格面积,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可暂缓补助发放。对拒绝整改或因其他原因征占用的面积,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变更作业设计。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 第二十三条 乡镇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经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财政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林业部门审核的兑现花名册,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专户拨入退耕农户一折通账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耕补助发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退耕户姓名和面积,以下情况除外:依法继承的,退耕户户口簿分户的,流转土地到期的(需审核退耕合同和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其中当年退耕还林每亩300元的种苗费,用于调拨林木种苗和造林,由林业部门给苗木供应商和造林工队兑付。其余1200元分三次向农户兑现,退耕当年每亩兑现500元、第三年每亩兑现300元、第五年每亩兑现400元。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兑现全部结束后,退耕农户应当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退耕还林的抚育、管护等工作,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应将退耕还林管理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当年建设任务核定,每亩核定管理经费15元(其中县级10元、乡镇5元)。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档案分为行政管理、工程建设、财务会计、声像照片四大类。县、乡两级都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室或档案专柜,集中统一保管本级的退耕还林档案,并在退耕还林结束之后,作为一个独立卷宗,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文件材料归档应做到齐全完整,不缺份少页,无残缺损坏现象。凡归档文件材料用纸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数据要准确、图样要清楚、签字盖章手续要完备。录音、录像、照片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的音像要清晰,文字说明要详细准确。要坚决杜绝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的现象,杜绝将复写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档案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工作制度等要求参照《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后,由县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退耕农户颁发林权证,确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关部门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耕还林后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第三十二条 在不破坏植被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三十三条 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地块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对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块,实行封山禁牧,严禁复垦;出现复垦的和放牧的,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出现虚报面积、冒领补助、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或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等严重违纪问题的,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新造林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据《庆阳市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计划并经过作业设计审批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池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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